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1 總則
根據一九八o年國家水利水電部生產司制定的《發電廠考勤管理試行辦法》、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云南省《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電力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2 職工的基本職責
2.1 全體職工必須模范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法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統一規定的工作制度,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工作時間內不得做私活、辦私事、中途溜號、脫崗竄崗或未經批準從事其他社會活動。
2.2 工作時間
2.2.1 上、下班時間:公司機關執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時間,其余生產單位執行本單位作息時間,不得隨意改變和違反。具體時間按各單位規定的新工作制度嚴格執行。
2.2.2 上班時間不按時到崗位的,視為遲到,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
2.3 工作時間職工不得個人之間互相協商調換工作,該上班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該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對待。
2.4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和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準攜帶小孩到生產工作崗位,如有帶小孩者一律按事假處理。
2.5 倒班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一律不得回家吃飯,嚴格按交班制度執行。
3 請假手續及批準權限
3.1 凡職工因病、喪、婚、探親、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離開崗位的,必須事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方可交清工作手續離開崗位,否則視為曠工。
3.2 事假:職工因事請假,各生產單位一天以內由值(班)長批準,五天以內(包括五天)由上一級領導批準,五天以上由單位(部門)領導批準;公司機關5天以內(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準,5天以上由公司領導批準。
3.3 病假:凡需請病假的必須持有醫院證明才能請病假。三天以內(包括三天)由各單位(部門)領導審批,三天以上需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確需住院治療的,憑特約醫院證明,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后,按有關規定執行。
3.4 婚、喪、探親、產假由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經所在單位辦公室核準。
3.5 工傷假:職工因工負傷,由特約醫院出據證明,確需休息者,視為工傷假,一律由廠司領導審批,各部門在五天內出據工傷事故報告報公司備案,否則視為病假,其后果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4 請、消假的具體規定及工資待遇:
4.1 事假
4.1.1 請假期間,遇有休息日,法定節日不另給假,統一按事假計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資、獎金除以22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行政人員事假每季不超過四天,全年不得超過16天,經批準的事假不扣工資,當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許五天,平時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發加班費。節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發給加班費,超過事假天數的按上述規定扣減工資。
4.2 病假
4.2.1 具體規定
4.2.1.1 職工因病請假,臘莊發電廠須由廠醫務室或特約醫院診斷出具休息證明,經電廠領導批準,其余單位(部門)須由指定醫院出據證明并報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后方可休息,否則視為事假。
4.2.1.2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外出人員除外)一律在指定醫院或特約醫院就診,自行到其他醫院就診開據的病休證明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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