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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進步管理辦法
**公司科技進步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方針,推進創新步伐,以創新促發展,實施科技興公司戰略,充分調動和發揮全員開展“三大創新”活動的積極性,實現企業跨越式發展的奮斗目標,根據上級科技管理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管理機構設置及其職能
第二條公司設立“科技管理委員會”,下設技術成果評審委員會和管理成果評審委員會。管理機構設置如下:
1、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
主任:公司
副主任:公司
委員:公司
2、技術成果評審委員會
主任:公司
委員:公司
3、管理成果評審委員會
主任:公司
委員:公司
第三條管理機構職能
1、在主任的領導下,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公司的“三大創新”活動進行部署和管理;對下設的技術成果評審委員會和管理成果評審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平衡和協調,對出現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2、技術成果評審委員會和管理成果評審委員會,在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在科技成果和管理成果兩個方面,分別開展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在生產技術部設科技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全公司科技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范圍包括技術成果、管理成果、qc成果、專利發明、月度創新成果、科技論文等。主要工作內容:項目的立項、監督實施、成果受理、組織鑒定(評議或驗收)、申報評獎、資料歸檔及其它相關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項目的立項及實施
第五條公司級項目的立項。
1、每年11月由科技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公司級項目的立項工作。
2、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根據上級的計劃安排,結合公司井發展規劃及公司井安全、生產、經營、非煤產業等方面的需要,每年下達一次項目計劃,實行立項管理。
3、公司屬各單位根據具體工作情況確定研究項目(課題),經各專業負責人審查后,向科技管理中心申報立項。科技管理中心負責將申報立項的項目(課題)匯總,報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審批,由公司行文下發到各單位。
4、年度中,各單位自行研究開發的科技或管理創新項目,需要追加立項時,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科技管理中心方可受理。
第六條集團公司級及以上級科技項目的立項。
凡是申報公司級及以上立項的項目,分管專業副總必須組織承擔單位課題人員對項目進行廣泛調研和論證,填寫《公司重大科研項目計劃項目立項建議書》報科技管理中心匯總,經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后,由科技管理中心負責逐級申報立項。
第七條凡經公司及上級部門審定并行文下達的立項項目,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要擬定項目實施方案,做到措施、人員、資金、設備、儀器等各項工作的落實到位,認真組織實施。科技管理中心人員要全過程跟蹤監控,及時了解、掌握、督促、協調立項項目的實施,提出指導性建議,保證立項項目按期完成。
第四章成果的申報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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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科技管理中心對完成的項目及時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材料整理。凡公司立項管理的項目完成后,承擔單位必須及時寫出技術工作報告,經專業技術負責人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科技管理中心申報評審。
第九條對所受理的項目成果,由專業技術負責人牽頭,匯同承擔單位及有關部門,對成果進行現場考察,提出初評意見,為成果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提供依據。
第十條由科技成果評審委員會和管理成果評審委員會的主任,召集委員會成員,對經專業技術負責人初評的項目成果,按照科技含量、技術水平、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內容,進行綜合評議,確定獲獎成果及等級,并報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十一條凡申報集團公司級及以上評獎的成果,必須經過集團公司及以上組織的鑒定或評議。科技管理中心負責協助、指導成果完成單位,按照不同層次成果的具體規定和要求,出具完備的鑒定或評議材料,提交組織鑒定或評議的部門。科技管理中心負責鑒定(評議)會議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項目成果的申報評獎工作。
第十二條公司鼓勵開展月度創新活動,對在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節支降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完成的效益、效果突出的創新成果,由完成單位及時整理好評審材料,經專業副總審查后,報科技管理中心登記匯總,按季度進行評審。
第五章科技人員的管理及評選
第十三條對全公司工程技術人員實行業績量化考核管理,具體如下:
1、月度創新成果:每完成1項,記10分,經評審獲獎后,加10分。
2、公司級成果:每完成1項,記15分;通過集團公司評議的,再加15分。
3、集團公司級成果:申請報獎后,獲集團公司特等獎的,記60分;獲一等獎的,記40分;獲二等獎的,記30分;獲三等獎的,記20分。
4、省部級(包含省局級)成果:申請報獎后,獲一等獎的,記80分;獲二等獎的,記60分;獲三等獎的,記40分。
5、國家級成果:申請報獎后,獲一等獎的,記150分;獲二等獎的,記100分;獲三等獎的,記80分。
6、論文:每發表1篇論文,國家級——記30分;省級——記20分;地市級——記10分。
7、專利:1項專利成果,記30分。
8、對同一成果,屬多人參與的,第一名記滿分,第二名按第一名得分的90%記分,第三名按第二名得80%記分,依次類推遞減記分。論文參照成果,按比成果多10%的幅度遞減記分。
9、本管理規定涉及成果級別包括:公司月度創新成果,公司年度成果,獲集團公司級及以上級獎勵成果;涉及成果范圍包括:科技成果、管理成果、qc成果、專利。本標準涉及論文為在國內外公開(含經省級批準有內部準印刊號的)發行刊物上發表的科技論文和管理論文。
10、成果評定級別以證書、公示的文件為準。
11、科技人員業績的日常管理由科技管理中心具體負責。
第十四條公司對在技術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進行獎勵,每年評選出十名“優秀科技創新人員”,在年度科技創新工作會議上進行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創新人員的評選,參照第十三條規定,以一個年度為期限,量化積分占70%,綜合考察其它方面業績占30%(由科技管理委員會委員投票評選)。 123456
第六章論文的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公司鼓勵廣大職工結合工作實際積極發表科技論文,并定期進行評選,擇優獎勵。本管理規定僅限于科技論文和管理論文,不包括政研論文或通訊報道等。
第十六條論文級別的劃分原則
1、刊物級別界定
刊物級別界定由公司評審委員會按照刊物主辦單位的級別、發行面向范圍大小等要素進行界定,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包括集團公司級)三級。
由國家級部門主辦、面向全國發行的科技期刊,或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學術期刊定為國家級期刊;由省級主辦的刊物,包括省局、高等院校學報、煤科總院下屬分院(所)主辦的科技期刊,定為省級期刊;由地市級主辦的刊物,包括集團公司級及有內部準印刊號的期刊,定為地市級期刊。
2、發表論文的級別參照以上刊物級別,按照《論文量化評審表》,由評委會進行綜合審定。
第十七條本公司在崗職工發表的科技或管理論文,由完成者本人持發表論文刊物原件及復印件,到科技管理中心登記建檔,不登記不予受理評獎。
第十八條符合評獎范圍論文的基本條件:
1、本公司在職職工撰寫;
2、內容必須與公司生產管理經營活動相關聯,經過審核后發表并已備案;
3、論文內容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針對本專業工作所撰寫;
4、在國內外公開正式刊物上或有內部準印證刊物上發表;
5、主要包括能夠反映我公司改革發展的科技、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及非煤產業等方面的論文,其它不列入獎勵范圍。
第十九條凡涉及我公司科研成果項目或經濟技術指標的論文,必須對關鍵技術或數據保密,在發表前,必須得到審核批準,方可對外發表。技術方面的論文由相關專業的副總審核把關,管理方面的論文審核由副總經濟師把關。經審核后同意對外發表的論文,審核者簽字,作者到科技管理中心登記備案。否則,不列入獎勵范圍,并追究相關責任。審核者對論文涉及的數據、事項等企業秘密把關負責。
第二十條凡發表的與公司相關的論文,出現內容不實,泄露企業核心技術秘密,對公司造成形象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論文作者承擔具體責任,并聯帶追究審核者的責任。由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審核后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在公開學術會議上交流發表并獲獎的論文,根據其會議級別、論文質量、獲獎等級等因素,確定獎勵數額。
第二十二條對同一類內容的論文,只獎勵第一個發表的作者,其他發表的人員,不再重復獎勵。
第二十三條對竊取別人成果作為自己論文材料發表的人員,不予獎勵;對單純以追求論文獎勵為手段的人員,不予獎勵。其識別界定由評審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對發表的論文由科技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審核、初評,對初評合格的論文,每季度向公司評審委員會提交一次。由科技、管理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對優秀論文按相應級別的標準進行獎勵,年末在公司科技大會上發文通報表彰。經管理委員會評審確認,不屬實的論文,不予獎勵。
第七章創新項目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屬集團公司立項的項目,實行項目負責制(或招聘制),具體落實到人,明確一名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必須從事項目相關專業的研究,項目主要參加人員應直接從事研究工作,在成果材料中,研究人員按貢獻大小依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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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對列入集團公司立項的項目完成后,在運行1~3個月的基礎上,寫出成果評議材料及報告交科技管理中心,科技管理中心負責上報有關部門,申請組織評議或驗收。公司月度創新成果完成并運行一個月以上后,將成果材料報到科技管理中心,公司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評審。
第二十七條公司創新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提出申請,并附有關成果鑒定(評議、驗收)證書、經濟效益證明、成果研究報告、工業性試驗報告等有關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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