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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警衛人員值勤準則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為使警衛人員值勤執行任務有所依據,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警衛人員的服勤,系代表本公司執行職務。
第三條 警衛勤務應每日24小時執行不輟,其各班服勤時間,由警衛課訂定呈準公布實施。
第四條 警衛人員的職責規定如下:
1.工廠及辦公處所各種事故之預防,警戒及廠區(房)巡邏事項。
2.工廠及辦公處所突發事故之應急措施。
3.進出工廠及辦公處所的外賓及員工之管制,聯絡登記事項。
4.進出工廠車輛的管制事項。
5.進出工廠物品的查驗及放行。
6.防止竊盜,協助維持工廠及辦公處所秩序。
7.其他交辦事項的處理。
第五條 警衛人員除前條各項職責外應恪守本公司一切規定,尤應嚴遵下列守則:
1.應絕對服從上級命令,切實執行任務 ,不得偏袒徇私。
2.平時應謹言慎行,執行職務時態度和藹嚴正,不亢不卑。
3.服勤中應整肅服裝儀容,對于應急及防身器具等應經常佩帶,或儲備齊全,以應不時之需。
4.服勤中應時刻提高警覺,遇有重大災變時,更應臨危不亂,果斷敏捷,作適當之處置,并立即報告上級。
5.服勤中應嚴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或酗酒、閑聊、閱讀書報、睡覺等失職情事。
6.應熟記廠內各處之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放置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對重要路口電燈、門窗、籬墻等有缺損時,應即建議廠務單位處理。
7.應管制入廠人、物、車輛,對未掛識別證或未辦妥入廠手續者,一概不準入廠,并絕對禁止攜(夾)帶違禁品入廠,除工廠需料外對危險或易燃品應嚴拒攜入。
8.應遵照巡邏路線按時或不定時巡邏工廠各處。
9.交換班時,應將注意事項交代清楚,并將服勤中所見重要事項或事故,以及巡邏時間等登列)入"警衛日志簿",檢附有關資料逐日分呈廠單位及警衛課核閱。
(二)人員管制
第六條 輔導員工遵守各項規定,并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維持工廠及辦公處所秩序。
第七條 確實管制員工上下班,遲到、早退、加班人員的考勤卡紀錄。
第八條 員工在勤務中因公或事(病)假離廠時,應切實查驗公出申請書或請假記錄卡,始允其外出,并在公出單或到工卡上記錄離廠,回廠時間以備查考。
各級人員公出或事(病)假之核準權責由各廠訂定列表送警衛室執行。
經副理以上人員由警衛登記進出。
第九條 上班時間內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謝絕會客。
第十條 外界來賓到廠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的營業、采購、檢查、安裝人員等應至警衛室辦理入廠手續,發給來賓證,并聯絡有關單位接待。非經廠單位人員接待,不得任其進入廠區。
第十一條 協力廠商長期派駐工廠人員,得憑廠務單位發給之識別證進出工廠。
第十二條 假日加班人員或因事需進廠者,應憑廠務單位所送之名單核對相符后,準予進廠。但本廠課長(含副課長)以上人員得于登記后進廠。
第十三條 公司或其他各廠同仁得憑識別證辦理登記后進廠。
第十四條 廠內住宿人員,在勤務時間外,憑住宿證進出工廠,但夜間不按規定時間出入廠者,應即通知舍監室處理。
(三)物品管制
第十五條 物品放行應憑核準的放行單核對無誤始得放行。 【1】【2】
經警衛簽認后之放行單由警衛室按順序裝訂保管。
放行物品的分類(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資產、廢料、機械設備等)及授權核準人員由各廠訂定列表送警衛室執行。
第十六條 各協力廠商交貨時所隨帶他家廠商物品的運出,在進廠時先由警衛人員查驗登記于離廠時再經警衛人員依原登記查對符合后始予放行。
第十七條 離廠人員經警衛查獲有私帶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暫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處理:
1.記錄攜帶人所屬單位、姓名、時間、地點。
2.由攜帶者親書理由,注明品名、數量,由何處取得等。
3.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人離廠,應速呈報處理。
第十八條 廠內住宿人員攜帶人個物品出廠時,按下列所定處理:
1.攜帶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應憑舍監室開立之放行單放行。
2.攜帶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衛人員查驗后放行。
第十九條 本公司員工及一般外賓不準攜帶照相機進廠,遇有特殊情況,如參觀、訪問或外籍人員攜帶照相機者,應按廠單位主管所示處理。
第二十條 同仁進入工廠上班不準攜帶與本公司產品相似的產品,廠內住宿人員如因需要,經廠務單位開立證明單者(注明品種、型號)準予攜帶進廠。但攜帶出廠者,應憑廠務單位開立的物品放行單,經查驗無誤后放行。
(四)車輛管制
第二十一條 本廠各型車輛(汽車、機車)出廠憑廠單位的核派單放行。
第二十二條 外賓車輛進入工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辦理外,依下列所定處理:
1.持有證明來廠交貨或提貨之車輛,準予駛入廠區內有關處所。
2.一般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之營業、采購、檢查、安裝等人員所乘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規定者,警衛應即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 公司或其他各廠車輛進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第十三條處理外,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處理。
第二十四條 進出工廠車輛應一律檢查,進廠車輛當注意有無載有違禁、危險或易燃物品,出廠車輛載有貨物時,應憑放行單查驗無誤后放行。
(五)緊急事件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發現竊盜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并應立即呈請處理。
第二十六條 警衛人員應熟練安全裝備的使用。了解配置地點,緊急事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置:
1.判斷情況若尚可鎮壓消除時,速采取行動,并報告上級及通知廠務單位。
2.判斷事故無法鎮壓,應急速通報有關單位。
3.日間災害急報有關主管,夜間災害急報派出所,消防單位或救難單位。
第二十七條 夜間或休假日近鄰發生災難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波及本廠等情形,迅速通報有關主管。
(六)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補充或修正。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經呈奉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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