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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代會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保障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協調企業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健康、穩定地發展,根據《憲法》、《工會法》、《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職代會的主要職責是:承擔協調勞動關系,督促企業和職工雙方共同遵守勞動法規,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保障職工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知情權、審議權和監督權。職代會的主要任務是:
1、 聽取企業負責人報告本企業經濟、改革和社會發展情況,討論并提出建設性意見。
2、 推選集體協商代表,與企業方代表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商合同草案;監督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商合同的履行。
3、 檢查、監督企業履行國家法律法規中有關勞動關系、工資分配、安全生產、休息修假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項情況;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和有關建議。
4、 組織職工代表檢查國家、省、市地方勞動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在企業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報,督促解決。
第三條 職代會的代表由籌備會確定,并報上級工會備案,企業工會負責人應作為代表候選人。
第四條 經職代會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工會委員會的職權是:
1、 召開職代會,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和組織工作等。
2、 監督職代會決議的執行。
3、 向職代會報告工作的有關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職代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工會委員會會決定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題。必要時,經三分之一以上企業工會組織或五分之一以上職代會的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職代會。
提交會議討論和審議的主要文件和相關材料,至少提前一周發到所覆蓋的企業,征求職工意見。
第六條 職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每次會議必須有2/3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代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 職代會就會議議程作出決議,可以采用舉手方式進行表決。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勞動關系等重要事項作出決議,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八條 職代會屆期三年,期滿應當按時換屆,并向上一級工會報告備案。
第九條 職代會閉會期間,由工會委員會研究處理企業民主管理的日常工會。每年一次組織職工對職代會的決議、決定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職代會常委會報告。
第十條 職代會作出的決議和通過的事項,履行范圍內的企業應當落實,不得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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