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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計劃管理

時間:2023-04-28 15:02:59 工作計劃 我要投稿

月度計劃管理

月度計劃管理1

月度計劃管理常見問題及對策

月度計劃管理2

  一、目的:為加強公司資金管理的規范性、計劃性和有序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風險管控能力,特制訂本制度。

月度計劃管理

  二、范圍:本制度適用本公司內部各部門所有的收付款,制度所指資金計劃包括年度資金計劃、月度資金計劃、周資金計劃。

  三、計劃原則:量入為出、整體平衡,按時編制、嚴格執行,實事求是、不虛報。

  四、計劃執行:

  1、各部門是資金計劃的執行部門,每月末25日前各部門將下月資金收支計劃報財務部審核,財務部有權依據公司整體預算及資金情況對各部門資金計劃進行增減調整,經財務總監與總經理商討簽批后執行。

  2、執行部門需在規定的時間上報資金計劃,年度計劃在年末12月10日前上報,月度計劃在月末25日前上報,周計劃在每周四前上報。

  3、各部門資金計劃應建立在對部門工作合理預計的基礎上進行編報,資金計劃需按付(收)款先后順序、付(收)款項目依次填報。

  4、資金計劃的調整: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的情況下各部門資金計劃經總經理簽發后一般不允許隨意變更調整。

  5、資金付款的'執行:資金付款計劃按周執行,月度資金計劃需填寫本月第幾周支付,月度內當周未執行的付款可以遞延到下周支付,但具體付款安排財務依據情況而定,當月未執行的付款不再遞延下月執行,各部門需在填報下月資金計劃時重新提交簽批,財務部根據付款計劃及時調度資金,資金付款申請單需注明資金計劃編號和項目名稱,財務部依據簽發執行的資金計劃執行付款,無計劃的資金付款財務不予支付。緊急情況下需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依次經財務總監、總經理特批后方可執行。

  五、資金計劃表填列格式詳見附表,本制度自簽發之日執行。

  簽發人:

月度計劃管理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貨幣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資金計劃僅指資金使用計劃,它是根據公司未來一定時期的投資、采購、開發、基本建設等,預計這一時期內貨幣資金的使用狀況,并進行貨幣資金綜合平衡的計劃。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

  第二章各部門職責

  第五條為了加強公司現金流管理,公司各部門都應樹立資金使用事前有計劃、事中有控制的管理思想,各部門依據各自分管工作計劃編制資金使用計劃,財務部負責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核、匯總。

  第三章資金計劃內容

  第六條資金支出

  (一)投資活動資金支出

  1、土地:建筑項目部依據購地支付計劃及相關協議編制資金使用計劃。

  2、房屋建筑物:建筑項目部依據土建工程進度及相關工程合同,編制資金使用計劃。

  3、機器設備:商務部依據公司設備采購計劃和進度,編制資金使用計劃。

  4、運輸設備:綜合部依據行政車輛購置計劃,編制資金使用計劃。

  (二)籌資活動資金支出

  互聯網金融項目組根據公司長期借款、短期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等,預計歸還的本金和利息,編制籌資活動資金使用計劃。

  (三)經營活動資金支出

  1、商品采購:商務部依據公司商品采購計劃和進度,編制資金使用計劃。

  2、薪酬支出:綜合部負責編制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薪酬類資金使用計劃。

  3、管理費用支出:綜合部負責車輛費用、水費、電費、取暖費、物業費等費用類資金使用計劃,業務招待費、辦公費、郵寄電話費、車輛費用(除修理費)等資金支付計劃由辦公室負責編制;車輛修理費資金支付計劃由供應處負責編制;環保費(排污費)資金支付計劃由生產安全處負責編制;試驗檢驗費、監磅費等資金支付計劃由質量控制處負責編制。

  4、稅金:財務部負責編制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稅金類資金使用計劃。

  5、銷售費用:營銷部負責編制廣告費、宣傳費等費用類資金使用計劃,線下運營部負責編制辦公修理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郵寄電話費、促銷費等費用類資金使用計劃。

  (四)其他支出

  凡不屬于上列各項的支出都屬于“其它支出”,由歸口資金支付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補充編制,一并上報。

  第四章資金計劃編制程序

  第七條為了加強公司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實施資金預算制度,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審批嚴格遵循資金預算流程的規定。

  第八條公司各部門每月23日前根據月度工作計劃編制本部門次月資金使用計劃并報公司財務部。

  第九條財務處每月25日前匯總編制各部門資金使用計劃,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并根據資金使用計劃合理安排資金,保證資金收支平衡。

  第十條批準后的月度資金預算是公司次月資金使用的`準則,財務處下達經審批的月度資金收支計劃至各部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此計劃執行,除發生突發性緊急付款外,對不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超計劃付款原則上不予支付。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由業務部門申請,公司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共同批準后,財務處方可辦理。

  第五章資金計劃控制

  第十一條財務部每月編制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表,并與資金使用計劃對比分析,檢查各部門資金計劃執行情況,分析偏離計劃的原因。

  第十二條財務處根據每月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對各單位資金收支計劃兌現率進行檢查、通報,對計劃兌現率出現重大偏差,嚴重影響公司現金流的,給予一定的考核。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20xx年4月10日起發布執行。

月度計劃管理4

  1. 目的

  為確保公司生產經營總體目標得以實現,進一步規范各單位月度工作計劃的管理,提高工作計劃的實效性和嚴肅性,提高各單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時為月度工作計劃的擬定、執行、督導和評價提供標準,實現月度工作計劃與績效考核的有機統一,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月度工作計劃的擬定、執行、督導與考核。

  3.術語

  月度工作計劃是公司年度工作計劃的按月分解,一般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3.1重大項目: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有較大影響的非日常、非重復性、非例行性工作項目;公司領導下達的指令性計劃項目;

  3.2重要項目:各單位當前重要工作項目;

  3.3協調項目:涉及其他單位,需協調共同解決的工作項目;

  3.4 日常項目:各單位日常履行相應職責需要完成的重復性、例行性工作項目。

  4.職責

  4.1綜合辦公室是公司月度工作計劃的傳遞管理部門,負責月度工作計劃表的'檢查督辦、上傳下達。

  4.2 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月度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反饋。

  4.3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月度工作計劃項目的擬定賦分,并報分管副總,同時負責工作計劃的執行,并負責向綜合辦公室反饋計劃完成情況。

  4.4 公司各分管副總負責對月度工作計劃進行審核修正,并對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分。

  4.5 公司總經理對月度工作計劃進行審核調整,對完成情況進行最終檢查驗收與評分。

  5.月度工作計劃的擬定

  5.1各單位工作計劃由各單位自行擬定,應將年度管理目標分解到當月,以當月重大、重要項目工作為主,日常項目管理工作為輔。

  5.2 分類擬定。即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工作情況,對本單位的各項工作進行分類,同一性質或屬性相同的各項具體工作歸入相應的大類中,防止記流水賬和雜亂無章,公司工作任務共分為四類,即重大項目、重要項目、協調項目及日常項目。

  5.3 表述準確。即凡是能夠量化的,必須用數字表述,難以量化的也應盡量使用準確語言對完成的標準或達到的效果進行定性,不得使用概括性或模糊性語言。

  5.4 明確每項工作內容的完成責任人。

  5.5 對各項工作進行賦分,各項工作累計賦分100分,應堅持重大項目、重要項目分值較高,日常項目分值較低,協調項目分值中等的原則。

  6.月度工作計劃的審核與批準

  6.1分管副總對分管部門的月度工作計劃進行審核與修正,審核重點是工作內容是否量化,應具體不含糊;計劃分配是否合理;責任人是否明確;配合部門是否知道并同意對應的工作內容;是否有時間限制,各項工作賦分是否合理,如對月度工作計劃有不明確的地方要與下屬單位共同確定,直至明確。

  6.2審核月工作計劃表要有分管副總簽字確認。

  6.3 各單位每月3日前將經分管副總簽字確認的月度工作計劃表匯交至綜合辦公室,綜合辦公室轉呈總經理,總經理對各單位所列工作內容和賦分進行修正,總經理應當對調整內容向責任單位做必要的說明,達成共識后,批準月度工作計劃,并下發執行。

  7. 月度工作計劃的實施

  7.1屬各單位獨立完成的工作計劃,由各單位負責按照計劃進度要求按期完成。

  7.2需兩個或以上單位協調共同完成的工作計劃,由責任單位牽頭,協調配合單位及有關單位,按計劃進度按期完成。

  8. 月度工作計劃的調整(延期、更改、取消)

  8.1各單位月度工作計劃因客觀原因或條件發生變化而不能按期完成的,各單位應在計劃到期前3日內填寫工作計劃調整申請單(附件一),注明調整原因等,經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總經理批準后送綜合辦工室,綜合辦公室按調整后的內容繼續跟蹤。

  8.2未經分管副總、總經理批準而擅自調整項目的,視作未完成項進行考核。

  8.3連續兩次延期仍未完成的工作內容按未完成項考核。

  9. 對于各單位月度工作進度計劃完成與未完成的界定:

  9.1完成:按月度計劃的標準要求完成,對完成的效果采取了有效的標準化措施或者從硬件上進行了改善,徹底地防止再發生或反彈。

  9.2未完成:未按計劃要求操作或未做,雖然采取整改措施但改善效果出現反彈的。

  9.3主次責任界定:月度計劃中凡涉及到單位之間配合的要注明主次責任,主次責任的劃分原則上按60%與40%進行,但在檢查計劃的過程中檢查人員要根據實際計劃的完成情況判定具體的責任劃分比例。

  10工作計劃完成情況的檢查驗收與評分

  10.1 月度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首先由各單位自檢自查,給出自評分,然后由各分管副總于月度結束后2天內對各項任務進行逐項檢查核實,并給出評分。

  10.2 各單位于月度結束后3日內反饋月度計劃跟蹤落實表至綜合辦公室,逾期不報,按每逾期一天考核100元進行考核,逾期5天及以上視為未完成計劃進行考核。

  10.3 各單位在提交月度計劃跟蹤落實表時必須注明或附帶相關資料,如領導簽發的文件、提交的報告、有關領導批示的報告等,以便對各單位進行最終檢查驗收及考核。

  10.4總經理負責對月度工作計劃進行最終檢查驗收并評分。

  11. 月度工作計劃的考核與反饋

  11.1 綜合辦公室將經總經理評分的月度工作計劃落實表反饋至人力資源部和各單位。由人力資源部歸口負責考核。

  11.2 月度工作計劃最終得分按照分管副總占30%權重,總經理占70%權重計算,評分合格線為95分以上,按實際得分與合格線之間的差距進行考核,即每差1分,扣減單位績效薪酬1%,以此類推。

  11.3 考核的分解:人力資源部根據各單位最終得分,結合月度績效工資水平計算出應考核金額,并把考核情況及時反饋給責任單位和各分管副總,各分管副總根據應承擔責任大小再對考核金額進行分解,若副總不對考核金額進行分解,則對副總及責任單位全體員工全部考核,考核金額用個人績效薪酬占責任單位總績效薪酬的比例乘于考核金額。

  11.4 對考核結果持有異議,可采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訴。

  11.5各單位對月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應認真分析總結,對未完成項目要仔細分析原因,對考核金額要依據責權利相一致原則進行分解考核,同時要把未完成項目列入下月工作計劃。

  11.6人力資源部每季度對各單位的工作計劃及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具體為把三個月得分進行平均,若平均分高于95分,按每高1分,獎勵當月單位績效工資總額1%。按此類推。

  12.附則

  12.1 月度工作計劃得分與責任單位、責任單位中層及分管領導績效掛鉤,同時作為中管末位淘汰基礎數據。

  12.2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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