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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動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1
為了您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請在填寫登記書前仔細閱讀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須使用標準A4紙張、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登記書。
二、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實有效。登記書內容應當與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關內容一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動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動產抵押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六條規定,動產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等情形下,動產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
(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復印有關動產抵押登記的資料。
動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2
1995年10月1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號公布了《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目的是為加強對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管理,防止重復抵押,保障抵押債權的實現。辦法全文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1995年第35號令)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市對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實行抵押物屬地管轄,
若抵押物存放在兩個以上區(縣),則由主要抵押物存放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屬特殊情況或抵押金額在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以上的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三條 本程序所指企業動產抵押物,指企業除航空器、船舶。
車輛以外的下列財產:
1. 企業的.設備;
2. 企業的原輔材料;
3. 企業的產品或商品;
4. 企業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動產。
第四條 登記機關依法審查申請登記當事人提供的主合同、
抵押合同、抵押物及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五條 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工作,應于受理的次日起
5個有效工作日內完成。
第六條 若抵押物與抵押人不在同一區(縣)時,
為防止抵押物重復登記,登記部門應及時將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情況,
向抵押人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
其它各種表格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及印制。
第八條 動產抵押登記當事人采取欺騙手段辦理登記的,
登記機關應依法注銷《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并處予罰款。
第九條 動產抵押登記當事人不按規定辦理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的,
登記機關應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對逾期不辦理的應依法處予罰款。
動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3
為了您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請在填寫登記書前仔細閱讀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須使用標準A4紙張、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登記書。
二、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實有效。登記書內容應當與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關內容一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動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動產抵押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六條規定,動產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等情形下,動產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
(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
持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復印有關動產抵押登記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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