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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內船舶安全作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的監督管理,強化海事監管效能,提高海事執法服務水平,促進港航經濟的發展,保障國家人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系指船舶在港內的以下作業:
(一)船舶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
(二)船舶試航、試車;
(三)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
(四)船舶燒焊或明火作業;
(五)船舶懸掛彩燈;
(六)船舶校正磁羅經;
(七)船舶在港內進行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業。
第三條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應提前24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拆修作業或明火作業等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滿足提前24小時報備要求的,船舶應不晚于作業前2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作業完成后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章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的報備程序
第四條船舶在港內進行安全作業,需在作業活動開始前由船長或通過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區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書面報備材料。
報備內容應包括:船名、船舶經營人、停泊位置、船舶載貨狀況、作業種類、作業時間、安全防范措施、船長安全聲明、作業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聯系人、聯系電話)、報備人聯系方式。
船舶從事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還應提供作業項目及部位,應急備車時間。
船舶從事試航、試車,還應提供試航證書及船舶航行的區域說明。
船舶從事燒焊或明火作業,還應提供動火部位及項目,消防車(船)監護情況(適用時),可燃氣體清除證書,安全員及作業人員姓名。
船舶從事懸掛彩燈作業,還應提供彩燈懸掛示意圖。
船舶從事校正磁羅經作業,還應提供羅經校正人員的資質證明及船舶航行的區域說明。
第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提交的報備材料應及時登記,并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如海事管理機構對報備材料有異議,應立即在作業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船舶在所報備的作業開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機構不同意見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報備計劃實施作業。期間所報備的作業內容如有變動應重新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七條船舶所報備的港內安全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除有關安全隱患,并通過VHF或其它通訊設備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章港內安全作業要求
第八條在大風、大浪等惡劣天氣或其它可能影響港內安全作業的情況下,船舶不得進行或及時停止有關港內安全作業,并于重新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九條船舶在進行港內安全作業期間,應按有關規定顯示號燈或號型,并保持VHF守聽。
第十條船舶試航、試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船舶試航應盡可能選擇在白天能見度、海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
(二)船舶試航應避開航道、狹水道、通航密集區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產養殖、重點捕撈區。
(三)船舶試車時,應注意船尾部的周圍環境,冬季應注意海冰的影響,應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設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試航、試車時應配備足夠的合格船員。
第十一條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不得隨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號。
(二)船舶不得將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條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承接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船舶修理從業資格。
(二)從事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三)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的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336—92第三條的有關要求。
(四)明火作業場所需要進行測爆檢查的,必須清除艙內油、氣,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明,并在報備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船明火作業,還應遵守其它有關的特別規定。
(五)測瀑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中,必要時,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十三條船舶懸掛彩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響船舶自身應懸掛號燈的發光效能。
(二)船舶懸掛彩燈不得與附近的助導航設施的發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響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船舶校正磁羅經時應注意:
(一)不得在錨地、通航密集區、水產養殖區、重點捕撈區進行。
(二)對中國籍船舶的磁羅經校正,應由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人員進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對報備的船舶港內安全作業,加強船舶作業期間的現場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作業船舶不符合管理規定要求的,應及時責令船方糾正;對拒絕糾正或未達到規定要求嚴重影響安全的,現場監督執法人員應責令船舶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船舶不按規定報備港內安全作業、作業中不遵守有關規定、不按要求進行糾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業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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