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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出境集裝箱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所規定的集裝箱,包括出境、進境和過境的實箱及空箱。
第三條 海關總署主管全國進出境集裝箱的檢驗檢疫管理工作。主管海關負責所轄地區進出境集裝箱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集裝箱進出境前、進出境時或過境時,承運人、貨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報檢人),必須向海關報檢。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對報檢集裝箱實施檢驗檢疫。
第五條 過境應檢集裝箱,由進境口岸海關實施查驗,離境口岸海關不再檢驗檢疫。
第二章 進境集裝箱的檢驗檢疫
第六條 進境集裝箱應按有關規定實施下列檢驗檢疫:
(一)所有進境集裝箱應實施衛生檢疫;
(二)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驗檢疫物的,以及箱內帶有植物性包裝物或輔墊材料的集裝箱,應實施動植物檢疫;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的其他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集裝箱,按有關規定、約定實施檢驗檢疫。
第七條 進境集裝箱報檢人應當向進境口岸海關報檢,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提運或拆箱。
第八條 進境集裝箱報檢時,應提供集裝箱數量、規格、號碼、到達或離開口岸的時間、裝箱地點和目的地、貨物的種類、數量和包裝材料等單證或情況。
第九條 海關受理進境集裝箱報檢后,對報檢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報檢人。
第十條 在進境口岸結關的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在進境口岸查驗的集裝箱,在進境口岸實施檢驗檢疫或作衛生除害處理。
指運地結關的集裝箱,進境口岸海關受理報檢后,檢查集裝箱外表(必要時進行衛生除害處理),辦理調離和簽封手續,并通知指運地海關,到指運地進行檢驗檢疫。
第十一條 裝運經國家批準進口的廢物原料的集裝箱,應當由進境口岸海關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簽發檢驗檢疫情況通知單;不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出具檢驗檢疫證書,并移交環保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進境集裝箱及其裝載的應檢貨物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放行;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過境集裝箱經查驗發現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報檢人應按進境口岸海關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無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準過境。發現被污染或危險性病蟲害的,應作衛生除害處理或不準過境。
第三章 出境集裝箱的檢驗檢疫
第十四條 出境集裝箱應按有關規定實施下列檢驗檢疫:
(一)所有出境集裝箱應實施衛生檢疫;
(二)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驗檢疫物的集裝箱應實施動植物檢疫;
(三)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集裝箱應實施適載檢驗;
(四)輸入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的集裝箱,按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五)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貿易合同約定的其他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集裝箱按有關規定、約定實施檢驗檢疫。
第十五條 出境集裝箱應在裝貨前向所在地海關報檢,未經海關許可,不準裝運。
第十六條 裝載出境貨物的集裝箱,出境口岸海關憑啟運地海關出具的檢驗檢疫證單驗證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在出境口岸裝載拼裝貨物的集裝箱,由出境口岸海關實施檢驗檢疫。
第四章 進出境集裝箱的衛生除害處理
第十八條 進出境集裝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衛生除害處理:
(一)來自檢疫傳染病或監測傳染病疫區的;
(二)被傳染病污染的或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
(三)攜帶有與人類健康有關的病媒昆蟲或嚙齒動物的;
(四)檢疫發現有國家公布的一、二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及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名錄中所列病蟲害和對農、林、牧、漁業有嚴重危險的其它病蟲害的;發現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性病蟲害的;
(五)裝載廢舊物品或腐敗變質有礙公共衛生物品的;
(六)裝載尸體、棺柩、骨灰等特殊物品的;
(七)輸入國家或地區要求作衛生除害處理的;
(八)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條約規定必須作衛生除害處理的。
第十九條 對集裝箱及其所載貨物實施衛生除害處理時應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第二十條 用于集裝箱衛生除害處理的方法、藥物須經海關總署認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進出境集裝箱清洗、衛生除害處理的單位須經海關考核認可,接受海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海關對裝載法檢商品的進出境集裝箱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查驗集裝箱封識、標志是否完好,箱體是否有損傷、變形、破口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進出境集裝箱裝載的應檢貨物按有關規定實施檢驗檢疫。
第二十四條 海關在對進出境集裝箱實施檢驗檢疫工作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輔助人力、用具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商檢局發布的《集裝箱檢驗辦法》、原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發布的《進出境集裝箱動植物檢疫管理的若干規定》、原國家衛生檢疫局發布的《關于實施<進境、出境集裝箱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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