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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時間:2024-02-08 07:05:26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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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玉林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玉林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農墾管區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和村莊規劃中劃定。

  第三條(管理體制)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級人民政府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城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依法和按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承擔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監督工作。

  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群眾參與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規劃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政府獎勵)市人民政府對遵守城鄉規劃、實施城鄉規劃有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城鄉規劃編制和修改

  第六條(規劃編制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在上一層次城鄉規劃指導和控制下編制。

  第七條(特殊鎮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的編制及報批)城區(指玉林市中心城規劃區,下同)范圍內的建制鎮,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時應當征求該鎮所在城區的意見。

  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按要求逐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交通、水利、教育、消防、電力、電信、燃氣、能源、給水、排水、生態環境保護、消防和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獨立或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報審、報批。

  第八條(近期建設規劃)市、縣、鎮人民政府負責依法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

  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近期建設規劃是年度城鄉建設計劃的依據。

  第九條(城區范圍內的鎮控規的編制和報批)城區范圍內編制總體規劃的鎮,由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時應當征求該鎮所在城區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條(城市設計)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下列區域的,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城市設計,確定建筑風貌和景觀建設的要求:

 。ㄒ唬┏鞘懈骷壒仓行囊约吧虡I文化中心;

 。ǘ┗疖囌尽⑵嚳瓦\站、城市廣場周邊及客運交通樞紐;

  (三)濱水岸線;

 。ㄋ模╋L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歷史街區及重點旅游度假區;

 。ㄎ澹┦小⒖h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重要區域。

  城市設計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舊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規劃)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舊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設規劃。

  舊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設規劃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城市、鎮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用地、城鄉主要出入口、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修規和總平圖的審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按建設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位置重要程度等的需要,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規劃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審查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規劃圖,依照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條件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進行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應出具審定文件;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審定文件,并應書面說明理由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四條(城區鄉村規劃編制和審批)城區范圍內需要編制村莊規劃的,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征求城區意見后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報送審批前,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五條(單獨編制的行業規劃)市、縣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需要單獨編制本行業的城市、鎮(鄉)專項規劃的,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鎮(鄉)總體規劃,進一步補充、深化有關內容,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支持規劃編制的城市勘察測量和規劃地理信息)編制城鄉規劃所用的設計資料、基礎數據應當采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定的地形圖、平面坐標和高程控制測量系統,數據格式應當滿足本市地形測量技術要求。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資質的勘察測量機構依法采集城市規劃地理信息,并及時更新,使城市地形圖確,F實性,滿足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城鄉規劃包括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報審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規劃圖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自治區文件規定可由注冊規劃師以個人名義編制的村莊規劃除外。

  外地具備相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到玉林市轄區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前,應按規定到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不具備相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或未備案的外地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鄉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控規的動態管理)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規劃動態維護制度,有計劃、有組織地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評估和維護。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城區政府、建設單位和個人均可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修改申請,經論證和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確需修改的,應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專題報告報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按法定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規劃的修改)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經依法制定批準后,不得隨意修改。因經濟社會和城鄉建設發展確需修改和變更且符合法定修改條件的,須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機關在批準規劃修改前應當將修改方案在當地主要媒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或城鄉規劃公示欄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因申請修改規劃需公示、論證等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修改規劃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因修改規劃給特定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修改規劃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條(自治區指定鎮或指定區域規劃)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或者指定的重要區域,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其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批、修改的權限和程序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一條(生態要求)實施城鄉規劃,安排建設用地,應當切實保護自然山體、水體和生態林地、濕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協調,體現園林城市、森林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發展要求。

  第二十二條(規劃用地選址原則)在規劃區內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嚴格控制在城市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又無有效措施的地區安排新建、遷建項目。禁止在公路沿線分散安排建設項目。

  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遷安置房的建設,應當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設施較完善、交通相對便利的區域。

  第二十三條(用地規劃保護)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城市道路、軌道交通、港口、機場、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湖泊、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公共服務設施、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用地和學校、醫療衛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修改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城市地下管線或者依附防洪堤(墻)建造建(構)筑物。

  第二十四條(用地規劃許可)在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出讓方式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的規定和程序辦理。

  擬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建設項目土地尚未征收的,建設單位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后,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提出劃撥地塊的規劃條件,并核發項目規劃用地批復。建設單位在取得項目規劃用地批復文件后,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項目用地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后,建設單位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手續。

  第二十五條(留置、回建用地和自有用地規劃許可)在本市城區根據規劃預留的征地農民留置地、回建地安置區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前提下,由城區政府(管委)根據征地工作需要提出定點方案報市住建委審批。市住建委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提出規劃選址意見,并按照有關規定核定用地規模,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開發建設留置地,在地段上給予優先考慮,盡量做到集中安排。

  在近期建設規劃區域范圍內或城市重點建設地段范圍內,居民因人口增加、分戶等合理原因需要利用自有用地進行建設,但是根據規劃不宜安排建設的,可以采取置換、異地遷建等形式給予安排解決。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應當保障置換或者異地遷建后居民生活不低于原水平。

  第二十六條(歷史問題處理)因歷史原因,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申辦或國有土地使用合同未附具用地規劃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人在劃拔土地補辦出讓手續或出讓土地轉讓(含司法裁定、拍賣)前,應按程序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出具用地規劃條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把用地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用地規劃許可變更)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使用土地時,未經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質及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確需改變的,必須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定后,方可按規定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工程規劃許可對象及程序材料)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構)筑物、道路、橋梁、管線、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變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裝修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建設,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的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工程規劃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范,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鄉風貌特色要求,最大限度滿足環保節能要求。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改)經依法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作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須按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并相應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登記的內容。因修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給特定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修改規劃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給予合理補償。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構筑物使用性質變更)建(構)筑物的使用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使用性質。需要變更建(構)筑物規劃使用性質的,必須報原審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如改變使用性質后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或影響交通、市容、環保和公共安全、相鄰關系的,不予批準。

  第三十二條(民事責任)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因建(構)筑物使用性質改變而導致民事合同訂立和履行發生糾紛的,不因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變更、改變而免于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臨時建設規劃管理)在規劃區內因施工或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等需要臨時搭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干擾周邊環境等的,不得批準。

  臨時建設的建(構)筑物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標識牌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規格和要求設置。臨時建設不得改變用途或者買賣、轉讓、出租、抵押。

  第三十四條(規劃許可與建筑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承擔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平面規劃圖)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必須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來進行規劃和設計,不得弄虛作假為建設單位和個人出具與規劃證件不相符的設計圖紙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工程辦理開工手續。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設計圖紙,不得為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工程進行施工、監理。

  第三十五條(施工放線驗線)建設單位或個人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組織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現場放線,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驗線,驗線合格后方可進行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施工。測繪單位對放線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規劃核實)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負責規劃核實測量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對提供的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未經規劃核實或者規劃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對建設工程整體核實,也可以根據建設情況按單棟、獨立使用功能結構分段核實。地下管線工程必須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量。

  建設單位未按照時序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停車庫(位)、綠地等配套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對竣工的建設工程不予規劃核實,并可以對該建設項目的其他工程暫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臨時搭建的施工設施和按規劃應當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須在申報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前按規劃要求予以拆除。

  第三十七條(城建檔案管理銜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指導建設單位和個人收集整理建設工程檔案的歸檔資料。列入城市建設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報送工程竣工檔案資料責任書,在組織竣工驗收前通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五章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三十八條(鄉村建設規劃原則)鄉村建設應當鼓勵和引導適度集中,注重綜合配套。鄉村建設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安全、適用、美觀、經濟的原則,以及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節約資源、防災減災等規定,體現地方特色、民族風格,與自然環境協調。

  第三十九條(鄉村公共建設規劃許可)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ㄔO單位或個人持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以及標明擬建項目用地范圍的規定比例尺地形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包括圖紙和說明,下同)、有關村(居)民委員會意見、建設單位或個人有效證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ǘ┼l鎮人民政府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將初審意見及該建設項目相關材料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其應當補充的有關材料;

  (三)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鄉、村莊規劃對建設項目進行核查,對符合鄉、村莊規劃要求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村民私宅建設規劃許可)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申請建房村民須持擬建住宅用地的有關證明文件、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意見、四鄰關系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圖集、身份證明等材料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申請人提交的各項文件、資料、圖紙等是否完備,并審查是否符合經依法批準的鄉、村莊規劃。

  對具備相關文件材料且符合鄉、村莊規劃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要求,屬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屬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委托核發規劃許可證)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ㄒ唬┼l規劃、村莊規劃已經依法批準;

 。ǘ┰O有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配備有兩名以上專職鄉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

  (三)制定有完善的審批管理、業務檔案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制度;

 。ㄋ模┰诟鞔迕裎瘑T會中聘請有固定的規劃協管員。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信息公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制度和信息公開、查詢制度,方便群眾和利害關系人了解城鄉規劃管理有關事項。

  第四十三條(現場公示)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于建設項目開工之日起至竣工規劃條件核實通過之日止,在施工現場設置規劃公示牌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等附件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現場規劃公示牌由建設單位和個人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規格和內容進行設置。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宣傳、展示、銷售、招租資料和場所中如實公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等內容,或者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等,方便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違反城鄉規劃建設行為的查處)在城鄉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按下列規定組織查處:

  (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市政設施、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圍等專門管理區域內修建的,由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該區域的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ǘ┓欠ㄕ加猛恋亟ㄔO的,由土地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ㄈ┰诔鞘小㈡傄巹潊^內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由市、縣城市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或法定部門負責查處: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等附件內容進行建設的;

  3、擅自改變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經批準建設的臨時建(構)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因城鄉建設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將臨時建設的建(構)筑物改變用途或者買賣、轉讓、出租、抵押的;

 。ㄋ模┰卩l、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擅自改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按審批權限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查處。

  第四十五條(執法聯動)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土地主管部門、城市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作協調,實現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聯動機制。

  對被依法立案查處違法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在立案查處起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其他規劃審批手續。

  工商、房產、公安、文化、食品、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辦理經營、租賃等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第四十六條(基層組織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予以處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并應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投訴舉報處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對接到有關違法建設的舉報,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舉報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因行政區劃或者規劃控制調整等歷史原因造成部分單位和城鄉居民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手續不全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另行制定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處置不動產的規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置不動產或者未經竣工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標的物所在地塊的相關規劃要求,并如實告知估價、拍賣等參與處置的機構和買受人。

  第五十條(解釋機關)本辦法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縣市辦法的制定)市轄各縣(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生效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10日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批準的《玉林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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