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行為,加強對其監督管理,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網絡餐飲服務,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接受訂購需求后制作并配送膳食的食品經營活動,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為餐飲服務交易雙方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活動。本辦法所稱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移動客戶端)設立訂餐網站或者在第三方平臺上開設網上店鋪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食品經營者。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市網絡餐飲服務相關電信與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主體責任)本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從事網絡餐飲服務,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鼓勵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臺引入社會第三方機構,協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開展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行業管理)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臺依法從事網絡餐飲服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舉報投訴)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八條(許可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應當與其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一致。
第九條(信息公示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相關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 上款規定公示的信息發生變化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十條(食品制作條件和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食食品現制現售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條件和要求制作食品。
第十一條(送餐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行送餐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并按照以下要求從事送餐活動:
(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并執行送餐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證明。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依法不得從事送餐活動。
(二)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送餐時應當采取能夠防止灰塵、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應當定期清潔、消毒。
(三)有特殊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四)鼓勵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示食品制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并提醒消費者收到后盡快食用。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的,應當對其是否具備上款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不應當委托不符合上款條件的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
第三章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
第十二條(管理制度)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入網標準,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入網審查、實名登記、平臺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報告和處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法律義務。
第十三條(資質審查)第三方平臺應當對申請加入平臺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查。如有需要,應到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進行現場核實。 鼓勵第三方平臺將平臺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信息與政府監管部門的許可數據進行比對,提高資質審查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條(實名登記)第三方平臺應當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記錄其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經營許可證件編號、許可證有效期、核準名稱、地址、經營項目、聯系人、等信息。上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在知曉后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責任告知)第三方平臺通過與平臺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入網協議等方式,明確雙方應當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報告處理義務)第三方平臺檢查發現平臺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發現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無許可證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十七條(數據監測分析)鼓勵第三方平臺通過對平臺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上傳信息、消費者點評等數據分析,獲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線索,并報告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信用評價體系)鼓勵第三方平臺建立平臺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并將其真實信用評價情況在網上公示。鼓勵第三方平臺在平臺上公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等信息。
【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解讀《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08-07
電信公司服務質量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12-15
餐飲倉庫管理辦法10-24
小餐飲管理辦法01-13
公司網絡管理辦法06-09
服務品質管理辦法03-31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06-09
網絡文明監督方案(精選5篇)04-19
餐飲服務口號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