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管理辦法(12篇)
文件管理辦法1
一、總則
1、技術文件是本公司的核心秘密,是本公司能夠持續發展并在市場上保持強勢競爭力的有力保障,公司的技術文件屬于公司所有。
2、為規范本公司技術文件的管理,確保文件編制的正確性、完整性,明確技術文件的編制、簽署、更改、保存等相關的內容,確保技術文件的正確性及實施有效的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廠的技術文件的管理。
二、技術文件的編制
1、技術文件包括:技術文件是指公司的產品設計圖紙、技術標準、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
具體包括:
1)開發計劃階段:方案設計、質量保障大綱、設計開發計劃書、檢驗要求。
2)開發設計階段:原理圖、印制版圖、產品編程手冊、機械結構圖、編程器件燒寫文件、可編程器件源碼、硬件編程手冊、軟件安裝包、驅動程序、設計評審記錄表。
3)產品調試階段:產品調試手冊、產品焊裝明細表、產品調試記錄、產品驗證記錄。
4)產品維護階段:設計開發總結、軟件使用手冊、產品使用手冊。
2、技術文件的技術要求和數據等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要求。
3、技術文件由技術開發部等相對應部門編制,各部門應對技術文件的準確性、合理性負責。
三、技術文件的'提交
1、在產品開發的整個周期中,設計人員必須按照技術文件規范認真進行各項文件的編寫工作,以保證技術文件的完整性。
2、在產品開發的各個階段,設計人員都必須按時提交設計文件,并保存在公司的服務器中。每當設計文件發生重大更改后,設計人員都必須重新提交文件,以便更新服務器中的文件,保證開發工作的可靠性。
3、設計文件的提交以starteam為準,設計人員須按照提交的文件類別提交到starteam相應的目錄。
4、對于已提交的文件,任何人員不得故意在服務器上進行刪除。
四、技術文件的歸檔
1、各相關負責人負責技術文件的審核和批準;技術文件的編制必須嚴格執行編制、校對、審核三級把關制度;明確各級的責、權、利。
2、技術文件應保證標題欄中的編號、名稱、日期,設計、校對、審核、批準等欄中簽署齊全,簽署不齊全的技術文件不得用于歸檔。
3、文件簽署分為紙質文件簽署、電子文件簽署和光盤簽署。其中,紙質文件簽署須在紙質文件上手寫簽署,電子文件簽署則在starteam上以備注的方式進行簽署,光盤簽署則在光盤封面的標簽上進行總體簽署。
4、各類歸檔文件經確認無誤并且簽署完畢后,方可進行歸檔工作。歸檔文件要求一式兩套:一套存放在公司服務器上,供查閱使用;一套刻錄成光盤,做封存保管。
5、用來存儲歸檔文件的光盤或其包裝盒上應貼有標簽,標簽上須注明光盤的大致信息,如名稱、編號、簽署信息等。
6、歸檔文件時,須填寫<設計項目歸檔資料清單>,并對歸檔文件進行真實有效型和完整規范性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給予存檔。
五、技術文件的借閱
1、任何員工之間不得私自傳閱技術文件,不得非法保持不具權限的文件。
2、若因工作需要,須借閱技術文件,則需報相關領導批準,并填寫<借閱登記表>,然后方可通過獲得的授權從公司服務器上下載相應的文件進行查閱。
3、對于借閱的文件,不得私自打印、傳閱,不得泄露借閱文件的秘密。
4、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將文件轉與他人或攜帶外出時,須經相關領導批準。
5、文件閱覽之后,須在相關人員的監督下徹底刪除借閱文件,并補充完整<借閱文件記錄表>。
六、責任追究
各部門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若因不遵守上述規定而遺失或者泄漏公司的技術文件,公司將根據有關保密規定給予罰金處罰和公司內部記過處罰,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文件管理辦法2
為加強鼓樓區委辦公室涉密文件、資料的管理,規范相關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有關保密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保密人員拆封。同時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二、發文制度
分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并嚴格分發范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傳遞涉密文件、資料應當通過保密員進行,文件應包裝密封,嚴格按規定登記簽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法》規定,履行定密程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注明發放范圍及制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使用計算機制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絡聯接。密件應當在內部文印室印刷,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閱讀(傳閱)制度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傳閱涉密文件,由辦公室保密員負責專夾專閱,并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后簽字并主動退回,不得橫傳,對急辦的文件,保密員要及時催辦。涉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絕密級文件應當即閱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員在場。
五、借閱制度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資料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外閱讀和使用的',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嚴禁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或帶到其他公共場所。保密員對借出的文件應按時限要求及時追回。
密級文件資料,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準,禁止復制、復印、摘抄、匯編。如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批準并履行審批手續,同時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并視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資料,原則上應按要求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應說明原因并報經原制發機關同意。
七、銷毀制度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造冊,報辦公室領導審批,并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不得擅自銷毀。送指定造紙廠銷毀的,要有保密員等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文件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備案工作,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建立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行政決策機制,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河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四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為依據,維護法制統一;
(二)合理性原則。體現改革精神和精簡、統一、效能的要求,確立的主要制度符合實際情況,公平合理地界定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行政管理相對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三)公眾參與原則。充分保障相關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權責一致原則。在賦予行政機關必要職權的同時,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違法行使職權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必要性原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已有明確、可操作性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或簡單轉發。
第五條制定機關應當控制規范性文件的數量。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政府各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簡稱市直各單位)應當配合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做好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起草
第七條規范性文件由政府各部門負責起草。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專業性強的,起草單位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起草。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由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配合。關系政府工作大局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牽頭,組成專門小組負責起草工作。
第八條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法定權限設定的收費事項除外;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第九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就規范性文件擬規定的主要措施進行調查研究,總結有關工作的實踐經驗。已有文件作出相關規定的,應對原文件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并對制定新文件的必要性進行論證;
(二)搜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明確其規定和精神,搜集外地有關資料并與本地進行對比研究。需要進行調研的,應當擬定調研提綱并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意見;
(三)論證規范性文件擬設定的基本制度和擬解決的基本問題,對其可行性作出說明。
第十條規范性文件起草過程中,起草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相關內設機構人員進行研究,并經本單位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和技術審查;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部門職責規定、財政資金分配等)的,應當采取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被征求意見部門應當認真負責地對涉及本部門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蓋章確認。
第十一條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切身利益或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公民對規范性文件內容有較大分歧的,可采取書面定向征求意見或登報、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公開聽取有關機關、單位或公民的意見和建議。
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單位應當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草稿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見,由起草單位與有關機關進行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報本級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決定。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商、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四條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征求意見和建議情況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單位負責人簽署;屬二個及二個以上單位共同起草的,由所有起草單位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十五條起草單位報送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應當同時報送以下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據、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見情況、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等內容。本級政府現有文件已對有關內容做出規定的,還應說明擬制定文件與原文件的協調、銜接、創新情況;
(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規定及外地參考材料;
(三)征求的相關單位與個人意見原件、座談會和論證會原始記錄、聽證會的聽證報告;
(四)審查文件必備的其他材料。
報送材料不齊備的,政府法制機構可責令限期補齊。
第三章審查
第十六條政府法制機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
(二)是否與本級政府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
(三)是否按照本規定征求意見或進行論證、聽證;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公民對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四)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體裁、文字語言、邏輯結構等技術要求;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但需要協調部門意見、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組織考察和等候起草單位報送依據材料的時間除外。
第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在必要時,可以將送審稿修改后發送有關單位重新征求意見,有關單位應當按期限要求及時回復書面意見,并提交相應依據材料;涉及重大問題的,可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
認為確有必要借鑒外地經驗的,可以列出考察提綱,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考察。
第十八條政府法制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審查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對于制定條件已經成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的,建議提交政府集體討論研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退回起草單位修改:
1.送審稿的文字表述、邏輯結構等語言技術有重大缺陷,妨礙對文件的準確理解或者與規范性文件語言規范嚴重不符的;
2.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與本級政府原有文件不協調、不銜接,起草單位不能提出明確意見又不接受政府法制機構意見的`;
3.制度設計有明顯缺陷需要重新考慮改進的;
4.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應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而未進行協商或者沒有依照本規定進行論證、聽證,且不屬急辦事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請政府領導同意,退回起草單位:
1.限制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或增加其義務,沒有法定依據的;
2.重復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的規定,沒有新內容的;
3.擬定的文件不具有可行性的;
4.屬于部門職責范圍,應由部門制發文件的;
5.屬于執行性的技術規范或具體操作性的內容,不宜由政府制發文件的。
第四章決定和公布
第十九條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規范性文件草案時,起草單位負責人應就草案主要內容進行說明,有關部門應當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起草單位應根據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修改后報政府法制機構。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常務會議紀要內容予以審定后,按照政府公文運行程序運行。
第二十二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在報紙上全文向社會公布,電視臺應及時發布消息。
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數據庫,方便公眾查詢。
第二十五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調閱、抽查下級機關的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文件等方式,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報送上年度規范性文件管理情況統計分析報告。
第二十六條健全規范性文件每隔2年進行一次清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機關應當及時清理:
(一)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
(二)調整對象已不存在的;
(三)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其他應當及時清理的情形。
實施機關形成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后,應當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經本級政府審定后,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統一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清理后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匯編。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制定機關或者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并告知當事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審查完畢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經審核,認為異議成立的,按照原發文程序,由原制定機關做出。
第六章備案審查
第二十九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下級政府、政府各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向政府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三十條規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縣(市、區)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備案;
(二)政府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政府備案;
(三)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備案;
第三十一條備案機關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時,應當向接受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本:
(一)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起草說明;(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三)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等情況;
(四)其他與制定規范性文件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備案機關的法定權限;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相抵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審查完畢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第三十四條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向備案機關發出《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
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之日起20日內自行糾正,并書面反饋情況;逾期不糾正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撤銷意見,報本級政府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規范性文件實行目錄管理。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通過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因發生重大緊急事件,為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以及出現其他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簡化制定程序。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政府各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的通知》(新政〔20xx〕50號)同時停止執行。
文件管理辦法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建設法治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統稱政府規范性文件;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統稱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下列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的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工作紀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規則以及人事、財務、外事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二)內部監督考評、責任追究制度;
(三)明確職責分工、工作步驟、工作要求等內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計劃;
(四)公布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告示。
第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應當遵循法制統一、權責一致、科學民主、精簡高效、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授權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創設以下事項:
(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
(二)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事項;
(三)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的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不作重復規定。
第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限。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 5 年,特殊情況下,最長不超過 8 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 2 年。有效期屆滿,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動終止。
第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具體規則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九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臨時性機構;
(二)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
(三)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可以由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以本級人民政府的名義制定發布。
第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規則”、“決定”、“意見”、“實施細則”、“公告”、“通告”、“通知”等,但不得稱“條例”、“工作方案”、“實施方案”、“工作計劃”。
除內容復雜的以外,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分章節。
第二章 制定程序
第十一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一)調研起草;
(二)征求意見;
(三)組織論證;
(四)合法性審查;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公布。
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十二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單位負責起草,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負責組織起草。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實施的效果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征求意見應當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說明。
有關單位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有較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商;協商后不能統一的,報請制定機關組織協調。
第十五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全文登載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說明;公開征求意見還可以采取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涉及重大事項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 15 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單位應當研究處理。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單位應當對公開征求意見采納情況予以反饋。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平臺,逐步實現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在統一平臺上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 起草涉及重大事項或者專業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起草完成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后,應當送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范圍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權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是否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相協調;
(四)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九條 起草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先行組織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未經合法性審查、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不得報請政府審議。
第二十條 報請審議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據、規定的主要措施以及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不予采納意見的說明等內容;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超過 5 年、施行日期在簽署之日起 30 日內或者制定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還應當相應作出說明;
(三)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四)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范性文件;
(五)起草單位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起草單位辦公會議討論的紀要、記錄;
(七)其他有關材料。
起草單位報送的材料不齊全、不規范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退回起草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一般應當在收齊材料后 7 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內容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的,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7 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后,起草單位應當將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合法性審查意見、征求意見材料等送政府辦公廳(室)。
合法性審查通過后,起草單位對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實質性內容作出修改的,應當再次報送合法性審查;其他對文字或者結構作出修改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作出說明。
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對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規范性以及是否通過合法性審查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審議決定:
(一)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二)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經部門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未經制定機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通過,不得提交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經審議通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具體施行日期,施行日期應當確定在簽署之日起 30 日后;不及時施行將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或者妨礙施行的,經制定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在簽署之日起 30 日內施行。
第二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通過門戶網站、政府公報或者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等形式向社會統一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文本。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但應當經過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并公布:
(一)因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
(二)為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
(三)為依法實施臨時限制施工、道路通行等措施需要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且實施期限在 15 日以內的;
(四)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經評估需要繼續施行且不需要作出修改的;
(五)經國家機關依法審查監督,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
(六)重申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創設內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簽署之日起 15 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二)政府派出機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設立該派出機關、工作部門的人民政府;
(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人民政府或者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
(四)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與非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按照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報備;
(五)政府工作部門與中央、自治區垂直領導的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分別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在主要負責人簽署之后,公布之前報送備案。
第二十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具體承辦。備案機構可以直接出具備案審查意見。
第二十九條 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行政規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征求意見情況匯總、制定機關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和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材料。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超過 5 年、施行日期在簽署之日起 30 日內或者制定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十條 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材料不全的,由備案機構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
第三十一條 備案機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配合;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備案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法的,予以備案;經審查不合法的,不予備案,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自行糾正。
第三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經審查不予備案,制定機關應當按要求自行糾正,并將處理結果報告備案機構。
制定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自行糾正的,由備案機構提請備案機關作出改變或者撤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備案機構應當于每月上旬將上月準予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工作機制。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和文本動態化、信息化管理。未列入有效目錄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以及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的專項清理要求,及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清理涉及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及時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清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 6 個月,制定機關認為該文件需要繼續施行的,應當對文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可以繼續施行或者修改后繼續施行的,應當重新制定公布。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可以向備案機構書面提出審查建議。備案機構應當依法審查,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建議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越法定權限;
(二)未經聽取意見;
(三)未經合法性審查;
(四)未經集體討論決定;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經備案審查不合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進行清理。經清理繼續有效的,制定機關應當確定其有效期限,并向社會公布。
文件管理辦法5
第一條 涉密文件(包括確定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刊物、教材等)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
第二條 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涉密文件應存放在鐵皮柜內;對絕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柜存放。
第三條 學院各部門閱辦的涉密文件應當及時清退。一般情況下,絕密及文件不超過一個月,機密級以下文件不超過三個月。確需延長使用的,應當到保密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四條 攜帶涉密文件外出,絕密級必須由學院領導批準,機密以下必須由處,部、系,附屬醫院領導批準。嚴禁攜帶涉密文件到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
第五條 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內部資料、刊物等,應當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和銷毀。
第六條 銷毀涉密文件應當按規定登記、審批,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場所監銷。嚴禁將各類涉密載體或者內部資料、刊物當廢品出售。
文件管理辦法6
1、目的
為規范本公司文件分類、編號、擬定、審批、用印、收發處理、整理存檔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適用于正龍物業有限公司及下屬管理中心各部門的文件管理工作。
2、職責
2、1總經理負責公司所有對外發文審批。
2、2管理中心經理負責管理中心文件的審批。物業部負責管理中心文件的打印及文號的管理工作。
2、3部門主管負責本部門文件的擬制與審核,及負責本部門對公司內部發文的審批,并負責定期將已處理完畢的文件移交行政人事部。
2、4行政人事部負責公司文件格式、文號及內容的審核,用印管理、歸檔管理工作。
3、文件種類
3、1上行文:請示,報告,計劃,總結;
3、2下行文:批復,決定,通知,通告,通報,制度,規定;
3、3平行文:信函,會議紀要。
4、文件格式
4、1發文統一使用以上文件類別之一。
4、2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用來確定文件發送方式及辦理速度,統一在文件的左上角位置加注。
4、3收文單位。是指用來處理或答復文件中有關問題和有關事項的單位。
4、4正文。是文件的主體部分。文件制發的目的和根據,講述什么事情,解決什么問題以及辦法和要求,都要在正文中闡述清楚:
4、5標題統一使用二號或三號黑體字,放在居中位置;
4、6正文統一使用四號或小四宋體字,與主送單位等保持一致。每段開頭空兩個字;要合理地劃分段落、正確使用標點符號,行間距為1、5倍,以清晰、美觀為原則;
4、7附件。通常指隨正文發出的補充說明材料:如果該文件有附件的,應在正文之下、發文單位落款的左上側,專行空兩格注明"附件:"字樣;如果附件較多,還須編上序號;文件無附件的,無須注明;
4、8落款。指發文單位全稱或規范化的簡稱。以總經理的名義發出的,要用負責人姓名(前面冠以職務身分)署名:落款一般放在正文(或附件標記)的右下角,相關于書信中具名的位置;如果正文恰好占滿全頁,落款必須放在另頁空白紙上時,并在其上面加注一行"(此頁無正文)"字樣;落款字體與正文相同。
4、9日期:
4、9、1一般應寫發文日期;
4、9、2制度或會議通過的文件應寫通過的日期;
4、9、3重要的'文件寫簽發的日期;
5、文號
5、1根據文件類別、發文日期、發文單位及發文順序對文件進行統一編號;具體文號編制規則見附件。
5、2公司文號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管理,管理中心文號由物業部統一管理;
5、3發文部門需到以上部門登記領取文號后,方可發文。
6、用印
6、1用印是發文單位對文件負責的標志,是文件合法生效的標志,對外發文或內部重要文件都應加蓋印章。
6、2文件打印校對完之后,由管理印章的人員用印并進行登記;
6、3印章應蓋在落款和年月日中間,即"騎年蓋月"位置。
7、文件管理
7、1包括撰寫、審核、簽發、蓋印、發放、歸檔、整理等一系列工作:
7、2正規文件應盡量打印,并由擬文人仔細校對審核。
7、3簽發。簽發人對簽發的文件負有完全責任,應本著負責精神,仔細閱讀文稿,實事求是地擬寫批語。同意簽發的,注明"同意發文"字樣后按正常手續辦理;不同意的寫出具體意見返還擬文人重新撰寫;
7、4用印。印章管理人員依據規定加印,并作好登記。對一頁以上的重要文件還須加蓋騎縫印。
7、5發放。由發文部門填寫<文件發放登記表>,并做好發文簽收登記工作。需要回復辦理的文件,還要填寫<文件處理單>,夾在文件前面,一并送有關人員或部門辦理。
7、6收文。文件管理人員(一般為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業部相關人員)將所收到的文件登記在<收文登記表>內,內容包括:流水號、收文日期、發文單位、收文標題、文件編號、發文日期、份數、處理情況、備注等。
7、7傳閱。傳閱工作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業部辦理。閱讀人在閱讀后應簽署姓名、日期。
7、8保存。文件辦理完畢后,由最后處理部門人員進行保管。
7、9歸檔。各部門定期將本部門已處理完畢的文件匯兌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進行整理存檔工作。
文件管理辦法7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使集團文件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確保文件在使用過程中不發生內容重復、遺漏等問題,便于文件的檢索、存檔,特制訂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集團范圍內的文件管理工作。
第3條 本辦法的主要關聯制度有《公文管理辦法》、《檔案管理辦法》、《文件、法律法規要求控制程序》等。
第4條 主要職責。
1。集團領導:負責集團文件體系的總體規劃和重要文件的審批。
2。集團企業管理中心:負責集團文件發文審核及文件體系的策劃和組織實施,包括管理手冊、程序文件、記錄格式和相關文件資料等的組織擬定、保管發放、管理控制;監督、指導集團各中心、各區域公司管理好相關文件、資料。
3。集團行政管理中心:負責公文、檔案類文件的整理、存檔、廢棄等工作。
4。集團各中心:負責編制、修訂、完善本部門承擔的各項文件,并對文件的執行進行進行監督,收集反饋信息,不斷完善文件管理。
5。集團監督審計中心:負責策劃文件管理的監督體系,并對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改進意見。
6。區域公司:負責執行集團下發的各項文件;收集所在地的相關法規與其他要求;建立健全本區域內部文件管理體系,并及時整理并反饋給集團企業管理中心。
第二章 文件的類別
第5條 文件的分類方式很多,為便于管理,本辦法將文件分為公文、檔案、體系文件、制度文件四大類。同一文件可以同時歸屬兩個以上的文件類別,例如所有重要文件最終都歸并為檔案。
第6條 公文。
1。定義:公文指公司在行政管理活動或處理公務活動中產生的,按照嚴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規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傳遞信息和記錄作用的載體文件。
2。分類:公文常見文種包括指示、決定、決議、通知、通告、布告、通報、報告、會議紀要、請示、申請、批復和函等。
3。公文管理:包括公文的收發、傳閱、督辦和歸檔等,詳見《公文管理辦法》。
第7條 檔案。
1。定義:檔案是指集團各部門、區域公司在各個歷史時期的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的總和。
2。分類:檔案包括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照片檔案、磁性載體檔案、實物檔案等。
3。檔案管理:包括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等,詳見《檔案管理辦法》。
第8條 體系文件。
1。定義:管理體系一般有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等管理體系,俗稱三大體系,是現代法定企業行業管理制度中的題中之義。
2。分類:體系文件包括手冊、程序文件、記錄和操作規程等。
3。體系文件管理:包括文件的編寫、編號、更新和歸檔等,具體管理辦法及文件內容,詳見公司“三合一”管理體系。
第9條 制度文件。
1。定義:指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證公司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文件,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規劃、管理制度、工作文件等的.總稱。
2。分類:本辦法將制度文件分為指令文件(規劃、策劃等)、管理文件(綜合型管理辦法)、流程文件(各類流程及其規范)、作業文件(說明書、工作操作手冊等)和表圖文件(各類統計圖表、分析圖表)。
3。制度文件管理:包括文件的編寫、編號、更新和歸檔等。
第三章 文件的管理
第10條 企業管理中心為集團文件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文件管理制度,加強集團文件的統一協調與管理,保證集團文件管理工作高效運轉。
第11條 集團各類發文在有效期內均實行受控管理。所謂受控文件就是指有效文件。有效文件是指正在執行的指導和安排公司工作的文件。
第12條 對于公司以文本打印的形式下發的文件,只有蓋有受控章的文件在受控范圍內,簽收人不得復印,如因復印導致的執行非受控文件,造成的問題由執行人負責。
第13條 文件的使用部門應編制識別文件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的控制清單,以確保在使用場所能得到有效版本的適用文件。
第14條 管理手冊和程序文件由企業管理中心統一編目、登記和管理。管理手冊和程序文件屬集團的機密文件,任何人不得外泄。
第15條 工程類文件由工程管理中心(區域公司工程部)控制。
第16條 集團企業技術中心負責及時核查(每半年一次)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圖集等外來文件是否為現行有效版本,并及時將變更情況通知各有關部門和區域公司。地方性法規、規范、標準、圖集等由區域公司技術部進行核查,并將變更情況通知集團及所屬項目部。
第17條 企業管理中心負責及時評審(每年不少于一次)集團公司管理手冊、程序文件、目標、指標和公司下發文件的有效性,并將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
第18條 體系文件在實施中發現由于組織結構、產品、工作流程、法律法規等發生改變而變化時,由企業管理中心組織有關部門對原文件進行評審,以確定是否需要更新,文件若發生修改,則須經再次批準。
第四章 文件的編制與審批
第19條 文件格式要求。
1。文件要有名稱、編號、版本、實施日期、編修/審核/批準人等。
2。文件的內容包括:目的、適用范圍、職責、程序內容、相關記錄等。
3。文件應字跡清楚,標示明確。
第20條 管理手冊由管理者代表組織編寫,交企業管理中心復核,由行政副總審核,集團總裁批準。
第21條 體系文件由有關職能部門編寫,部門負責人審核,交企業管理中心復核,行政副總批準。
第22條 施工組織設計和管理方案的編寫與批準執行參照《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管理辦法》、《施工組織設計編寫與定期評審控制程序》和《管理方案編制及定期評價控制程序》。
第23條 工程管理文件由集團工程管理中心負責組織編寫,交企業管理中心復核,集團總裁批準。
第24條 制度文件由各職能部門編寫,部門負責人審核,相關部門會簽,集團領導批準。
第25條 文件的審批人應對文件的適宜性和充分性進行審批。
第五章 文件的編號
第26條 公文的編號。公文由行政管理中心按文種統一進行編號,編號包括文種類別、順序號和年份等信息,具體編號規則參見《公文管理辦法》和《公司公文編號規則》。
第27條 檔案的編號。檔案采用多種方式進行編號,具體編號規則參見《檔案管理辦法》。
第28條 體系文件的編號。主要包括整合程序文件、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環境管理體系文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環境管理體系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整合的程序文件等,具體編號規則參見《文件、法律法規要求控制程序》。
第29條 制度文件的編號。
1。編號規則:
部門代號 順序號 發布年號
2。部門代號:以集團部門名稱的前四個字拼音首大寫字母表示。經營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財務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資源中心、企業管理中心、監督審計中心的的代號依次為“JYGL”、“GCGL”、“QYJS”、“CWGL”、“XZGL”、“RLZY”、“QYGL”、“JDSJ”。
3。文種代號:X表示文種代號,其中A代表“指令文件”、B代表“管理文件”、C代表“流程文件”、D代表“作業文件”、E代表“表圖文件”。
4。順序號:以兩位或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如01,02等,可按邏輯順序排布,也可按時間順序排布。
5。發布年號:以公元紀年的四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如20xx,視情況可省略。
第六章 文件的發放與簽收
第30條 文件發放前由文件發放部門提出文件發放范圍,根據文件性質由相應一級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發放,其中管理手冊和程序文件由企業管理中心擬訂分發名單,經管理者代表批準后分發,同時做好文件發放記錄。
第31條 外來行政文件統一由行政管理中心負責控制,集團領導批示后進行傳閱或轉發。其他外來的管理性文件由行政副總批準發放范圍,行政管理中心執行發放,或由行政管理中心把法規、標準等文件的名稱、代號書面或在OA辦公平臺上通知有關部門、單位,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購買收集。
第32條 國家、行業發布的有關建筑業法律法規、技術、質量標準、規范、圖集,由集團企業技術中心把標準、規范、圖集的名稱、代號書面或在OA辦公平臺上通知有關部門、單位,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購買。地方發布的有關建筑業法規、技術、質量標準、規范、圖集等由區域公司收集,報企業技術中心備案。
第33條 施工圖、施工圖會審紀要、工程變更設計聯系單,由區域公司技術部負責管理。
第34條 新文件的發放如涉及到原有文件的作廢,應在新文件發放后立即廢止,且廢止日期須按廢止的相關程序予以保管或銷毀。
第35條 集團發放的文件必須辦理簽收手續。由行政管理中心提供《文件發放登記表》(見附件1)和《文件回收登記表》(見附件2),交相關收文人簽收。
第七章 文件的保存
第36條 文件的保存形式。文件可以以書面形式或電子版形式保存,以電子版形式保存應有備份。
第37條 文件的原件由行政管理中心負責保存,副本由各部門負責保存。
第38條 文件要分類保存,便于閱覽。查閱和借閱文件程序參見《檔案管理辦法》。
第39條 當文件被毀壞、污染、脫色時,應重新領取新文件,同時交還原文件。文件丟失時,向文件發放部門重新申請領取新文件。
第八章 文件的更改
第40條 文件需要更改時,應由更改提出人或更改提出部門負責人填寫《文件更改申請表》(見附件3),說明更改原因,對重要的更改還應附有充分的證據。
第41條 文件更改的審批,應由原審批部門審批,當原審批人不在職時,可由接替其崗位的人員審批。
第42條 文件更改批準后,由文件歸口部門實施更改。
第43條 外來文件的更改應直接由相關文件的歸口管理部門,根據文件的有效性及時通知文件使用部門。
第44條 文件的更改/修訂方式。
1。劃改:當更改內容不多時,由更改部門下達更改通知單,寫明更改內容,由文件使用部門(人)在相應位置上劃改。
2。換頁:當修改內容較多時,由文件發放部門對相應頁重新打印后,與所有在用文件的相應頁進行撤換,收回舊頁。
3。換版:當文件需多處更改時,并經多次更改,影響使用時,由發放部門重印新版,進行更換。
4。文件更改次數以換頁為準,局部劃改可不作統計。換版則指文件整體換版,程序文件可以在特殊情況下進行單個文件換版。管理手冊換版時,所有程序文件應隨之換版。
第45條 文件版本修訂狀態。對于需要修訂的體系文件、制度文件等,應在文件標頭欄,按ISO9000標準標明文件的版本/修改狀態,例如初版未修改文件的“版本/修改狀態”為“A/0”,第4次修改后的“版本/修改狀態”為“A/4”,第5次修改則需換版,“版本/修改狀態”變為“B/0”。
第九章 文件的廢棄與銷毀
第46條 作廢文件從各使用現場收回后,由歸口部門填寫《文件銷毀審批表》(見附件4),文件歸口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統一銷毀。作廢的管理手冊和程序文件經行政副總批準后銷毀。
第47條 若因法律或積累知識等需要保存和參考而保留的失效或作廢文件,必須作好作廢或失效的標識。
第十章 附則
第48條 本辦法由集團企業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負責起草、修訂與解釋與監督執行。
第49條 本辦法經集團高層經營班子會議審議通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50條 附件:(1)文件發放登記表;(2)文件回收登記表;(3)文件更改申請表;(4)文件銷毀審批表。
文件管理辦法8
第一條為規范本廳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起草、協調、報送審查、討論通過、發布、評估等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廳制定并以本廳名義發布(包括擬報請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批準后由本廳發布)的,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構成影響、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本廳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務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對本廳直接管理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文件的,不屬于本辦法適用范圍。
第三條本廳各處室、各直管單位、議事協調機構及臨時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上述處室、單位和機構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以本廳名義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政策法規處負責本廳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報送審查、報請公布以及指導監督工作。
第五條各處室(含有關直屬、直管單位,下同)根據實際需要,負責或者組織起草各自職權和業務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
綜合性的、涉及多項事務的規范性文件由辦公室或者政策法規處組織起草。
各處室在規范性文件起草前和起草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政策法規處溝通,政策法規處在政策、合法性及文件規范性方面給予支持、進行指導。
第六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下列事項: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項尚未專門作出明確規定,確需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確有必要對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一步作出明確、具體和操作性的規定;
(二)不得違反上位法的規定;
(三)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四)不得設置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或者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管理費、手續費、滯納金、咨詢費等);
(五)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作為依據,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定;
(六)不得以解釋性表述對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的條文、相關定義、適用范圍等的內涵進行規定,也不能采取其他表述做出擴大化或縮小化的規定;
(七)不得超越本廳的職權范圍。
第七條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二)結構合理,條理清晰,概念統一,語言規范準確、簡潔明了;
(三)原則上不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作重復性表述,但在作出操作性、具體性規定時,可以對相應的原則性條文規定進行引用表述;
(四)文末應當規定施行日期,除應急需要外,原則上印發日期與施行日期之間不少于30日;
(五)應當明確規定有效期,暫行或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過2年;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重新制訂和發布。
第八條規范性文件應當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依法設立或者實施的有關工作制度、事項、辦事程序、時限和要求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起草人員完成起草工作后,起草處室應當在本處室范圍內組織討論、修改,形成規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見稿,并按如下規定征求相關單位意見:
(一)征求本廳有關處室和直屬、直管單位意見;
(二)以本廳名義征求有關地級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以及省直管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三)涉及中央直屬單位、地級以上市政府或順德區政府、省直其他相關部門職責的,以本廳名義征求其意見;
(四)擬報請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發布以及報經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批準后以本廳名義發布的,以本廳名義征求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及順德區政府的意見;
(五)通過在廳門戶網站、省政府門戶網站專欄集中刊載等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公開征求群眾意見,社會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群眾意見;
(六)依法應當組織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聽取意見。
第十條起草處室應當根據有關意見作出相應的修改或者協調,形成規范性文件草案后送政策法規處審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簡要說明,包括起草背景、必要性、依據、起草過程以及主要制度等內容,制定依據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等;
(三)對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和未予采納的說明;
(四)公開征求群眾意見情況;
(五)有關聽證材料和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政策法規處負責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核。
對各處室提交審核的文件,經審核認為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應當自收齊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文件退回起草處室,并說明理由;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應當自收齊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政策法規處審核規范性文件,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審核應重點圍繞立法保留事項、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限制權利以及是否超越權限等七個方面開展。
若發現存在可行性或者合理性問題時,政策法規處可以就文件可行性、合理性及結構、文字表述等問題提出修改意見,由起草處室決定是否修改。
對草案主要內容意見較多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政策法規處應當召集起草處室和有關處室進行協調、修改,必要時提請廳領導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規范性文件草案經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核后,由起草處室提請廳務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規范性文件草案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政策法規處會起草處室擬文,經分管政策法規工作的廳領導簽發后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
第十四條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經審查同意的,由起草處室擬文會簽政策法規處等有關單位后呈報廳主要領導簽發;
(二)經審查提出修改意見的.,由起草處室會同政策法規處修改后呈報廳主要領導簽發;
(三)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由政策法規處提請省人民政府復核;
(四)經審查認為不能發布的,經廳領導同意后,取消該規范性文件草案。
第十五條擬報請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批準、以本廳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規處按程序報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并由起草處室報請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批準后,由起草處室擬文會簽政策法規處等有關單位后呈報廳主要領導簽發。
第十六條規范性文件發布后,由政務中心在廳門戶網站上公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的處室應當做好規范性文件實施的有關工作。
政策法規處于規范性文件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將規范性文件紙質文本一式兩份、電子文本一式一份報請省政府辦公廳在《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上發布,并將一份紙質文本抄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在《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發布前的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七條政策法規處每隔兩年組織對本廳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由負責組織實施的處室提出廢止、宣布失效或者修訂建議。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新出臺、廢止、宣布失效、修訂或調整的,負責組織實施的處室應當于3個月內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應當于6個月內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意見。
暫行或試行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實施的處室應當自暫行或試行期滿3個月前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于暫行或試行期滿1個月前提出廢止或制定正式規范性文件的意見。
負責實施的處室在組織實施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規定不一致,或因實施條件發生變化等需要修訂或停止實施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意見。
修改程序按制定程序執行。
第十八條規范性文件內容存在歧義,或者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廳的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由政策法規處會同起草處室進行解釋或依法作出其他處理。
第十九條本廳與省直其他部門聯合起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省法制辦,各地級以上市水務局,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
廣東省水利廳辦公室
20xx年12月13日印發
文件管理辦法9
1.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目的
為確保與體系(包括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以下同)相關文件的可靠性及有效性,使對體系有效運行起重要作用的各個場所,均能得到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使用失效或作廢的文件,以保證體系有效運行。
1、2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使用的、與體系有關的文件,并包括有關的標準和需方提供的圖樣等外來文件。
2.管理職責
2、1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上級和外部一般性文件的收、轉、發和統一歸檔,并負責組織、編制、更改和管理公司一般性文件。
2、2體系認證辦公室負責有關體系文件的收、轉、發和統一歸檔,并負責組織、編制、更改和管理公司的.體系文件。
2、3受控文件的文件管理員負責《文件更改通知單》的存檔,并依照《文件更改通知單》,對更改過的文件使用的有效性負責。
2、4采購計劃、合同及合同評審等文件,由各部門歸口管理。
3.文件的審批
3、1公司管理性文件由總經理審批。
3、2公司技術性文件由主管領導審批。
3、3采購計劃、合同及合同評審等文件由公司主管領導負責審批。
3、4新編制的文件和修訂/更改后的文件均應以發文登記表的形式,明確文件的發放范圍和數量,并交相應文件審批人審批,此書面材料一并作為有關資料與受控文件一起存檔。
3、5受控文件(時效性文件及有特殊格式的除外)應以適當方式標注文件歸口管理部門、文件主要起草人、文件審批人、文件發布日期、文件實施日期等。
4.文件發放
公司下發的文件,由文件管理部門與文件起草部門協商確定發放范圍,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受控文件標出受控號),由文件歸口管理部門發放,文件接受人須在發文登記表中簽收。其中,受控文件的發放范圍不得隨意更改,增發時,須按原發放程序辦理。
5.文件的修訂/更改
5、1由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對正在執行的文件的內容做修訂更改時,原則上要求由文件原起草部門負責修訂/更改。受控文件修訂/更改前,應填寫《文件更改通知單》,提出文件更改理由、更改內容等,經原審批人審批后,由此文件的修訂更改部門實施更改,并將《文件更改通知單》(打印件)交文件歸口管理部門存檔。如文件原審批人調出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審批時,由公司總經理指定的審批人審批,并提供有關資料。
5、2文件更改,若需指定其他人員會簽或審批時,應提供會簽或審批的有關資料。
5、3文件的更改可能對程序、體系或其他單位構成影響時,由更改單位負責采取協調措施,商定實施、更改的合適時間,并由有關部門對受影響的其他文件作相應的修改。
5、4文件有較大更改或更改超過5次以上者或視情況確定換版。
6.管理
6、1文件從起草、審核、淺批到印發、存檔,應遵從本文件規定,上級來文的轉發須填寫發文記錄。
6、2文件管理人員負責將上級來文及時交有關領導及有關人員傳閱。
6、3非受控文件的管理: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登記下發。
7.文件的收、轉、發
7、1集團公司發布的受控文件,由體系認證辦公室登記后存檔或轉發。
7、2公司起草發布的受控文件,由起草或修訂/更改部門做好文件標示,連同批準的有關資料一同交文件發放人員;文件發放人員按發放數量復印,填寫發文登記表,按文件發放范圍和數量下發,并將原文原件連同相關資料存檔。
7、3當受控文件需要進行轉移時,應首先將文件送交發問單位,由文件歸口管理部門登記后再轉發,不可私自轉發。
8.文件損壞/丟失
受控文件在有效期內丟失或損壞,應由丟失或損壞文件的部門人員向文件歸口管理部門提出更換/補發;對于丟失文件,文件歸口管理部門在原發文登記表中所丟失文件的備注欄內注明“丟失”和丟失日期,并補發該文件,登記新的受控號;對于損壞文件,在補發該文件的同時應銷毀就舊文件,補發文件受控號不變,不再重新登記。
9.文件的作廢
作廢的文件應及時收回并銷毀,時效性受控文件不再收回和銷毀,逾期自行作廢。對有必要存檔或為積累知識而保留的作廢文件須有作廢標記,以免誤用。
10.文件的領取及保存
領取時,須在發文登記表上簽名,文件領取人應對所持有的文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損毀。
11.記錄保管
非時效性(非)受控文件的發文登記表,在文件作廢后仍需保存3年。時效性(非)受控文件發文登記表在文件作廢后仍需保存1年。
附加說明:
本文件歸口單位:
本文件起草人:本文件批準人:
本文件發布日期:本文件實施日期:
文件管理辦法10
為加強我鎮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確保依法行政,洪梅鎮制定了《洪梅鎮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洪梅鎮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鎮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確保依法行政,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和《東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鎮政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在所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行政管理事項的文件。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限于以鎮政府名義(含鎮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發布和備案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鎮政府及其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財務管理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公務規則、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下列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機構;
(二)為完成某項專門任務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
(三)鎮政府的內設機構(鎮人民政府辦公室除外)。
第五條 鎮政府法制辦公室(下稱鎮法制辦)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發布、備案、解釋等工作。
第六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
(二)屬于鎮政府的法定職權范圍;
(三)職權與責任相統一;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設定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處罰以及行政強制措施;
(二)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
(三)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
第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以條文的形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外,一般不分章、節。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意見”、“決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實體內容的一般用“規定”、“辦法”、“細則”等。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不影響其性質。
第二章 行政規范性文件編制計劃和起草
第十條 編制行政規范性文件年度立規計劃,應當根據國家、省和市確定的立法重點,并結合鎮政府的工作重點,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全面考慮,統籌安排,科學編制。
第十一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年度立規計劃由各部門根據各自工作實際情況擬定,并填寫立規申請表。立規申請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說明。
各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份向鎮法制辦提交下一年的立規申請表。
第十二條 鎮法制辦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立規申請進行審查,經綜合平衡后,編制我鎮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
第十三條 列入制定計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計劃的起草部門按確定的內容、時間完成起草任務,報鎮法制辦審查;未列入當年制定計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鎮法制辦一般不予審查,確需制定的,經鎮分管領導同意增補列入計劃。
第十四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五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廣泛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增加公眾參與程度。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等形式。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部門應當研究處理,將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給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在草案說明中載明。
第十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由鎮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起草。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機構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機構起草。
第十八條 部門組織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如有必要,可以提前征求鎮法制辦的意見,并可邀請鎮法制辦參與調研、論證。
第十九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政府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由黨政辦統一向其他部門征求意見并匯總反饋回起草單位。對存在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上報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條 部門組織起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須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由主辦部門負責送審。
第三章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送審稿在提請鎮委委員、副鎮長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班子會議”)審議前應送鎮法制辦審查,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送審稿一式兩份(紙質版一份,WORD文檔一份);
(二)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起草的簡要過程);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依據;
(四)有關部門的協商意見及主要存在問題的說明;
(五)有關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及參考資料的說明;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送審稿按照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由鎮法制辦統一收文審查。
第二十三條 送審部門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鎮法制辦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第二十四條 送審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鎮法制辦可以緩辦或退回起草部門:
(一)有關部門或組織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送審部門未與有關部門或組織協商的;
(二)送審稿及相關資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三)未列入年度立規計劃且未經鎮分管領導同意增補列入計劃。
第二十五條 鎮法制辦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
(二)是否與正在實施的市、鎮政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
(三)是否正確處理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四)是否符合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技術要求;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鎮法制辦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部門。
送審稿內容復雜,爭議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畢的,經鎮法制辦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審查期限及其理由書面告知送審部門。
鎮法制辦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 送審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送審部門在起草過程中未采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等方式公開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鎮法制辦應當要求送審部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為15日。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計入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的審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鎮法制辦應當認真收集、審查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及時向提出意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反饋對意見的采納情況。
第二十九條 鎮法制辦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送審稿進行審查,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審查意見:
(一)送審稿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應當作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送審稿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或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鎮法制辦認為不適宜發布的,應當作出補充修改或者暫緩制定的意見,退回送審部門。
第三十條 送審部門應當按照鎮法制辦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補充修改,再重新報送鎮法制辦審查。
第三十一條 送審部門對鎮法制辦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接到審查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鎮法制辦反饋。
第三十二條 送審稿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送審部門提請班子會議審議:
(一)鎮法制辦作出審查同意意見的;
(二)鎮法制辦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的。
第三十三條 班子會議對送審稿進行審議,根據情況作出如下決議:
(一)對無原則性分歧意見的,同意報鎮主要領導簽發;
(二)對存在原則性分歧意見,經班子會議討論后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將送審稿退回送審部門再行修改后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報送。
第四章 公布與解釋
第三十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統一發布。未向社會統一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鎮政府在辦公所在地、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布其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也可以通過媒體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日期應當不少于30日。
第三十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公開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開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鎮法制辦。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法制局備案。報送備案的資料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和備案報告紙質文本(PDF版)。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中需要說明的事項,應寫入備案報告。
第三十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動終止。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原起草部門認為該文件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對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重新修訂。
重新修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新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重新報送審查。
第四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每年清理一次。原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提出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議,報鎮法制辦審查,由鎮法制辦統一進行清理。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的,可以向鎮法制辦提出審查的建議。鎮法制辦應當進行審查,并答復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開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
文件管理辦法11
一、公司各職能部門設有專人負責文件的`發放、存檔工作;
二、文件起草打印完畢,需經本部門主管審核簽字,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簽字后,方可下發。
三、建立文件發放登記表,登記表將記錄文件名稱、發放時間及各部門、收件人等內容。
四、發文部門持所發文件及文件發放登記表,由各部門收件人簽字后領取文件。
五、文件登記表與所發文件一并存檔。
六、各部門建立本年度各類文件文件夾,文件根據文號編排順序放入文件夾。
七、每月對文件夾內的文件進行整理,如有遺漏,盡快與發文部門聯系補齊。
八、年底將所有文件夾內的文件整理、分類、裝訂成冊,存入文件柜備查。
九、公司重要文件按年度、類別裝訂造冊,存入文件柜中,在文件柜門上附有柜內文件目錄。
十、凡借閱重要文件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后,到辦公室打借條,辦理借閱手續。
十一、借閱文件要按時歸還,撤消借條。
十二、對于重復、過時和無保存價值的文件,經部門主管審核同意,報辦公室粉碎銷毀。
文件管理辦法12
(20xx年12月2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11號發布,20xx年11月2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5號修改,20xx年12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屆128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命令、決定,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在所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行政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區和縣級市人民政府(含各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廳或辦公室(以下統稱政府)以自己名義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政府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以自己名義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內容的文件不納入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
(一)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門內部實施的人事、行政、外事、財務管理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的公務規則;
(二)公布城鄉建設、經濟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或綱要的文件;
(三)為實施上級政府或部門部署的專項工作任務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計劃;
(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
(五)向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請示和報告,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就有關業務工作的請示作出的不創設行政管理規則的非普發性批復;
(六)公布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七)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決定;
(八)法律、法規對制定程序已有規定的各類質量技術標準;
(九)對部門直接隸屬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保密等事項作出規定的文件。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和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發布和監督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制定,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第五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機構;
(二)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
(三)部門的內設機構及派出機構;
(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六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制定主體的法定職權范圍。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行政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七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收費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以條文的形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外,不分章、節。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意見”、“決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實體內容的一般用“規定”、“辦法”、“細則”等。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不影響其性質。
第二章 起草
第十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法制機構或者有關業務機構具體負責起草;涉及多部門職能的,可以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一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二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征求其他相關部門、機構的意見。
相關部門、機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
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三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完成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程序后,起草部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
征求公眾意見應當在起草部門或者政府的門戶網站上公開行政規范性文件文稿,并不得少于10日。起草部門還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公眾意見,也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征求意見。對專業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
起草部門征求公眾意見,應當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后進行。
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決策,擬通過公眾媒體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按照本市政府重大民生決策征詢公眾意見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應當研究處理,將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給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在起草說明中對征求公眾意見的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部門法制機構統一審核、修改,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送審稿。
部門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三章 審查
第十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前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發布;對擅自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
第十七條 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形成送審稿后應當提請政府審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三)規范性文件的說明(包括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論證情況等);
(四)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包括征求意見的范圍、對回收意見的分析、意見采納的情況及其說明等);
(五)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六)其他有關材料。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政府辦公廳(室)應當退回送審部門,要求其限期補充材料。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在政府審議前將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其相關材料轉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政府辦公廳(室)轉辦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政府法制機構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提請政府審議。
第十八條 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各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并由主辦部門負責送審。
第十九條 起草部門向政府法制機構送審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送審公函以及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材料,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內容和制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將送審材料退回送審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部門規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部門。
爭議較大、內容復雜,或涉及其他重大復雜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畢的,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送審部門。
政府法制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 因情況緊急,需要迅速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的限制。
前款所稱情況緊急是指:
(一)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危及較大范圍內公共安全的;
(二)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本規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作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政府法制機構在作出審查同意意見的同時,應當提出補充修改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作出不同意發布、重新起草或者暫緩制定的審查意見: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規定的;
(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送審部門未與有關部門、機構充分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四)應當征求公眾意見而未征求公眾意見的。
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前款規定作出不同意發布、重新起草或者暫緩制定的意見前,應當聽取送審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政府設部門規范性文件審查專用章,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管理和使用。
政府法制機構作出的書面審查意見應當加蓋部門規范性文件審查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就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提出擬辦意見,報政府審議或者轉交送審部門處理。
送審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本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送審部門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政府法制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說明理由,提請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 發布
第二十八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審議通過后,由政府辦公廳(室)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布。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制定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由制定部門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布;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后發布。制定部門應當在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同時將文件正式文本及其電子文檔送政府法制機構核對;經核對無誤的,由政府法制機構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統一發布。
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審議后決定改由政府部門發文的,不得超出發文部門的法定職責范圍,其發布程序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以函號編號發布。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辦公廳(室)統一編號,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編號規則和程序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動終止。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制定部門認為該文件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評估,由原起草部門負責,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經評估需要繼續施行或者修改后繼續施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新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依照本規定執行,并重新編文號發布。
在有效期內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予以修改或廢止,其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制定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門。
第三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統一發布。未向社會統一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發布載體為書面發布平臺和電子發布平臺兩種形式。
市政府政報是市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書面發布平臺。市政府政報登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
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電子發布平臺。市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該電子發布平臺向社會統一發布。
行政規范性文件電子發布平臺的建設、管理、維護及數據更新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第三十五條 區、縣級市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發布制度由區、縣級市政府規定。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通過備案審查的區、縣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規范性文件電子發布平臺上發布。
第五章 備案
第三十六條 區、縣級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區、縣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請備案的,應當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請備案的公函;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書面和電子文本各一份);
(三)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說明;
(四)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五)已公開發布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備案的區、縣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和制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
區、縣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提出撤銷或者改正的意見,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市政府法制機構撤銷或者改正的意見有異議的,可提請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六章 監督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市政府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縣級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鎮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對本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而印發、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宣布該文件無效;
(二)對未經備案的或者違反本規定制定的區、縣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銷或改正的建議;
(三)違反本規定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情節嚴重,產生嚴重不良后果和負面影響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不依照本規定送審或者備案、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通報批評,并可以提請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或有關部門提出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建議,收到建議的政府法制機構或部門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研究論證,并答復提出制定建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的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審查,并答復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不履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職責,產生嚴重社會后果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文件管理辦法06-10
涉密文件管理辦法03-29
公司文件管理辦法10-25
文件管理辦法14篇06-10
文件管理辦法(14篇)06-10
文件管理辦法精選14篇06-10
文件管理辦法12篇06-10
文件管理辦法11篇06-10
文件管理辦法(11篇)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