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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時間:2024-11-08 23:15:14 秀雯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精選10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精選10篇)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1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業務管理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部頒規章和規則而制定,以本事務所章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為依據,是本事務所業務管理的準則。

  第二條

  業務管理規定的宗旨是: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事務所實行科學管理;本事務所實行律師分工負責制;建立健全本事務所的業務檔案制度,真實記錄律師活動,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堅持重大案件向有關部門請示匯報,疑難案件集體討論,為委托人負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事務所的部門劃分如下:

  一、辦公室:負責本事務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財務總務工作。

  二、知識產權部:負責辦理: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出版著作權、名譽權、稅務、保險、注冊登記等項法律事務。

  三、房地產業務部:負責辦理房地產開發、買賣、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工程承包、招標、合同見證等各項法律事務。

  四、金融、證券業務部:負責辦理引資、融資租賃、借貸、抵押、擔保、企業股份制改造、公司設立、股票發行、上市等各項法律事務。

  五、國內外經濟業務部:負責辦理涉外及國內的.經貿、期貨、海商、國際保險,企業破產清算、分立,合并等項法律事務。

  第四條

  本事務所按上級下發的工作規程要求,統一接受委托,統一填寫受案通知單,按標準收費,收案表應經主任簽字。

  第五條

  本事務所建立收案制度,以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協議之日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之日為結案日期。常年法律顧問以合同規定的起止日期為收結日期。非訴訟事件以完成當事人的委托事項為結案日期,無論訴訟還是非訴訟案件都以收案、收費、交卷為統計標準。收結案應由該案的律師專人負責并應建立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事務所對律師承辦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工作實行集體討論的制度,以保證辦案質量。討論案件至少應有一名部門負責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師參加,并作詳細記錄。重大、疑難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請全體律師討論的案件須由部門負責人或事務所主任召集全業務部律師或全所律師參加討論,必要時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門報告或備案。

  第七條

  本事務所建立會議記錄制,所內所作的各項決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應作出詳細記載,并于年底裝訂成卷,由事務所主任簽字蓋章存查。

  第八條

  律師辦結的各項業務應及時立卷歸檔,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或律師助理按照《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負責辦理。

  第九條

  事務所承辦下列案件為重大、疑難案件:

  一、案件;

  二、對做無罪辯護有爭議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國影響較大的各類案件;

  四、涉及各級人大代表、各級政協委員、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難案件。

  第十條事務所對下列行政事務應向司法局報告或備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設立或撤并新機構;

  二、與外國律師建立協作關系或舉辦工作交流活動;

  三、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十一條

  本事務所可聘請知名專家、學者和其他有豐富知識和經驗的人士作為本所顧問,顧問有權得到相應的報酬。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2

  第一條

  為實現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負責本所行政管理事務。

  第三條

  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部門負責人協助主任管理某類或某項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

  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

  本所每月召開數次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所務會議參加者為:合作律師會議全體成員、相關問題涉及部門的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通過。特別重大的事項須經三分之二的與會者通過。

  第六條

  本所每周二、五下午為學習日。周二下午為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文件,討論疑難案件;周五下午為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文件。

  第七條

  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專職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并登記。

  第八條

  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第九條

  本所重視并加強財務管理,詳細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

  對印章、介紹信嚴格管理,辦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紹信均應有正當理由;

  (二)須經所主任批準;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明確專人保管,禁止隨身攜帶印章、空白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責任并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本所重視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義制作的報告、請示、函件均應符合相應格式并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交所主任簽發。公文應用本所稿紙擬就,以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收、發工作,往來公文均應編號、登記,傳遞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

  本所重視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規定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本所重視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規定見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辭退及辭職管理辦法”、“考勤制度”以及“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

  本所按《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合作律師會議,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條

  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關制度開展后勤服務工作,以便順利開展日常業務。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條

  本所根據主管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議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負責,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3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人員的行為,維護律師事務所和受聘用人員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配套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事務所和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聘用下列人員,均應與受聘用人員簽定《聘用合同》。

  (一)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聘用不占編的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不占編的行政輔助人員。

  (二)合作律師事務所聘用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三)合伙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四)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第四條

  《聘用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

  (三)報酬。

  (四)福利與保險。

  (五)工作紀律。

  (六)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

  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其它內容。

  第五條

  聘用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限。

  第六條

  合同中應明確受聘人的律師種類、行政輔助工作種類、工作方式、工作內容。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其它物質獎勵。合同中應對受聘人的報酬種類、支付方式、計算方法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行政輔助人員及領取固定報酬的專職律師每月報酬數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保障標準。

  第八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及部頒規章明確規定必須設立的保險以及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外,合同中應對受聘人是否享有報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務所是否為受聘人設立商業保險或加入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及其種類作出明確規定并應對合同解除時的處理辦法有明確約定。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向受聘人全面介紹事務所情況和規章制度。受聘人應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其遵守律師事務所所有規章制度。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違反事務所工作紀律與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造成律師事務所重大損失的.。

  (四)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師事務所終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

  (三)聘用律師被吊銷律師執業證。

  (四)受聘人調轉律師事務所或調出律師行業的。

  (五)受聘人成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為占編律師。

  (六)到期未續聘或未申請續聘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師事務所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

  (一)律師事務所被停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未通過年檢注冊。

  (三)受聘人被停止執業。

  (四)受聘人未通過年檢注冊。

  (五)受聘人申請不注冊的。

  如果受聘人對上款所規定的情況負有責任,則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動解除,其解除期限順延至所規定的情況消除為止。

  第十三條

  受聘人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間患疾病,律師事務所僅在合同規定或保險的范圍內承擔義務。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執行職務的,其期間計入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解除時,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執業證及其他工作證件由律師事務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因受聘人懷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產假時間依國家有關規定計算,不計入合同期間,此期間的工資福利等事項由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機制,嚴格內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師和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本所經本所合伙人會議和全體律師會議討論通過,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執業律師及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組織機構、管理體制

  第一節合伙人及合伙人會議

  第三條: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設立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按照有關規章和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所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對內主持全面工作。合伙人有權進行監督。

  第四條: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決策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審議本所財務預算、結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開支事項。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協議。

  三、撤銷、糾正日常管理機構違法、不當的行為。

  四、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選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財務、業務等內部管理制度。

  六、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七、決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決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務。

  第五條:合伙人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議事規則和程序,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執行。必要時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執業律師提議,可臨時召開。合伙人會議按章程規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二節民主管理、監督機制

  第六條:本所執業律師及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執業律師必須符合《律師法》規定的條件,其他人員的聘用必須符合相關條件。

  第七條:本所依法保障執業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必要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勞動報酬和福利、保險待遇。

  第八條:執業律師有權參加本所律師會議,對律師所的分配制度,業務管理以及對律師的獎勵或處分等提出不同意見和建議。對律師所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第三章執業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節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第九條:本所律師必須符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要求,切實做到:

  一、忠于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真理,維護正義。

  二、誠實守信,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敬業勤業,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四、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委托人的隱私。

  五、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

  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七、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第二節執業公示及執業紀律

  第十條:本所對辦理的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一定方式將執業依據、執業制度、執業程序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對本所執行公示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一條:律師辦理業務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按照司法程序和辦案規程進行運作。

  第十二條:律師在與委托人及其他人員接觸中,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第十三條:律師辦理案件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恪守誠信原則。不得與司法人員有不正當交往。

  第十四條:律師在收集證據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惡選擇證據,不得偽造證據或非法改變證據的內容、形式或屬性。

  第十五條:律師不得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交明知是虛假的證據。

  第十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國家規定,不得違規帶其他人員會見或為犯罪嫌疑人傳遞信息或違禁物品。

  第十七條:律師應當遵守庭審紀律、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時限。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著律師服裝,注重律師形象。服裝應當保持潔凈、平整。男律師不留披肩長發,女律師不施濃裝,面容清潔,不佩帶過分醒目的飾物。

  第十八條:律師庭審發言應文明、得體。語言規范,不得使用黑話、臟話和詆毀、挖苦、諷刺、侮辱性語言。

  第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公共場所或向媒體發布有損司法公正的言論。

  第二十條:律師不得以公民身份辦理案件。不得同時在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專職律師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或開辦營利性企業。

  第二十一條:執業律師必須完成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認真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二十二條:律師辦理業務,應依法遵守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和當事人隱私。

  第三節統一收結案和收費制度

  第二十三條:本所實行統一接受委托、統一辦理委托手續、統一收取委托費用。

  第二十四條:執業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必須到內勤處由本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由財務人員按照規定統一收取費用,進行收案、收費登記。

  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要及時與當事人或委托人進行首次談話,并書面記錄在卷。

  第二十五條:律師應當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訴訟可能存在的風險,可依據事實和法律就案件作出個人判斷意見,但不得就案件判決結果作出承諾。

  第二十六條:嚴禁律師采取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承攬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收費依照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以及《廣西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用由律師事務所統一向委托人收取,統一出具合法票據,統一與委托人結算。

  嚴禁不開發票、打白條或開收據進行收費。律師不得私自或變相私自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律師辦案所需差旅費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標準負擔。若需預收,由承辦律師做出概算,報主任審查后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

  承辦律師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審核。律師事務所認定開支項目、標準不當的,不當費用由承辦律師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當事人確因生活困難無力負擔律師費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經主任審查可酌情減免收費。

  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業務收費,原則上應在簽約后一次性收取,確需風險代理、分段收費、法律援助的案件,應報經主任同意。風險代理的須注明風險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費、案件標的、風險付費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執行能力或執行財產等。分段收費的須注明分段收費的具體方式、時間及數額。法律援助的案件,須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辦理贍養、撫養、扶養費以及勞動工資案件的,不得采取以訴訟結果協議收費,當事人要求協商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據《委托代理合同》和雙方協商的情況,簽訂《解除代理協議書》。如需要退費(含部分退費),經主任審批后,由當事人提交原發票原件,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含部分退費)手續。

  所涉案件有關證據移交時,本所應留復印件,移交中應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共同簽收移交單,其移交單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備檔。

  第三十三條:律師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或辦結各類法律事務后,應及時作出書面辦案小結或工作小結,并將案件結果及相關事宜報告主任,由主任安排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承辦律師做好回訪當事人工作。

  辦案過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關系,承辦律師應當制作辦案小結,說明解除委托關系的原因,并附相關材料歸檔。

  第三十四條:律師辦結案件后三個月內應將辦案過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的規定整理成卷。結案卷宗形成經主任核查后,交由檔案管理員統一分類編號保存。

  第三十五條:檔案管理員對已接收的案卷要進行結案登記,注明結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記簿存檔備查。

  第四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本所實行律師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由本所合伙人會議指定專人負責。利益沖突審查負責人如因擬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審查人員。

  律師執業應當積極避免自身的利益與當事人、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利益產生沖突,規范執業行為,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現象或行為之一的,視為可能發生執業利益沖突,承辦律師應當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一、在與委托人的委托關系存續期間或者依法解除委托關系后,擔任與委托人或前任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相對方的代理人辦理同一法律事務(前任委托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二、委托人訴訟的相對方是自己的法律顧問單位;

  三、案件的訴訟相對方或利益沖突方已委聘的律師是自己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雙方委托人簽發豁免函的除外);

  四、在本案辦理終結前,接受同案的對方當事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委托辦理其他法律事務(委托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五、本所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及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

  六、擬承辦的法律事務是該律師從事律師職業之前曾以政府官員或司法人員、仲裁人員身份經辦過的事務;

  七、其他可能引起執業利益沖突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曾經在前一法律事務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務的律師,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務中運用來自該前一法律事務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關信息,除非經該前任委托人許可,或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些信息已為人所共知。

  第三十九條:律師在與當事人接洽業務時,應當及時將接洽情況報告律師事務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報告內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談對象及其潛在的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況。經許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條款進一步商談。

  第四十條:委托合同簽訂之前,經辦律師必須自覺對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況清單,核查是否會與本所其他律師發生利益沖突,并應將案情摘要、受理該案與本所其他律師不存在執業利益沖突的初步意見及其他有關資料,提交執業利益審查專門負責人審查。經審核無誤后,有關律師方可簽訂委托合同。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相互之間發生利益沖突或導致潛在的利益沖突,任何人均有權向律師事務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報告。

  第四十二條:在接受委托之前,發現委托人之間有利益沖突或潛在的利益沖突的,先由律師協商,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按照本制度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協調不成的,有權決定業務取舍。

  第四十三條;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承辦律師或本所其他律師發現該項業務的承辦與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存在執業利益沖突時,應當及時報告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應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第四十四條:承辦律師故意隱瞞執業利益沖突事實情況,甚至采取違規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責令承辦律師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上報市律師協會處理。

  第四章財務管理與分配制度

  第四十五條:本所按照基本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余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及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所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編制財務報表;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應經合伙人會議審核。

  第四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會計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業務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據準確,項目完整,手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四十九條:本所要遵守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銀行帳戶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得將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五十條:律師所因業務需要代為保管的合同資金、執行款、履約保證金等款項,要嚴格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條:本所財務印章、發票、支票由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發票、支票及法定代表人印鑒分別由會計、出納和所主任分開保管。嚴禁個人單獨保管所有財務印章和發票、支票等。

  律師個人不得持有或管理發票、支票。確需使用財務印章、發票、支票時必須經主管負責人批準并登記備案。

  第五十二條:律師事務所依法代扣律師個人所得稅并足額上繳稅務部門,嚴禁虛報、挪用。

  第五十三條:因公出差或本所購買物品,必須事先報經主任或分管領導批準,方可預借現金。

  第五十四條:出差回來或購買物品后應及時報賬。

  第五十五條:報賬時,應由承辦人填寫報銷憑證并按正規格式附貼合法憑證,經主任批準,由財務人員審核通過后,方可報銷。

  第五十六條:律師所第每年度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律師會議討論通過執行。分配方案應當體現按勞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原則上,律師個人提成或報酬最高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70%。

  第五十七條: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辭退的人員應當向律師所提交自己保管的業務案卷、未辦結的案件材料(當事人不同意移交除外)、未清結的財務憑證、現金、支票及其他材料和物品。

  申請轉所執業的律師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辦清手續后方可由律師所出具證明、辦理轉所事宜。

  第五十八條: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用于納稅、繳納年檢注冊費和律協會費以及律師提成、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集體福利、人員工資、購買固定資產、繳納社會保險及律師事務所積累金等項目。

  第五十九條: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至12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六十條:律師事務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兩個條件。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六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手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規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并進行財產清算。清算費用應優先在律師事務所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六十三條: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財產,按章程規定予以分配或歸設立人。清算后出現的虧損,依章程規定予以分擔或由設立人承擔。

  第五章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制度

  第六十四條: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機制。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員政治業務素質、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為總體目標。采取系統學習與工作實踐相結合、理論研討與案例剖析相結合、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走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等方式方法進行。

  第六十五條:本所每年初制定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學習內容主要有: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政治時事;

  二、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三、新領域律師業務知識;

  四、有關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法規、政策及規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下發的文件材料;

  六、律師行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七、典型案例;

  八、其他政治業務知識。

  第六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政治學習會議。業務學習會議不定時召開,但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專人記錄。

  第六十七條:律師的業務培訓和交流,可與業務學習合并進行。律師參加省、市律師協會舉辦的培訓講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八條:律師須按時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本律師事務所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如有正當理由確實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向主任或負責人請假并說明原因,且及時將相應證明材料提交主任確認備案。

  第六十九條: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實習律師、律師助理人員,指定具有較高的法律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辦案經驗的資深律師進行指導。

  第七十條:律師助理、實習律師不得單獨辦理業務,實習期滿,本所應及時如實出具鑒定材料和證明,符合條件的,及時申辦執業證。

  第七十一條:本所設立刑事、民商(行政)案件業務指導小組。對律師辦理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業務指導。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重要法律文書,必須經業務指導小組審核同意。

  第六章承辦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和請示報告制度

  第七十二條:本所實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討論制度。案件由承辦律師提出,主任或專人召集并組織律師、實習律師參加。

  第七十三條:下列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必須提交討論:

  (一)、可能改變定性、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復雜,涉及多種法律關系的案件;

  (三)、集團訴訟、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四)、標的額超過500萬元的糾紛案件;

  (五)、當事人為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六)、在國內、省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七)、主任或負責人認為需要集體討論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下列案件為可以提交討論的疑難案件:

  (一)、已經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二)、縣級行政區域內有影響的各類案件;

  (三)、部門專業負責人認為需要討論的案件;

  (四)、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四條:集體研究、請示報告程序:

  (一)主任或承辦律師介紹案情,分析該案法律關系,各項證據運用情況,闡明適用法律,詳細解說代理或辯護思路,預測相對方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參會律師發言,對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見,特別對承辦律師的初步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進行討論、修改;

  (三)會議召集人依據律師的發言,形成集體的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

  (四)上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律師協會

  第七十五條會議結束后3日內,承辦律師應綜合集體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制定承辦方案并交主任審核確定。

  第七十六條:承辦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分析案件的法律關系,適用法律、應收集的證據、應出庭的證人及適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情況,分析顧問業務所涉及的領域及外部關系;

  (三)律師事務所集體討論研究形成的意見;

  (四)承辦律師提出的承辦意見。

  第七十七條:承辦律師不稱職或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后有權更換承辦律師。

  第七十八條:承辦律師不能按照律師事務所確定的承辦方案辦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損失的,由承辦律師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律師辦理下列案件,必須及時通過律師事務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報告:

  一、涉及企業改制、兼并、拍賣、農村土地轉讓、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遷等引起的群體訴訟;

  二、涉及國家安全的,邪教問題的,涉外的訴訟;

  三、易于激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訴訟;

  四、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的訴訟;

  五、開庭前擬作無罪或改變定性的案件.

  第八十條:律師事務所發現下列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

  一、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各類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被司法機關傳喚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

  三、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擬接受國內外記者采訪涉及律師相關業務事項的活動的;

  四、律師事務所舉行的重大活動。

  第七章公文、印章管理

  第八十一條:本所嚴格公章管理制度。公章由內勤專人保管。

  第八十二條:律師接受委托,簽訂委托合同、開具出庭函、會見函、調查證明時,由內勤登記,承辦律師簽名后,方可加蓋公章。

  第八十三條;律師對外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重要法律文書,必須經業務指導小組或本所主任審核同意后,由內勤登記,承辦律師簽名后,方可加蓋公章,并留存一份備查。

  第八十四條:嚴禁使用空白合同書及介紹信。

  第八章辦公設施、圖書資料管理

  第八十五條:律師、工作人員都應當注意愛護公物,正確、合理使用辦公設施,不得有故意或放任損害公物的行為。

  第八十六條;各自辦公區域的設施設備應保持整潔,出現故障時要及時報修。

  第八十七條:注意節約用電、用水和辦公材料,做到人走燈滅,確保安全。

  第八十八條;本所寬帶網和大法官軟件及圖書資料統一放置在電腦室和資料室,各律師有權查詢、使用。但不得利用寬帶網進行聊天或發布與業務無關的信息。不得進入有害網站,防止病毒攻擊。查閱圖書資料后,應及時放回原處,確保其他律師查閱。

  第八十九條:辦公電話是工作聯系的保障。應注意言簡意賅,提高通訊效率。任何人員不得利用辦公電話聊天或辦理私事之用。

  第九章法律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第九十條:律師辦理各項法律服務的質量要達到下列要求:

  一、辦理法律顧問業務認真負責,要與聘請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關系,全面優質地履行顧問合同的各項職責,幫助聘方就業務上的問題提出法律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件必須達到搞清事實、熟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見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代理參加訴訟、談判、仲裁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

  二、辦理訴訟和非訴訟代理業務,要做到委托合同內容完備,會見、調查取證等符合規定,出具的法律文書規范,證據收集合法,事實認定真實,適用法律準確。

  三、辦理代書業務,要做到觀點正確,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確切,邏輯清晰,語句通順,字跡工整。

  四、解答法律咨詢,要做到熱情接待,及時解答,解答的問題內容正確,合理合法,解答記錄清楚、準確。

  五、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辯護詞、代理詞等法律文書,要及時將副本送給委托人;對委托人的咨詢,要及時回復;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要及時向委托人通報;每個案件辦結后,要及時征求委托人的意見。

  第九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對法律服務的主要環節隨時進行檢查監督,其步驟為:

  (一)在收案前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如審查客戶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確、合法;具體承辦律師是否具有辦理此案件的專業能力;律師事務所是否具備履行法律服務合同的能力;客戶授權與委托事項、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顧問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是否已得以解決等。

  (二)在辦案過程中要隨時實施監督。如檢驗律師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務質量要求進行操作;是否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是否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道德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與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當要求等。

  (三)辦結案件時要認真審核。如審核承辦律師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齊全,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依法得到維護等。

  第九十二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法律服務質量不合格:

  (一)不能達到第九十條質量要求;

  (二)受理手續不齊全;

  (三)證據材料不確實充分或無代理詞、辯護詞等;

  (四)有當事人投訴且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影響業務質量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對質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務,除責令承辦律師采取補救措施外,還應酌情作出處理。若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辦律師應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要充分重視收集客戶的意見,及時將客戶合理、有效的建議反饋給律師事務所,不斷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章檔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檔案包括業務檔案和文書檔案。

  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類。訴訟類包括刑事辯護(含附帶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訴)、民商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三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咨詢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

  業務檔案按照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和《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統一印制業務檔案卷宗封面;負責業務受理的專職工作人員,進行業務案件登記的同時,填寫業務檔案卷宗封面,交承辦律師。

  第九十七條;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鋼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

  第九十八條;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入卷歸檔。

  第九十九條: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征、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后,分別保管。

  第一百條: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

  第一百零一條:終止委托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承辦律師應將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托原因的記錄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書材料之后。

  第一百零二條:律師業務檔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無字頁不編號)。

  第一百零三條: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釘牢,并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一百零四條:律師業務文書材料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后三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后由承辦人根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審閱蓋章后,移交檔案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一百零五條: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第一百零六條: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為密卷,在歸檔時應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條: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相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制人、錄制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第一百零八條;承辦律師已結案但未按期歸檔的,年度考核時,律師事務所不得在登記表意見欄簽章;對期滿聘用律師不得辦理續聘手續。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本所把律師隊伍的建設和律師資源的開發納入律師事務所發展規劃。

  第一百一十條: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人員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百一十一條:聘用的專職律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規定的律師從業資格、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并同時持有司法資格證;

  (三)、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聘用兼職律師按司法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被聘用的律師、律師助理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為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第一百一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可予以辭退或者解除聘用關系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或者一年內未從事律師業務的;

  (二)、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本所章程、規章制度,損害本所聲譽的;

  (三)、拒不執行合作人會議決議、所務會決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嚴重損害合作人利益或者嚴重損害客戶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費或向客戶索取財物的;

  (六)、被依法吊銷執業證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聘用律師的程序是:本人申請、提供相應資料、填寫審批表、簽訂相關協議、合同,報主管部門審批并申辦執業證書。

  第一百一十五條辭退、解聘律師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辭退解聘意見,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上繳執業證書,辦理財務清算手續。被辭退、解聘的律師系合伙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伙人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一百一十六條經所主任推薦或合伙人提議,并經合伙人會議研究同意可以錄用、解聘律師助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律師助理聘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一百一十八條聘用的律師助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所務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律師助理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條本所輔助工作人員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一百二十一條輔助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具有承擔本職工作的能力和相應資質,年齡適當。

  第一百二十一條輔助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解聘: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的;

  (二)、嚴重違反本職工作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嚴重違反所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財產的;

  (五)、泄漏本所商業秘密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輔助人員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三條律師、律師助理、工作人員要求轉所或調離的,須向本所遞交轉所、調離報告,寫明去向。經主任審批同意后,辦理以下手續:

  (一)、按所規章制度交回應交的辦公設備;

  (二)、交清已結案的卷宗;

  (三)、對未了結的法律事務的處理意見;

  (四)、財務人員出具的財務手續已結清的證明;

  第一百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就清結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及時提請律師協會進行調解。

  第一百二十五條律師及行政管理人員離所,不得損害本所的合法權益,應當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為本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務的其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二章投訴查處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到當事人的投訴后,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調查研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律師行業規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本制度所適用的投訴范圍包括:

  (一)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盡責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

  (四)泄漏案件秘密或者當事人隱私的;

  (五)巧立名目濫收費或收費后不給當事人開具正式發票的;

  (六)其他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應具體、明確,并附上委托合同等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條負責受理投訴人員接到投訴后,應當認真做好接待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

  (一)投訴人姓名、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姓名;

  (三)投訴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四)接受投訴的時間和受理人。

  當事人來訪投訴的,受理人員應當熱情接待,并認真做好談話筆錄。筆錄須交投訴人核對并簽名。

  第一百三十條被投訴的律師,接到本所投訴調查通知后,應以積極的態度接受或配合投訴調查工作,按通知的時間和要求接受調查、陳述事實及提供證據材料。

  律師事務所處理投訴案件,應當聽取被投訴律師的申辯意見。

  第一百三十一條對于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律師事務所可以進行調解。

  第一百三十二條經查實,律師的執業行為違反執業規范要求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予以改正;情節比較嚴重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章程或聘用合同的規定,分別給予被投訴律師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處分,并報律師協會、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對于律師的行為構成嚴重違法違紀,需要做出行業或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上報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訴的次日起15日內或與當事人約定的時間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如因投訴事項復雜,在規定日期或約定時間內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向當事人說明情況。

  第一百三十四條律師或當事人對律師事務所就投訴事項所做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向律師協會申請復查。

  第十三章獎勵與處罰

  第一百三十五條:本所成立由合伙人及律師代表組成的獎懲小組。對優秀律師、重大貢獻的律師進行獎勵;對違規律師進行處罰。

  第一百三十六條:獎懲小組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日常投訴接待,辦理投訴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投訴案件受理手續。

  (二)負責對投訴案件的調查,收集證據。

  (三)對需要獎勵或處罰的人員,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經合法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獎懲小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審查有關證據。被投訴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調查人員的詢問,不得阻撓。調查應當制作筆錄。

  被投訴律師有權陳述理由,對處罰有權依法申訴。

  第一百三十八條:本所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適當予以物質獎勵。對違規違紀的律師的處分為: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方式。對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經律師會議討論后,及時報告市司法局或律協查處。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本制度經本所合伙人會議和全體律師會議討論通過,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財務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所的財務管理,保障業務的順利開展,根據司法局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并嚴格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財務部門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正確編制財務報表;認真做好財務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檢查,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所按照單立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余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財務工作。

  第六條 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都應經合作律師會議審核。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七條 本所會計根據司法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

  第八條 本所以公歷年為會計記帳年度。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會計核算應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歷起止時間確定。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九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本所收取外匯時,應當折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匯金額和折合率。外匯應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并按規定程序繳存銀行。

  第十條 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項目完整,后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十一條 會計記錄必須清晰并便于理解、檢查和利用。

  第十二條 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于確定的期限內進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條 會計應按司法局規定的會計原則記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支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記帳。

  第十四條 會計應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本所應管好用好資金,一切財務收支,均應列收列支。

  第十六條 本所要遵循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的銀行帳戶不準出借、出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準將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十七條 本所每日現金節余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庫存現金不得以白條頂庫。應當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現金。

  第四章 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實行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本所業務收入按下列比例劃分各項資金:

  (一)收入總額的___%上繳市司法局;

  (二)收入總額的___%交納律師協會會費;

  (三)收入總額___%為企業基金,主要用于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和集體福利等;

  (四)收入總額___%用于本所人員的個人工資、福利支出,具體比例見本所《效益浮動工資實施辦法》;

  (五)收入總額___%用于固定資產的增長;

  (六)收入總額___%作為積累金。

  第二十條 本所的兼職和特邀律師的全部收入亦按有關規定的比例劃分;人員的酬金標準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規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納入本所積累金和企業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所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收據,不準私自收取費用。

  第五章 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所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本著精打細算的原則節約使用。各項費用的開支范圍及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或允許單位自行規定的,按本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費用管理就根據國家許可的范圍并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盡量將費用指標分解落實到個人。

  第二十四條 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12個月,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本所業務發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費用在管理費用中單獨列支。

  第二十六條 本所開辦費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少于六個月。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一千元以上兩個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所對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九條 本所各項固定資產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七章 財務檢查與責任

  第三十條 財會人員要對本所的財務狀況及成果進行定期分析,著重于合法合規、控制費用、增收節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師會議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 合作律師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人員也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檢。

  第三十二條 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管理費、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后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違章者應予以解職或辭退。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四條 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并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 清算費用應優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十六條 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規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現的虧損,亦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擔。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未規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師會議負責修改、補充,報市司法局備案。

  本制度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從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刑事辯護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的利益。秉公辦案,剛正不阿。

  第三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參加刑事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接受法院指定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訴案件申訴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條刑事案件收案范圍:

  一、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三、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屬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四、申訴案件的申訴人及其家屬委托的。

  第六條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長審定。

  接辦外地案件,需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條確定收案后,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定辯護委托書,一式二份,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委托書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辦律師應將委托書附卷存檔,并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條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在符合法定情況下應接受委托,不得拒絕收案。特殊情況拒絕收案的需經所主任同意。對當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師辦理的案件盡可能滿足其要求。對申訴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審查決定。

  第九條委托書簽訂后,由委托人按章繳納委托費。承辦案件時,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辦案費,用于交通、通訊等開支。

  第十條收案手續辦完后,承辦律師應與委托人進行談話,了解與案情有關問題,講明律師辯護的職責和性質,并作談話記錄存卷。

  第三章閱卷

  第十一條律師接辦案件后應及時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對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嚴守秘密。

  第十二條通過閱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證據的可靠程序和證據的真偽;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輕或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清案件從立案、預審到起訴各階段對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家庭搜查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閱卷要注意起訴書是否有漏訴或重罪輕訴等情況。

  第十三條閱卷要摘錄,主要摘錄案件的關鍵情節,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和無罪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證言、書證、物證及鑒定的矛盾。摘錄切忌僅摘片言支語,應注意證據材料的聯貫性、完整性,使摘錄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會見被告人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憑本所會見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會見時向被告人出示委托書,講明委托人及律師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見,向被告人講明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條認真聽取被告人對其罪行的辯解。要著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關疑點的問題,被告人否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應讓其提出理由和證據,留待查證。

  第十六條作好會見被告人的筆錄。筆錄內容主要有:會見人、記錄人、被告人、會見的時間、地點及談話的主要內容,筆錄應由被告人簽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審閱起訴書

  第十七條律師根據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的情況,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罪責逐字逐條地進行審閱。

  第十八條審閱起訴書,主要注意查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否確鑿;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當;對被告人的罪行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律師辯護觀點在重大問題上與檢察人員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見,可于開庭前與其交換意見,但不應隨意受其影響。

  第六章調查

  第二十條律師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審閱起訴書等工作,對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問題,必須擬出調查提綱,認真地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需由出具證明材料的個人或單位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律師調查的人證、物證、書證及鑒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師可制作副本存檔,移交法院的證據,須辦理移交手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調查未成年人時,應請其監護人在場;被調查人系在校學生的,可請其教師在場;調查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要嚴格保守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向被調查人聲明負責保密。

  第七章撰寫辯護詞

  第二十四條律師辯護前,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為被告人辯護的意見,撰寫成辯護詞。

  第二十五條律師在辯護內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無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觀點要明確,論據要有力,語言要簡潔。

  第二十六條一般案件的辯護詞由律師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的辯護詞由所集體研究,會議研究確定的主要論點應作出記錄附卷存查,律師根據研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辯護詞,并經負責人簽署后,方可出庭辯護。

  第八章出庭辯護

  第二十七條律師出庭辯護如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律師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后,要作好如下準備:

  1.擬出向證人、簽定人和被告人發問的提綱;

  2.熟悉與案件有關法律、政策;

  3.就公訴人可能對辯護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4.準備好預備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

  律師應按時出庭,服裝整潔,舉止大方,遵守法庭規則。

  第二十八條開庭時,認真聽取法庭調查、作好記錄。簡要記錄:在庭審調查中發現認定事實有新的矛盾點和疑問點;新的有關從輕處罰被告人的情節;公訴人的公訴詞主要觀點和反駁律師辯護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庭審中向被告人、證人等發問或需要傳喚新證人或提取新的證據時,須經審判長允許。

  第三十條法庭辯論時,主要的辯護意見講清講透,不糾纏技節問題,要文明辯護,以禮相待,以理服人、不爭高低。

  第三十一條律師對拒不陳述、不如實陳述案情的被告人經教育無效,可依法拒絕為其辯護。

  第三十二條開庭后,應將辯護詞打印或抄寫副本,交法院和檢察院存檔。

  第三十三條案件一審判決后,律師認為有必要可再次會見被告人或委托人聽取意見。如判決得當,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從判決,認罪服法;如判決不當,可幫助被告人上訴。

  第九章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辯護卷宗材料必須完整齊全,裝訂應按歸檔制度辦理。歸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書、起訴書、收費單據、閱卷筆錄、會見被告記錄、調查材料、研究記錄、庭審記錄、辯護詞、判決書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案件材料小于標準材料紙的,應裱糊在標準材料紙上、大于材料紙的要折疊成標準材料紙一樣大小,力求卷宗整潔。

  第三十六條案卷裝訂后,按規定填寫卷皮,列清目錄按頁編號,然后交部內勤登記保管,每月底交所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律師辦結一件案件,特別是地成功或失敗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寫出小結,以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八條律師在辦案中發現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有違法行為,應書面提出律師意見,送往有關領導機關,建立查處。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適用于本所的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

  第四十條本細則經所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執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7

  第一條為實現本所日常管理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負責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務全面工作。

  第三條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分管日常內部管理及行政事務,內勤人員、財務人員、律師協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體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本所每月不定期召開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務會議參加者為:全體在職人員、在職律師、注冊律師及相關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通過。

  第六條本所每周二、四上午為學習日。周二上午為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文件,討論疑難案件;周四上午為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中央、自治區、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

  第七條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傳、參與信訪調解、解答法律咨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并登記。

  第八條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第九條本所重視并加強財務管理,詳細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對印章、介紹信嚴格管理,辦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紹信均應有正當理由;

  (二)須經所主任批準;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明確專人保管,禁止隨身攜帶印章、空白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責任并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本所重視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義制作的報告、請示、函件均應符合相應格式并經副主任審核后交所主任簽發。公文應用本所稿紙擬就,以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收、發工作,往來公文均應編號、登記,傳遞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本所重視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規定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本所重視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規定見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辭退及辭職管理辦法”以及“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考勤制度實施“一所兩制”,分別為在職人員、在職律師、聘用人員實施正常上下班登記考勤制度與注冊律師實施外出去向登記報備制度。

  在職人員、在職律師、聘用人員如有請事(病)假或外出(臨時外出)的`,應履行正常的請(銷)假手續及報備登記手續;

  注冊律師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報備登記手續;全體人員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勤,履行手續需經主任或副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違紀違規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其責任并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本所根據主管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并列入本所議事日程,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阿左旗律師事務所。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8

  一、目的:

  為了確保我工區出勤的準確統計,防止因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一些不必要麻煩,維護公司及職工利益,確保出勤準確化、透明化,特制定本工區出勤管理制度。

  二、詳細規定

  1、但凡我工區人員必須全部按時參加班前會議。注:下井人員開會時間夜班:22:00早班:06:00中班:14:00、(地面人員開會時間為:早班07:00、夜班22:00、中班14:00)。以上時間不為固定時間,依據礦方的上班時間變動而變動。

  2、所有除區長、副區長人員外,所有人員必須簽到。

  3、職工遇事需要請假,必須提前2天進行請假申請。由班組長、區隊長、礦長逐級進行簽字。簽完字后交予工區記考勤人員。假期結束后,到考勤員處拿上請假條進行銷假。特殊事項不能提前進行請假時,允許臨時進行請假。來礦后及時補辦請假條。

  (1)不請假人員按曠工處理。

  (2)請假但不銷假人員按曠工處理。

  一切因以上兩項原因造成的曠工,所帶來的后果由本人自行負責。

  4、班前會簽到及班后簽退必須由本人進行簽字,不得存在代簽現象。一旦發現代簽現象,簽字者扣除當天考勤。

  5、班前會施行人員點名制。點到誰名字,誰站起來喊到。

  6、不參加班前會議人員不能班前會后進行簽到。(因特殊事項不能及時參會簽到時,提前與帶班長、區長通氣、班前會上告知考勤員,方可推后較短時間進行簽到)

  7、外出參訓人員在參訓前必須告知考勤員,具體參訓人員提前告知考勤員。因告知不及時或沒告知,造成的.考勤誤差由本人負責。區隊不予補計。

  8、班前會結束后,考勤員與當班班長進行碰面,確定本班人員是否全來、或者遲來、請假或因其它不確定因數沒來。確定后由當班班長在考勤簽到單上簽字。考勤員在簽到單上備注后,將多余的格子劃杠,防治不上班人員簽字或他人亂簽,造成考勤的混亂。

  9、所有下井人員及井筒維護工必須每天有領燈及入井記錄。非固定崗位人員必須有工作量。

  (1)地面固定崗位人員:班前、班后簽到,兩對口

  (2)井下人員:領燈記錄、非固定崗位人員工作量、入井記錄、班前及班后簽到簽退,五對口。

  (3)地面非固定崗位人員:當班工作量、班前班后簽到簽退,三對口以上三點但凡有一項沒有記錄,當班考勤不予記取。

  10、職工相互之間存在頂班現象時,頂誰班班前班后簽到簽退簽誰的姓名,并與當班帶班長通氣,方便報工作量時,不出現誤差。

  11、缺勤處理

  (1)遲到、早退者,5分鐘以內每次罰款5元,15分鐘以內的每次罰款10元,30分鐘以內的每次罰款15元。固定崗位人員在上班期間存在串崗、脫崗現象時,發現一次罰款20元,情節嚴重造成事故時,依據礦方相關懲罰條例進行處理。

  (2)無故不上班者作曠工處理,連續曠工三天或全年累計曠工達四天者作自動離職處理,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為創造一個好的工作環境,所有人員,不論職位高低全部不能在班前會議室抽煙,發現一次罰款5元。

  以上罰款款項將全部用于我工區的班組建設。

  為了保障我工區職工的考勤利益,創造一個好的出勤管理。力爭考勤無誤差,請各崗位人員嚴格遵守以上各項規定。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外聘律師的管理,有效發揮外聘律師的作用,提高公司法律風險防范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司利益以及保護公司業務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外聘律師,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規定取得了律師執業資格并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執業律師。

  外聘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參與盡職調查,業務談判;

  (二)提供相關項目的法律咨詢意見;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

  (四)起草或者審查法律文件;

  (五)擔任訴訟仲裁事務代理人;

  (六)辦理其他法律相關事務等。

  第三條 外聘律師的聘用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內部公開、效益和誠實信用原則,以有效地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結構

  第四條 外聘律師的管理工作由公司總經理負責;法律合規部是外聘律師管理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業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具體法律服務需求,使用律師服務和反饋服務情況;監察稽核部負責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總經理在外聘律師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1.審批確定公司外聘律師,并根據外聘律師工作情況建立備選律師庫;

  2.審批確定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及服務費用;

  3.審批確定使用常年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外的法律服務機構及服務費用。

  第六條 法律合規部在外聘律師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1.根據總經理的指示及公司規章制度研究并制定外聘律師工作管理措施與操作流程;

  2.牽頭組織備選律師庫的擬選工作,經總經理批準后負責具體管理備選律師庫;

  3.審核業務部門推薦的律師,會同業務部門向律師明確服務內容及服務要求,對律師費用支付標準和方式提出意見;

  4.保持與受聘事務所及律師的工作聯系和交流,考核和監督受聘律師的工作;了解受聘事務所及律師的工作情況,接受業務部門對受聘事務所及律師的反饋意見,根據了解的情況和反饋的意見,擬定事務所及律師禁用名單、提出備選律師庫調整建議,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5.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牽頭組織律師選聘工作。

  第七條 業務部門在外聘律師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1.根據所需法律服務,推薦、選任律師,對法律服務費用進行預算,報公司審查審批。

  2.經審批后具體落實律師聘用有關手續;

  3.在處理有關法律事務過程中與法律合規部、受聘律師保持工作聯系,及時辦理需要本部門處理的有關工作;

  4.監督受聘律師工作,反饋受聘律師工作情況。

  第八條 監察稽核部在外聘律師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1.定期、不定期檢查律師聘用常規工作的合規性;

  2.對特定項目的律師聘用工作進行專項監督和審計;

  3. 其他對于律師聘用工作的監督職責。

  第三章 律師選聘與解聘

  第九條 律師選聘工作由法律合規部與業務部門共同完成,報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 律師選聘原則:

  1.公司建立律師庫后,應當選聘律師庫內的.律所或律師提供服務,特殊情況下除外。

  2.應當根據所需服務特點,選擇本服務方向下專業優勢明顯的律師提供服務;

  3.應當優先選擇職業操守優良、發表專業意見審慎、為公司聲譽負責任的律所或律師合作;

  4.應當充分考量律師收費金額、收費依據和收費方式的合理性;

  5.其它有利于公司利益、受益人利益的原則。

  第十一條 非訴業務的律師選聘程序

  1.具體業務需要專項聘用外聘律師提供服務并支付律師費用的,業務部門應事先向法律合規部提交“律師聘用預審單”,履行律師聘用預審程序,預審程序應在律師尚未實質提供法律服務前即啟動(不允許先實際使用,后履行預審程序的行為,未履行完畢預審程序而接受的法律服務公司不確認為外聘律師對公司提供的有效服務)。

  2.法律合規部根據預審單出具意見后,提交總經理,由總經理進行最終審批。

  3.對于律師費用超過10萬元以上的法律服務,法律合規部在提交總經理前,應首先提交監察稽核部審查。監察稽核部審查時可要求業務部門、法律合規部對有關事項作出相應說明,審查后應簽署明確意見交法律合規部,再由法律合規部將提交總經理審批。

  第十二條 訴訟業務的律師選聘程序

  1.公司發生糾紛,需聘用律師代理民事訴訟、仲裁案件時,由業務部門根據公司報文審查審批程序,向公司正式報文。

  公司法律合規部、監察稽核部均應被列為報文會簽部門之一。

  擬聘代理律師可由業務部門在報文時推薦,也可在報公司總經理了解相應情況后,根據公司總經理意見由法律合規部會同業務部門選擇、推薦,由總經理審查批準后聘用。

  2.經總經理審批批準后,由業務部門辦理具體的外聘律師聘用協議簽署事宜,律師聘用協議簽署后,業務部門應及時將協議復印件報法律合規部備案。

  第十三條 律師的更換參照選聘程序。業務部門或法律合規部發現受聘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有不誠實信用的行為或業務能力不適應時,應當相互通報,出現法定或約定的解除委托協議的事由時,業務部門報法律合規部后按規定處理解聘律師事宜。

  第十四條 選聘過程中,協商具體律師服務費用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法律服務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4.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五條 律師費用計算和收取的方式:

  1.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2.對于訴訟、仲裁代理案件,公司在與律師協商律師費用時,一般可在“按標的額比例收費”的基礎上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與律師協商確定;

  3.對于非訴訟法律服務事項,公司在與律師協商律師費用時,一般可在預算法律服務耗費工作時間的基礎上,參考“計時收費”的方式,與律師協商確定本項目律師費用額。協商時應明確提供實際法律服務的具體律師(律師團隊),并要求律所提供該具體律師(律師團隊)的計時收費標準作為參考依據;

  4.律師費用的形成機制應與律師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有緊密相關性,并參照合理的市場價格。

  第四章 律師服務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建立外聘律師、業務部門、法律合規部三方溝通聯絡機制,在外聘律師服務過程中,業務部門、法律合規部均可依據法律服務委托協議,接受和監督外聘律師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在律師服務過程中,業務部門應當要求律師提供工作日志(至少應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確認工作時間,以便衡量律師服務效率和服務收費的合理性。

  第十八條 律師費用的支付管理

  1.律師費的支付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律師收費管理的基本原則,遵守本地區關于律師收費的規定,嚴格按照公司有關財務制度和公司簽署的法律服務委托協議辦理;

  2.一般情況下,非訴訟法律事務律師費應分階段支付,支付方式中應包含服務質量、服務成果的效力確定程度等風險條款;訴訟仲裁法律事務律師費的支付應與案件的勝訴或者敗訴情況、涉案財產的損益程度掛鉤;

  3.支付律師費用的手續由業務部門負責具體辦理,業務部門在辦理支付律師費用手續時,應首先履行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程序。

  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程序:

  業務部門根據律師為該項目提供的法律服務實際工作情況填寫“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單”相應內容,填寫完畢后,業務部門應將該確認單及“律師聘用預審單”、法律服務協議、經過本業務部門簽字確認的律師提供的工作日志(至少應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資料一并提交法律合規部審核確認,法律合規部審核確認后應在“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單”上簽署意見。

  對于擬確認和支付的律師費與原簽法律服務委托協議約定的律師費有出入的,或者依據原簽法律服務委托協議需要就最終律師費用進一步結算確認的,應另填寫“律師費用結算單”,并要求律所蓋章確認。

  4.法律合規部審核確認后,該“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單”提交公司總經理審查,總經理審查后簽署明確意見。對于律師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法律合規部在將“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單”提交總經理審查前,應首先提交監察稽核部審查。

  5.履行完畢上述審查確認程序后,業務部門應將“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單”(包括“律師費用結算單”,如有)復印件和經過本業務部門簽字確認的律師提供的工作日志復印件交法律合規部備案,并憑“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單”和法律服務委托協議,按照公司現有財務制度處理。

  第五章 律師考核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對律師的服務質量實行按服務考核和年度綜合考核相結合的制度。

  按服務考核主要通過上述“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程序”進行,在每每項法律服務結束后付費前進行。

  年度綜合考核每年一次,由法律合規部牽頭,由各業務部門、法律合規部分律所、分律師圍繞服務合作態度、服務效率、服務質量和專業水平、費用合理性等指標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法律合規部根據按服務考核情況和綜合考核情況形成外聘律師工作情況報告,外聘律師工作情況報告在提交監察稽核部審查并進一步修改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查。

  法律合規部負責依據外聘律師考核情況,在外聘律師工作情況報告中提出外聘律師庫更新、外聘律師禁用、淘汰和更換建議,由公司總經理審查審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法律合規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10

  第一章律師與客戶的關系

  第一條律師根據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律師從客戶取得任何報酬都必須作為本所的業務收入。客戶可以自行指定律師,(但如被指定律師不熟悉該法律事務,則被指定律師應推薦本所對該業務熟練的律師),律師也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戶的委托。

  第二條律師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承辦法律事務。

  第三條律師不能接受或應終止可能導致違法或違反職業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辦的委托。

  第四條律師不得接受與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的當事人的委托。

  第五條律師不得同時為一個案件、一宗生意的雙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律師不得利用委托關系為其個人謀利。

  第七條律師接受客戶委托應通過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接受委托,事后應書面確認。

  第八條律師在接受客戶委托期間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法律幫助,努力滿足客戶正當要求,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執行職責。

  第九條律師應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十條律師不得無故終止委托代理關系。律師因故終止代理關系應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

  第十一條律師終止代理關系時,應歸還屬于委托人的一切財產或資料等。

  第二章律師工作規則

  第一條律師接受訴訟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必須在開庭前認真閱卷,作閱卷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2.與客戶討論開庭方案應作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3.開庭前應草擬詳細的調查提綱和辯論要點;

  4.必須由律師在庭上陳述事實的,應由客戶對擬陳述的事實作書面認可;

  5.必要時律師應認真進行外出調查,并作詳細筆錄,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證;

  6.律師代理客戶進行和解,應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認可;

  7.律師代表客戶收、遞法律文件、應及時轉交有關機關及人員;

  8.律師代表客戶接收法院判書的,應及時通知客戶并先知其該法律文書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訴的法定期限;

  9.律師應作開庭筆錄。

  第二條律師接受涉外仲裁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指定仲裁員應事先取得客戶的特別書面授權;

  2.律師代表客戶調解應根據經客戶認可的.調解方案進行;

  3.必須由律師代表客戶在庭上陳述的事實,應在開庭前由客戶對擬要陳述的事實作出書面認可;

  4.律師應作開庭筆錄;

  5.勝訴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如擬繼續委托律師在境外執行仲裁裁決,應另行以書面委托。如須轉委托執行地法院所在國律師,應由中方客戶特別委托。

  第三條律師接受非訴訟業務時,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參加談判,應在客戶授權的范圍內進行;

  2.律師為客戶起草的應注明“草本”;

  3.律師應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條本所以向客戶提供全所整體服務為基本準則,客戶的法律服務由熟悉該法律事務的律師主辦,其他律師可協辦。

  第五條本所每兩周召開一次業務會議,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

  第三章律師收費規則

  第一條本所律師根據本所規定的收費標準與客戶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條本所律師采用三種收費辦法:

  1.以工作時間計算收費(以小時為基本單位);

  2.以標的值計算收費;

  3.以上述1、2兩種辦法相結合并行收費。

  收費標準另行制訂;

  第三條律師向客戶收費應填發帳單,帳單應注明服務事由及服務時間。

  第四條律師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產生和其它有關費用由律師與客戶另行結算。律師憑單據向客戶結算上述費用。

  第四章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則

  第一條律師接受客戶委托后應開立案卷,登記案號。

  第二條律師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對與客戶間的一切業務往來均應作書面記錄,如電話記錄、會議記錄、備忘錄等,這些記錄均應歸檔。

  第三條本所任何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須經過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打印并登記存檔。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客戶投訴本所律師,須向本所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呈交投訴狀,由全體合伙人或管委會討論投訴是否成立及確定處理辦法。

  第二條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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