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3篇)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1
為加強生態公益林護林員隊伍建設,規范護林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一、護林員是指從事生態公益林資源保護的專職人員,護林員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熱愛林業事業,責任心強,身體健康,能適應公益林區野外工作環境。
二、公益林林權屬國家所有的,管護責任單位為所在國有林場,其管護人員原則上不外聘,在林場職工中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進行錄用,確定后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公益林林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招聘生態公益林護林員人選由村民委員會討論,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進行。所選護林員一是要熟悉管護責任區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當地說話比較有影響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事業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體;五是了解林業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國家政策;六是能夠服從組織領導。護林員原則上一年一聘,簽訂管護合同,登記造冊,統一管理。管護人員確定后統一登記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簽章后將花名冊報送縣林業局備案。縣 林業局按照管護責任合同,會同當地政府每年對護林員實績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續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縣林業局和鄉鎮林業站負責組織指導護林人員的選聘工作,并對受聘護林人員進行政策法規、林木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關生態公益林管護知識的崗位培訓。鄉村管護責任單位負責對護林員進行日常管理,定期組織召開例會,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檢查工作。
五、鄉村管護責任單位應合理劃分管護區域。國有林場原則上按每6000—8000畝配備1名專職護林員。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生態公益林的護林員數量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配備。
六、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林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做好森林資源和相關保護標志、設施的保護工作;
(二)定期巡護責任林區,對盜伐濫伐、亂捕濫獵、亂采濫挖、亂占濫用林地、違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護林員應當制止并報請當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護林員每月巡護時間應不少于22天(防火期內應堅持每天巡護),并據實記錄巡山日志,記載林業生產、管護等方面的情況;
(三)協助鄉村管護責任單位開展森林防火宣傳、火災調查、林木病蟲害測報與防治;及時火警和病蟲疫情;
(四)協助有關單位開展責任區內生態公益林的`營造、撫育、封育和監測工作。
七、管護合同執行一年期滿,管護責任單位應將護林員花名冊、管護面積及范圍、應兌現的護林員工資以及管護任務完成情況等在相應的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短于1周),由生態公益林所在地群眾評議和監督,并由縣林業局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對考核合格的應優先續簽下一年度管護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其護林員資格。
八、管護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向護林員發放報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其報酬從國家和省級生態公益林補償基金中列支。
九、護林員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責任區內無森林火災、盜砍濫伐、亂捕濫獵、侵占林地等案(事)件發生,生態公益林資源管護成績顯著;
(二)勇于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使生態公益林資源免遭重大損失者;
(三)在生態公益林營造、撫育、監測等工作中成績突出者;
(四)拯救、保護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有功者;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公益林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規范生態公益林護林員的行為,保障生態公益林安全,達到“山有人管、林有人護、火有人防、責有人擔”的目的。根據《福建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和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福建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所稱的生態公益林護林員是指從事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護林工作人員。
第三條 縣林業局負責本轄區生態公益林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鄉鎮政府及林業站負責對生態公益林護林員隊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護林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思想覺悟高,為人正直,責任心強,遵紀守法,能秉公辦事,未受過刑事處罰;
(二)熱心林業事業,群眾基礎好,有一定威信,長期在本地生產、生活;
(三)身體健康,年齡在25-55周歲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處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具有工作必需的摩托車交通工具;
(六)具有工作必需的移動手機通訊工具;
(七)不是現任村兩委成員。
第五條 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招聘生態公益林護林員。
第六條 護林員由村民委員會(或居委會)等林權單位,根據《福建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進行推薦,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林業局審批后聘任;縣林業局根據管護合同的約定向護林員發放工資。
第七條 護林員原則上一年一聘,簽訂管護合同,登記造冊,統一管理。縣林業局按照管護責任合同,會同當地政府每年對護林員實績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續聘,不合格者解聘。
第八條 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一)積極宣傳國家林業政策及法律法規,宣傳公益林管理規定、森林防火知識等。
(二)巡護責任區內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亂砍濫伐、毀壞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購和無證運輸木材;制止在生態公益林區域內進行開
墾、采石、挖沙、取土、筑墳、挖根、挖筍、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損壞生態公益林的活動。
(三)制止在林區違章用火行為,及時清除林火隱患,發現火情及時并協助當地政府撲滅森林火災,協助執法部門對火災案件進行查處,森林高火險期要在責任區進行全天候巡查。
(四)發現森林病蟲害應及時報告林業主管部門,并協助林業主管部門搞好調查與防治工作。
(五)制止亂采亂挖亂捕亂獵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協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繳采挖獵捕工具和野生動植物。
(六)按《福建省重點生態公益林管護情況登記簿》的內容作好每天巡護記錄。一旦發現人為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應竭盡全力制止,并及時報告當地村委會、林業站和鄉(鎮)人民政府。
(七)著裝整齊、佩帶標志、攜帶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護,在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至翌年4月)須帶水槍和鐵掃帚等撲火工具。
(八)接受林業部門指導和管理,配合林業部門在管護區開展林業各項工作。
第九條 建立護林員培訓上崗制度。林業站負責對護林員培訓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護林員方可上崗。護林員履行職責時,應持證(書)上崗,并佩戴全縣統一標識。
第十條 公益林管護人員的配備要求。根據當地公益林分布特點,按照管護難易度,劃定護林責任區。原則上按照人均20xx-3000畝確定管護責任區,配護林員1名。
第十一條 林業站負責對護林員的出勤、管護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縣林業局負責對護林員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比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護林員獎懲和聘任的依據。
第十二條 獎懲辦法
(一)護林員在聘用期內,管護責任區無發生森林火災、盜砍濫伐、林地侵占、亂捕濫獵、森林病蟲害、非法采脂等現象,護林成績突出的,在年終考核時予以表彰和兌現效益工資。
(二)護林員在聘用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扣發工資、解聘等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扣發當月工資的50%:
(1) 無故不參加例會或培訓一次的;
(2)發生亂占用林地1畝以下的,且沒有在當天上報的;
(3)高火險期間,發生違章野外用火,沒有制止或沒有在1個小時內上報的`;
(4)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崗位一次的;
(5)不做好工作日記的。
2、扣發當月工資:
(1)發生林業行政案件,沒有在當天上報達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2)發生亂占用林地1-4.9畝,沒有在2天內上報達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發生森林火災的;
(4)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崗位達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扣發當月工資,并予解除辭退:
(1) 發生林業刑事案件,沒有在查案前上報的;
(2)發生森林火災未在1個小時內上報且沒有在現場參與撲救的;
(3)一個月內連續發生2起森林火災的;
(4)森林火災過火面積150畝以上的;
(5)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崗位外出打工的;(6)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管護工作的。
4、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和弄虛作假等觸犯法律的,應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管護工資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護林員管護工資按管護面積和縣林業局核定的標準計算年工資總額;月工資等于年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當月發放80%,20%作為年終效益工資,效益工資不搞平均分配,按考核結果予獎勵。
2、每月的月底由林業站組織人員對護林員的管護情況進行評比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發放護林員月工資的主要依據。護林員的工資表由各林業站負責人簽字蓋章,每季度報送縣林業局審核作為匯款憑證,縣林業局按規定將護林員工資匯至其工資賬戶。
3、年終效益工資由林業局組織人員對護林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發放護林員年終效益工資的主要依據。
第十四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3
為加強對護林員的管理,切實調動護林人員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好護林員職能作用,更好的保護森林資源,鞏固造林綠化成果,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森林法》及《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縣生態防護林員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一)巡邏護林,進行森林防盜,防病蟲及防火工作,遇有森林火災,毀林案件及林木病蟲害時要及時報告林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及林木所有者;
(二)封山育林,護林員必須常年吃住在山上,要在自己管護范圍內沿林區邊緣壘砌護林墻或設置明顯的護林標志及防火標語;
(三)配合林業部門進行森林資源調查及檢測;
(四)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協助林業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案件;
(五)定期向林木所有者、鄉鎮政府、林業站匯報護林工作情況;
(六)積極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及林業政策;
(七)對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林中空地進行補植。
二、護林員管理辦法。
(一)護林員所看管的林區內,造成林木破壞、毀壞、被盜的,由護林員賠償林木所有者2倍的損失,抓獲作案人的',由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處理;
(二)護林員看管的林片內,擅自改變生態防護林地用途,每開墾林地一平方米,扣管護費10元;在林地內挖沙、采石、取土、割草、挖樹樁(小盆景),護林員要及時制止,否則每發現一起扣護林員管護費50元;
(三)護林員發現火情、蟲情不及時匯報的,每次扣管護費200元,對燒荒、燒地堰造成重大損失的,除扣除全年管護費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護林員看管林片內有牛、羊等進山者,每次每頭(只)扣護林員管理費20元;
(五)在林區內非法收購木材的,護林員應及時制止,并向林業主管部門匯報,既不制止又不匯報者,每發現一起,扣護林員管護費100元;
(六)在林區內進行捕獵,逮鳥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護林員發現后,應及時制止并報告林業主管部門,否則,每發現一起,扣護林員管護費50元。
(七)護林員無故不參加學習、培訓、會議等相關活動,或抽查時不在崗位者每次扣管護費30元。
(八)護林員實行聘用制,聘用期為一年,護林員原身份不變,對護林員實行動態管理,由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對護林員進行不定期考核,合格的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約定免去護林員資格。
三、護林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免去護林員資格
(一)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未能履行護林員職責,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壞的;
(三)經查實屬監守自盜的;
(四)身體條件不能適應護林工作或長期在外經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護林員職責的;
(五)發生火災、嚴重病蟲害、林木盜伐或濫伐等情況,故意隱瞞事實不報的。
護林員的免除,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解除合同關系,免去護林員資格。
四、林業主管部門對護林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半年匯總一次,報縣林業局備案。由縣林業局、財政局按照檢查的情況,待年底驗收合格后發放管護費。
五、實行護林員保證金制度,根據平森防指[20xx]18號文精神,對登記在冊的護林員根據所管護林片大小每人交納1000—20xx元不等的保證金,在年度防火期內未發生森林火災的,退還保證金,并全額發放生態公益林補償金;發生火災的除沒收保證金外扣發一定比例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對管護工作突出的護林員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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