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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歌手比賽實施方案
一、宗旨 校園歌手比賽以育人為宗旨,通過比賽引導學生演唱、創作反映校園生活和當代青年學生積極向上精神風貌的歌曲,豐富校園文化生活,陶冶情操,提高藝術修養,推動校園精神文明建設,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二、參加對象 全體在校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 三、內容和形式 參賽曲目要能反映當代大學生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崇高的理想追求,高雅的審美情趣,豐富的精神生活。鼓勵大學生自主創作校園歌曲,對于演唱原創歌曲的選手將酌情加分。 比賽分為專業組和業余組。專業組為音樂專業或音樂教育專業的學生,其余為業余組,專業組分為民族類和美聲類,業余組分為民族類、美聲類和通俗類。 每首歌曲演唱時間原則上限制在6分鐘以內,每人限唱一首。 四、推進步驟 比賽分預賽、復賽、決賽三個階段進行。 1.預賽階段:2004年2月—3月底 預賽由各學院(校區)組織。各單位選送6個節目錄制成作品小樣(VCD)參加復賽。 2.復賽階段:2004年3月底—2004年4月初 復賽由校團委統一組織。評委會從報送的作品小樣中評出專業組選手20名;業余組選手30名參加決賽。并根據各組的報名情況,在參加決賽選手總數不變的前提下進行局部調整。 3.決賽階段:2004年4月上旬 校團委將組織入圍決賽的50名選手到本部參加決賽。 決賽時間:專業組2004年4月8日(星期四)晚7:30 業余組2004年4月11日(星期日)晚7:00 五、評分標準: 1、音樂基礎:5分。 參賽選手的音樂基礎、音準、音質、音色等 2、藝術表現:3分。 參賽選手對音樂的表現力以及臺風臺紀等。 3、現場感染力:1分。 參賽選手快速反應能力和特殊情況下的應急、應變能力。 4、 綜合印象:1分。 參賽選手在整個參賽過程中給予評委的總體印象。 本評分標準最終解釋權屬于藝術節領導小組辦公室。【校園歌手比賽實施方案】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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