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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報告

時間:2022-11-20 17:05:56 調查報告 我要投稿

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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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報告

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報告1

  第一章 調查的主要說明

  1.1 調查背景

  在我的成長經歷中,在遇到糾紛或麻煩時,農民們首先想到的解決方式一般不會用法律來解決,法律方式往往是他們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招。他們經常選擇的解決方式往往是找家族內或是村內有威望的人調解。如果糾紛再大一些,就會去找村干部解決。在遇到糾紛時選擇通過民間調解方式和通過行政方式解決的農民遠遠多于選擇通過法律來解決的。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來維護自身的權利不受侵害在農民的意識中仍然是一片陌生的領域。總之,不到萬不得已,農民們一般不會直接選擇通過法律方式來解決糾紛。相較法律而言,它們似乎更相信人的力量,只要通過人與人之間的協調可以解決的事情就沒有必要去通過法律解決。而且他們相不相信法律還另當別論。

  與此同時,農村接受法律知識的渠道還較單一,法律知識面還較窄,主動學習法律知識的人還較少,而其中以中年人居多,而年輕人、老年人占較低的比例,農村普法的形式還停留在集市上的宣傳單。

  1.2 調查目的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依法治國方針的確立,法制的日益完善,特別是19xx年以來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普法活動,使農村傳統的道德約束機制日漸式微,現代法律意識開始步入鄉土社會。普法宣傳以來,忠信鎮村民對現代法律的了解有多少?具備如何的法律意識和素養呢?發生糾紛時,采取什么樣的維權方式?為了解家鄉人民法律意識和法律修養狀況,我于20xx年寒假期間在家鄉河源市連平縣忠信鎮進行了社會實踐調查。調查當前忠信鎮農民法律意識的一般情況及其特征,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必要性及其方法,最后就農民相對落后的法律意識與當前法律的沖突等提出一些建議。本次調查報告以忠信鎮各村農民為調查對象。通過調查,分析該地區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以利于提出了推進農村法制化進程的思路,為解決農村問題構建良好的法律環境。

  1.3 調查過程

  在當地鎮、村干部的支持和幫助下,我對河源市連平縣忠信鎮上的常住人口進行了法律認識、法律現象、維權方式的調查。方式主要是問卷的發放以及與村民們直接面對面的訪談,并對回收的問卷進行了整理分析。同時,通過咨詢忠信司法所、法庭、維穩中心,調閱相關案件資料,研究和探討了目前農民在法律意識和素養方面存在的問題。 本次調研以問卷方式對連平縣忠信鎮村民做調查,調查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況,發出并回收80份問卷,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較平衡,大致平分,家庭背景各有代表。由此可見,此次的調查對象是比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從不同家庭背景出發,調查的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問卷調查。調查對象有農民、工人、村干部、其他人員。抽樣發放了調查問卷80份,回收有效問卷80份,回收率為100% , 其中:農民40份,工人20份,村干部10份,其他人員5份;男性40人,女性40 人。

  (二)面談方式。面對面訪談共訪談了10名人員, 訪談對象包括農民、工人、村干部等。訪談的內容涉及教育、土地、養老保險、村民自治、法律意識、農村糾紛解決機制等。

  1.4 調查結果(詳見附件一)

  調查問卷分三組共10道問題,其中,組一調查法律認識,組二調查法律現象看法,組三調查維權方式。面談調查主要圍繞農民的法律認識、法律現象看法、維權方式三大主題進行對話。

  綜合調查結果,初步分析,忠信村民呈現以下特征:

  一是村民法律認識方面,例如法律功用作用、法律約束人員范圍等問題,大部分人的選擇正確、認識到位。但是了解法律知識渠道較為單一,電視渠道偏重。

  二是看待法律現象方面,面對親友犯罪及遭遇法律問題,選擇都比較明智,可見,村民的法律意識還是比較強的。

  三是維權方式選擇方面,調解方式和法律途徑在農村地區并存,訴訟方式并不是首選,調解方式才是村(居)民最佳選擇方式,過半的調查對象認為發生糾紛時,被別人告上法庭屬于正常現象,由此可見法律意識正日漸增強。

  第二章 農民法律意識現狀及分析

  2.1 農民法律意識現狀存在問題存在問題:

  在國家邁向現代化的時代,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法律觀念的不斷進步,農民的法律觀念和知識已經有所改觀,法律意識有所提高。問卷調查調查結果恰恰證明這一點。但是通過訪談調查時,卻發現農民的法律意識還存在較多問題,就目前農民的法律知識來看,還不能適應當前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發展形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農民法律知識水平的匱乏。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農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歷史傳統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普法宣傳工作跟不上農民的需求,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義,更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農民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心理結構。當他們面對糾紛或法律問題,雖然想到應該求助法律,卻不知道如何應用法律去處理事情。這種只知法律大概念卻不知如何應用,往往導致農民在遇到問題時一般是拒法律于門外的,更傾向于用調解等方式去解決問題。

  二是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盛行。雖然我國早已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但在農村地區仍然有部分人或多或少存在著有法無法一個樣的法律虛無主義觀念。調查中發現,很多人對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殺人放火是犯法,但是對無證經營等卻認為不犯法,更不要說對那些涉及與經濟貿易等有關的法律知識了,即便常見的普通經濟糾紛、合同糾紛,也經常和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搞混。對法律都 如此陌生、容易混淆,更別說地方法規、條例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外,農民的社會行為基本上是脫離法律認知而進行的。

  三是法律在農村缺乏應有的權威。法治社會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農村地區,法律卻沒有處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幾千年來的封建人治傳統已使權力至上的觀念在我國農村社會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現實生活中,我國農村地區呈現出明顯的泛權力狀態。在權大還是法大的'價值取向上,廣大農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法律幾乎是沒有權威的。在農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遠遠大于尋找法律救濟的比重。

  四是法律在農村的實施情況較差。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農村良好的執法、守法、崇法環境密切相關。由于封建法制傳統中“行政兼司法”體制的影響,農民在碰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這不僅使司法獨立的實現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農民不相信法院,無意訴諸法律,卻對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充滿憧憬。而農村的行政執法情況相對城市行政執法,也相對薄弱,這一因素也必然削弱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五是農村普法工作較為薄弱。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與政府的法制宣傳教育有著直接關系。雖然已實施到第六個“五年普法”計劃,但總的來講,我國普法宣傳效果,與社會發展形勢和城鄉群眾法律需求還是存在一定距離。特別是農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普法宣傳,只是簡單地發放普法法律法規選編,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較為單一。法制宣傳中較注重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灌輸,忽視人們對法律權利的認識,注重實體法,而不重視體現法律正義的程序法等等,這勢必使農民對法律產生厭倦的心理,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

  2.2 農民法律意識相對滯后的原因分析

  上述存在問題,筆者主要從主客兩方面進行原因分析:

  一、主觀原因

  (一)農民群眾本身文化素質相對偏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村民對于法律知識的接受水平。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更多的農村村民特別是農村青壯年涌入城市,而留守家中更多的是老人、婦女和小孩。而這樣的一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差,更甚者不識字的占據了絕大多數,他們不懂法律并且法律意識相當薄弱,所以這樣的農村村民較少參與普法活動。正是由于他們法律知識水平和法律意識都比較低,對法律缺乏信任感,從而不會應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鎮、村雖然都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機構,但法制宣傳作為一種“軟指標”做與不做在短時期也沒有明顯的效果。在一些村干部中,他們本身的法律知識就相當的薄弱,更別說讓其帶頭學法了。所以少數村(居)法制宣傳教育還僅僅停留在表面的應付檢查上。

  二、客觀原因:

  (一)傳統思想的影響。眾所周知,我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儒家政治文化觀念根深蒂固。一方面,由于人們仍主要生活在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社會關系中,傳統的“無訟”、“和為貴”思想及家族意識等仍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態度。遇到矛盾糾紛時,或忍氣吞聲,或依靠有威望的長者或村干部依鄉規民約來解決。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訴諸于法的。另一方面,受“權力本位”思想的影響,少部分農村基層干部法制觀念淡薄,頭腦中“人治”思想作祟,認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卻不受法律的約束,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這種現象加劇了農民對法律價值的非認同感。

  (二)法制宣傳隊伍力量薄弱。 目前農村的普法工作主要依靠鄉(鎮)司法所進行,普法力量與普法任務不相適應。忠信司法所為共有工作人員4人,村(社區)兼職司法助理員17人,而忠信鎮為河源市中心鎮,戶籍人口有6萬多人,商貿活動較為發達,司法工作人員不僅要完成司法行政的事務性工作,例如開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矛盾糾紛調解等大量繁雜的工作,同時又是法制宣傳的主力軍,力量明顯不足。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法律維權意識的薄弱現象,影響農民百姓對法律的深入了解。

  (三)普法宣傳的形式單一,內容針對性不強。 一方面,農村普法大多時候還是采取橫幅、標語、黑板報、宣傳櫥窗、宣傳資料等形式進行。通過掛橫幅、貼標語進行宣傳,往往造成農民只知法律名稱而不知其內容。至于分發的宣傳資料,雖然內容詳細,但是受不同程度的文化影響他們不一定能夠理解。另一方面,農民迫切需要了解的法律普法宣傳不夠深入,法律內容針對性不強。

  第三章 建議建言

  調查顯示,忠信農民的法律意識雖然整體看來有了不少的提高,但個別看來還是十分淡薄的,這就表明有關部門普法的工作做的還有不足之處,正因為如此才使得部分農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常識。因此,為了更多的居民免遭不法利益的侵害,司法所及有關部門應該采取有效措施,改進教育方法,進一步加強普法力度,進而使得更多的居民法制意識得的到加強,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真正把農村這一塊的普法教育工作做好。為此,我認為增強農民法律意識應從如下幾點著手:

  (一)堅持以往的普法政策。回顧二十多年的鄉村普法歷史,我們發現,鄉村普法是在國家自上而下的推動下運行的,通常采用的是福利引導型模式,即國家組織人員、資金開展普法,調動農民的學法積極性,引導農民逐漸習慣依法規范自己的生產生活。這其中主要是通過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大眾傳播媒介傳播法律信息,主要是以案說法、新聞調查、解釋新法等形式,縮短農村與外界的時空與心理距離,潛移默化地促使農民變革思維和行為方式,最終使法制成為他們的一種生活方式。

  (二)更新理念,合理統籌,強化合作。對農民進行普法活動,在內容選擇上,要盡量與農民的生活實際結合起來,要逐步引導農民掌握與其生產、生活相關的法律,特別是對一些他們關心、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向他們及時提供一些相關法律信息;在普法形式上,力求靈活多樣,選擇與農民相適應和易于接受的形式,要更加貼近他們的生活;在時間跨度上,要持之以恒,不能搞形式主義,作表面文章,要把普法工作制度化、法律化、長期化。

  (三)加大投入,“軟硬”兼施。作為基層文化設施的硬件建設主要是開辦農家書屋、活動室、上網中心,使農民在休閑時可以自己通過讀書看報、上網和相互交流學習法律知識,了解國家大事,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質,增強法制觀念。同時要大力加強農村文化教育,提高農民文化素質,增強農民法律意識。

  結 論

  通過上述忠信農民法律認識、法律現象及維權方式等情況的調查分析,我認為,隨著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深入發展,農民法律意識的狀況較之以前,有較大提高或增進的一面,農民對法律、法制的認識在不斷發展、深化。但是,其種種不足是有目共睹。農民法律意識離人們的期望與社會發展的要求還相差甚遠,法律在農民心中還未獲應有的地位,未能在農民的生活中獲得現實的生命力,要實現依法治國的宏偉藍圖,我們必須從農民法律意識這個最根本的問題著手,加大力度,加強措施,不斷引導農民學習法律,掌握法律,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報告2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一直是關系黨和人民事業發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問題。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戰略決策,這是黨中央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中共中央、國務院制定的《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深入開展農村普法教育,提高農民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新農村建設離不開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則是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基礎性環節。筆者結合目前常州市新農村建設的實際情況,深入調查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法律意識,并和農民進行了接觸,對一些關乎農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識進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發給農民,使得一些農民能在遇到問題時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

  一、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雖然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新農村建設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卻不盡人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農民法律知識水平的匱乏。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農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歷史傳統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普法宣傳流于形式,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義,更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農民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心理結構。這種對法律的陌生感決定了農民在遇到問題時一般是拒法律于門外的,更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決問題。

  二是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盛行。雖然我國早已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但在我國農村地區仍然有許多人或多或少存在著有法無法一個樣的法律虛無主義觀念。筆者在農村調查的時候發現,很多人對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殺人發火是犯法,但是對無照經營等卻認為不犯法,更不要說對那些涉及與經濟貿易等有關的法律知識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外,農民的社會行為基本上是脫離法律認知而進行的。

  三是權利意識淡薄。受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著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著重于法的政治統治功能,法律工具主義色彩比較濃重,而忽視了法律維護農民權益這一功能。農民往往只把法律當成是制裁違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視了法律保障權利的功能。權利意識淡薄,主體意識模糊,缺乏維護民主權利,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識和實踐活動。不少農民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雖已知道,卻信守“民不與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虧是福”等傳統觀念,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敢抗爭,一味忍讓。四是法律在農村缺乏應有的權威。法治社會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法律卻沒有處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幾千年來的封建人治傳統已使權力至上的觀念在我國農村社會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現實生活中,我國農村地區呈現出明顯的泛權力狀態。在權大還是法大的價值取向上,廣大農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法律幾乎是沒有權威的。在農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遠遠大于尋找法律救濟的比重。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分析

  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們生活中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位置。經過四個五年普法宣傳教育,人們的法律意識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總體來講還十分淡薄,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很大差距。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文化素質低下,影響其法律素質的提高。由于傳統和現實原因相互交織,我國農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為7、7年,而城市為12.2年。而在筆者的調查過程中,發現現在農村40歲以上的人群學歷在高中以下的占86%,而大學畢業的很少。另據有關報載,目前,我國文盲絕對數高達8507萬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農村。農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響到其學法、知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實際效果,進而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

  二是傳統思想的影響。眾所周知,我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儒家政治文化觀念根深蒂固。雖然自新文化運動和“五四”運動以后,西方的民主科學思想逐漸傳人并影響國民的觀念和生活,但直到現在,在我國農村地區受封建思想的影響仍然十分深重。一方面,由于人們仍主要生活在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社會關系中,傳統的“無訟”、“和為貴”思想及家族意識等仍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態度。遇到矛盾糾紛時,或忍氣吞聲,或依靠有威望的長者或村干部依鄉規民約來解決。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訴諸于法的,法律在百姓心中占據著很不起眼的位置。另一方面,受“權力本位”思想的影響,不少農村基層干部法制觀念淡薄,頭腦中“人治”思想作祟,認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卻不受法律的約束,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權代法。這種現象進一步加劇了農民對法律價值的非認同感。

  三是農業立法的相對滯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先后頒布了一系列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我國農村建設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總的來講,農業立法還相對滯后,立法質量不高,層次較低,很多規范原則性太強,配套法律法規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農業立法中重行政管理輕權利保護的傾向仍很嚴重,立法無法充分反映農民的利益。而法律要被人們自覺遵行,必須使主體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達自身需求為前提的。這樣的農業立法現狀必然會妨礙農民對法的作用的正確認識,難以產生對法的信賴心理,這也是我國農村社會法律價值感無法得到認同的重要原因。

  四是法律在農村的實施情況較差。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農村良好的執法、守法、崇法環境密切相關。由于封建法制傳統中“行政兼司法”體制的影響,農民在碰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這不僅使司法獨立的實現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農民不相信法院,無意訴諸法律,卻對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充滿憧憬。而農村的行政執法情況又如何呢?部分基層執法人員素質低下,農村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農村中以權代法、以勢亂法、執法違法的現象還普遍存在。鄉村執法者的這些形象和執法行為必然削弱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們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五是農村普法工作較為薄弱。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與政府的法制宣傳教育有著直接關系。雖然已實施了四個五年普法計劃,但總的來講,我國普法宣傳工作收效甚微。特別是農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普法宣傳,只是簡單地發放普法法律法規選編,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較為單一。法制宣傳中較注重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灌輸,忽視人們對法律權利的認識,注重實體法,而不重視體現法律正義的程序法等等,這勢必使農民對法律產生厭倦的心理,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

  三、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途徑

  (一)發展農村教育事業,提高農民文化素質

  如前所述,文化素質低下是影響農民法律意識提高的重要因素,而文化素質與受教育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發展農村教育,提高廣大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是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發展農村教育首先應該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當前,農村教育資金不足,大部分的.教育資金投入在城市,而農村則是少之又少。據有關部門統計,擁有總人口數70%的農村,卻只有10%的學校;農村適齡兒童的入學率只有80%,而城鎮達99%;農業勞動者中的文盲占全國文盲總數的94%,而且每年以200萬人的速度增加。針對這種情況,加大農村教育投入勢在必行。近年來,農村義務教育問題已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并出臺了一系列有關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政策。只有政府高度重視,教育投入增加了,農村的義務教育才能有較大發展。農民的文化素質才能得到提高,法律意識的提高才有了基礎。

  (二)加強農村立法工作。健全適應新農村發展要求的農業法律體系

  立法是法律運行的前提和起點,依法治農首先要有良法可依,提高農民法律意識,也必須先有良法可信。針對目前我國農業立法方面的不足,加強農業立法工作,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必要舉措。加強農業立法,首先,應對已有的農業法律法規進行清理,對不適用的法律法規加以廢止或修訂,對一些過于原則性的法律法規應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針對一些立法過程中的盲區,及時制定出臺新的法律法規,使農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夠有法可依。其次,農業立法應改變過去重管理輕權利保護的傾向,切實反映和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只有想農民之所想、急農民之所急的法律,才能使農民對法律的關注從被動接受到主動需求。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當民眾從現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歸屬感時,就會對法律充滿信任、尊重,覺得自己有法律人格,他就會自覺守法、忠心擁護法乃至以身捍衛法。而當民眾從法律那得到的只有壓抑、恐懼、冤屈、暴力、顯然的不公平,他又怎會信任、自覺服從并且忠心擁護與他的利益相悖的法律條文或命令呢?”最后,農業立法應體現鄉情。在農業立法過程中可以學習和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但更要體現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在進行農業立法的時候,既要考慮到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相對落后的現實,又要尊重那些已經存在并長期影響老百姓生活的習俗、習慣等“民間法”,考慮到農村的鄉情鄉俗;否則,一味強行將現代法律制度引入鄉土社會,可能適得其反,引起農民的反感。正所謂:“不觀時俗不察國本,則其法立而民亂,事劇而功寡。”因此,在進行農業立法時,應深入農村,進行調查。

  (三)加強農村執法工作,提高法律運行成效,樹立法律的權威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制定出來后能否發揮其作用,樹立法律的權威性,并得到老百姓的信任,關鍵在于法律能否在現實生活中得到貫徹執行。法的執行決定著人們能否通過此過程得到法的公平正義的價值體驗,而價值體驗的狀況又直接影響到人們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的形成。因此,加強農村執法工作,提高法律運行的成效,就可以為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針對目前法律在我國農村的實施現狀,要提高法律的實施效果,首先要深化農村的司法改革。由于傳統的“厭訟”思想和現實因素的影響,鄉土社會的司法狀況令人堪憂。鑒于這種情況,必須進一步完善涉農案件的審判和監督機制,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本著方便農民訴訟的原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簡化立案程序,減免訴訟費用,加強法律服務,縮短辦案期限,加大執行力度,強化審判監督,公正妥善地解決各種涉農案件和糾紛,使農民從司法活動中得到實惠,從而從內心認同法律,樹立起對法律地信仰。其次,要進一步完善農村的行政執法工作。法治的真正含義是各級政府官員依法行政,依法治農首先要依法治官。因此要加強農村的行政執法工作,首要的是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農村行政執法隊伍,塑造良好的執法形象。為此要加強農村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政治素質和法律素質的培訓和考核。最后,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執法機制,加強農村執法監督機制,保證農村執法工作順利實施,促進執法公正和執法為民,使農民在良好的執法環境和氛圍中認識到法律的價值,體會到知法、守法的好處,逐步樹立起對法的好感和信任。

  (四)創新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強農村普法工作的實效性

  普法是法治的基礎,普法教育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基礎性工程。經過多年的普法宣傳,農村法制建設和農民的法律意識有了一定的進步,但由于普法工作實效性較差,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相比,還存在差距和不足。因此,要創新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強普法的實效性。加強和改進農村普法工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普法內容要創新。普法內容要突出重點,加大與農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力度。法制宣傳不能僅僅停留在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上,更重要的是要讓老百姓理解各種涉農法律法規的本意和精神實質,特別是要讓老百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后的救濟辦法。從而維護其合法權益。二是普法對象要有突出。首先要突出對基層農村干部的法制教育。農村干部直接同農民打交道,他們能否嚴格依法辦事,直接關系到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響到農民對法律功能和價值的評判。因此要加強農村基層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樹立起依法辦事、依法治農的觀念,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農村各項事務。可集中對農村基層干部進行法制培訓,嚴格考核,并以此作為選拔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其次要抓好農村在校學生的普法教育。孩子是農村的未來,是新農村建設未來的依靠力量,法制教育要從小抓起,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農民的法律素質。要充分發揮學校的主陣地作用,將普法教育納入學校思想品德和政治課教學。三是普法的方式方法要創新。現行的法制宣傳仍然是一種政府主動策劃實施,農民被動接受的模式,方法單一,流于形式,鮮活度不夠,不易為廣大農民群眾理解和接受,效果不明顯。因此要改進和創新農村普法的方式方法,增強農村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一方面要結合農民群眾文化素質較低、認知能力有限的實際情況,在法制教育中改變單一的說教方式,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說法、在農貿集市設立法律咨詢點以及法制文藝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使農民群眾在寓教于樂中增強法制觀念,在潛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識。這樣才不至于使“送法下鄉”變成簡單的“送書下鄉”。另一方面,要多渠道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宣傳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介覆蓋面廣、滲透力強、傳播速度快的優勢,進行農村普法工作。只有增強農村普法工作的針對性,不斷拓展普法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才能增強農村普法工作的實效,真正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報告3

  調查對象:村民、村干部及個體經商戶

  調查目的:了解農村普法現狀,找出解決辦法。

  調查方法:問卷調查、現場訪談

  調查地點:侯寨鄉所轄四個行政村

  調查時間:20xx年10月11日-11月20日

  前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全社會范圍內開展了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與過去相比,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眾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識,對如何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等有關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開始有了依法辦事、依法治理的覺悟,人們的法制觀念初步形成。但是,這些成績與現代法治國家的要求仍有相當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識仍然處在較低水平。特別是是當前本土的農民法律意識,亟待認真分析和總結。

  調研中發現問題及解決辦法:當代中國,仍然是一個有著9億農民的比較典型的農業國家,塑造當代中國農民的現代法律意識,推進其現代化進程,是社會主義事業,特別是實現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程。

  關于權利意識的調查:

  公民意識說到底是一種權利意識──政治權利意識。

  問卷中設計了三個問題,以人身權為視角考察了村民們對自身權利的認知程度,回答情況見表1:

  第一個問題要求較高,它考察村民們是否意識到了“法無明文規定即可為”。完全意識到這一點的人數為約40%,對這一點比較模糊的也有約40%,有20%村民的理解與這條現代法治基本原則的內容恰好相反。看來村民權利意識不段提高的同時,還留有“義務法”傳統的烙印。

  第二個問題中,只有1%的村民選擇了“聽父母的”,這表明幾乎所有人已經意識到當事人擁有婚姻自主權,父母再也不能包辦子女的婚姻了。但66%的“看誰有道理”的答案也告訴我們:人情──這個傳統社會遺留的倫理因素在相當大的范圍內還影響著人們的思維方式。第三個問題表明絕大部分村民贊同“男女是平等的”。但約16%“各家情況不一樣”的答案又一次提醒我們“人情”這個因素的重要。雖然“人情”不必然與“國法”相沖突,但不能排除沖突的可能性,好在我們的調查中沒有發現種情況。

  在遇到糾紛或麻煩時,農民們首先想到的解決方式一般不會用法律來解決,法律方式往往是他們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招。他們經常選擇的解決方式往往是找家族內或是村內有威望的人調解。如果糾紛再大一些,就會去找村干部解決。在遇到糾紛時選擇通過民間調解方式和通過行政方式解決的農民遠遠多于選擇通過法律來解決的。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來維護自身的權利不受侵害在農民的意識中仍然是一片陌生的領域。總之,不到萬不得已,農民們一般不會直接選擇通過法律方式來解決糾紛。相較法律而言,它們似乎更相信人的力量,只要通過人與人之間的協調可以解決的事情就沒有必要去通過法律解決。而且他們相不相信法律還另當別論。

  當權利與權利發生沖突時,農民們會毫不猶豫的保衛自己的權利。那么,當權利與權力發生沖突時呢?我們的問卷中還有這樣的問題,表2是村民們給出的回答:上面的分析告訴我們農民的政治權利意識總體較底,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那么,農民的權利意識的其他方面的狀況又如何呢?

  關于訴訟意識的調查:“沒有救濟便沒有權利。”在現代社會,訴訟是救濟權利、解決糾紛的最正規途徑。而在傳統社會,人們習慣于一種“無訟”的社會生活,把到司法機構打官司的人視為“敗類”,而把司法機構視為破壞既定和諧的不祥之物,是“一個包庇作惡的機構”。可見,人們對訴訟的認知度、評價度、參與度是反映其法律意識的重要方面。我們的問卷中有這樣的問題,表3是回答情況:

  從表中可以看出,侯寨鄉的農民,已經不認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了,有90%的人認為這是“正常的”和“值得鼓勵的”。同時,70%以上的人認為“打贏官司主要靠自己請求合理合法”,這表明了他們對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利的信任。二三兩個問題表明在知識層面上,大多數村民對通過訴訟可以解決問題的范圍以及刑事案件不能私了是比較了解的。但只有48.1%的人認為親友之間借錢需要寫欠條,這表明村民們保留證據的意識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絕大多數糾紛在非訟程序中得以解決的事實也是侯寨鄉農民對訴訟參與度不高的原因。一般民事糾紛在訴訟開始之前,要經歷基層調解(村調解主任或村長的調解)、鎮調解(法律服務所或綜合治理、調解委員會領導小組的'調解)、法院庭外調解三個調解過程。越溪鎮法律服務所的'老張不無自豪的告訴我們:去年他處理糾紛26起,只有3起最后鬧上了法庭。看來,幾千年傳統文化烙印在中國人心靈深處的“息訟”觀念,就連這位有著法律大專文憑的法律工作者也不能從骨子里徹底拋棄。

  總結:

  目前,農村接受法律知識的渠道還較單一,法律知識面還較窄,主動學習法律知識的人還較少,而其中中年人居多,而年輕人、老年人占較低的比例,農村普法的形式還停留在集市上的宣傳單。上述情況表明,要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必須多管齊下,既要政府主動安排,還要民間的積極組織,既要農民主動去學,還要以案說法,通過多種形式使農民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到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用法律知識武裝大腦,既要使農民養成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又要使其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公共意識。因此,我們不僅要大力實施普法下村,還要使其成為一項制度加以落實。

  農民法律知識的欠缺是導致農民法律意識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所以農民們才會對法律有很多的不解與迷惑。也導致了他們不信法、不用法。如此一來,便形成了很嚴重的惡性循環:由于不懂法而不用法,越不用法則更加導致了農民不去學法,不去了解法。農民對于法律知識了解的有限性,即使有所了解也只是停留在很膚淺的層面上,甚至根本了解的就是錯誤的信息。要在農村全面實行法治,必須將現代法律意識的培養、法治精神之建立,作為農村法治工作的重要環節。

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報告4

  一、調查時間:

  20xx年7月10日至8月25日

  二、調查地點:

  大壩鄉沙廟村二隊

  三:調查對象:

  大壩鄉沙廟村經常外出打工的農民

  四、調查目的:

  了解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了解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五、調查方式:

  采用收集材料、電話、面談等方式進行調查。

  前言:農民工是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大量進城務工的農民成為縮小城鄉差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農民工法律素質較低,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一問題,我在20xx年7月10日至8月25日,在大壩鄉沙廟村的農民工中進行了一次深入的調查。這份調查涉及到該村200人,年齡涵蓋18歲至55歲之間,有效答卷143份。

  通過調查了解到,外出的農民工在外主要從事建筑業、餐飲服務、批發零售、車輛修理、工廠干臨時工等行業。

  (一)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

  調查顯示,電視、廣播、報刊、雜志這些傳統媒體是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和手段,占到了被調查人數的54.64%;通過法制宣傳櫥窗獲取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占到了總數的25.24%;以互聯網為載體獲得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只占到了總數的1.6%。

  在有效解決法律問題途徑這一問題上,有66.51%的人選擇了依法解決,另外還有9.57%的人選擇了上訪,這說明大部分農民工有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利益的意識,而少部分把上訪作為解決問題的途徑,這也符合當前的社會實際。

  在農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體條件的問題上,有84.07%的`人選擇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調查者認為,當他們需要法律幫助時很方便或比較方便。

  (二)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農民工分布較廣、流動性大、居住分散、難以集中,這些特性給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特別是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比較薄弱,存在不少盲點。

  2、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沒有形成制度化和規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經費保障,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受到限制,宣傳形式單一,特別是對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沒有更好的辦法,這應該是今后法制宣傳工作的一個重點。

  4、個別單位和部門領導重視程度不夠,沒有把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擺在重要位置,也沒有將其列入年度普法計劃,致使此項工作開展的力度不大。

  5、工作發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單位對在農民工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認識不足,目前宣傳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較大的工廠等農民工較集中的企業,分散的個體商業、服務業、私營企業的法制宣傳工作比較薄弱。

  (三)當前亟需法律幫助的農民工群體及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問題

  調查中,62.44%的被調查者認為建筑工地農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幫助,在外經商人員占23.08%,這說明建筑工地農民工人員集中,有共性問題,最需要得到法律幫助。

  在農民工最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上,有43.72%的人認為是拖欠工資問題,另有24.02%及21.26%的人認為是勞動時間過長和用工單位待遇過低。

  (四)相應的解決措施

  1、建立健全領導機制,推動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議建立各職能部門組成農民工法制宣傳領導小組,形成例會制度,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把握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以引導農民工法制教育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發展。共同推進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2、將傳教育與法治實踐活動相結合,發揮媒體作用。一是普法部門要聯合相關單位定期開展“送法進企業”、“送法進鄉村”等活動,適時組織普法講師團巡回演講;二是整合社會資源,發揮法律專業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勵法律工作者在承接農民工法律服務時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倡導律師事務所自主為農民工舉辦各類法制講座;三是充分發揮調解組織及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將人民調解與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相結合,及時調處農民工因工傷、勞資、人身傷害等引發的各類矛盾,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四是組織農民工參與法律知識競賽、征文比賽、法制文藝匯演等活動;五是及時總結推廣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典型經驗,表彰先進,帶動后進,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農民工之中扎實、有成效地開展。

  3、抓好企業主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企業主是企業發展、運營的決策者,抓好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樹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關鍵。因此要重點加強企業主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使他們理解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意義,努力掌握憲法、基本法律以及規范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觀念,達到依法治企,誠信經營,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和市場經濟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內容上,要選擇一些實用并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金融、稅收、勞動社保等相關的法律;加強對企業主的法制宣傳工作,積極引導企業主遵紀守法、依法決策、依法經營。

  4、進一步抓好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聘用誰負責”的原則,將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融入社會治安、勞動用工、計劃生育、衛生管理于一體的管理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相關的部門和相應的用工單位中。在教育內容上,選擇與其工作生活相關,以及維護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訴訟法基本知識;勞動部門在用工單位招聘人員時要把好就業前的培訓關,在崗前培訓時組織學習《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用工單位也要將法律學習融入各項業務培訓活動中,如經營培訓、管理培訓、市場培訓、使農民工在接受業務培訓過程中接受法律知識,使農民工掌握與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知曉解決法律問題、尋求法律幫助的渠道和方法。滿足農民工的學法需求。同時,做好農民工的維權工作,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在調查中發現,農民工的法律水平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比較大。在以后的工作中,應定期舉辦“法律進工地”活動,宣傳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使普法教育經常化。建立工地民調組織,積極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加大法律知識覆蓋面,在勞動法、民事法律法規等傳統內容上加大與農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貼近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在用工單位勞動時間過長及待遇過低等問題上,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強對農民工合法討要拖欠工資的宣傳教育之外,還要加大對用工單位的宣傳教育,提高用工單位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通過對此次農民工的法律知識的調查,參看調查數據,我認為整個情況暫不嚴重,在確保農民工就業與增收不受影響,促進現代農業和打工經濟的發展的同時,加快新農村建設。同時這是我們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過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問題,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穩妥解決,促進我縣的經濟、社會持續較快發展。

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報告5

  調查時間:20xx年3月。

  調查地點:農村、鄉鎮、就業辦事處等地方。

  調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電話、網聊、面談等方式進行調查。 調查目的:了解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深入剖析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前言:農民工是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大量進城務工的農民成為縮小城鄉差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農民工法律素質普遍較低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一問題我對清澗縣的農民工進行了一次深入的調查。

  通過調查清澗縣外出的農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業、餐飲服務、批發零售、車輛修理、輕工業等行業。

  一、 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

  調查顯示電視、廣播、報刊、雜志這些傳統媒體仍然是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和手段,占到了被調查人數的54.64%。通過法制宣傳櫥窗獲取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占到了總數的25.24%,以互聯網為載體獲得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只占到了總數的1.6%。

  在農民工認為在哪里咨詢法律問題比較可靠這一問題上,有48%的人選擇了政府相關部門,44%的人選擇了法律服務所,33%的人選擇了律師事務所,還有13.5%的人選擇了熟人介紹。

  在有效解決法律問題途徑這一項目上,有66.51%的人選擇了依法解決,另外還有9.57%的人選擇了上訪,這說明大部分農民工已有了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識,而少部分把上訪作為解決問題的途徑,這也符合當前社會的實際。

  在農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體條件的問題上,有84.07%的人選擇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調查者認為,當他們需要法律幫助時很方便或比較方便。此外還有89.84%的農民工認為他們能夠或有時能在社區獲得法律幫助。

  二、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農民工分布較廣、流動性大、居住分散、難以集中這些特性給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特別是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比較薄弱,存在不少盲點。

  2、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還處在初始和嘗試階段,沒有形成制度化和規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經費保障,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觀因素,造成宣傳形式單一,特別是對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沒有更好的辦法,不斷探索新形勢下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將是今后一個時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一個重點。

  4、個別單位和部門領導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到位,沒有將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也沒有將其列入年度普法計劃,致使此項工作開展的力度不大。

  5、農民工的文化素質普遍偏低,教育對象文化程度參差不齊這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宣傳效果。

  6、雖然建立了目標責任,但各部門的工作力度不盡相同,因此,在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加強各部門密切配合、總結推廣經驗等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發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單位對在農民工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認識不足,熱情不高,目前宣傳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規模較大的工廠等農民工較集中的企業,分散在個體商業、服務業、私營企業的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比較薄弱。

  三、當前急需法律幫助的農民工群體及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問題

  調查中,62.44%的被調查者認為建筑工地農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幫助,在外經商人員占23.08%,這說明建筑工地農民工人員較集中,有些共性問題最需要得到法律幫助。

  在農民工最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上,有43.72%的人認為是拖欠工資問題,另有24.02%及21.26%的人認為是勞動時間過長和用工單位待遇過低。

  四、相應的解決措施

  1、建立健全領導機制,推動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機制,實現對轄區內農民工的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協調。形成政府指導、法制宣傳教育部門協調、各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各企業保證落實的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的格局。建議建立各職能部門組成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形成例會制度,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討,把握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探求開展工作的新機制、

  新途徑。協調解決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出現的問題,注重開展對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系統化和規范化的理論研究,以引導農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發展。普法主管部門負責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對每一時期的具體工作制定方案,協調、督促和檢查。要加強對本轄內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協調、督促和檢查,共同推進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層級負責、上下聯動的工作網絡。

  2、將法制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活動相結合,積極營造氛圍,發揮媒體作用。一是普法部門要聯合各相關職能部門定期開展“送法進企業”、“送法進鄉村”等活動,適時組織普法講師團巡回進行法制演講。二是注重整合社會資源,充分發揮法律專業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勵法律職業工作者在承接農民工法律服務時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倡導律師事務所自主為農民工舉辦各種類型的法制講座。三是充分發揮各級調解組織及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將人民調解與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相結合,及時調處農民工因工傷、勞資、人身傷害等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四是組織農民工積極參與法律知識競賽、征文比賽、法制文藝匯演、學法考試等活動。五是及時總結推廣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典型經驗,表彰先進,帶動后進,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農民工之中扎實、有成效地開展。

  3、充分發揮企業的自身資源優勢,營造學法用法氛圍。企業自身要發揮內部黨、團、工會組織的作用,加強企業內部普法的組織領導,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普法宣傳,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促進企業健康發展。要建立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制教育培訓制度,制定企業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標、定人員、定形式、定內容、定時間,統一培訓后進一步進行考試的制度。同時制定培訓細則、學法制度、簽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證企業法制教育培訓工作真正落到實處。要依靠和發揮企業自身的`宣傳資源,利用已有的墻報、專欄、展板、內部刊物、內部網絡開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學法、講法的氛圍。努力探索依托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室、調解組織促進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企業內部的法制部門,以及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在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業工會維權制度,通過職代會,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把評選“學法先進”同評選“名牌員工”、“守法員工”“優秀農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動結合起來,激勵廣大農民工自覺學法用法,不斷奮發向上。

  4、重點抓好企業主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企業主是企業發展、運營的決策者,抓好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樹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關鍵。因此要重點加強企業主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使他們深入理解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意義,努力掌握憲法、基本法律以及規范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誠實信用、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觀念,并輻射影響到在企業內的農民工,達到依法治企誠信、經營、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和市場經濟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內容上,要選擇一些實用并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流通、金融、稅收、勞動社保,以及與市場經濟規則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組織一些質量較高,有一定層次的集中培訓或專業法講座。同時,鼓勵自學和積極參加政府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在組織方法上,由普法主管部門具體協調,行業協會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各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與政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企業主的法制宣傳工作,積極引導企業主遵紀守法、依法決策、依法經營。

  5、進一步抓好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 “誰聘用誰負責”的原則。將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融入社會治安、勞動用工、計劃生育、衛生管理于一體的管理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相關的部門和相應的用工單位中。在教育內容上,選擇與其工作生活相關,以及維護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訴訟法基本知識。在教育形式和組織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靈活多樣。要抓好農民工的法律培訓工作。勞動部門在用工單位招聘人員時要把好就業前的培訓關,在崗前培訓時組織學習《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用工單位也要將法律學習融入各項業務培訓活動中,如經營培訓、管理培訓、市場培訓、策劃培訓,使農民工在接受業務培訓過程中逐步接受法律知識,使農民工掌握與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知曉解決法律問題、尋求法律幫助的渠道和方法。滿足農民工的學法需求。同時,做好農民工的維權工作,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經過本次調查,我們發現,農民工群體的法律素質水平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還比較大。在今后的“六五”普法工作中,應定期舉辦“法律進工地”活動。宣傳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使普法教育經常化、多樣化。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司法行政職能,簡化程序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工地民調組織,法律宣傳與法律服務相結合,積極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理性表達利益訴求。

  針對農民工法律知識需求量大的特點,在對農民工普法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知識覆蓋面,在過去的勞動法、民事法律法規等傳統普法內容上加大與農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貼近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由于用工單位勞動時間過長及待遇過低等問題已開始凸現,今后的工作一方面要繼續加強對農民工合理合法討要拖欠工資的宣傳教育之外。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對用工單位的宣傳教育,提高用工單位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通過對返鄉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宣傳工作的調查,綜合清澗縣的情況,參看調查數據,我認為整個情況暫不嚴重。但可能會隨著金融危機的影響深化而趨向嚴重,不可掉以輕心,必須積極應對。我們要看到這是挑戰與機遇并存的新情況,要努力變不利為有利,化危機為轉機,確保農民工就業與增收不受影響,并借此促進現代農業和打工經濟的發展,加快新農村建設。同時這是我們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過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問題,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穩妥解決、促進我縣的經濟、社會持續較快發展。

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報告6

  第一章調查的主要說明

  1.1調查項目背景

  調查當前中國農民法律意識的一般情況及其特征,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必要性及其方法,最后就農民相對落后的法律意識與當前法律的沖突等提出一些建議。農民法律意識狀況任何是衡量農村法制建設的重要標志。本次調查報告以河源地區農民為調查對象。通過調查,分析該地區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以利于提出了推進農村法制化進程的思路,為解決“三農”問題構建良好的法律環境。

  1.2調查目的

  在遇到糾紛或麻煩時,農民們首先想到的解決方式一般不會用法律來解決,法律方式往往是他們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招。他們經常選擇的解決方式往往是找家族內或是村內有威望的人調解。如果糾紛再大一些,就會去找村干部解決。在遇到糾紛時選擇通過民間調解方式和通過行政方式解決的農民遠遠多于選擇通過法律來解決的。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來維護自身的權利不受侵害在農民的意識中仍然是一片陌生的領域。總之,不到萬不得已,農民們一般不會直接選擇通過法律方式來解決糾紛。相較法律而言,它們似乎更相信人的力量,只要通過人與人之間的協調可以解決的事情就沒有必要去通過法律解決。而且他們相不相信法律還另當別論。

  全社會要樹立信仰法律的良好氛圍。按照著名法學家蘇力的觀點,信仰法律并不是一個只要下決心信仰就能信仰的,而是體現為一個過程,或者說是在一系列社會活動、經驗、感受之中而達到的“皈依”。我們不能僅僅靠論辯、靠灌輸“法律必須信仰”,“對法律應多些尊重、多些崇拜”,而使人們信仰法律,而必須以實際的法律運作使他們感受到“還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具體到農民的法律意識,決不是靠法律的嚴酷與冷峻,也不是靠外力的強迫、壓制與威脅。它們只能使村民產生敬畏感,關鍵是我們的農村、農業立法要體現農民的情感,維護農民的利益。“法律只要不以民情為基礎,就總要處于不穩定的狀態。”

  要使普法下村成為一項制度予以貫徹執行。目前,農村接受法律知識的渠道還較單一,法律知識面還較窄,主動學習法律知識的人還較少,而其中中年人居多,而年輕人、老年人占較低的比例,農村普法的形式還停留在集市上的宣傳單。上述情況表明,要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必須多管齊下,既要政府主動安排,還要民間的積極組織,既要農民主動去學,還要以案說法,通過多種形式使農民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到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用法律知識武裝大腦,既要使農民養成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又要使其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公共意識。因此,我們不僅要大力實施普法下村,還要使其成為一項制度加以落實。

  1.3調查范圍與方法

  (一)抽樣范圍

  本次調查針對本區農村各年齡人口,被調查的對象主要為我身邊的朋友,家庭,同事,村民等進行調查。

  (二)抽樣方式調查方法農民法律意識問卷調查采取了簡單隨機抽樣方式。

  農民法律意識問卷采取了留置問卷、個別訪談的調查方式。

  調查表(見第14頁)

  第二章農民法律意識調查報告

  2.1引言

  農民法律意識是指農民對法律的思想、觀點、知識、心理的總稱。農民法律意識的狀況體現為農民學習、理解、掌握和遵守的心理狀態和行動。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法制化進程的加強,廣大農民對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認識愈來愈明確,整體法律意識普遍提高。但我們也應該看到,盡管法制建設在農村中收到許多成效,但這與依法治國和徹底解決“三農”問題的要求還有較大距離,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問題還相當嚴重。據媒體先后報道:在河源市某村的村委會換屆中,有的村民以10元的單價出賣自己的選票;在白水縣有個別果農因討不回果款而自尋短見;在龍川縣有兩位農村婦女撿到一萬二千元現金,因分配不公而跑到鄉派出所要求明斷的。凡此種種事實,都暴露了農民在法律意識上的欠缺,這已成為制約農村法制化建設和經濟發展的瓶頸,是影響黨和國家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難題之一。

  2.2農民法律意識現狀及分析

  農民的法律意識問題一直是法律界和各級政府高度重視的熱點之一。為了切實了解當前農民法律意識的狀態,研究農村法制化進程中的難題,我于20xx年1月對河源地區進行了農民法律意識專項調查。調查問卷以法律常識為主,設置了16個基本問題,主要調查農民對法律性質,法律維權的途徑,以及對一些基本法律現象的看法。本次調查有以下特點:

  1.調查問卷的題目設計簡單明了,符合農民的實際。

  2.參加調查時走街串巷,深入田間地頭,深入農民家中,獲得的資料信息可靠,聽到了農民朋友真實的訴說和心聲。

  3.參加調查的學生走遍了5個縣市,深入到50多個村莊,接觸了200多位農民,調查的覆蓋面較廣。

  4.調查的策劃和安排始終在教師的指導下進行,整個調查過程有始有終,成效顯著,調查結論對當前解決“三農”問題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本次調查共發出問卷200份,收回有效問卷195份。通過統計分析,我們認為當前農民法律意識的基本現狀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廣大農民對法律的需要非常強烈,急需學會用法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每一種社會現象產生都和社會的需要分不開的,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也不例外,其產生以后也是為一定社會生活服務的,評價一個法律部門的實際價值關鍵在于它是否為社會所需要。調查農民法律意識現狀必須了解農民對法律需要的程度,為了此問題的調查,我們設置了兩個調查內容:

  調查內容一:你認為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法律?統計結果:近60%的人認為很需要,22.5%的人認為需要,還有13%的人認為不需要,約4.5%的人認為無所謂。

  調查內容二:你認為農民最需要了解什么法律?統計結果:12%的農民認為需要民法,5%的人認為需要合同法,約6%的.人認為需要刑法,約13%的人則選婚姻法,近70%的人認為都需要。

  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隨著市場經濟的引入,廣大農民在日常生活和經濟活動中迫切需要法律知識,大多數農民已認識到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認識到日常生活與法的關系,他們渴望了解各種法律,渴望用法律解決日常生活的各種糾紛。出現這一可喜變化的原因有:一是中央和各級政府多年來普及法律、宣傳法律的結果,使法律基本深入人心;二是農村改革使農民接觸和碰到許多復雜問題,使他們體會到必須有大家共同遵從的“游戲規則”,法律便是最重要的規則之一;三是隨著公眾媒體的普及,農民朋友的視野也不斷開闊,他們也能看到和聽到外面的世界,從這中間也感覺到法律在人們生活中的公正和權威。這種現象表明,我國農民對于法律的不再是一種茫然,不再是認為法律可有可無。

  2.現實中農民對法律知之甚少,法律意識現狀令人擔憂。從以上的調查中,我們知道法律已經成為農民迫切需要,但現實中農民對法律了解的程度確實不入人意,很難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很難正確地在生產生活中運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以致在實際中陷入認識的誤區和行動的困境。

  調查內容三:法律的職能是什么?統計結果:53.2%的人認為是打擊犯罪;30%的人認為是保護人民;16.8%的人認為是其它。

  調查內容四:你認為現實生活中最嚴重的犯罪是什么?統計結果:62.1%回答殺人,7.6%的人回答販毒,27.5%回答是貪污、受賄,2.8%認為是其它。

  調查內容五:你認為誰最應該守法?統計結果:33.6%的人回答是干部;27.6%的人選擇黨員;33.3%的人選擇公民,6.4%的人選擇大學生、軍人。

  調查內容六:當你的親人犯罪后,下面哪個做法是你選擇的?統計結果:7.4%回答檢舉揭發,1.6%回答幫助其趕快離開,73.9%回答勸其自首,7.1%回答任其自然。

  調查內容七:你認為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之后是否是合法的夫妻?統計結果:43.2%回答是,56.8%回答不是。

  從調查結果看,農民對法律的職能認識還不到位,有相當一部分簡單認為法律就是打擊犯罪,這只看到了法律懲罰性的一面,而對保護人民的本質屬性還認識不清。大多數農民對于守法的主體認識模糊。在調查中,一些農民朋友講:“領導干部手中有權有勢,應該帶頭守法,”這話有一定的道理,但并完全正確,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守法應該平等,不存在誰先誰后的問題。對于最嚴重犯罪的回答,雖然有62.1%的人回答的殺人,但是,他們判斷的標準只是靠道德和人之常情,而不是現行的法律,他們也沒有認識到販毒,貪污、受賄給社會和人們帶來的更大的危害。至于親人犯罪該采取什么辦法和合法夫妻是否要結婚證的問題,農民存在的糊涂觀念和錯誤做法主要還是受落后愚昧觀念的影響。

  農民法律意識淡薄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也和政府沒有深入地宣傳、推行法律有很大的關系。從19xx年以來,國家已經開展了4個普法的5年計劃,其成果是顯著的,但是對于農民來說,只是粗略了解了法律的作用和與切身利益相關的一些法律條款,但對于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的具體內容如何他們并不了解。在最基本的婚姻問題上,他們知道有婚姻法,但并不知其具體內容,甚至有些連最基本的結婚年齡的規定也不知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傳統的結婚儀式,就是合法夫妻。對于法律認識的誤差,導致在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他們很難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三.大多數農民對法、權關系認識有所偏差,法制觀念淡薄。中國兩千年的封建人治社會,使得“權力至上”的觀念在中國農村社會打下了深深的烙印。農村社會過去主要是靠權力(如長老權力、政府權力)來統治管理的,因而,法律對農村的較大介入,首先便要碰到權力的挑戰,要了解農民對法律的評價,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農民對法律與權力二者的態度。

  調查內容八:你認為權利與法律的關系如何?統計結果:約44.7%的人認為法大于權,21%的人認為權大于法,約32.3%的人認為權法并重,1%的人認為互不干涉。

  從調查結果來看,有部分農民對于權與法的關系有了正確的認識,但仍然有相當一部分人不能認識到權力是法律賦予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正確處理好權與法的關系問題是我國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方面。依法治國要求法律至上,但是,長期以來,由于人治思想和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廣大農民思想觀念中,權大于法的思想難以根除。這些問題不僅發生在一般的農民身上,更嚴重的是我們一些國家基層工作人員和村民自治委員會成員,根本不能依法行使權力,往往是以政代法、以權代法、以言代法。曾經發生過這么一件事,一個村的治保主任在處理一起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之一提出了相關法律依據,此治保主任竟聲稱:“什么是法,我就是法。”從這一實例足以可見,在民眾內心深處,法律遠遠不如權力在他們意識觀念中的地位。四.農民法律上的權利認識模糊,權利和義務意識較差。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調整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可以說,法律就是以為主體設定權利和義務為目的,從對于權利與義務的認識狀況,以及對于權利和義務的態度上,可以看出農民法律意識的狀況。

  調查內容九:你認為法律與權利的關系任何?統計結果:34.6%回答保障權利,32.7%回答限制權利,8.9%回答沒有關系,23.8%回答不知道。

  調查內容十:你認為揀了別人錢包要報酬做法如何?統計結果:83.4%的受調查認為不合理,13.2的認為合理不合法,沒有人認為是合理的。

  調查內容十一:社會生活中以下什么事最重要?統計結果:68%回答孝敬父母,27.1%回答撫養子女,4.9%回答其他,沒有人認為尊重權利和自由。

  從調查結果看,農民對法律和權利的關系認識較為模糊,有相當一部分人沒有把法律看作人們行使權利的保障,有的甚至錯誤地認為法律是對人權利的一種限制和剝奪。在實際生活中,他們還習慣于運用傳統的道德標準來判斷自己的行為正確與否。盡管他們對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種田納稅都有一定的認識,但還沒有上升到法律意義上,只是停留在一般的道德要求上。

  比如,在以往的村民自治選舉中,有部分農民并不能認識到選舉是自己的一項合法權利,不能很好正確地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利,使選舉過程往往受宗族和血緣、邦族或者黑惡勢力等因素的影響,導致選舉結果并不能達到真正實現村民自治的目的。不僅對于民主權利如此,對于其他的權利他們也不能正確的認識和行使。對于揀了別人錢包要報酬做法,他們有83.4%認為不合法,13.2%的認為合理不合法,沒有人認為是合理的。顯而易見,他們對于這一問題評判的標準完全是道德操縱下,并沒有人問及法律對它作出了什么樣的規定,自然不能依據法律規范此行為了。對于權利的認識尚且如此,在義務的認識上農民更加模糊。比如,在農民減負問題一直是我國目前農村問題的一個重點。但是,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中來看,農民合法的負擔并不是很多,但是,通過層層增加,到了具體的交費人身上就顯得難以承受,面對難以承受的費用,很少有農民對其收費的合理性提出質疑,只是在自己難以承受的時候請求能否緩交,他們并不了解法律對自己納稅義務作了那些規定。他們履行義務的標準日常生活中是道德,國家義務上是行政命令,不能對法律義務產生一個正確的認識,這樣就導致他們難以正確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維權意識淡漠,法律還沒有完全成為解決糾紛途徑的有效途徑。權利意識的模糊必將影響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能力減弱,致使有時遇到糾紛時并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途徑解決爭端,化解矛盾,保護自己。

  調查內容十二:當別人侵犯你的權利,你選擇什么方式保護自己?統計結果:31.6%回答起訴,6.3%回答報復,34.5%私下和解,26.3%公家調解,1.3%回答其他。

  調查內容十三:你認為被別人告上法庭如何?統計結果:42.2%回答丟人,31.8%回答正常,18.6%回答無所謂,5.4%回答其他。

  調查內容十四:你對私了有什么看法?統計結果:11.7%的農民認為合理,約11.2%的人認為不傷和氣,約27.5%的人認為難公平,約27.3%的人認為不影響名聲。

  從調查結果看,農民盡管對法律的作用有一定的認識,但真的在生活中出現了矛盾和糾紛,又不愿意到法院去打官司,有的寧愿去選擇“私了”來解決問題。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傳統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在農民心里形成一種“上法庭太丟人”的落后思想,總認為好人就不打官司;另外中國傳統文化的“吃虧”思想和“和為貴”思想還有一定市場,錯誤地認為寧可自己權益受點損失,也不愿傷害相互的和氣,求得相安無事。二是訴訟成本過高,農民難以承擔。訴訟成本不僅包括相關的訴訟費用,還包括時間上的耗費。從我國目前的訴訟制度來看,民事案件一般在6個月內結案,對于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當事人不愿意耗費過多是時間。加上社會上的不正風氣,使農民害怕打官司。在調查中有的農民說:“公檢法大蓋帽,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司難”的問題使農民不愿意或者不敢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有的選擇沉默,有的選擇私了,有的甚至選擇報復,做了對社會、對家人、對自己不可挽回的損失。

  3.農民獲得法律知識途徑少是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主要原因。

  調查內容十五:“對于報紙上公布的法律,你讀過嗎?”統計結果:64.2%的調查對象回答沒有讀過,還有11.4%的回答從來不讀,只有23%的回答有些讀過。

  調查內容十六:你了解法律的途徑是那種?統計結果:55.3%回答電視,18%回答報紙,12.4%回答政府執法,6.6%回答法院判決,7.3%回答其他。

  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服務于社會生活,那么,要讓法律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讓民眾

  2.3農民法律意識相對滯后的原因及提高對策

  2.3.1農民法律意識相對滯后的原因

  一、主觀原因:

  1、農民群眾本身文化素質相對偏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村民對于法律知識的接受水平。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更多的農村村民特別是農村青壯年涌入城市,而留守家中更多的是老人、婦女和小孩。而這樣的一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差,更甚者不識字的占據了絕大多數,他們不懂法律并且法律意識相當薄弱,所以這樣的農村村民較少參與普法活動。正是由于他們法律知識水平和法律意識都比較低,對法律缺乏信任感,從而不會應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

  2、鎮、村雖然都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機構,但法制宣傳作為一種“軟指標”做與不做在短時期也沒有明顯的效果。在一些村干部中,他們本身的法律知識就相當的薄弱,更別說讓其帶頭學法了。所以少數地方的農村法制宣傳教育還僅僅停留在表面的應付檢查上。

  二、客觀原因:

  1、封建文化思想在農民百姓腦中已根深蒂固。

  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廣大農民思想觀念中,權大于法的思想難以根除。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農民對國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強制性的一面,認為法律的主要職能是鎮壓,而相對忽略了法律同時還具有權利保護的一面。長期以來,就形成了政府的權利大于法律的思想認識。這種法律制度與封建文化思想之間的鴻溝,阻礙了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

  2、法制宣傳隊伍力量薄弱

  目前農村的普法工作主要依靠鄉(鎮)司法所進行。全國農村人口占據全國總人口的80%,如此龐大人口的法制宣傳任務,僅僅讓司法助理人員擔負,普法職能存在嚴重不足。以筆者所在縣司法局為例,全縣設立司法所共24個,共有專兼職司法助理員100人,他們不僅要完成司法行政的事務性工作,同時也是法制宣傳的主力軍,而該縣為農業大縣,總人口達93萬余人,力量明顯不足。所以基層普法工作人員往往身兼數職。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法律維權意識的薄弱現象,影響農民百姓對法律的深入了解。

  3、普法宣傳的形式單一,內容缺乏針對性。

  首先,農村普法的方法比較單一,大多時候還是采取橫幅、標語、黑板報、宣傳櫥窗、宣傳資料等形式進行。通過掛橫幅、貼標語進行宣傳,往往造成農民只知法律名稱而不知其內容。至于分發的宣傳資料,雖然內容詳細,但是受不同程度的文化影響他們不一定能夠理解。其次,內容缺乏針對性表現在,沒有對不同地區的農民百姓所需的法律知識進行認真的分類。比如,在工業發達的鄉鎮著重宣傳《企業法》、《勞動合同法》等;在涉及征地拆遷的地方著重宣傳《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在當地法律相對薄弱的地方宣傳《刑法》、《民法》、《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婚姻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等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法規。這樣一來才能調動農村村民的學習積極性,覺得學有所用。

  2.3.2對策研究

  1、提高農民文化素質,增強農民法律知識接受水平。

  如前所述,文化素質低下是影響農民法律意識提高的重要因素。提高廣大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是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首先應該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而對于農村教育的投入,首當其沖站在最前面的應該是政府部門的支持。只有當一個地方農村的教育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才可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法律知識的接受水平。

  2、建立健全領導機制,推動農民法制宣傳工作制度化。

  首先,搭建以基層司法所為主體,鄉鎮相關職能部本齊抓共管的第一層普法平臺。實現對轄區內農村村民的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協調,形成政府指導、基層司法所協調、各相關職能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的農民法制宣傳新格局;其次,搭建村(居)兩委干部為第二層普法平臺,嚴格實行村(居)兩委干部培訓制度,以發揮基層村(居)干部的組織帶動作用,不斷增強農村基層組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服務農民群眾的能力。“五五”普法期間,要爭取努力實現在每個行政村“兩委”干部中培養一名熟悉法律知識的兼職法制干部。再次,搭建當地優秀普法人員為第三層普法平臺,以其最能接近農村村民這一顯著特點,及時發現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以適應工作的新形式。逐步形成和完善層級負責、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

  2.3.3探討符合農村和農民特點的普法形式

  1、農村村民文化知識水平低下,特別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青壯年農民向城市的大量擁進,留守家中的老人、小孩、婦女對事物特別是對于法律的接受更是受到很大的限制。由此,對于這樣一批特殊的人群對于普法的形式應該有其特殊的要求。我們要充分認識枯燥的法律教條對他們來說沒有一點興趣,他們更容易接受的是生動、直觀的案例,特別是就發生在自己身邊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他們會更加的感興趣,從而調動其學習的積極性。

  2、打破以前普法宣傳的單一形式,有針對性進行法制宣傳

  在以往的法制宣傳中多采取橫幅、標語、黑板報、宣傳櫥窗、宣傳資料等形式進行。這樣的宣傳方式一是不夠形象生動,無法引起村民的興趣;二是受文化素質的影響不一定能夠看懂。首先,我們是否可以通過如快板說唱這樣一種幾千年文化傳承下的古老方式,生動明了的展現,相信農村村民中特別是老人更容易接受;又或者將法制宣傳以畫圖的形式,制作成年歷,這樣的宣傳資料特別具有適用性的同時也達到宣傳的目的;再者,將法制宣傳的內容以小品、歌舞的形式展現,顯得更加的直觀、生動。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在本世紀的頭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要實現這個目標,就必須切實解決好“三農”問題。而農民法律素質的提高它不僅是衡量農民素質的一個重要依據,也是衡量農民是否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保障自己權益,從而實現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依據。所以,必須從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入手,把農民法律意識教育作為一個中心工作來抓,切實加強農村經濟發展,才能真正實現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

  結論

  通過上述河源地區農民法律知識、法律評價和法律要求的分析,我認為,較之以前,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逐漸開放,農民法律意識的狀況有較大提高或增進的一面,農民對法律、法制的認識在不斷發展、深化,愈益趨于理解,認可和接受。但是也不宜作過高的估價,其種種不足是有目共睹。農民法律意識離人們的期望與社會發展的要求還相差甚遠,法律在農民心中還未獲應有的地位,未能在農民的生活中獲得現實的生命力,要實現依法治國的宏偉藍圖,我們必須從農民法律意識這個最根本的問題著手,作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努力提高廣大農民的文化教育水平,使他們能夠在較高的水平上認識到法制建設在保證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巨大作用;二是幫助農民通過各種渠道學習法律,掌握法律,使他們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并敢于同違法犯罪作斗爭;三是切實實行村民自治,使農民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態參與村級民主建設,以他們的實際行動推進基層民主化進程;四是各級政府部門要依法行政,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利益,使農民在實踐中體驗法律的公正和權威;五是要加大懲治腐敗的力度,特別是加強對公、檢、法、司部門的整頓和規范,使他們切實樹立“執法公正”、“執政為民”、“情系于民”的思想和作風,讓農民真正把法律作為為自己的靠山。同時我們必須有效發揮電視、報紙等媒體的作用,用各種喜聞樂見的形式,吸引農民把法律學習法律,掌握法律,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農問題是我國目前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農村、農業、農民的發展問題直接關系著國家的整體發展,農民素質的提高關系著整個民族素質的發展。法律素質是農民素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它不僅是衡量農民素質的一個重要依據,也是衡量國家法制建設的成就的重要依據。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人口占總人口的80%以上,要提高國民整體的法律素質,必須從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入手,把農民法律意識教育作為法制建設的一個中心工作來抓,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的宏偉藍圖。

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報告7

  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村的現代化法治進程直接影響了我國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而現實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落后,農民多數法律意識淡薄,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化國家這一歷史性命題面前,農民的法律意識無庸諱言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從總體上講,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現狀是以淡漠為其表象特征的。

  一.農民法律意識淡薄

  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法律,嚴格依法辦事。然而,在廣大的農村地區,法律卻沒有處于至上的位置。人們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依然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決問題,農村秩序的型構與維持所需要的具體素材是長期的鄉間生活所供給的,諸如“族外交涉”、“差序格局”和“愛有等差”,除非萬不得已,它一般不會主動邀請國家正式法律的介入。

  與輕法意識“相映成趣”的是,在農民心中既“輕法”又“畏法”。這不能不說與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密切相關。眾所周知,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法律的刑罰化,成為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最鮮明特色。這種傳統法律文化反映到人們的意識觀念上,導致了對法律的狹隘認識。時至今日,仍有老百姓把“被告”視為“罪犯”的同義語,而國家倡導法治,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過法治,實現權利,而是想到“嚴打”,要“從重、從快、從嚴”,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人們對苛刑的畏懼心理。

  “知足者長樂,能忍者自安”是我國廣大農民的生活格言。在他們看來,遭遇不幸怨不得別人,而是自己的命苦。訴訟是道德敗壞的表現,為好人所不恥。雖然,改革開放以來,人們訴訟觀念已經有了很大變化,越來越多的人已經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遇到糾紛逐漸傾向于訴諸法庭。但是,仍然有相當多的人缺乏訴求意識,缺乏尋求法律救濟的主動性。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他們也會采用“和為貴、忍為上”的方式來處理,寧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會主動自覺地尋求法律的保護。

  二、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途徑

  1.調查顯示,電視、廣播、報刊、雜志這些傳統媒體仍然是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和手段,占到了被調查人數的75%;通過法制宣傳櫥窗獲取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占到了總數的15. %;以互聯網為載體獲得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只占到了總數的10%。

  通過觀看電視節目,可以獲得與自己的生活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各種信息,及時把握環境的變化。監測環境是人們觀看新聞節目的主要動機,但其他類型的節目也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滿足人們的這種信息需求,如收看家庭電視劇同樣能夠使人們感受到社會生活狀況及其變化。現在社會上普遍關注的問題仍然是農民工權益的問題。由于法律意識的缺乏,使得一些農民工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并不知道自己應該怎樣維護。無論是討薪、合同的簽訂還是職業病的治療上,農民工單薄的法律意識在面對這些問題上都顯得蒼白無力。但由于近些年來,這類法律報道的增多,我們可喜的發現類似這樣的事件發生的沒

  有以前這樣多,國家不斷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保護工作,而農民也在大眾傳播中不斷豐富自己,漸漸走上自己的維權之路。

  2.提高執法者的素質,杜絕執法者在農村執法中徇私枉法、違法執法、濫用執法權等現象。這些現象對農民正確樹立法律意識有極大的危害。經過長期艱難的普法教育使農民形成的對法律的正確認識及信任,往往會因為一些錯誤處理或枉法行為而喪失。

  3.重視司法執法的“示范”作用 通過正確的司法執法行為引導農民樹立法律意識,使農民將法律與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社會活動結合起來。

  4.農村普法活動要有針對性農村普法活動應與農民所參與的社會、經濟、生活活動相聯系。在普法內容選擇上,要盡量與農民的生活實際結合起來。例如,把農村比較常見的宅基地糾紛、鄰里糾紛、借貸糾紛、繼承和贍養糾紛、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處理辦法作為普法的重點。在普法形式上,要改變過去灌輸式的說教方法,應當采取以案說法、法制文藝表演等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注意發揮電視、廣播等直觀性、時效性強的普法媒體的作用

  5.發展市場經濟,使法律成為農民生活的必需品。市場經濟的突出特點是,獨立的個人或利益集團得依市場、靠契約關系進行活動,市場、契約關系促使個人主體化、社會關系復雜化。這從兩方面對培育農民的法律意識給予支持:一是市場經濟打破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族制,斷絕了傳統宗法習俗對人們道德觀念的束縛,為人們的精神解放創設了社會條件。二是市場經濟無時不把人們拋入復雜的社會交往中,迫使人們時刻不得不考慮維護自己的權利,從而自覺提高權利意識。基于此,只要我們建立起健全、發達的市場經濟體系,使其成為農村的主導性經濟模式,也就具備了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社會基礎。

  6.增強國家法的親和力。立法機關在指導思想上一定要樹立起農民權利保護意識;在立法程序上要貫徹群眾路線,讓立法走向民間,走入民眾;在立法技術上,必須考慮我國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薄弱的法治傳統,注意國家法是否與民眾的習慣心理和行為合拍。唯此,才能有效地反映農民的呼聲。

  總之,要消除幾千年來封建意識在農民思想中的積淀,使農民樹立正確的民主意識和法律意識,對農民的法律教育就不能是一次性的。法制教育要在內容更新的基礎上反復進行,使農民能夠適應更發達的經濟條件下的法制環境。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與其自身素質、社會環境都有直接關系。在改善農民學習、運用法律知識的外在環境的同時,要不斷提高農民的自身素質。在經濟發展的同時,要注意將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科學技術素質、市場意識和法律意識結合起來。

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報告8

  一、調查時間:20xx年7月10日至8月25日

  二、調查地點:大壩鄉沙廟村二隊

  三:調查對象:大壩鄉沙廟村經常外出打工的農民

  四、調查目的:了解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了解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五、調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電話、面談等方式進行調查。

  前言:農民工是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大量進城務工的農民成為縮小城鄉差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農民工法律素質較低,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一問題,我在20xx年7月10日至8月25日,在大壩鄉沙廟村的農民工中進行了一次深入的調查。這份調查涉及到該村200人,年齡涵蓋18歲至55歲之間,有效答卷143份。

  通過調查了解到,外出的農民工在外主要從事建筑業、餐飲服務、批發零售、車輛修理、工廠干臨時工等行業。

  一、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

  調查顯示,電視、廣播、報刊、雜志這些傳統媒體是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和手段,占到了被調查人數的54.64%;通過法制宣傳櫥窗獲取法律知

  識的農民工占到了總數的25.24%;以互聯網為載體獲得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只占到了總數的1.6%。

  在有效解決法律問題途徑這一問題上,有66.51%的`人選擇了依法解決,另外還有9.57%的人選擇了上訪,這說明大部分農民工有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利益的意識,而少部分把上訪作為解決問題的途徑,這也符合當前的社會實際。

  在農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體條件的問題上,有84.07%的人選擇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調查者認為,當他們需要法律幫助時很方便或比較方便。

  二、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農民工分布較廣、流動性大、居住分散、難以集中,這些特性給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特別是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比較薄弱,存在不少盲點。

  2、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沒有形成制度化和規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經費保障,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受到限制,宣傳形式單一,特別是對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沒有更好的辦法,這應該是今后法制宣傳工作的一個重點。

  4、個別單位和部門領導重視程度不夠,沒有把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擺在重要位置,也沒有將其列入年度普法計劃,致使此項工作開展的力度不大。 5、工作發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單位對在農民工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認識不足,目前宣傳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較大的工廠等農民工較集中的企業,分散的個體商業、服務業、私營企業的法制宣傳工作比較薄弱。

  三、當前急需法律幫助的農民工群體及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問題

  調查中,62.44%的被調查者認為建筑工地農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幫助,在外經商人員占23.08%,這說明建筑工地農民工人員集中,有共性問題,最需要得到法律幫助。

  在農民工最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上,有43.72%的人認為是拖欠工資問題,另有24.02%及21.26%的人認為是勞動時間過長和用工單位待遇過低。

  四、相應的解決措施

  1.建立健全領導機制,推動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議建立各職能部門組成農民工法制宣傳領導小組,形成例會制度,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把握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以引導農民工法制教育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發展。共同推進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2、將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活動相結合,發揮媒體作用。一是普法部門要聯合相關單位定期開展“送法進企業”、“送法進鄉村”等活動,適時組織普法講師團巡回演講;二是整合社會資源,發揮法律專業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勵法律工作者在承接農民工法律服務時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倡導律師事務所自主為農民工舉辦各類法制講座;三是充分發揮調解組織及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將人民調解與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相結合,及時調處農民工因工傷、勞資、人身傷害等引發的各類矛盾,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四是組織農民工參與法律知識競賽、征文比賽、法制文藝匯演等活動;五是及時總結推廣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典型經驗,表彰先進,帶動后進,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農民工之中扎實、有成效地開展。

  4、抓好企業主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企業主是企業發展、運營的決策者,抓好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樹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關鍵。因此要重點加強企業主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使他們理解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意義,努力掌握憲法、基本法律以及規范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觀念,達到依法治企,誠信經營,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和市場經濟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內容上,要選擇一些實用并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金融、稅收、勞動社保等相關的法律;加強對企業主的法制宣傳工作,積極引導企業主遵紀守法、依法決策、依法經營。

  5、進一步抓好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聘用誰負責”的原則,將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融入社會治安、勞動用工、計劃生育、衛生管理于一體的管理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相關的部門和相應的用工單位中。在教育內容上,選擇與其工作生活相關,以及維護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訴訟法基本知識;勞動部門在用工單位招聘人員時要把好就業前的培訓關,在崗前培訓時組織學習《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用工單位也要將法律學習融入各項業務培訓活動中,如經營培訓、管理培訓、市場培訓、使農民工在接受業務培訓過程中接受法律知識,使農民工掌握與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知曉解決法律問題、尋求法律幫助的渠道和方法。滿足農民工的學法需求。同時,做好農民工的維權工作,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在調查中發現,農民工的法律水平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比較大。在以后的工作中,應定期舉辦“法律進工地”活動,宣傳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使普法教育經常化。建立工地民調組織,積極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加大法律知識覆蓋面,在勞動法、民事法律法規等傳統內容上加大與農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貼近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在用工單位勞動時間過長及待遇過低等問題上,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強對農民工合法討要拖欠工資的宣傳教育之外,還要加大對用工單位的宣傳教育,提高用工單位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通過對此次農民工的法律知識的調查,參看調查數據,我認為整個情況暫不嚴重,在確保農民工就業與增收不受影響,促進現代農業和打工經濟的發展的同時,加快新農村建設。同時這是我們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過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問題,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穩妥解決,促進我縣的經濟、社會持續較快發展。

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報告9

  調查人:馬xx

  調查時間:20xx-6-05

  調查地點:寧夏銀川賀蘭縣部分鄉鎮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的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法律現實的組成因素。它包括人們對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本質及作用的理論觀點,對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態度,對現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評價和解釋,也包括人們對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認識、愿望和情緒等。樹立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正確守法與執法的思想保證。普法教育活動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強公民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自八五年以來我國普法宣傳已經深入基層,法律開始走進并更近的影響農民的生活,在中國不斷與世界擴大交流的今天,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態如何呢?他們的權利意識、法律保護意識和民主意識狀況如何呢?對此,我在20xx年6月對寧夏銀川市賀蘭縣寶山鎮、等地的部分居民就各種法律問題進行社會調查。

  一、對農村居民法律意識的調查

  1.調查農村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目的和意義

  通過對農村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社會調查,了解現今我國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狀況,通過了解進而加強和增進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掃除法盲。通過普法工作的全面展開和深入進行,使得法律知識在普及,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在提高,進而使其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對法律保持正確的態度,能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2.調查地和調查對象的選擇

  調查對象是寶山鎮等地的村民和干部。所被調查的的人群中無文盲人員,文化程度在小學到大專之間,年齡在18歲到60歲之間。因此他們都具備理解和回答問題的能力。

  3.調查程序

  本次調查主要采用的是問卷調查和訪談相結合的調查方法。因為被調查對象人數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問卷調查為主,訪問調查為輔的調查方法。

  二、社會調查的結果與分析

  1.調查問卷的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問卷主要是面向農民發放的。在內容上主要分為七部分,分別是:法律知識及獲得途徑部分;法律理念部分;對法律功能的認識部分;對法律實施的評價部分;對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糾紛解決途徑部分;對村委會的認識和評價部分。為使調查能夠真實客觀的反映被調查者的思想和觀點,我們在設計問卷時充分考慮到被調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參差不齊,盡量做到文字的淺顯易懂,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80份,,因為采用了當場收回式,所以80份問卷全部收回。

  2.訪談的基本情況

  有些問題的設計旨在確定被調查農民的初步的法律知識水平及他們獲得這些知識的途徑,從而得出國家進行普法宣傳所起到的效果,并且有助于找出可以更好的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方法。通過對比不同文化程度的農民的測試結果,來觀察知識水平是否對于農民接受法律意識有促進作用。有幾個題的設計就從不同的角度來測試農民的法律理念。通過對比可以發現,各個階層的居民較之從前的法律意識有一定的提高,但總體來講還是比較落后的,尤其表現為教育程度的差異導致法律知識掌握程度的差異。

  2.公民的法律意識現狀現及成因分析。

  由于法律意識具有復雜、多樣的內涵和外延,要想準確把握公民的法律意識的現狀及其特征,是比較困難的。這里只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總體特征,作一些大致評估與分析。

  (1)傳統觀念與現代意識交織

  我國是一個傳統法律意識極濃的國家。在傳統的法律意識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權利意識很淡薄,人們普遍有一種恥訟、賤訟觀念。中國幾千年封建意識以及建國后極“左”思想的影響,使公民的法律意識還存在著與時代精神相沖突的若干傳統觀念相交織的狀況,特別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現代化與法律意識滯后的矛盾。主要表現為:相當一部分公民仍習慣于按傳統觀念參于社會生活,評判他人與社會、解決糾紛及維護自身權益、甚至給“權大于法”以相當程度的認可,視法為維護道德的武器,致力于“無訟”來維護社會的安定,特別是封建統治者“言出法隨”的現象,在某種程度上還有存在,給某些公民造成了一種畸形的法律觀念,“領導人講的話就是法”。這表明,法律權威的削弱和法律觀念的動搖成為法制建設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2)積極態度與消極態度并存

  由于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在我國居于統治地位,因此,我國公民對現行法律的態度總體上還是積極的。在對現行法律的要求上,他們通過生活實踐和普法教育的開展,逐步明確社會主義法律的性質、目的和作用,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現行法律評價上,盡管多數人的評價是感性的,但他們一般都能肯定法律的價值,而且也能夠應用相關法律去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與上述積極態度相反,由于非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和傳統習慣的影響,我國公民又對現行法律存在著不可忽視的消極態度,表現在他們對相當一部分法律規范和司法機關持不信任態度,寧愿依賴政策或某些行政職能部門,因而往往把自己置身于現行法律調整對象的被動地位,不懂法也不愿主動去了解、咨詢法律,從而用合法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對法律賦予給他們的檢舉、控告權利,采取“睜只眼,閉只眼”的態度,明哲保身,不引火燒身,更有甚者,即使與自己有直接利害關系的違法之舉,他們也不去檢舉、控告,有的采取“私了”辦法解決,求得“消除”后顧之憂,,從這方面講,普法工作還任重道遠。

  (3)法律權利意識弱于法律實用意識。

  建國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權利意識才剛剛蘇醒。首先人們對權利的認識上表現出了前所未有的熱情,人們通過各種渠道了解自己應享有的各種權利,越來越多的人們主動參加了普法宣傳教育,關注廣播、電視、報刊的法制節目,主動接受法律方面的宣傳教育。其次,人們對權利的主張要求日益強烈,權利的主張范圍在不斷擴大。近年來訴諸于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越來越多,這表明人們已習慣于尋求法律援助的救濟方式。近年來,關于人格權、身份權、繼承權、知識產權

  等案件的數量增長也表明了權利的范圍在不斷擴大。但是,我國公民的法律權利意識還存在較多問題,比如:憲法意識弱于部門法意識、民法和經濟法意識弱于刑法意識、程序法意識弱于實體法意識等。

  三、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問題的具體策略

  1.堅持以往的普法政策

  回顧15年的鄉村普法歷史,我們發現,鄉村普法是在國家自上而下的推動下運行的,通常采用的是福利引導型模式,即國家組織人員、資金開展普法,調動農民的學法積極性,引導農民逐漸習慣依法規范自己的生產生活。這其中主要是通過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大眾傳播媒介傳播法律信息,主要是以案說法、新聞調查、解釋新法等形式,縮短農村與外界的時空與心理距離,潛移默化地促使農民變革思維和行為方式,最終使法制成為他們的一種生活方式。

  2.法律意識淡薄引起的反思

  通過調查顯示被調查地的居民的法律意識雖然整體看來有一定的提高,但個別看來還是十分淡薄的,這就表明有關部門普法的工作做的還有不足之處,正因為如此才使得部分居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常識,因此,為了更多的居民免遭不法利益的侵害,司法所及有關部門應該采取有效措施,改進教育方法,進一步加強普法力度,進而使得更多的居民法制意識得的到加強,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真正把農村這一塊的普法教育工作做好。

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報告10

  一、前言

  農村問題是我國的發展和建設中最基本的問題,“沒有農村的法治化就沒有整個中國的法治化”,農村的法治化建設是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主要環節。而農民法律意識的現代化又是實現農村法治化的關鍵和核心,沒有與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相適應的現代法律意識的支持,是不可能真正實現農村法治化的。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農村法治化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農民的法律意識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總的說來,現狀還不盡人意,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的狀況并不令人樂觀。

  二、基層農民的法治基本情況

  (一)法律意識有所增強,開始信仰法律

  從我了解到的情況來看,現在很多人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的人們都在有形、無形之中有了一種意識,就是遇到糾紛、權利受到侵害時,會多考慮集中解決方法,而很多時候會想到運用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河口村的一位陳姓建筑工,他是農民工,年齡54歲,家里負擔也比較重,還有個上大學的孩子要他供著,對于這種農民家庭,供一大學生是比較困難的,就靠這么一點工資,據他說,也幸好現在建筑工資提高了些,因此還算不是很窮。到年末了,其工資還有被拖欠的,為了拿回拖欠工資,他們已經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樣把建筑工地上的東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樣帶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鬧事了,索回工資。

  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議、交涉之后,見未果就去找區政府,請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資。當時,他們還有一種想法就是如果實在不行就是會去法院對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訴訟。基于這種認識我相信,現在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相信法律是解決爭議,維護權利的重要方式,便開始信仰法律了。對這點我感到很欣慰因為我們國家封建時間太長,受歷史影響,能夠樹立法治意識,即使不是很深已經很不錯。

  (二)對法律知曉不夠,認識不足

  農村人基本是不知道多少法律的,只是通過電視,或者一些法律宣傳活動,普法教育活動了解一些法律知識。他們有很多人對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認為法律只是給有錢、有權勢的人準備的,總結起來就是為有地位的人準備的,一般的農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處,只要有錢,也只要給錢就會有相對輕的結果,就能贏得官司,平頭老百姓因為既沒錢也沒有地位,所以總是吃的啞巴虧。

  這種看法對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目標是種曲解,對法律認識不到位,這樣對法制建設產生影響,偏離正常法治軌道,對我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產生不良影響。

  (三)運用法律解決糾紛較少

  廣大農民雖然對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曉了一些法律知識,也稍微增強了法治意識。但是,真正會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的糾紛、維護自己的被侵之權的人很少。通過調查走訪,了解到一個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大坪村村民,其要求行為人支付醫療費是通過聯合親戚朋友,強制威脅行為人賠償的。據說,一些因交通事故受傷的,是和行為人私下協商給點錢了事的。雖然,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私下解決即私了。私了解決起來更迅速,但是,這樣的話容易引起打擊報復,相互之間,由于威脅或者忍氣吞聲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發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潛在的影響。而且,私了,賠償的數額很多要么具有敲詐性,要么就是讓受害人受損。盡管如此,他們還是不愿意讓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干涉。

  (四)農民提起的訴訟少

  我在法庭了解到,現在法院受理的案件雖然在增多,特別是民事案件增多,這說明人民越來越接受司法解決爭議人民的法律意識得到了增強。后來我才發現那些提起訴訟的原告很少有農民的`,聽法庭內部人說就民事案件,農民提起訴訟比例不足民事訴訟的17%基本都是些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一些收入相對較高的居民。這也說明了,農民中的

  法治建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五)農民對運用法律解決爭議心存恐懼

  經過多年的法治建設,廣大農民雖然意識到了,可以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但是,在他們心中人仍就認為法律并不是最好的途徑。因為在他們看來,打官司容易引起對方的打擊報復。因為在我們農民心中,一向喜歡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別是在對方或者對方的親戚朋友,有些權勢,會利用聚集眾人暴力威脅,那勢必對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響。

  三、原因簡析

  (一)觀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農村生活久了就會發現,農村受傳統的思想影響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國家機關干預他們的生活,特別是司法機關干預他們的糾紛。

  (二)司法工作人員及相關法律服務人員素質不高

  由于基層很多司法人員專業素質不過關,很多都沒有接受正規的大學法學專業知識教育,因此他們中很多人,素質低,辦理案件是容易出現錯案,同時很多司法,職業道德素質也比較差,沒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審查合理解決糾紛,相反很多人還利用職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把這種機會當作是發財機會,到處收受錢財。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拋于腦后,給農民造成不良的影響。

  (三)法律意識不深,對法律知之甚少

  法制宣傳不夠,農民們對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沒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沒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識,很多農民遇事,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用法律來解決,而是用比較慣常的手段,鬧或者威脅。這就足以說明農民不了解法,也沒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識。

  四、相關對策

  為了真正貫徹黨和國家依法治國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設,特別是加快基層發展,提高農民法制意識。政府得想方設法通過各種渠道,提高他們的收入。增加農民的經濟收入,使他們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財產,以便于他們負擔各種司法費用,以及相關因運用法律而產生的各項支付。然后,應加強對從事司法工作以及與司法工作有關的服務人員的素質教育,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提高辦案能力。

  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們職業道德水平,使他們真正樹立公正司法,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權謀私。還有,對司法機關進行改革和監督,加強管理,加大簡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對舊案、積案的處理正的基礎上盡快結案,及時解決爭議。其次,應該加大法治宣傳,加強法治教育,發揮各種媒體宣傳作用,引導農民去學習法律,增強法治觀念,增強運用法律維護自己權利的意識,同時也去積極監督其他主體守法。

  在法律意識還很淡薄的農村,農民法律意識的養成注定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只有農民具備了應有的法律意識,也只有農村實現了法治,我國才能真正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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