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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30 02:41:07 制度 我要投稿

地質災害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地質災害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地質災害管理制度

地質災害管理制度1

  1、礦井地質工作是指在原勘探報告的基礎上,從礦井基本建設開始,直到閉坑為止的全部地質工作。礦井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煤礦地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

  2、按照《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礦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編制相關地質報告、圖件和臺賬。報告、圖件和臺賬都應數字化、信息化,內容真實可靠,每年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圖件的比例尺以滿足工作需要為原則。

  3、礦井地質類型每5年應重新確定。當礦井發生影響地質類型劃分的突水和煤與瓦斯突出等地質條件變化時,礦井應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4、礦井應設立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地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建立健全煤礦地質工作規章制度。

  5、礦井地質工作應當堅持“綜合勘查、科學分析、預測預報、保障安全”的'原則。

  6、對重大技術問題要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討論,制定實施方案報請總工程師批準。

  7、礦井應建立地質資料檔案室,并由專人負責管理;資料要齊全、完整,分類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8、礦井應組織或安排地質技術人員介紹繼續教育或業務培訓,每3年至少進行1次。

  9、研究礦井地層、地質構造、煤層、煤質、瓦斯、水文地質和其他開采地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

  10、查明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預測預報工作。

  11、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礦井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礦井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

  12、估算和核實礦井煤炭資源/儲量以及礦井瓦斯(煤氣層)資源/儲量,掌握資源/儲量動態,為合理安排生產提供可靠依據。

  13、調查、研究礦井含煤地層*(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開采利用價值。

  14、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進前宜采用“瞬變電發勘探”、“地面直流電法”等技術手段,對工作面范圍內的老窯采空區、陷落柱、斷層帶等進行物探,盡量查明地質構造情況,以便采取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15、礦井應積極采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和新裝備,認真開展煤礦地質研究,不斷提高煤礦地質工作的技術水平。

地質災害管理制度2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第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

  第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

  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第七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

  檔整理設備。

  第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十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第十一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第十三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六)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七)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

  (八)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九)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網站上下載。

  第十四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五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十日。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

  第十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換發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發現達不到原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取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換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

  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資質單位的資質條件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停止從業活動,并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條件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條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或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于本辦法實施后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審批機關申請換領新證。逾期沒有申請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原資質證書一律無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管理制度3

  一、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做好礦井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杜絕重大地質災害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辦法》、《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安全監察實施細則》、《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要求,制定本體系。

  第二條嚴格執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地質災害原則,以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為目的,抓好技術指導監督和現場管理兩大環節,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大本公司川豐煤礦地質災害防治力度,落實責任,保證防治地質災害工程的正常進行,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第三條由總工程師為領導,科和其它相關單位具體負責防治地質災害技術管理,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統一協調指揮工作。

  二、基本任務

  第四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規程、規定、指令。

  第五條加強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基礎工作,做好礦井水情、地質災害的觀察、分析和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第六條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進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患制訂相應的防治措施,并分責任定期落實。

  第七條根據礦井年度生產接續情況,安排各類補勘工程和防治地質災害工程計劃。第八條落實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任務的實施,監督檢查各類防治地質災害工程施工質量和工作進展情況。

  三、崗位職責

  第九條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總責。

  第十條總工程師是防治地質災害技術管理責任體系的具體領導者,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修改和實施防治地質災害總體規劃,審批防治地質災害施工措施。

  第十一條副礦長對分管的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責具體的防治地質災害工程的組織和落實。

  第十二條安監科科長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安全監督檢查責任。

  第十三條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總經理做好防治地質災害技術措施的審批和實施。

  第十四條地質測量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水文地質分析、水情水患預測預報和探放水工程設計。

  第十五條生產技術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措施的技術業務管理。

  第十六條機電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所需的機電設備配置、管理、使用、維護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供應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器材管理、供應和保障。

  第十八條調度室負責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信息處理和調度指揮。第十九條安監科負責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安監科負責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區隊長對所在工作地點地質災害防治和承擔的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任務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區隊技術人員對承擔的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任務負直接技術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每一名員工有自保、互保和發現水患及時報告的責任。

  四、部門職責

  第二十三條地質測量科是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責任部門,在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的具體業務。

  (1)加強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基礎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質資料,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要齊全、準確,圖紙資料要完善可靠、填繪及時。

  (2)做好礦井水文地質分析、水情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為公司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供水文地質依據。

  (3)加強對老空區和頂板含水層賦水情況的分析、探查和管理,嚴格制訂探放水工程設計,逐級審批,并嚴格監督執行,徹底消除礦井地質災害隱患。

  (4)編制礦井年度防治地質災害工程計劃和年度礦井地質災害預防計劃,并督促計劃的落實與實施。

  (5)參與防治地質災害工程措施的審批、檢查和技術指導。

  (6)排查礦井地質災害隱患,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的重大地質災害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和礦領導匯報。

  (7)推廣應用水文地質物探、涌水量預計、水患監測和突水預報等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科技含量和技術水平。

  第二十四條生產技術科根據井下采掘工程接續情況和有關水文地質條件,負責防排水系統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設計,井下專門防治地質災害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審批、落實,并直接參與礦井水情地質災害處理的技術指導工作。

  (1)井下采掘生產任務的安排,必須保證不會引起大的水患災害。

  (2)對有發生礦井地質災害危險的區域設計專門防治地質災害工程或防水隔離煤柱,并督促執行。

  (3)審批處于富水區域的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設施,并檢查落實情況;無防水設施安排的作業規程不能審批。

  (4)井下發生水情隱患,要及時安排人員到現場查看,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和領導共同制定針對性措施,避免對生產和安全造成影響。

  第二十五條機電科在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起著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點的設備運轉都需要機電部門做出可靠保證。因此,機電科負有礦井防治地質災害機電設備選型、保障供給、方案制訂、設備使用與維護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責任。

  (1)管理并檢查井下各排水站、點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轉。

  (2)審核采掘作業規程和專門防治地質災害工程中防排水設備的選型、配備、供給等方面的工作,并從管理方面抓落實。

  (3)與有關業務部門和領導一起制訂有關防排水方案,并具體落實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網的敷設工作。

  (4)當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較大,采掘區隊無法正常處理時,由機電科具體協助有關防排水責任區隊進行處理,并進行現場排水工作的巡回檢查和技術指導。

  (5)每年組織一次排水設備正確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訓,使區隊解決日常排水工作。

  第二十六條供應科是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器材供應、儲備和保管的部門,負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責任。

  (1)嚴格管理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器材的采購工作,保證器材的優質、可靠、完好。

  (2)平時要儲備好礦井發生水災所必須的搶險材料,并設專庫、臺賬管理。

  (3)保證采掘區隊正常排水設備的供給,特殊情況下,要想方設法保證礦井防排水器材及時、足額到位。

  (4)夏季防洪物質要專人、專庫、專帳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調度室值班人員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點工程施工地點的出水情況,出現地質災害隱患要有序地調度處理。有涉及地質災害影響施工地點的班中匯報要記錄地質災害處理情況。

  (1)對井下有地質災害隱患地點的水情信息進行詳細記錄,并及時調度處理。

  (2)發生大的突水或其它地質災害險情時,要及時調度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并安排有關單位迅速、正確處理險情。

  (3)各種防排水設備、材料,要及時安排調運,保證按時到位。

  (4)參與有關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5)在處理險情時,要安排專人查看現場,做到情況明了、指揮得力,必要時現場指揮調度。

  (6)負責夏季三防的'專項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條安監科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及上級有關法令、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全面監察。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對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管理實施全動態安全監督檢查。

  (1)參加各類防治地質災害技術措施和一般作業規程中防治地質災害內容的審批,并對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安排專職人員對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地質災害隱患地點進行現場跟班,隨時檢查當班水情水患處理情況,認真填好記錄;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險情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3)對安全信息卡上有關水情信息及時處理,反饋到有關單位和領導處理,防止耽誤水患的處理而造成地質災害事故。

  (4)負責對地質災害事故的組織、分析、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通防科擔負著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編制措施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直接責任。

  (1)通防科要根據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的安排,及時鉆進、疏通各類探放水和泄水鉆孔,并按規定安裝花管、套管或引水管等。

  (2)凡采掘區隊無法完成的探放水任務,由通防科負責施工,開工前要編制專門的施工措施,并報礦技術部門、安監部門等審批。

  (3)對井下打鉆、疏通的各類探放水和泄水鉆孔的區域、地點;鉆孔孔徑、鉆進時間等有關參數做好詳細記錄,建帳入柜保管,以備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查看。

  (4)協助相關區隊做好其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

  第三十條機電隊擔負著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直接責任。

  (1)負責各排水站、點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設施的安裝。

  (2)各類排水設施的安裝必須按要求及時到位,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

  (3)協助有關區隊做好其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

  (4)負責礦井主排水系統的使用和維護,經常檢查其運轉情況,確保其正常運行。

  (5)每年雨季前,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進行一次主排水系統的聯合試運轉工作,并確保各井筒安全度汛。

  第三十一條各采掘區隊擔負著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編制措施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直接責任。

  (1)編制作業規程必須包含有關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內容,在作業規程、措施的學習、傳達、考試過程中必須將有關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同時進行。

  (2)隊主要負責人必須全面掌握作業地點及其附近的水情資料,并有防范地質災害的可靠辦法;在班前會等有關會議上向職工交待清楚水情地質災害和應采取的可靠措施。

  (3)制訂防治地質災害措施和避災路線要切實可行,并嚴格按審批后的措施執行。

  (4)在有水情隱患地點施工時,要加強對工作地點和附近區域的水情觀測,要現場交接班,并將水情交待清楚。發現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并報告礦調度室;情況危急時,要首先保證職工人身生命安全。

  (5)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圓滿完成礦領導交給的各項防治地質災害任務。

  (6)做好施工地點的各項防排水日常工作。

  五、責任追究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應遵照本規定,認真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凡未按規定執行、影響生產危及安全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凡違反本規定而造成事故者,按危害程度追究責任。

  凡在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表現突出,對煤礦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或人員,按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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