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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實施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責任制工作方案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有效開展,時常需要預先開展方案準備工作,方案的內容和形式都要圍繞著主題來展開,最終達到預期的效果和意義。那么我們該怎么去寫方案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實施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責任制工作方案,歡迎閱讀與收藏。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基金項目)實施以來,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在基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創新基金工作的順利進行。為進一步強化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的責任,更好地發揮其主觀能動性,促進中央與地方基金工作的聯動,更加有效地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就基金項目監理驗收實施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責任制特制定本試行方案。
第一條
本方案依據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政部、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范》(以下簡稱監理和驗收規范)制定。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支持的創新項目、公共技術服務機構補助資金項目等的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以下簡稱監理和驗收工作)的全過程。重點創新項目的監理和驗收工作仍由基金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第三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責任制(試點)單位(以下簡稱試點單位)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基金項目監理、驗收工作負責,管理中心將以備案制方式進行管理,并每年通過按一定的項目比例進行抽查考核等方式,進一步加強監督與檢查。
第四條
試點單位須滿足的條件:
1、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能夠認真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制定的有關基金項目管理工作規范,最近兩年在基金項目管理中沒有發生任何違規行為;
2、對基金項目監理、驗收工作認真負責,年報、半年報數據上報率高,驗收工作開展及時,驗收結論與管理中心結論吻合度高;
3、具有完備的地方基金項目管理規章制度,能夠妥善處理有關投訴;
4、設有專門負責基金項目監理、驗收工作的機構,機構人員具有較高業務素質且專業結構合理,有一定規模的基金項目驗收專家隊伍和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五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申請試點單位應提交的材料:
1、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申請書;
2、本行政轄區內基金項目監理驗收等有關管理工作情況匯報;
3、地方創新基金監理驗收等有關管理文件。
第六條
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職責是:
1、根據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申請及以往監理驗收工作的完成質量情況,確定試點單位并予以公布;
2、與試點單位簽訂“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監理驗收工作責任書”;
3、每年對試點單位監理驗收的管理過程和項目結論意見進行考核與監督抽查,對于抽查結論吻合度差的試點單位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試點資格;
4、管理中心在項目監理驗收過程中,發現試點單位存在違規行為,可提出批評直至取消試點資格,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七條
試點單位主要工作職責是:
1、建立完善本地區的基金項目監理驗收工作管理體系,確定工作機構及負責人,并報管理中心備案;
2、按時開展基金項目的監理、驗收工作,嚴格按照監理和驗收規范及本地區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客觀、公正地作出監理、驗收結論,并及時上報管理中心;
3、認真審核項目監理、驗收材料,保證數據的真實性;
4、試點單位應每年實地檢查本行政轄區內基金項目的執行情況,及時掌握項目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并提出解決辦法;
5、編制本行政轄區內基金項目監理驗收工作年度報告報管理中心;
6、建立省級公眾監督機制,受理并處理本行政轄區內與基金項目有關的各類投訴、舉報,并將有關投訴或舉報的情況及其處理情況及時報有關部門;
7、積極配合管理中心完成基金項目抽查工作;
8、協助管理中心做好重點創新項目等的監理、驗收工作;
9、其它監理和驗收規范要求完成的職責。
第八條
試點單位按照監理和驗收規范及本地區項目管理辦法,管理本行政轄區內基金項目的監理單位及服務機構工作。
第九條
本方案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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