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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塵污染整治管理暫行方案

時間:2024-07-25 22:18:26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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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塵污染整治管理暫行方案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科學有序進行,通常需要提前準備好一份方案,方案是解決一個問題或者一項工程,一個課題的詳細過程。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揚塵污染整治管理暫行方案,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揚塵污染整治管理暫行方案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與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養護綠化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城區揚塵污染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建設、建管、城管執法、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百官街道、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曹娥街道辦事處)、東關街道應當加強對本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五條 城區范圍內禁止新建產生粉塵污染的工業項目,對現有的產生粉塵污染的企業逐步實施搬遷、轉產或關閉。

  第六條城區范圍內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采取有效的防塵、除塵措施,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所有生產設備的煙塵或粉塵及粉塵無組織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不得露天拋曬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

  (三)生產廠區應當定期灑水。

  第七條房屋建設、道路與管線建設以及綠化建設、房屋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八條在城區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一般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揚塵作業記錄臺帳,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三)施工工地進出口處及主要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四)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或船外運妥善處置,嚴禁隨意堆棄或排入城市下水道;

  (五)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必須做好相應的預防措施;超過規定期限后,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第九條在城區范圍內進行房屋建設施工作業,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2.5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時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工程項目竣工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閑置6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條在城區范圍內進行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道路工程施工工地應當設置連續、密閉圍擋,主要路段高于2.5米,一般路段高于1.8米;

  (二)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一條在城區范圍內進行房屋拆除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條件允許的拆房施工工地周圍,在不影響被拆遷人正常生活、工作前提下,應當設置不低于2.1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三)對被拆除的房屋應當進行灑水或者噴淋,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四)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五)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六)項目竣工30日內完成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積土、堆物;

  (七)整體爆破建筑物的,其施工方案應當包括防止揚塵污染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在城區范圍內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不具備密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承運。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車輛外觀整潔、號牌及擴大號清晰,并按照規定線路和時間行駛,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第十三條在城區范圍內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堆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水泥窯渣、冶煉渣和金屬碎屑等固體廢物的場地,應當采取遮蔽等有效防塵措施;其中煤炭堆場應當建立2米圍墻,設置擋風抑塵網,并配備噴淋設施,裝卸煤炭過程使用減少揚塵的輸送設施設備,配備固定的除塵器;

  (三)堆放砂石、沙、渣土、灰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地,應當采取覆蓋、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濕化或者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禁止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四條城區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城市道路清掃前,應當進行灑水或噴霧,每日不少于1次,雨天及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除外;

  (二)每日早晨8時應當完成第一遍清掃;

  (三)在氣溫攝氏4度以上的連續5天晴天或風速4級以上的天氣條件下,城區主要道路應當適當增加灑水或噴霧次數。

  (四)城區道路宜采取夜間高壓沖洗及機掃一體化作業方式,并逐步擴大作業范圍,提高機械化作業率。

  第十五條在城區范圍內進行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綠化養護單位應當落實保潔責任制,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綠化帶,保持城市道路綠化帶清潔;

  (二)新設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實施綠化或鋪裝,綠化帶圍擋應當高于綠化帶內邊緣地面5厘米。

  (三)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第十六條城區范圍內現有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有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市政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的裸露地面,由市級有關部門或百官街道、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曹娥街道辦事處)、東關街道按照管理分工組織完成;

  (二)單位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負責完成;

  (三)居民區的裸露地面,由物業或其他管理單位負責完成;

  (四)無管理單位的居民區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完成。

  第十七條集中供熱范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煤鍋爐,現有的燃煤鍋爐應當限期拆除。

  第十八條交通標志、護欄、廣告牌、報刊亭、公用電話亭、候車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設施和建筑物外墻應當保持清潔,由產權單位負責定期清洗。

  第十九條車站、碼頭、廣場、市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保潔責任制,確保公共設施和場所的清潔。

  第二十條經市政府批準,環保部門可在特殊時期,依法對特定區域內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二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公開向社會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條市環保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場所、設施的監督檢查。對綜合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市環保部門可以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環保部門牽頭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房屋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建管部門牽頭進行處理,如有違反國家現行法規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城市道路與管線施工時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房屋拆除作業時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至(六)項規定的,由市建設、市城管執法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市環保、市城管執法、市交通運輸部門以及百官街道、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曹娥街道辦事處)東關街道等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實施爆破的,由公安機關牽頭依法予以查處。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運輸車輛,涉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環保、建設、建管、城管執法、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依據本辦法應當查處違法行為而不查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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