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方案(通用9篇)
績效,是指考核主體對照工作目標和績效標準,采用科學的考核方式,評定員工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員工的工作職責履行程度和員工的發展情況后給出的一定獎勵。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篇1
根據《漳州市人事局、漳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漳州市市直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和《漳州市人事局、漳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直其他事業單位調整績效工資標準的通知》綜的精神和要求,為了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干部工作積極性,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導向作用,結合我局實際,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范圍
本局直屬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其他事業單位的正式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在編不在崗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參照本方案執行。
二、分配比例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為市人事局、財政局核定的獎勵績效工資總額。結合本系統實際,分為每月固定發放和年度一次性發放兩部分,分別占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的80%和20%,按照“多勞多得、不勞不得、優績優酬”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分配,與績效考核掛鉤,根據績效考核情況發放。
三、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標準及檔次劃分辦法
(一)檔次劃分辦法。
參照有關規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由低至高分為以下五個檔次。
(二)發放額度。
根據市人事局、財政局有關文件要求,20xx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額度為月人均681元,執行時間為20xx年9月-11月。從20xx年12月1日起,獎勵性績效工資限額調整為月人均771元(遇市人事局通知有調整月人均基數,按此方案執行)。
四、獎勵性績效工資發放辦法
在核定的獎勵績效工資總額內,對照0.9至1.1的五個檔次,用加權平均法,測算出每個工作人員的月獎勵性績效工資額度后,再按照每月獎勵性績效工資和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分別占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的80%和20%,按照“多勞多得、不勞不得、優績優酬”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分配,與績效考核掛鉤,根據績效考核情況發放。
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部分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予以發放,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員不予發放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年度考核優秀的工作人員在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部分基礎上另加200元。
五、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兩部分。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
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主要考核全年工作中的總體表現或突出成效等情況。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考核工作請按照漳州市人事局《轉發省人事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實行聘用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規定執行。
六、兌現辦法
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兌現辦法分為每月兌現和年度兌現。
(一)每月獎勵性績效工資兌現辦法。
每月獎勵性績效工資=與個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相對應的檔次系數×681元×80%。(從20xx年12月1日起,獎勵性績效工資限額調整為月人均771元)。
當月病、事假、缺勤累計達到或超過11天的,停發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因工作失職或違法亂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因工作失職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工作中弄虛作假、致使工作目標完不成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停發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
新聘用在編工作人員從聘用時間起開始執行每月獎勵性績效工資。退休人員或解聘人員從退休或解聘的下一個月起停發每月獎勵性績效工資。
以上扣除、停發、沒有領取的每月獎勵性績效工資全部納入單位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用于列支年度考核中獲優秀人員發放當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
(二)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兌現辦法。
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根據個人年度考核情況,合格(含合格)以上的領取與個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相對應的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與個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相對應的月獎勵性績效工資額度-每月獎勵性績效工資)×12〕。合格(不含合格)以下的不發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年度考核優秀的工作人員在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部分基礎上另加200元。因違法違紀受到處分的,停發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七、有關要求
1、本方案未明確相關事宜,按照漳州市人事局、漳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漳州市市直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執行。
2、被省、市效能部門檢查到問題并通報批評的同志停發一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八、執行時間
本方案自20xx年9月1日起執行。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篇2
根據《福州市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以及《福州市鼓樓區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文件精神,為充分調動廣大干部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切實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導向作用,結合街道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為契機,在區人事局、區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建立符合街道特點的績效考核機制、工資水平合理決定機制和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杠桿作用,真正做到干與不干不一樣、干多干少不一樣、干好干壞不一樣,激勵廣大干部愛崗敬業,扎實工作,開拓進取,積極主動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目標,努力推動街道各項工作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分配原則
1、堅持“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獎勵性績效考核工資分配以個人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和日常工作業績作為主要依據,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適當拉開分配差距,向責任重大崗位、業績突出的人員傾斜。
2、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績效工資考核分配實施過程實行陽光操作,考核結果由街道黨政辦定期張榜公布,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3、堅持“科學合理”原則。績效考核工資分配方案要統籌兼顧街道各類人員之間績效工資分配關系,力求科學合理,并根據街道及工作人員的實際情況,逐步完善分配方案。
三、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的對象、額度及構成
(一)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對象:
街道全民事業編制、集體事業編制在冊、在崗工作人員(名單附后)。
(二)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額度:
街道現有事業編制在崗、在編工作人員16名,20xx年基礎性績效工資總計17690×12=212280元,獎勵性績效工資總計11793×12=141516元。
(三)獎勵性績效工資發放形式:
績效工資由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個部分組成,其中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基金冊每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實際情況考核后予以發放。
四、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辦法
獎勵性績效工資由管理崗位(責任)補貼、日常工作量(任務)補貼和年終業績獎勵補貼三個部分構成。其中管理崗位(責任)補貼、日常工作量(任務)補貼每月造冊發放,年終業績獎勵補貼待年終考核后統籌發放。
(一)管理崗位(責任)補貼
1、管理崗位(責任)補貼總額:管理崗位(責任)補貼占獎勵性績效工資構成的5%,20xx年總額為141516×5%=7075.8元。
2、管理崗位(責任)補貼的計算:街道現有股級干部9名,每月每人管理崗位(責任)補貼65元,全年總計65×9×12=7020元。
此項余額部分(7075.8-7020=55.8元)作為年終業績獎勵補貼。
(二)日常工作量(任務)補貼發放辦法
1、日常工作量(任務)補貼總額:日常工作量(任務)補貼占獎勵性績效工資構成的85%,20xx年日常工作量(任務)補貼總額為141516*85%=120288.6元。
2、日常工作量(任務)補貼構成:包括出勤情況、正常工作量、超時工作量(加班),考核按《東街街道干部管理辦法》實施。
3、日常工作量(任務)補貼發放計算:對遵守考勤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無紀律處分的人,每月發放個人獎勵性績效工資的85%;對受街道通報批評的人,扣除當月獎勵性績效50元;對受區級以上通報批評的人,扣除當月全部獎勵性績效工資。
(三)年終業績獎勵補貼發放辦法
1、年終業績獎勵補貼總額:年終業績獎勵補貼占獎勵性績效工資構成的10%,20xx年年終業績獎勵補貼總額為141516*10%=14151.6元。
2、年終業績獎勵補貼發放計算:街道工作人員年終業績獎勵發放按事業單位干部年終考核結果為依據,對年終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員,全額發放年終績效獎勵補貼;對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等次的人員,不發年終業績獎勵補貼。
3、對婚、喪、產假期間的工作人員績效工資予以全額發放。
五、其他需完善調整及未盡事宜,由街道黨政班子會議研究決定后執行。
六、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附1:東街街道全民事業編制、集體事業編制在冊、在崗工作人員花名冊(截至20xx年1月1日)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篇3
為進一步規范我局事業單位干部職工收入分配秩序,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導向作用,調動事業單位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結合我局實際,經局務會研究,全體干部討論,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為落實好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政策,維護廣大干部職工利益,規范事業單位內部分配辦法,各事業單位在縣人事、財政和主管部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內,以責任為重點,以績效考核為核心,建立科學規范的收入分配機制,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杠桿作用,以調動廣大干部職工的積極性,努力推進交通事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實施范圍
本局財政核撥和實行聘用制事業單位在編的正式工作人員。20xx年12月實有在編事業人員16人。
三、分配比例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為基礎績效工資和獎勵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績效工資按縣人事局核定的標準按月發給,獎勵績效工資按照“多勞多得、不勞不得、優績優酬”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分配,分配工作全過程實行公開操作,確保干部職工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保障干部職工的合法權益。獎勵績效工資以基礎津補貼總額×0.3÷0.7計提,與績效考核掛鉤。每人每月預留300元作為年度考核獎金。除預留部分,其余按月發放。
四、兌現辦法
獎勵績效工資的兌現辦法分為月度兌現和年度兌現。
一月獎勵績效工資兌現辦法。除預留部分,其余按月發放,月發放額見附表。出現以下情況停發當月獎勵績效工資。
⑴因違法違紀受到處分的,停發當月獎勵績效工資。情節嚴重的,停發后續月獎勵績效工資。
⑵受上級機關效能告誡的,停發當月獎勵績效工資。情節嚴重的,停發后續月獎勵績效工資。
⑶違反《明溪縣交通運輸局20xx年度工作考評辦法(試行)》和《明溪縣交通運輸局機關考勤制度》相關規定的。
二年度考核獎金兌現辦法。按縣委組織部相關通知要求統一進行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等。考核結束后,根據縣委確定的考核等次兌現年度考核獎金(含第13個月工資),年度考核獎金按以下等次進行兌現:優秀4400元,合格3500元,基本合格2500元。出現以下情況停發當年獎勵績效獎金。
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發當年年度考核獎金。
⑵因違法違紀受到處分的,停發當年年度考核獎金。
⑶一年內被本級機關效能告誡一次,扣除當年年度考核獎金30%;受上級機關效能告誡一次(含),扣除當年年度考核獎金50%;受本級或上級機關效能告誡二次(含)以上的,停發當年年度考核獎金。
⑷違反《明溪縣交通運輸局20xx年度工作考評辦法(試行)》和《明溪縣交通運輸局機關考勤制度》相關規定的。
以上月和年度獎勵績效扣除、停發和沒有領取的全部納入統籌金,經局務會研究,做為單項優秀獎予以獎勵。
五、其它事項
需完善調整及未盡事宜,由局領導小組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后執行。
六、執行時間
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篇4
一、指導思想
積極推進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導向作用,逐步形成內部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調動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增強學校辦學活力,提高辦學質量。
二、試行原則
1、堅持思想領先,既要按勞分配,又要防止一切向錢看,大力提倡無私奉獻、團結協作和主人翁精神。
2、打破平均主義,按工作責任、崗位目標完成情況,在考核的基礎上,確定教師的績效工資待遇。
3、績效優先,重實績,重貢獻,重工作質量,多勞多得,優勞優酬,獎勤罰懶。
4、處理好歷史與現實的關系,既要充分保護老教師的利益,又要讓優秀的中青年教師脫穎而出。
5、處理好改革與穩定的關系,采取邁小步、不停步的方法,根據學校及教師的實際情況,逐步完善分配方案,努力提高教師待遇。
三、實施對象
全市教育事業單位在職教職工(非義務教育階段單位在職教師除外)和全市教育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
四、績效工資的構成
教師績效考核方面建議按以下五個方面進行考核:
1、師德獎;
2、全勤獎;
3、教育、教學獎;
4、崗位津貼獎(課時津貼、工作量獎、班主任津貼、校長、中層等行政后勤崗位);
5、安全責任獎;
各學校根據年初學校管理方案,結合上述五個方面制定考核細則,將教師的工作量細化成考核分數,對教師績效進行考核評分,然后以考核分數×資金計算。
五、發放辦法:
1、總量控制。績效工資實行總量控制。在職人員績效工資總量=各學校在編在崗教職工(含資教生)人數×(按人月平300元+原月保留津補貼)×12+300元;離退休人員總量績效工資總量=離退休人數×(按人月平150元+原月保留津補貼)×12+300元,上述兩者之和計算到學校(核算單位)并予以公示。2、突出績效。離退休教師按月平均發放,在職教師按績效工資的60%按月發放,40%部分在每學期結束后根據考核情況發放至教師手中。
2、財政統發。首先由學校根據教師績效得分情況確定績效工資分配數額,并編造成績效工資發放名冊,報市教育局匯總審核,再送市財政局審定后,通過國庫直接支付到教師工資代發銀行,再由銀行分撥到教師個人工資卡上。
六、非義務教育階段教育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人員績效工資問題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職教職工的績效工資發放方案由學校制定,經市教育局、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后執行;市教育局所屬二級單位在職職工的績效工資暫參照2006一般性部門預算單位規定津補貼標準執行。
七、監督管理
學校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津貼、補貼政策,若有違反,一經查實,全額追繳,并按相關規定處罰。
八、上級政府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明確后,按上級政府規定執行。
績效工資體制的激勵效果在實際操作中未能發揮出來,薪酬發放的平均主義傾向普遍存在改革使公辦教師與公務員之間以及公辦教師群體內部的工資收入差距逐步縮小,優質師資收入明顯下降改革后學校的經費支配自主權普遍下降,教師收入的調節能力和激勵機制的設計能力被削弱。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篇5
(一)崗位工資的實施。
1、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專業技術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一至四級崗位工資標準,其中執行一級崗位工資人員,需要經人事部批準;聘用在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五至七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八至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助理級專業的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一至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員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工資標準。
在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技術崗位并完成崗位聘用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暫按以下辦法執行:聘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副高級專業技術的職務的人員,執行七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中級專業專業技術的職務的人員,執行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助理級專業技術的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員級專業技術的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崗位工資標準。待完成規范的崗位設置并按規定核準后,專業技術人員再按明確的崗位等級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2、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崗位(任命的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一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的部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二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局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三級職員工資標準;聘用在局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四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處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五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處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六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七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八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員崗位的人員,執行九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辦事員崗位的人員,執行十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現聘用的崗位(技術等級或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高級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一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高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三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中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初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五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普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標準。
國家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對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設置進行管理。各地區、各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意見,報人事部備案。各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施意見,按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具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由人事部另行制定。
(二)薪級工資的實施。
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職年限和所聘崗位,結合工作表現,套改相應的薪級工資。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所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并計算的所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見習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于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于國家學制規定,按實習學習年限計算;如長于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
任職年限,是指從聘用到現崗位當年起計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職年限的計算截至20xx年6月30日。
工作人員按現聘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級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可按低一級崗位進行套改,并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與低一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合并計算。
工作人員高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低等級的崗位,這次套改可將原聘崗位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合并計算。
工作人員按套改辦法確定的薪級工資,低于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薪級工資的,執行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薪級工資標準。
(三)績效工作的實施。
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實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
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績效工資分配的實施辦法。
事業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辦法,自主決定本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配。績效工資分配應以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為依據,合理拉開差距。
(四)津貼補貼的實施。
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范圍和類別的評估指標體系,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和實施范圍、類別調整機制。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方案另行制定。
規范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管理。對在事業單位苦、臟、累、險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國家統一制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范管理辦法,規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項目、標準和實施范圍,明確調整和新建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條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除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人事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范圍和提高標準。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篇6
為規范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考核激勵機制,調動局屬單位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縣人社局、財政局《關于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舒政辦[2012]51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縣有關績效工資分配政策,正確行使績效工資分配的自主權。實行科學考核、績效掛鉤、按勞分配,建立自主靈活、符合本系統工作特點的激勵分配機制,通過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統籌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分配關系,進一步擴大單位內部分配自主權,增強競爭意識,充分調動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文化事業全面健康發展。
二、分配原則
(一)堅持“多勞多得、不勞不得、優績優酬、責益相符”的原則。
(二)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三)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科學合理”的原則。
三、實施范圍和時間
實施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局屬單位在編在崗正式工作人員。
實施時間: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20xx年執行《關于在其他事業單位預發工資(生活)性補貼的通知》(皖人社發[20xx]61號),補發20xx年1—6月份的工資(生活)性補貼。
四、績效工資的構成、發放方法
績效工資的構成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單位類別、崗位職責和經費來源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按月發放。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紀律、工作態度、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具體項目、標準、考核和發放方式由局屬各事業單位確定,并報局審定、縣有關部門批準后施行。
五、績效工資總量核定
財政全額供給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應按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核定。
合理確定單位主要領導績效工資水平與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績效工資水平的比例關系,但應控制在本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1.3倍的幅度內。
對于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的人員,其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基礎工資的職級標準執行。
六、績效工資考核內容及分配辦法
績效工資主要考核職工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具體內容包括:對職工工作作風、工作紀律、工作態度、是否服從工作安排、履行崗位職責、工作量大小、在崗工作時間、完成本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情況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月全額發放。
獎勵性績效工資實行百分制考核,結合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一并進行,主要考核職工的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享受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1.因違法違紀行為受到處理或其他有關規定停發工資的;
2.在工作中每年有3次以上不服從工作安排,推諉扯皮,貽誤工作的;
3.工作中不負責任,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4.年度考核為不合格或未參加考核的;
5.一年內無故曠工累計5個(含5個)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或病假超過3個月的(政策規定的法定休假,婚假、喪假、產假時限和工傷治療期間除外)。
(二)借調出工作人員,由借用單位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本單位同職級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平均數發放。
(三)經批準長期病休的按本單位同職級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平均數發放。
扣發人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和經考核兌現后積余部分金額,由單位作為獎勵性績效工資自主統籌安排。
七、相關政策和要求
(一)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工作人員從退休的下月起停發績效工資,改按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執行。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與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同步實施。
(二)實施績效工資后,局屬各單位只能執行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不得在績效工資之外擅自發放任何津貼補貼和獎金。
(三)實施績效工資考核的全過程要公開透明,分配辦法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隨時接受干部職工的監督。各單位的分配辦法和年度考核量化分數等情況上報局黨組,經研究后對分配辦法和考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滿后,干部職工無異議,按標準兌現獎勵性績效工資。
(四)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各單位考核組確定,報局領導組審定批準后組織實施。考核領導小組必須嚴格執行考核規定和程序,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情況的,將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五)各單位要把績效工資實施工作作為當前的重要工作任務,精心組織,扎實推進,確保平穩順利實施;要正確理解績效工資的各項政策,及時研究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統籌兼顧,妥善處理好各種關系,關注各方面的反映和動態,確保單位穩定。
局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辦法
根據縣人社局、財政局《關于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舒政辦[2012]51號)的通知精神和《局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考核分配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局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
二、考核機構
局黨組按有關考核程序考核。
三、考核內容及分配辦法
(一)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分配相應職稱(職務)所對應的獎勵性績效工資100%;
(二)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分配相應職稱(職務)所對應的獎勵性績效工資90%;
(三)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分配相應職稱(職務)所對應的獎勵性績效工資80%;
(四)考核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分配相應職稱(職務)所對應的獎勵性績效工資70%;
(五)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不得參與分配獎勵性績效工資。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篇7
為貫徹落實《20XX——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為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個人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充分發揮考核的激勵導向作用,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和主動性,努力形成獎優罰劣、優勝劣汰的工作機制。根據《中共晉江市委、晉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江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晉委〔20XX〕166號)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開展創先爭優活動,探索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指標體系、績效考評體系、績效運用體系,努力規范公務行為、優化服務環境、提高工作效能,為我鎮跨越發展、科學發展以及打好城建戰役,建設美麗安海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分級考核與分類考核相結合的原則。根據職務層次、工作分工情況,把考核對象劃分為科級干部、內勤工作人員和下村工作人員三種類別,分級分類進行考核。
2、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在設置考核指標時,要努力減少模糊不清的定性指標,盡量把考核內容具體化、數量化,切實增強考核指標的針對性和可比性。
3、堅持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在采取年度考核時,要以季度考核情況為依據,把績效考核的時間關口前移,做到平時跟蹤管理、定時檢查評估、及時兌現結果,切實增強績效考核的時效性。
4、堅持組織評價與社會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在組織民主測評時,除了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評價”的評價方式,還要注重公眾評議,形成完善的評價機制。
5、堅持精神激勵與物質激勵相結合的原則。在運用績效結果時,除了使用績效考核獎金等物質激勵外,注重把績效考核結果與精神激勵和政治激勵掛鉤,不斷拓寬績效結果的運用范圍和領域。
三、實施范圍和對象
1、納入考核范圍和對象:鎮機關在編在崗工作人員;鎮國土資源所、勞動保障事務所、司法所、行政執法中隊、環保執法中隊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人員、事業編制人員、工勤人員參加鎮機關考核,考核等次人數單獨核算(等次仍須嚴格按照規定比例控制),不占用所在鎮名額。考核等次由各市直主管部門最終確定,考核獎金由市直主管部門兌現。
2、不納入考核范圍和對象:鎮機關處級以上干部、離崗待退人員、長期在編不在崗人員、20XX年7月1日前退休人員。
四、績效考核內容
根據《晉江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實施方案》(晉委[20XX]166號)的有關規定,安海鎮機關工作人員績效考核根據職務層次、工作分工情況進行分類考核,即科級干部、內勤工作人員及下村工作人員。
1、科級干部績效考核內容。主要指“個人執行廉政準則”及貫徹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情況、重點項目完成情況、分管工作完成情況、組織協調工作情況。
2、機關內勤、下村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內容。主要考核工作實績,即工作完成成效。具體考核內容包括履職情況、測評情況及加減分情況。
五、績效評價方法
(一)科級干部考核內容
科級干部日常工作性質及范圍與一般干部有所不同,因此考核內容也有一定的區別,具體內容如下:
1、“個人執行廉政準則”及貫徹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情況;(20分)
2、重點項目完成情況;(40分)
3、分管工作完成情況;(20分)
4、組織協調工作情況。(20分)
(二)機關內勤、下村工作人員考核內容
1、履職情況(80分)
①崗位目標(40分)
內勤人員:按時按質完成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工作情況,按時按質完成上級業務部門日常工作情況。
下村人員:為民辦實事情況、制止“兩違”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計生落實情況。
②重點目標(30分)
參與拆遷、征地等重點項目工作完成情況。
③公共目標(10分)
出勤情況。無故缺席、遲到、早退扣1分/次;曠工扣2分/天。
2、測評情況(20分)
內勤人員:鎮領導班子、機關干部職工根據被考核對象平時的工作態度、為人處事等綜合表現,酌情評分。
下村人員:鎮領導班子、機關干部職工根據被考核對象平時的工作態度、下村頻率、為人處事等綜合表現,酌情評分。
3、加、減分情況
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10分,通報批評和新聞曝光扣10分;受縣處級以上表彰獎勵5分,通報批評和新聞曝光扣5分;突(偶)發事件中做出特殊貢獻的(含媒體表揚的)獎勵5分,失職扣5分;在省以上報刊雜志上發表論文、新聞報道等的,獎勵3分;工作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扣5分;違法違規行為引發上訪或行政訴訟的扣5分;未參加組織活動及規定培訓學習者扣5分;本單位領導認為需要增減的其它獎扣5-10分。
(三)等次評定標準
鎮績效考核領導小組成員根據被考核對象的考核得分,按從高到低原則,對其依次排名,排名在總人數25%之前的評為“優秀”,排名在總人數25%-30%的評為“良好”,其余的除個別情況需評為“不稱職”之外,均評為“稱職”。考核得分相同的,等次評定由領導組研究、決定。
六、績效考核程序
(一)科級干部績效考核程序
1、考核準備。撰寫自我鑒定材料。
2、考核得分。鎮黨政主要領導根據被考核對象的工作表現及鑒定材料,給予評分。
3、最終評定。鎮績效考核領導小組成員根據被考核對象得分排名情況,給予評定。
4、結果反饋。考核結果通知考核對象本人,并在鎮政府大廳公示,公示日起7個工作日內被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向鎮機關工作人員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申請復核或申訴。
(二)機關內勤、下村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程序
1、考核準備。整理考核相關材料,填寫個人績效工作臺賬。
2、自我評分。被考核對象根據崗位目標、重點目標工作完成情況,客觀進行評分。
3、考核得分。工作點點長及部門負責人要查看被考核對象個人績效工作臺賬,客觀地根據其當季履職情況、測評情況和綜合表現等因素,給予初步評分。下點領導及分管領導再進一步對其進行考核評分,所得分值為被考核對象的考核得分。
4、最終評定。鎮績效考核領導小組成員根據被考核對象得分排名情況,給予評定。
5、結果反饋。考核結果通知考核對象本人,并在鎮政府大廳公示,公示日起7個工作日內被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向鎮機關工作人員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申請復核或申訴。
七、績效結果運用
安海鎮將機關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物質激勵、精神激勵和政治激勵的主要依據,與考核獎金、年度考核、職務調整、獎勵懲戒及職業發展等掛鉤,
1、考核獎金按當季個人績效考核“優秀”、“良好”、“稱職”三個等級進行發放,即“優秀”等級發放2100元、“良好”等級發放1800元、“稱職”等級發放1500元(績效考核不稱職,不給予發放獎金)。
2、當季請假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的不能享受“優秀”等次獎金;當季退休人員和調離本鎮人員按在職月份享受“稱職”等次獎金;當季新錄用(聘用)或外縣(市、區)新調入人員工作不滿20個工作日的、當季請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的、當季被效能告誡的、受立案調查在立案期間的不定等次,不享受績效考核獎金;當季曠工累計超過2個工作日的,確定不稱職等次;受黨紀政紀處分在處分期間的,當季不稱職,以后按年度考核規定確定等次或不定等次;受立案調查的暫緩兌現績效考核獎金。
3、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從季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中評選、產生,對于季度考核被評“優秀”等級三次及以上的,在本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限額內,可以直接確定為年度考核“優秀”,并作為該年度評先評優的推薦人選。
4、對于季度考評被評為“不稱職”等次一次的,年度考核一般確定為“稱職”或以下等次;被評為“不稱職”等級兩次及以上的,直接確定為不稱職。
5、對于當年度績效考核多次獲評“優秀”等次的人員,在干部提拔使用上給予優先考慮或推薦;在干部培訓時,作為優先安排人選。
6、對于當年度績效考核獲評“不稱職”等次的,給予一定期限的待崗處理。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篇8
一、 考核指導思想
按照轉變機關作風、加強行政效能建設和建設規范化服務型機關的要求,科學地評價局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和服務的效果,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的水平,推動以人為本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的建立,減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二、考核基本原則
實行領導與群眾、平時與定期、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做到考核的客觀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改進和完善獎懲激勵約束機制。
三、考核對象
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和鄉鎮畜牧獸醫站在編人員為被考核對象(不含副科以上實職領導干部)。
四、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主要是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1、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表現。主要從思想表現、工作作風、道德品質、群眾觀念四個方面進行考核。
2、能: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從事所在崗位專業技術工作的獨立工作能力、組織指導能力及開拓創新能力,以及相關知識和學術水平提高的情況等。主要從履行崗位職責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創新能力三個方面進行考核。
3、勤:指工作態度和敬業表現。主要包括從事本崗位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工作態度及遵守勞動紀律情況,主要從工作態度和出勤情況進行考核。
4、績:即工作業績。主要包括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等。主要從完成主要工作任務情況、工作質量、業績效果三個方面進行考核。
5、廉:指廉潔從政表現。主要從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兩個方面進行考核。
五、考核標準和等次
考核標準:以被考核人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為基本依據制定。
考核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合格)、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四個等次。
1、優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熟悉業務,工作勤奮,服務熱情,有創新精神,績效突出。
2、稱職(合格):能較好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熱情服務,工作積極,能較好地完成工作目標任務。
3、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質基礎,業務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工作作風存在明顯不足,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夠,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誤。
4、不稱職(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未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失職,造成嚴重失誤。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評價事業單位績效,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山東省事業單位考核試行辦法》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績效是指事業單位在社會管理和公益服務活動中所取得的成績和效果。績效考核是運用特定的指標體系,按照統一的標準,通過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對被考核單位在一定周期內的績效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條事業單位績效考核按照有利于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的要求,堅持分類組織、社會參與、客觀公正、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考核范圍為市直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和使用事業編制的其他組織。已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事業單位不再單獨進行績效考核。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由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統一領導,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事考辦)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承擔。
第六條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事業單位考核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審定有關規范性文件及工作計劃;
(二)負責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綜合協調;
(三)審定被考核事業單位的考核結果。
第七條市事考辦職責:
(一)擬定年度考核工作計劃;
(二)組建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評委庫和專業績效考核委員會;
(三)負責制定共性指標考核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審定各行業、部門制定的個性指標考核實施細則。
(四)審定事業單位的年度目標任務;
(五)審核被考核單位的考核等次;
(六)負責考核結果的公示、發布及備案;
(七)負責受理與考核工作相關的申訴或舉報;
(八)負責績效檔案的建立、管理工作;
(九)承擔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組建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評委庫。評委庫由東營市行政管理科學研究會理事、專家學者組成,并聘請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
第九條成立專業績效考核委員會,負責個性指標考核細則的組織實施。
專業績效考核委員會由7-9名評委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吸納服務對象代表參加。
第十條評委應堅持原則,認真負責,公道正派,忠于職守,熟悉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相關業務。
評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回避,被考核單位也可向市事考辦要求其回避:
(一)與被考核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曾在被考核單位任職,且離職不滿三年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考核結果公正的。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績效考核以定期考核為主,一般每年考核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進行重點抽查或專項檢查,具體情況,由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確定。
第三章考核內容及程序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實行百分制,由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兩部分構成。
(一)共性指標(40分)
1、登記管理(25分):法人登記、年檢,宗旨、業務范圍履行情況,信用建設、信息公開等情況。
2、社會評價(15分):職責履行、行政效能、轉變作風和文明服務等方面的滿意程度。
(二)個性指標(60分)
1、主體業務開展(25分):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科研與創新、成果與獎勵情況等。
2、經濟社會效益(20分):提供社會公益服務情況、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情況等。
3、管理運行狀況(15分):內部管理情況、領導班子及干部隊伍建設情況、財務資產管理狀況等。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績效考核按照自查自評、考核預告、實地考核、社會評價、專業評審、確定等次、公示備案的程序進行:
(一)自查自評。被考核單位對照考核細則進行自查,形成自評報告,并填寫《東營市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評審表》,經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按規定時間報送市事考辦。
(二)考核預告。通過新聞媒體提前向社會發布考核預告,公布考核時間、內容和方式等,接受社會監督。
(三)實地考核。成立考核組,對被考核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考核。考核組由評委及組織、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相關人員組成。
1、查閱資料。重點檢查反映共性指標中登記管理部分的相關資料。同時,核實反映個性指標的相關資料。
2、個別談話。考核組與被考核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談話,聽取對被考核單位工作情況的評價,了解被考核單位在落實考核指標方面采取的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意見建議等。
3、現場核查。對承擔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的被考核單位,應到現場進行實地核查。
綜合上述情況,提出共性指標中登記管理部分得分。
(四)社會評價。社會評價主要是對被考核單位的社會滿意度進行測評,包括民主評議和民意調查兩部分。民主評議由市事考辦組織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單位進行評價。民意調查由市統計局綜合運用問卷調查、電話訪問等方式進行調查,調查對象要體現代表性和廣泛性,調查的有效樣本原則上不少于200個。
參照市委、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的賦分公式提出共性指標中社會評價部分得分。
(五)專業評審。召開綜合評審會議,對個性指標進行百分制量化評價,寫出考核評語,確定考核得分。
(六)確定等次。市事考辦根據被考核單位綜合得分情況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報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審定。
(七)公示備案。市事考辦將考核結果書面反饋被考核單位及主管部門,并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內,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向相應的專業績效考核委員會或市事考辦申請復核,情況屬實的,應調整其考核結果。
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考核結果,并報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成員單位備案。
第四章考核等次
第十四條績效考核結果為A、B、C三個等次,其中:A級的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事業單位總數的15%,綜合得分60分以下(含60分)的確定為C級。
已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等次依據其年度目標管理考核成績確定,獲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獎的定為A級,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得分居所屬考核序列末位的定為C級,其余定為B級。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A級:
(一)重點抽查或專項檢查不合格的;
(二)單位受到行政處罰或被司法部門立案調查并依法追究責任的;
(三)干部職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具備法人條件但未按規定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確定為C級:
(一)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的;
(二)被黨委、政府通報批評的;
(三)被有關部門一票否決的;
(四)無故不參加績效考核的;
(五)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六)不參加事業單位法人年檢的;
(七)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批準設立未滿一年的,只參加績效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結果,納入主管部門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實行分類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考核結果按所屬事業單位考核等次進行量化賦分,計入其主管部門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總成績,并作為被考核單位領導干部獎懲、選拔任用,調整機構編制、單位財政經費和職工收入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量化賦分計算公式:事業單位績效考核權重分×[1×A級單位個數+0.5×B級單位個數+0×C級單位個數]÷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總個數。
第二十條考核結果為A級的:
(一)按照在職在編人數給予被考核單位一次性獎勵,其中在職在編人員100人以下的(含100人),按實際人數和600元/人的標準核撥,在職在編人員超過100人的,給予單位6萬元定額獎勵。
市委、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獲獎的事業單位機關不重復獎勵。
(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適當調增其績效工資總量。
(三)在各級各類評先樹優中優先推薦。
(四)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當年度考核可確定為優秀等次。
連續三年為A級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同等條件下,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可優先提拔任用。
第二十一條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
(一)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當年不得發放年終獎勵工資。
(二)縮減財政支持力度,適當調減其績效工資總量。
(三)單位不得參加當年度評先樹優。
(四)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超過30%考核結果為C級的,該部門不得參加當年度評先樹優。
(五)當年考核結果為C級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不能參加當年度評先樹優,考核結果不得定為優秀等次;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C級的,對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有關責任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予以降免職或解聘。
(六)當年考核結果為C級的,給予單位警告,限期進行整改;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C級的,給予單位通報,按干部管理權限調整其領導班子。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單位要切實負起對所屬事業單位的監管責任,加大對事業單位整體運行狀況的監督指導。各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開展績效考核工作,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事考辦提報本單位年度目標任務。
第二十三條績效考核評委要正確履行職責,認真負責,嚴守紀律,按要求參加各專業績效考核委員會的評審工作。對違反考核評審程序和紀律要求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評委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成員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充分運用好考核結果,切實發揮績效考核的導向和激勵作用。
各成員單位于翌年第一季度將考核結果運用情況報市事考辦。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區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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