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保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醫保管理制度1
慢性病管理制度
1、設專(兼)職人員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轄區慢性病防治網絡,制定工作計劃。
2、對轄區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定期篩查,掌握慢性病的患病情況,建立信息檔案庫。
3、對人群重點慢性病分類監測、登記、建檔、定期抽樣調查,了解慢性病發生發展趨勢。
4、針對不同人群開展健康咨詢及危險因素干預活動,舉辦慢性病防治知識講座,發放宣傳材料。
5、對本轄區已確診的三種慢性病(高血壓、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統疾病)患者進行控制管理。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實行規范管理,跟蹤隨訪,詳細記錄。
6、建立相對穩定的醫患關系和責任,以保證對慢性病患者的'連續性服務。
7、村醫醫生及衛生院坐診醫生發現上述各類慢性病時,及時上報公衛組,如有漏報、謊報等一經查實,必當嚴肅處理。
慢性病監測制度
1、公共衛生組全面負責慢性病管理工作。確定本轄區相關業務管理者和監督者,以及慢性病的報告責任人。
2、報告范圍:高血壓、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統疾病。
3、接診醫生發現確診的上述三種需要報告的病例,定期內向公共衛生組報告,公共衛生組收到報告卡,審核登記后,及時向縣疾控中心報出卡片。
4、各種表卡填寫要完整,字跡要清楚,不漏項。
5、凡未按要求上報者,按年度考核細則的規定與考核掛鉤,若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后嚴肅處理。
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制度
1、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例會,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
2、建立健康教育宣傳板報,定期推出新的有關各種疾病的科普知識,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
3、提供健康心理和醫療咨詢等服務。
4、針對不同人群的常見病、多發病開展健康知識講座,解答居民最關心的健康問題。
5、發放各種健康教育手冊、書籍,宣傳普及防病知識。
6、完整保存健康教育計劃、宣傳板小樣、工作過程記錄及效果等資料。
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1、加強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健康檔案采用統一表格,在內容上要具備完整性、邏輯性、準確性、嚴肅性和規范性。
2、建立專人、專室、專柜保存居民健康檔案,居民健康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確保居民健康檔案安全。居民健康檔案要按編號順序擺放,指定專人保管,轉診、借用必須登記,用后及時收回放于原處,逐步實現檔案微機化管理。
3、為保證居民的隱私權,未經準許不得隨意查閱和外借。在病人轉診時,只寫轉診單,提供有關數據資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時,才把原始的健康檔案轉交給會診醫生。
4、健康檔案要求定期整理,動態管理,不得有死檔、空檔出現,要科學地運用健康檔案,每季度進行一次更新、增補內容及檔案分析,對轄區衛生狀況進行全面評估,并總結、報告、保存。
5、居民健康檔案存放處要做到“十防”(即防盜、防水、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防高溫、防強光、防泄密)工作。
6、達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檔案,銷毀時應嚴格執行相關程序和辦法,禁止自行銷毀。
醫保管理制度2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診所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診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中藥飲片質量:
1、診所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藥飲片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中藥飲片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相關采購、驗收人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診所的中藥飲片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銷售。
4、嚴把在柜中藥飲片的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中藥飲片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中藥飲片及時補充,確保中藥飲片供應及時。
三、嚴格診所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中藥飲片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八、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醫保管理制度3
1、臨床科室收治參保病人必須核對病人身份,防止冒名頂替。
2、核對被保險人的資料后將病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附在病歷中。
3、被保險人出院后其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應附在病歷中歸檔。
4、長時間住院參保病人階段結算重新入院,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可重新復印附在運行病歷中。
醫保管理制度4
1、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定點藥店調劑,藥店營業員應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定點零售藥店人員無不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調配劑量有疑問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給予調劑。
2、《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目錄》書中規定的藥品可以在定點零售藥店憑(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和專用卡進行購藥,目錄規定以外的藥品只能憑現金直接購買,如果是處方藥還必須有執業醫師的'處方才能購買。
3、參保人員看病就醫必須持社保局核發的《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手冊》和專用卡等有效證卡到定點藥店就診購藥,其醫療費用結算采用以記賬為主,輔之以現金交費的結算方法,社保局核發的《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手冊》和專用卡均限于本人使用。
4、參保人員調動,死亡等要及時到社保局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參保人員應將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和專用卡妥善保管,及時更改個人帳戶密碼,如不慎丟失者,應及時向社保局辦理掛失,丟失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參保人員自理。
醫保管理制度5
一、醫藥費報銷審核制度
1.在編教職工、教職工子女、大學生醫療統一納入s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
2.在享受s州市醫療保險政策基礎上,學校相繼出臺了s大后[xx] 6號《s州大學職工補充醫療費報銷管理辦法》、s大后[xx] 8號《s州大學兒童統籌醫療報銷規定》、s大后[xx] 8號《關于學生參加s州市醫療保險的實施細則(修訂)》等相關規定作為補充政策執行。
3.符合學校補充醫療政策的費用可以在規定時間來醫保辦辦理醫療費報銷審核手續,審核合格后交財務處,由財務處復審后予以發放報銷款項至個人賬戶。
4.所報銷的醫療費發票必須是根據本人疾病情況開藥或檢查治療的參保發票,如發現有與本人疾病不符合的藥物或與病程不符合的藥物發票不予報銷。
5.報銷比例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執行范圍參照《s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s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結付范圍》。
二、托費、保險費報銷審核制度
1.在編教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并持有本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該子女入園(托兒所)的保育教育費及嬰幼兒寄托與家庭托幼所的費用均可以按規定報銷。
2.托費報銷標準按《s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s州市區幼兒園(托兒所)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s府辦〔xx〕65號)執行。
3.報銷時需持本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及發票在規定時間內前來醫保辦辦理審核手續,審核結束后憑簽字蓋章后的發票至財務領取報銷費用。
4.在校教職工子女參加s州市少兒醫療保險的保險費用可以按父母雙方單位報銷的規定予以報銷。
5.每年十月需自行在戶口所屬社區或幼兒園、學校辦理下一年度的醫療保險;新生兒必須在出生3個月之內報好戶口后在戶籍所在地社區辦理。
6.每年12月至次年3月,由部門女工委員統一負責收集發票、復核名單,統一至醫保辦辦理審核手續。審核結束后憑簽字蓋章后的發票至財務領取報銷費用。單親、及一方下崗的職工可憑相關證明報銷全部費用。
三、計劃生育管理制度
1.我校計劃生育工作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
“江s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規的框架下進行,由學校書記總負責,各分工會選派一名領導和女工委員負責本部門計生工作。
2.遵照所屬區計生委工作要求做好學校計劃生育管理及宣傳工作,提倡在校每個職工及家庭自覺響應國家晚婚晚育的政策,鼓勵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杜絕計劃外生育。
3.我校對獨生子女夫婦適當給予精神上的鼓勵和物質上的獎勵。按s州市相關政策報銷子女部分醫療費用、保險費用、幼兒園托費、家庭私托費等,每年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及獨生子女媽媽獎勵品。
4.負責全校女職工信息庫的管理;做好孕期女職工的.隨訪;計劃生育避孕工具的領取、發放;以及職工婚育、流產、取環等證明的開具及營養費的發放審核。
5.負責全校教職工子女信息庫的管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職工子女統籌醫療卡”等的辦理工作;以及托費、幼兒園費用、醫療保險費的報銷審核工作。
四、教職工體檢制度
1.按學校規定,每年在編教職工安排體檢一次(在職、退休)。
2.每年6月人事處提供在編人員名單,如當年新進人員已參加過入職體檢的不納入名單行列。
3.附一院體檢中心按提供的人員名單及學校對時間段要求排列人員具體體檢時間,體檢項目及體檢費用等由學校領導統一抉擇。
4.在體檢開始前半個月在網上發布體檢工作要求及體檢日程安排,每個部門選派一名聯絡人負責具體工作。
5.體檢期間,負責及時領取體檢報告,通知各單位領取,如有特殊情況及時與部門聯系人聯絡,通知到相關人員。
6.體檢結束后核對實檢人員數目及費用情況,報財務審批。
7.收集體檢資料存檔。
五、大學生醫保制度
1.我校在校大學生(本科生、非在職研究生)全體納入s州市大學生醫療保險體系。實施方案按s大后[xx] 8號《關于學生參加s州市醫療保險的實施細則(修訂)》執行。
2.每年9至12月按s州市下一年度大學生參保工作精神落實本校大學生參保工作,包括宣傳咨詢、上報信息、上交保費、發放醫療憑證以及外地門診就醫報銷審核工作等。
3.參保學生享受s州市大學生醫保門診、住院、特定門診、醫療救助等保險待遇,標準按s州市醫保標準執行。
4.除享受s州市醫保待遇外,學校也給予在校學生相應的醫療補助政策,包括校醫院就醫優惠政策、大病補助政策、傳染病防治政策、特困生醫療救助政策等。
六、門診和大病補助制度
1.學校針對因慢性病和大病所產生醫療費用較高的教職工予以適當的醫療費補助。
2.補助對象及相關政策按s大后[xx] 1號《關于重癥病人困難補助的若干規定(修訂稿)》和醫改會通過的退休職工門診補助方法執行。
七、醫保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標準
1.認真學習,及時了解相關政策,嚴格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學校的相關政策開展工作。
2.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統一標準,公平、公正地對待每一位服務對象。
3.提高辦事效率,不擱置,不拖拉。
4.工作認真、嚴謹,減少差錯。如有工作上的失誤需誠懇向服務對象做好解釋工作,及時糾正。
5.服務熱情、周到,耐心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提倡使用文明服務用語。
6.團結協作,維護和諧,共同創造良好的服務窗口形象。
7.廉潔自律,杜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醫保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醫保管理制度7
一、入院管理
1.收到前來就診的患者就診單時,需認真核對患者住院信息與醫保信息是否相符。
2.及時為患者辦理醫保登記手續,認真核對登記后的醫保提示信息,并按照提示告知患者主治醫師,進行相應業務處理。
3.參保患者繳納住院押金1000元,出院結算時只負責個人費用結算部分,統籌部分費用先由醫院墊付。
4.本院門診慢病和特殊群體費用做到及時結算,特殊情況與醫保、患者溝通協商解決。
二、外院單據管理
1.收接外院單據時要認真核對單據和報告單是否相符,日期是否相符,與備案的病種是否相符。
2.接單據時要隨時記好身份證號,電話,提醒報銷時間。
3.接單據時要做到隨接隨傳,以免單據丟失。
三、結算管理
1.醫保患者結算時做好費用審核,并將費用全部上傳市社保中心。
2.認真核對醫保結算單中的各項指標。
3.每天將結算的`醫保患者結算單進行整理。
四、上報材料管理
1.每月初將上月結算的醫保結算單及明細分類整理。
2.將上述表格、醫保結算單報醫保中心。
醫保管理制度8
參保病人病歷是記錄診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核查醫保政策執行情況的.原始資料。為規范保險病人的病歷書寫,制定以下制度。
1、病人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科室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科室應將收到的住院病人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人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
2、科室必須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人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3、科室經治醫生必須如實詢問病史,準確記錄,如出現因記錄失實問題影響患者報銷的,由當事人負責。
4、科室診療活動必須如實記錄醫囑,如因醫囑不符合醫保規定,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5、輔助檢查,必須下醫囑,在病程記錄中有上級查房意見,常規檢查外的輔助檢查要說明檢查的原因。檢查分析結果必須體現在病程記錄中。
6、出院診斷、病種定額、輔助檢查之間,必須具備嚴格的邏輯判斷關系,嚴謹套用病種、診療目錄。
醫保管理制度9
為進一步密切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利益共享責任共擔機制、高效運行管理機制,實現目標明確、權責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協作機制和責權一致的引導機制,充分發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三醫”改革中的杠桿作用,整體提高縣域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和使用效能,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建設的意見》(皖政辦〔xx〕1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對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實行總額預算管理。基金總額預算包干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總額預算,及時結算。
2.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
3.分期預撥,定期考核。
4.積極推進,平穩過渡。
二、基金預算
總額預算。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當年籌資總額扣除增量基金風險金(與上一年相比籌資增量10%)和大病保險基金進行預算,將95%的部分作為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總體預算基金,交由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包干使用,負責承擔參保居民當年門診和住院、按規定支出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縣外住院(不含大病保險對象)等規定的報銷費用,5%的部分為合理超支分擔預備金。
三、基金預撥
實行按季度預撥。縣財政局根據確定的預算總額,在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將當季基金撥付至牽頭醫院。牽頭醫院要開設基金專戶,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并于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向縣醫保局、縣財政局報送基金財務報告。
四、基金結算
(一)結算方式。由牽頭醫院按月對縣內外各級協議醫療機構的即時結報、非即時結報材料(含門診統籌、鄉村醫生簽約服務等)進行審核,確認后由牽頭醫院對各級醫療機構所發生的`醫藥補償費用及時結算支付。
(二)審核結算內容。依據臨床路徑、按病種付費和DRGs(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等情況審核結算,同時審核報補材料的完整性、初審內容的準確性、大額及異常費用真實性、轉診轉院的規范性等。
(三)審核結算時限。即時結報按月據實結算,審核不超過20個工作日,結算支付不超過5個工作日;非即時結報審核不超過25個工作日,結算支付不超過5個工作日。
(四)結算支付考核。牽頭醫院先按結算支付總額的90%對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支付,余額10%由醫保經辦機構對協議醫療機構按照服務協議進行考核后再行支付。
五、結余基金分配
年度醫保基金包干結余部分原則上按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醫保基金實際結算占比分配,由牽頭醫院提出分配計劃報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經批準后撥付到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年度醫保基金包干出現不足的,原則上按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醫保基金實際結算占比分攤。
六、基金監管
縣醫保局和醫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對總額預算包干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縣醫保局派駐總會計師對總額預算包干基金的撥付使用進行監督。要建立對牽頭醫院和協議醫療機構監督檢查機制,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日常稽查和“飛行檢查”;建立智能審核系統,提升軟硬件系統的功能,在數據監控方面做到精準,加強重點疑點的判斷和分析能力,建立臨床路徑、按病種付費和DRGs(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等審核結算系統;通過數據管理和軟件提升醫保基金監控管理力度;對協議醫療機構協議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建立專家庫制度,專家庫負責協議醫療機構對結報材料審核結果、結算支付、檢查處理提出書面異議的情形進行復審,通過公開征集方式,建立醫保基金支付審核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庫成員參與專項檢查、日常稽查和“飛行檢查”。
建立醫保基金使用公開制度,醫保基金結算支付情況按季公開;建立異常情況監測機制,牽頭醫院在審核過程中發現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向醫保局報備并提出督查處理建議。
縣財政局要掌握基金支出情況,指導督促牽頭醫院落實執行醫保基金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和制度。
縣審計局要加強對醫保基金的收入、支出及管理情況的審計,進行審計監督。
牽頭醫院自身的已審核結報材料,由醫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全部復審。醫保支付牽頭醫院要按照規定的審核結算時限辦理相關事項,出現審核或撥付不及時、不規范的,要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情節嚴重,造成負面影響的,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七、績效評價
縣醫保局對總額預算工作進行績效評價,重點考核指標運行情況、醫保協議履行情況、舉報線索及督辦反饋機制、智能審核系統建設情況、轉診轉院手續規范程度等。建立基金管理獎懲機制,對考核中執行總額預算工作較好的協議醫療機構予以獎勵,對考核中發現違規違法的,扣除違規費用并予以處罰,違規及處罰費用從涉事醫療機構當年結算資金中扣除,不參與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包干結余分配。
八、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xx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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