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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04-10 11:40:25 海潔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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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4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2024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2024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4篇)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1

  一、為了促進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全國各類煤礦企業。

  三、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七)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獎罰制度;

  (十四)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

  (二)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嚴格管理措施,有針對性、可操作;

  (三)對違反制度的各種行為有明確、具體的處罰措施和責任追究辦法;

  (四)所引用的依據及適用范圍和時間明確,表述規范,條款清晰,能確保相關人員了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發布,并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

  五、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內容的具體要求。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按照崗位、職能、權利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要將企業、部門或單位的全部安全生產責任逐項分解,逐級落實到各崗位和人員。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要明確安全辦公會議的召開周期、內容、主持人和參加人員。安全辦公會議必須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會議應當有完整的記錄,載明議定的事項、決定以及落實的人員、措施和期限。會議記錄、紀要應納入檔案管理。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應依據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結合實際制定年度或階段安全生產目標,并將指標逐級分解,明確責任、保證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穩定的安全投入資金渠道,保證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統、設備、設施,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獎勵,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搶險救災等均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安全投入應能充分保證安全生產需要,安全投入資金要專款專用;煤礦企業應當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明確檢查標準、檢查周期、考核評級獎懲辦法、組織檢查的部門和人員。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應保證煤礦企業職工掌握本職工作應具備的法律法規知識、安全知識、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明確企業職工教育與培訓的周期、內容、方式、標準和考核辦法;明確相關部門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責和考核辦法;明確年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計劃,確定任務,落實費用。

  (七)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應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礦井在通風、瓦斯、煤塵、火災、頂板、機電、運輸、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隱患;明確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標準;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隱患治理的責任和義務。

  (八)安全監督檢查制度。應保證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效地監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標準、規范等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礦井“一通三防”的裝備、管理情況;明確安全檢查的周期、內容、檢查標準、檢查方式、負責組織檢查的部門和人員、對檢查結果的處理辦法。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應按“四定”原則(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落實處理,并將結果進行通報及存檔備案。

  (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要確定各類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術審批的內容、程序、標準、時限、審批級別;審批人員職別和資格,編制、審核、審批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安全技術審批應保證依據充分、正確、內容全面、具體、安全措施可靠,能夠有效指導生產施工、作業和操作。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應保證在用設備、器材符合相關標準,保持完好狀態;明確礦用設備、器材使用前的檢測標準、程序、方法和檢驗單位、人員的資質;明確使用過程中的檢驗標準、周期、方法和校驗單位、人員的資質;明確維修、更新和報廢的標準、程序和方法。

  (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要明確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沖擊地壓、職業危害等主要危險,有針對性地分別制定專門制度,強化管理,加強監控,制定預防措施。

  (十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發生事故后的上報時限、上報部門、上報內容、應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獎罰制度。必須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對應;明確獎罰的項目、標準和考核辦法。

  (十四)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明確入井人員禁止帶入井下的物品和檢查方法;明確人員入井、升井登記、清點和統計、報告辦法,保證準確掌握井下作業人數和人員名單,及時發現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員并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要分別制定各工種的崗位操作規程,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準,明確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六、煤礦企業及其所屬單位、部門應制定相關配套的制度,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七、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對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實施安全監察時,發現煤礦企業未按本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制度內容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八、本規定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2

  為了加強我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狀況逐步好轉。促進煤礦企業合法、安全、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和國家446號令,及其它相關煤礦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1、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誰辦礦、誰受益、誰負責安全生產”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重點遏制瓦斯、水害、火災、頂板等事故。

  2、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企業負責,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行安全生產法人負責和投資決策人負責制相統一的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及法人是煤礦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和安全生產的責任人,對煤礦安全生產承擔法律責任。

  3、轉變思想,與時俱進,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時將各種制度貫徹到平時的安全生產工作中。

  二、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提升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水平

  4、完善礦井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礦井設立礦長、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同時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并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同時每班必須配備一名有責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實行8小時跟班作業。煤礦企業還必須配齊持有有效特種作業資格證的瓦檢員、放炮員、電工、絞車工、安檢員、瓦斯監控員。

  5、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企業必須明確企業法人、分管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責任逐級分解,落實到各崗位人員,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滅火等管理機構,管理措施,明確責任人,人員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年度生產方案和各項工程的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

  8、建立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各礦應設立專職安全檢查機構,且人員不少于5人,并確保每旬集中檢查一次,排查隱患,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到位。

  9、落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煤礦每周至少由企業法人(或礦長)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專門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辦公會議決定事項要明確責任,形成紀要,并在下次會議檢查落實,留有記錄。

  10、各煤礦必須建立值班調度室,實行24小時領導全班調度制度。每班必須由值班干部組織開好班前會、做好調度記錄、做好領導下井記錄、跟班干部下井記錄等。

  11、按要求完善礦井管理的“十六”項制度和“八大”記錄。

  三、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和技術管理

  12、落實企業法人(礦長)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企業法人(礦長)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13、落實現場管理制度。要嚴格落實井口檢身制度和進出人員清點登記制度,嚴禁人員酒后或帶火種下井;嚴禁穿化纖衣服、打赤膊下井;嚴禁使用失爆礦燈,下井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防爆礦燈和自救器。加強現場檢查和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組織生產,從嚴查處“三違”現象,現場存在安全重大隱患時要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存在險情時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出到安全地點,并及時上報。

  14、加強現場作業管理,每項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向現場人員貫徹后認真執行,對貫通巷道、排放瓦斯、處理自然發火、探放水等工作,礦技術負責人要到現場指揮。

  15、井口20米內嚴禁煙火,并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井口照明必須一律使用礦用防爆燈,嚴禁明火照電,地面壓風機必須置于井口20米以外,絞車房配電設備必須隔開,絞車房和充電房要配有滅火器、沙箱等滅火器材,嚴禁使用危房。

  16、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技術負責人負責制定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加強礦井災害預防工作,礦井必須經常實測并及時填繪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井下避災線路圖。對礦井地質情況,開采情況,周邊礦井采空區情況要定期進行分析,針對性的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并調查當地水文資料,形成完整的技術資料,嚴禁超層越界開采。

  17、煤礦開采應做到合理利用資源,并使用正確的開采方法,嚴禁亂采亂挖、亂費資源;嚴禁開采各類保安煤柱。

  18、確保礦井生產系統完善可靠,并有兩個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得少于30m,保持采煤工作面至少有兩個安全出口,分別通到進、回風巷道。嚴禁獨眼井生產,嚴禁未經市煤炭行業監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生產系統。

  19、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井下必須有足夠風量,每旬組織1次對礦井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隨時測風,嚴禁采掘工作面微風或無風作業;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嚴禁利用老塘通風,風筒離作業點檔頭不得超過3米,井下局扇距回風口的直線距離不得小于10米。

  20、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嚴禁自然通風和以局代主。地面主扇必須配備一臺同等功率的配用主扇,并能保證隨時開啟,且安裝好反風裝置,嚴禁隨意停開風機,確保風機24小時正常運轉,在停風狀態下,必須撤出人員,維修巷道,檢修設備不得破壞正常通風系統。

  21、嚴禁風井出煤,如風井井筒維修需啟動風井,實行向安監站請求報告制度。系統調換應向市局報告,批復后方可實施。

  22、加強瓦斯檢測與管理,實行瓦斯“三對口”和“一炮三檢”制度,礦井必須嚴格執行瓦檢員提前半小時進班,最后出班,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認真填寫日記手冊和瓦斯報表,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必須堅持每天審查瓦斯報表,均要簽字,提出意見。

  22、加強礦井水害防治的技術管理,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脅的礦井和區域必須建立探放水隊伍,配齊探放水設備,技術負責人每季度組織一次對礦井水情調查,制定水害防治的專項措施,探水距離不得小于10米,完善好探放水記錄。

  23、應在井底附近建立水倉和排水設施,且必須建在新鮮風流中,同時必須備有兩套能正常運轉的排水設備。水倉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水泵總排水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嚴禁在水體下和洪泛區采煤。

  24、加強現場的頂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主要巷道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要求,嚴格執行頂板管理制度,及時加強支護,嚴禁空幫、空頂、超前作業。嚴格執行敲邦問頂制度,嚴格當班質量驗收,及時解決存在的質量隱患和安全問題,確保采掘工作面支護優良和作業安全,嚴禁使用茅草拼邦。

  25、有煤層自然發火傾向的礦井必須配備一氧化碳檢測器,制定合理的防滅火措施,加強巡視。

  26、制定啟封密閉、處理瓦斯超限和瓦斯積聚的排放措施。

  27、加強盲巷及暫停工巷道的管理,盲巷、廢棄巷道及采空區必須及時打好永久性密閉,暫停工巷道必須打好柵欄并懸掛警示牌。

  28、貫通巷道和石門揭煤,井筒揭煤必須制訂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煤炸和瓦斯突出。

  四、加強機電,爆破材料的管理

  29、礦井必須采用雙回路供電,實行井上、下用電分開,嚴禁由地面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30、各煤礦必須使用安全達標的礦用提升絞車,并使用合格的鋼絲繩,嚴禁使用φ1.2以下的絞車提升人員,斜井和立井井口必須設置柵欄門。

  31、立井提升人員必須配套合格的罐籠,每次提升人員不得超過四人,嚴禁人貨混裝,嚴禁不帶電操作,嚴禁使用吊桶上下人員。

  32、斜井提升必須設立“一坡三檔”,并安裝防跑車裝置,運送人員必須使用專用人車,并做到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嚴禁人員蹬鉤,乘坐礦車,嚴禁斷電放飛車。

  33、加強主副索的檢查并做好記錄,主要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以0.3m/s以下的速度進行一次詳細檢查,并作好記錄,當斷絲面積超過5%、直徑縮小超過10%的鋼絲繩嚴禁使用。

  34、加強電氣設備的管理和保護,井下電氣設備(含電纜)必須具有煤安標志和合格證。嚴禁電氣設備失爆,井下電器要有“三大”(斷路、漏電、接地)保護裝置,煤電鉆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檢修或搬遷井下電氣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并由專職電工進行操作,嚴格執行“誰斷電、誰送電”的原則。

  35、礦井必須有和外界聯絡的通訊設備,井上下設置可靠的聲光信號裝置和防爆電話,采掘工作面有通訊電話,并由專職信號工發送信號,保持礦井通訊24小時暢通。

  36、禁止使用塑料編織袋風筒或其他非抗靜電阻燃風筒。制定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恢復通風前瓦斯排放措施,嚴禁一臺局扇向兩個作業點供風,嚴禁串聯通風。

  37、加強瓦斯監控系統的'管理工作。按規定進行強檢和日常校驗,嚴禁自行調高瓦斯報警、斷電濃度值,規定其斷電值為0.9%瓦斯濃度。合理安裝好探頭,低瓦斯礦井至少配足兩個探頭,高瓦斯礦井至少三個探頭,安排專人負責。

  38、局扇供電必須使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行風電、瓦斯電閉鎖。

  39、嚴格執行地面放炮制度,使用發爆器放炮,發爆器與鑰匙分開存放。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專用銅蕊絕緣線、炸藥必須分裝在帶鎖的非金屬容器內,由放炮員運送下井。

  40、各爆破作業地點要編制爆破說明書,當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或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時,嚴禁裝藥放炮,嚴禁使用非礦用安全型炸藥,保證礦井爆破材料“領、用、銷”的數據記錄真實、一致。堅持“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班組長、安檢員、專職放炮員三人共同認定后,才許放炮)放炮制度。

  五、完善各項相關的管理體制

  41、井下每個工作面,每班次作業人員不得超過9人(含跟班干部),其中集中在同一地點的作業人員,不得超過5人,煤礦企業必須為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無償支付保險費。

  42、落實職業危害的防治,配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和防護設備與裝置,認真落實現場防治呼吸性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的措施,切實改善井下作業環境。按標準為職工免費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3、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按相關規定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保證隱患整改的資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資金提取和使用計劃,并交納一定數額的安全風險押金,設立專用帳戶,明確專人負責。

  44、嚴格井下從業人員準入標準,煤礦對招用的井下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必須按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嚴禁使用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以及有智障的人員從事井下作業。

  45、嚴禁以包代管或層層轉包,煤礦將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礦井采掘或井巷維修進行勞務承包,嚴禁隨意轉讓股權,賣買礦井。

  46、礦井必須和有救災能力的礦山救護隊簽訂預防性安全檢查、安全技術服務和救災協議。

  47、保證安全培訓條件,礦井要明確培訓管理責任,制定教育培訓計劃,落實培訓場地、經費、教材、教員及設施。自身條件不具備的必須與具有資質的培訓基地簽訂教育培訓協議委托培訓。

  48、落實全員培訓。對新招入的作業人員,必須進行不少于72學時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井下作業人員每年接受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0學時,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必須經相關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方可上崗工作。

  49、加強應急管理建設,建立應急救援機制。煤礦要制定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救援制度,以法人代表(礦長)牽頭成立機構,并報鎮安監站備案,同時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習。

  50、嚴格落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企業負責人應按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積極組織搶救,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嚴禁發生事故后逃匿,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配合調查,從中吸取教訓。

  51、堅決杜絕“三違”和“三超”現象,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3

  為切實搞好我礦的生產管理,明確職責范圍,減少扯皮,不留死角,進行有效地生產組織、控制和協調,達到穩定秩序,疏通環節,提高效率,實現安全、文明、高產高效之目的,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凡屬礦井生產的開拓、開采、巷道準備、維修、機電設備安裝維修工程,供電、排水、壓風、抽風、提升、運輸和“一通三防”各系統的調整及其系統內的設備、設施等的安裝、拆除、更換的施工作業,均應編制和提出計劃,并提交作業規程或措施,由礦統籌安排,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作主,進行影響正常生產秩序及各系統正常進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業(應急搶險、搶救除外)。

  第二條:礦井生產的各期計劃,由技術科、生產科、企管科根據有關規定,組織人員編制。呈報和下達年、季、月生產計劃指標,要結合礦井實際情況,通過礦領導集體研究,礦長負責確定。月度計劃指標,應根據有關勞動定額,結合具體實際情況編制提出,并組織有關人員審議后,由礦長確定。一經確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計劃,由企管科負責編制表冊,及時呈報,發至各有關部門和生產單位。生產月度作業計劃,要在計劃實施前2天下發。

  第三條:各單位、部門按照礦下達計劃,要盡快研究制訂出落實完成計劃指標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應的傳達、布置工作。生產科負責落實礦井產量進尺、工程計劃的生產組織和生產設備、材料、物資供應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應科按計劃負責材料、物資的采購供應。

  第四條:礦利用生產平衡會、調度會和工前會形式,調度、平衡生產計劃及指標的落實,主要由生產科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根據計劃布置具體生產工作。并及時分析、研究、總結旬、月生產組織、計劃指標及有關布置工作的落實情況,匯報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礦安全生產平衡會每逢1、11、21日召開。上午8:30分安全生產小組成員參加;下午15:00時,全礦所有副區、科級以上干部參加,政工科負責點名,辦公室做好會議記錄。遲到、早退者要每人罰款10元;無故缺席者罰款20元,并給予通報。

  每天生產調度會16:00時開始召開,生產科長主持,調度室主任做好記錄。生產、技術、安全、供應、生產區隊、輔助生產單位的負責人和當日值大班的領導,必須按時到會。單位行政負責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會者,要指定人員參加,無故不到會者罰款20元,遲到者罰款10元。因未到會而影響工作布置或其單位生產的,應由參加會議者負責。

  第五條:各生產、輔助單位及有關部門,必須接受礦計劃性工作指導,按礦領導、生產科和有關會議布置積極組織落實,完成礦和生產科布置下達的生產工作任務及有關指標。在組織生產和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現或出現問題,要及時向礦領導及職能部門反映、匯報。否則,影響生產或完不成有關指標,按礦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責成單位負責人說明情況或檢查。

  第六條:礦值大班干部應堅持24小時值班,及時處理當班有關重大問題。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點區域頭面及施工場所了解情況,檢查落實有關問題,并實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員必須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調度室參加工前會。

  第七條:當班調度員,對礦井生產和當班安全、工程施工情況等及時了解掌握和調度,對發現和井下匯報要求調度處理的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重大問題按程序反映匯報。對當班上級的來電、來函必須要做好專門記錄,并向礦領導匯報。對當班安全生產等方面情況要做好記錄,必須交給下班處理的問題事項,要采用文字記錄形式并口頭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員辦理簽字交接手續后,方可下班。否則,出現事故,追究接班人員責任。

  第八條:各生產、輔助單位,每班次都要有區隊干部跟班指揮生產。當班帶班干部必須參加礦召開的工前會,并將礦工前會安排的生產任務及對安全、質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項,結合本單位當班次施工作業的任務要求、安全及質量保證措施等,在本單位工前會上向當班人員傳達并交待清楚,確保完成生產的任務。

  第九條:井下現場帶班干部,要堅持按時上班和現場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參加調度會的區長、書記早班可提前2小時上井,現場交接班時間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現場交接班時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產、質量等情況,特殊情況時(如:現場生產設備、安全及事故正在處理)上班次帶班干部不準離開現場或交接上井(經本區區長或礦領導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當班帶班干部,必須堅持井下現場向調度室班中、班末匯報制度。匯報要清楚明了、具體、實際,否則,遲報、漏報一次罰10元,并且在調度室的考勤無效。回報不實或因漏報而影響安全生產的,要嚴格追究處罰。

  第十一條:井下現場人員、跟班干部、固定崗位人員,堅持8小時工作制。特殊情況,需經調度室值班人員許可方可上井。否則,早上井一人次罰款50元,并記一次“三違”。因早下班或離崗等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嚴格追查處罰。

  第十二條:井口下料嚴格按規定時間執行,運料重車當班要倒運出來(噴漿料車可壓一天,但一頭面最多不超10輛),每壓一輛按10元處罰。

  第十三條:非計劃性工作和其它生產應急工作,由生產科根據具體情況安排,一般均實行派工單制度,接受派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所派生產、工作任務。否則,處罰接受單位及其負責干部。派工單每月結算一次。有定額的按定額結算,無定額的按礦計時工結算。

  第十四條:各類影響時間,由坐臺調度員如實記錄。調度室按旬、月統計納入月度生產結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響規定:溜子隊每一道機巷30小時;機電、運輸各為30小時。影響每超過規定1小時,按200元給予處罰)。當班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無人及時處理,責任單位應賠償被影響單位。因設備、材料供應不及時(包括未及時采購、修舊備用的'設備、材料及零配件)而影響生產,追究供應、管理等有關部門的責任。

  第十五條:收尺及煤巖別折算由技術科地質、測量負責實測實報。一項工程未結束時,每旬,每月各測報一次。每項工程結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復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須及時測量實報,并在圖紙上標繪清楚。測報不實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井巷修復,按以下規定執行:

  1、掘進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連續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頭向后200米范圍內的斷梁折柱,由掘進單位及時更換合格。否則,拖后一天,每一斷折棚罰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斷折棚由生產科安排其施工單位或其它單位及時更換,每更換一棚、補一個計時工,未及時更換的,按每棚50元罰責任單位。

  2、采煤工區負責其工作面兩道的所有維護,其范圍內,必須達到無斷梁折柱,斷面符合要求。否則,每一斷折棚,罰款50元。造成片邦、漏頂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區責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進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兩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備工區負責維護和修復。年、季、月要有修復計劃,堅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體由生產科安排實施。月度修復工程及維護、改棚工作量納入生產結算,并要檢驗其修復、改棚的質量,達到規定要求的予以計量,否則不予計量或酌情處罰。修復巷道工程造成冒頂堵巷者,嚴格追究責任。修復完畢時,其修復施工單位要將余料及時運走,其它煤矸、雜物清理干凈。否則,處以50元至200元處罰。

  第十七條:“五大”工程質量嚴格執行旬、月檢查制。檢查組織、匯報如下:

  1、檢查時間:“一通三防”檢查逢8、18、28日;機電、運輸檢查逢9、19、29日;采、掘、修質量檢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準時在調度會議室集中召開檢查預備會。

  2、重點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驗收,由施工單位首先提出驗收申請,礦及時組織驗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產前,由生產礦長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或系統功能達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產。

  3、旬檢查要嚴格對照標準進行檢查。檢查的當天下午3:30分在調度室召開檢查匯報會,標辦要做好檢評記錄,并負責下發整改通知單。凡是參加檢查的人員,都應參加匯報會,無故缺席一人次罰款20元。

  第十八條:采掘工程出現不合格或綜合防塵不達標的頭面,按質量標準化獎罰規定及通防有關規定處罰,并責令停產整改。

  第十九條:礦井所有的溜子安裝、回收及日常各區隊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隊負責安裝與回收,要按生產科安排,落實工作。

  第二十條:各生產、輔助單位所分管負責的巷道、機電硐室及其它區域,必須保持清潔衛生,無雜物。否則,檢查發現一次(處)達不到衛生要求,扣文明生產2分,并按文明生產管理規定給予罰款。所有設備、設施(包括設備及其零配件),必須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和防護。否則,損壞者追究其區域分管負責單位的責任,并按規定處罰;嚴重者,按破壞生產論處。

  第二十一條:生產現場出現一般及以下生產事故,由責任單位及時妥善處理。否則,達不到有關要求,一處(次)罰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及全體職工,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關于煤礦生產安全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程和上級及本礦的各項有關管理規定,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否則,造成生產被動或影響正常生產秩序及系統運行者,按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并處罰。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4

  第1條為了規范職工安全行為和安全獎懲工作,保證生產安全,根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2條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堅持以精神鼓勵和教育為主,以處罰為輔的原則,引導職工遵守規章制度,自覺搞好安全生產。

  第3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者,依照本制度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4條職工必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義務,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遵守企業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職的安全工作負責。職工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本礦規章制度的,不論是否產生后果,均應承擔責任。

  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隊、班組和個人,由礦給予獎勵: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單位的負責人;

  (2)有技術革新或發明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3)由于個人行為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個人;

  (4)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

  (5)提出合理化建議明顯改善安全狀況的個人;

  (6)其他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礦給予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

  (2)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3)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或個人;

  (5)對生產安全事故負直接或間接責任的。

  第7條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和危害后果,區別情況,分別處理。處罰前由安全檢查人員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礦長批準后實施。對職工實施安全處罰,允許職工陳述和申辯。

  (1)違章情節較輕或尚未產生不利后果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后果較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加重處罰,直到給予行政處罰;

  (2)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后果或經常違章違紀屢教不改的,由礦依法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8條玩忽職守,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外,還將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經礦長批準,賠償金額可酌減。

  第9條建立違章登記記錄。凡在各類檢查中被查出違章現象或行為的,必須進行登記。

  第10條區(隊)長、班組長、安全檢查人員和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依照本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行為;在現場發現違章而不制止的,按違章給予處罰。

  第11條依照本制度,礦另行制定職工“三違”處罰規定,與本制度一并執行。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井工一礦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災危害,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及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井工一礦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井工一礦各單位(包括駐礦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設置的管理規定:

  1.生產技術部門在設計采區或工作面時,必須認真考慮防火問題并遵循下列原則:

  ⑴.盡量采用能夠避免對井巷煤柱進行過多切割的開采工序。

  ⑵.留足保護煤柱,采取采區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區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風設施位置,盡量避免井巷與采空區貫通。

  ⑷.盡量減少穿層溜煤井的個數,盡量避免區域角聯通風系統的出現。

  ⑸.實現集中生產,盡量縮短生產戰線,對舊采區實行逐步收縮,逐步封閉。

  2.采用沿空留巷的開采方式推進的工作面,通風科要制定專門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3.采煤工作面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作業,不向采空區丟煤或少丟煤,采高必須嚴格控制,不留頂煤或底煤,端頭及工作面的浮煤應清掃干凈,不得遺留到采空區。

  4.加強巷道支護,盡量避免冒頂、漏頂事故發生。萬一發生冒頂、漏頂事故,必須將冒頂、漏頂區域的浮煤、虛煤清除干凈,并采取措施將冒頂區接實、封嚴。

  5.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各種設備必須回收干凈,保證采空區頂板能夠充分垮落密實,盡量消除采空區漏風;采用錨桿支護的巷道在進入采空區以前,應將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區回采結束后,必須盡快砌筑永久性密閉(防火墻),最遲不得超過45天。

  7.采空區密閉(防火墻)必須保證質量,嚴密不漏風,施工時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點施工永久密閉(防火墻)時,還應設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只有經過取樣化驗確認無自然發火時,方可啟封。

  9.啟封已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必須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術措施。

  10.啟封已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后三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并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份。只有確認無自燃發火后,方可恢復生產。

  11.井下所有的機電硐室都要備有干粉滅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數量為:滅火器4個、砂子0.4m3。

  12.皮帶頭應備有不少于2個的滅火器,附近15米范圍內消防管路必須設置三通和閥門,并備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軟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庫設在井底車場,并裝備消防列車,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備有明細臺帳,礦長組織各有關部門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4.各處消防器材由機電科、運輸隊、各采掘隊組進行管理。過期的滅火器材必須及時更換,板結的砂子應及時疏松或更換。

  15.因處理火災消耗的器材,必須在24小時之內由管理單位補充到規定數量。

  二、煤礦防火的一般規定

  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將矸石山或爐灰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面上和設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的塌陷范圍內。

  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筑,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1)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2)電焊、氣焊和噴打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的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5)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6)在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并遵守下列規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并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2)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并應裝備消防列車。

  (3)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并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6

  (一)為有效維護應急救援防護體系安全平穩運行,在災害發生時能夠迅速啟動,為避災人員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672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職工在入井前必須接受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知識、避難硐室的避難要求等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體系知識納入日常培訓計劃中,培訓內容包括:

  1.煤礦避險設施應急組織流程;

  2.硐室的結構、設計和工作原理;

  3.避難硐室內生存環境及活動要求。

  (四)要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知識納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訓必授課程。

  (五)避難硐室必須保持通風良好和氣密性;定期進行完整的打壓測試以檢驗密封性能。

  (六)定期對避難硐室的'各項功能進行檢驗,做好相關記錄并存檔。

  (七)避難硐室的維護和保養工作由專職硐室管理員負責,其他硐室管理員協助。

  (八)避難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無關物品。

  (九)入井人員必須明確自己在危急情況下的逃生路線及避難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災路線。

  (十)避難硐室內必須附置應急操作流程圖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難硐室內通訊系統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必須使用專用電話,不得與任何作業地點串聯。

  (十二)嚴禁任意拆除或斷開避難硐室的外界供電、供風、通訊系統;如在特殊情況下斷電,在供電恢復后,應立即送電,保證各大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除定期維護、專項檢查(參觀)、應急避災時,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避難硐室內。

  (十四)在發生火災、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時,作業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災路線逃至與自己對應的避難硐室內。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7

  (一)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各級安全責任,實行嚴格的考核與獎懲,以激勵員工積極參與全面全員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強化安全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目標管理是現代安全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安全目標管理指標是企業安全活動的核心,在確定安全目標時,要既充分依據上級下達(或簽定)的安全指標(或目標書)和本公司的實際生產條件,又要考慮到歷年來有關目標、指標的統計為基礎,對目標加以預測。在隨著科學技術、工藝流程、管理水平的進步和職工素質的不斷提高,安全狀況會好轉,安全目標應不斷有所提高,以體現公司的安全進步及公司的發展。

  (三)每年年初要根據研究制定的安全目標進行目標分解,經安委會通過執行,安委員要與各單位簽訂《安全質量目標管理責任書》,并由公司工會監督執行,由安全科進行考核。

  (四)年度安全目標的起草由安全科負責,安全目標指標的分解由安全科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一、二、三線的關系、各隊組廠的生產條件、作業環境、長期隱患的治難度等因素,進行科學的`綜合分析確定。

  (五)安全目標要具有全面性,克服局限性,既要有絕對指標又要有相對指標,既要規定人身事故指標,又要規定非傷亡事故(如重大、特大機電事故)的目標,既要考慮工程質量指標,又要考慮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要求,以及“三違”指標等。要從全面安全管理的角度,進行全面的安全目標管理和責任指標分解。

  (六)安全目標確立時,要突出主要安全指標,尤其是三項否決指標,必須執行否決制度,一項不達即為責任單位安全工作不達標單位。三項否決指標為:

  1、井下消除死亡事故,地面消滅重傷事故;

  2、杜絕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重大事故;

  3、杜絕一級非傷亡事故和特大機電事故。

  (七)每年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對各單位的主要安全指標進行確定時,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控制指標,即必須實現的安全目標,要求制定時要科學合理,不能放寬;二是要制定奮斗目標,要按照“跳起來摘桃子”的思路進行確定。

  (八)每年安全目標的分解要自上而下層層展開、分解落實到隊、廠、班組和個人,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使每個職工都明確自己的目標和責任,形成個人保班(組),班(組)保科、隊(廠),科、隊(廠)保全公司,層層互保、全方位覆蓋的系統安全目標網絡。

  (九)在實施安全目標管理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人的因素,要充分發揮各級組織和每個職工的積極性。提倡民主協商,強調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相互監督檢查以及信息交流等。

  (十)各項安全目標每年未達到目標期限時,上下結合要進行安全目標情況評價,根據簽定的《安全目標責任書》實施目標管理獎罰。由安全科按要求進行考核兌現,對超出控制指標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十一)在安全目標管理控制過程中,要注意月度、季度考核總結,及時針對控制情況,存在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力求安全指標最優化、安全化。

  (十二)每年要根據公司安全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評價,以更實際地制定下一年度的目標計劃。

  (十三)對安全目標管理的獎罰額度要根據每年工資水平、發展變化等具體情況,合理確定,不能一成不變。要通過目標的激勵,能夠調動廣大員工積極性和各級干部抓安全的主動性、創造性,從而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和安全狀況的有效控制,取得安全目標管理的最佳效果。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8

  1、各有關施工生產單位必須認真組織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動,并在平會前書面報礦安檢站,未組織檢查、弄虛作假者每次罰款200元。礦組織的周二安全檢查及每員月的安全大檢查(包括上級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有關單位必須安排人員參加(至少一名領導和一名電工),未參加檢查,每次罰款20-100元。

  2、崗位工或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按20元/人次處罰。

  3、井口檢身人員工作失職,造成職工攜帶煙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罰檢身人員50元,罰責任者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工作籍。

  4、礦召開的`各種安全會議、專題會議及其它會議無故不參加的單位罰款50元/次,遲到罰款20元/次。

  5、發生事故不及時匯報或不積極組織搶救的,罰責任者1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由礦研究處理。

  6、規程措施必須嚴格執行會審制度,對不組織會審的部門主管每次罰款100元,對無措施指揮生產的責任者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職工變更工種,新工人入礦未按規定組織安全技術培訓或未建立師徒合同,罰責任者50元。

  8、井人員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帶礦燈入井者罰款50元。

  9、工人違反勞動紀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50--100元

  ⑴脫崗者(情節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崗上或井下睡覺者(情節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崗上或井下打架斗歐者(取上限)。

  ⑷在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說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⑸未經有關領導同意,自找他人代崗者。

  ⑹酒后上崗者。

  ⑺不認真執行現場交接班者(要害工種取上限)。

  ⑻作業人員不聽從安全生產指揮者。

  10、損壞機電設備、通風設施、通訊設施、井下路標和各種安全設備設施者,除對責任者按經濟損失的兩倍賠償外,還執行100--200元的罰款,屬于有意破壞者,一經查實,將給予降級,情節嚴重者開除工作籍。

  11、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區隊長不認真執行“一班三匯報”制度者,罰款20元/人、次。

  12、對敢于堅持安全生產、抵制“三違”的人和事進行打擊報復者,一經查實,將給予1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13、采煤、掘進等施工生產單位,不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當安監員及業務部門人員提出整改而被拒絕或無故拖延,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有權作出停止生產進行整改的決定,每停頭(面)整改一次,罰款100--1000元。

  14、有關施工單位對于礦臨時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實的,視情節每次按100-1000元處罰,二次安排在規定的時間未完成的,將按第一次的罰款金額加倍處罰。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9

  一、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1>、全礦每人拿出50元做為安全風險抵押金,依據安全情況每年翻倍兌現一次。

  <3>、當班出現輕傷以上工傷,班長及跟班干部抵押金扣除。

  二、安全聯保制度:

  <1>、全礦實行井下生產動態聯保制度,即當班同一現場組實行互保,同獎同罰。

  當班出現考勤破皮傷,扣除當班安全工分,另每人罰20元。

  當班出現輕傷,工傷人員扣400元,聯保人員扣200元。

  當班出現重傷, 工傷人員扣1000元,聯保人員每人扣500元。

  三、反“三違”制度

  1、反“三違”的目的:盡可能避免因“三違”造成的各類安全事故,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 。

  2、反“三違”的管理方法:立足教育學習,提高全礦干部職工遵章意識,嚴格現場管理,狠抓制度落實,嚴格兌現,開展全員反“三違”。

  3、反“三違”管理責任劃分:主管礦長要做好職工安全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支部書記做好職工思想工作,開展好黨員身邊無三違”活動;主管技術員要做好職工安全理論、規程和措施的學習,提高職工的安全理論知識;跟班管理人員及班組管理干部要切實做好現場管理,落實班組各種反"三違"制度。

  4、反“三違”指標落實:礦各級管理干部每月必須完成一個反"三違"指標。

  5、“三違”人員處罰:一般違章罰款30元;嚴重違章行為罰款50---200元,并對違章人員進行教育,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嚴重的報事故追查組分析,對干部違章指揮從重處理。

  注:自查“三違”必須建檔管理,并追查分析記錄。

  四、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為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總結經驗,促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必須嚴肅追查。

  2、礦必須設事故分析追查記錄本,由值班干部進行記錄,少一次罰20元。

  3、各班安全生產事故不得隱瞞,一經發現對班組長及跟班干部處以30~100元罰款,另三班通報批評。當班出現的`生產事故由跟班干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追查分析,并填寫事故分析臺帳。

  五、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1、當班的驗收員、班長必須對本班的工程質量認真排查隱患,不得遺留隱患到下班,如當班處理不掉,應現場交接撥分給下班處理。

  2、礦長及安全員對當班提出的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否則扣班10~50分。

  3、凡出現隱患通知單,對責任班一般隱患扣10~50分,重大隱患扣50~200分,扣班長、驗收員20~50元。

  4、調度會領回的隱患通知單及罰款單必須交工區值班干部,否則一次扣領單人50元。

  5、凡隱患通知單通知的隱患,在井下按要求處理完畢后,必須向調度室及礦安全管理機構匯報,否則一次扣班長20元。

  6、因隱患不處理、或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合格造成的罰款全部由責任班承擔。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三違”是安全生產的大敵,要搞好安全生產,必須將反“三違”工作始終貫穿于生產的全過程。為了強化安全管理,逐步消除“三違”現象,從日常幫教抓起,真正做到安全文明生產,以達到從根本上遏制“三違”的安全目的,特制訂本制度,望有關單位嚴格執行。

  第一條“過五關”是指對一些嚴重“三違”人員,幫教活動必須經過以下這五關,方能正式上崗復工,如有一關未能經過,則重新接受“過五關”安全培訓,直至結業。

  第一關:接到安全監察部三違幫教通知單后,第一時間停工并前來報到,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接單后,拒不參加培訓的“三違”人員,停工至報到為止,如超過一個星期,直接開除。

  第二關:“三違”人員必須首先從思想上認識到自身三違的嚴重性,危害性,做出深刻檢討,須包括事故分析,心得體會,安全承諾等。

  第三關:安全監察部組織“三違”人員進行相關專業安全理論及事故案例專題培訓,參訓人員須嚴格遵守培訓紀律,按時上下課,并做好培訓筆錄。

  第四關:安全培訓結束后,安全監察部組織專業人員命題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再上交由區隊長、書記或家屬簽名的安全聯保協議,方準予結業。

  第五關:“三違”人員持復工意見單,經所在區隊、主管部門、主管礦長審核同意后,方能復工上崗。

  第二條培訓時間安排為每期6天,每天2個課時3小時。對“三違”幫教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為:工作環境及井下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造成的職業健康傷害和傷亡事故、該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撤離現場的責任、義務和權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出入井手續、通風安全系統、報警系統和安全指示標志;各專業反“三違”安全知識;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礦各部門。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幫教職責

  第四條為了加強對“三違”幫教的管理,礦成立“三違”幫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幫教的檢查、考核、總結、通報與推進。

  組長:礦長、黨總支書記

  副組長:分管安全、生產、后勤的各主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成員:安監部經理、生產部經理、機電部經理、專業部室的管理人員、各區隊隊長。

  領導小組下設幫教中心,中心設在礦安全監察部,由安監部經理任中心主任,專干由安監部相關業務人員組成。

  第五條明確礦幫教管理機構和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礦長是全礦“三違”管理工作的重要領導者,對全礦“三違”管理負總責。負責礦“三違”幫教管理領導機構的建立,領導礦“三違”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并對全礦“三違”管理工作做出重大決策和總體安排,安排制定“三違”幫教管理制度,定期召開“三違”幫教座談會。

  (二)各分管礦長和總工程師是全礦“三違”管理工作的主要領導者,協助礦長領導全礦“三違”管理工作。負責協助礦長建立礦“三違”幫教管理領導機構,協助礦長領導和管理礦“三違”管理領導小組,并對全礦“三違”幫教管理工作做出重大決策和總體安排,組織制定“三違”幫教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召開“三違”幫教座談會。

  (三)礦“三違”幫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是全礦“三違”幫教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制定和修改全礦“三違”幫教管理制度,對全礦“三違”幫教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做出決策和安排,負責組織“三違”幫教的安全培訓和存檔備案工作,指導基層“三違”幫教管理工作,定期組織全礦“三違”人員的幫教活動,并對幫教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

  (四)礦“三違”幫教中心是全礦“三違”幫教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負責全礦“三違”幫教的總體管理工作,執行領導小組的決定,制定和修改全礦“三違”幫教管理制度,具體負責“三違”幫教的安全培訓和存檔備案工作,協調“三違”幫教管理方面的各項工作,對基層“三違”幫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工作,具體組織開展全礦“三違”人員的幫教活動。

  (五)礦安監部是全礦“三違”幫教管理的.主要部門,具體負責“三違”幫教培訓中安全基礎知識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知識的宣講與考核。并定期參加礦組織的“三違”幫教座談會。

  (六)礦機電部具體負責“三違”幫教培訓中機電、運輸方面安全知識的宣講與考核。并定期參加礦組織的“三違”幫教座談會。

  (七)礦生產部具體負責“三違”幫教培訓中采、掘,通防,地測防治水方面安全知識的宣講與考核。并定期參加礦組織的“三違”幫教座談會。

  (八)其它相關部室和區隊對全礦“三違”幫教管理負有相關的管理職能。各區隊負責工作場所“三違”幫教的管理。并定期參加礦組織的“三違”幫教座談會。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11

  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煤礦生產建設必須遵循的“三大規程”之一,是職工從事崗位作業進行生產活動的準則和行為規范,是保障生產安全的基礎。為規范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審核、貫徹、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1條從事礦井生產、生活的所有崗位工種必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由各分管領導組織本系統的單位部門負責人對本單位部門所有崗位工種編制安全操作規程并審核貫徹執行。(對山東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部分不再制定)

  第2條安全操作規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符合現場條件,體現專業工種特點,具有指導性,便于規范化操作。

  第3條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應涵蓋如下內容:

  1、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2、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操作程序和標準;

  3、崗位環節全過程控制,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

  4、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第4條安全操作規程必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批準發布實施。

  第5條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培訓,掌握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特殊工種必須按規定經具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6條基層區隊(車間)必須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培訓形式可多樣化,每半年組織一次考試。

  第7條安全監察部門、專業職能部門負責對安全操作規程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操作規程的.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8條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提高職工素質、保證安全生產的一項長期基礎工作,各單位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和分工,認真組織開展好此項工作。否則,因操作規程編制、審核、貫徹執行不力的給予100~500 元的處罰,因無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12

  第一條 為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確保消防安全各項工作全面開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井工一礦綜治辦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分管武裝保衛工作的礦領導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裝保衛科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部門、區隊及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條 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確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單位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時協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第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領導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五)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協調處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匯報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二)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三)擬定單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處各類違反安全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務。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團公司煤礦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依據國家相關安全設施、設備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

  涉煤二級公司及煤礦要根據集團公司煤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制定切合實際的相關制度。

  第二章安全設施、設備概念及范圍

  第三條安全設施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煤礦開拓與開采過程中頂板管理、礦井通風、瓦斯防治、粉塵防治、防滅火、防治水、電氣提升運輸、安全監控、礦山救護保健和緊急避險六大系統等相關的安全設施、設備。

  第三章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四條安全設施、設備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技術標準、煤礦安全規程。

  第五條安全設施、設備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煤礦井下安全設施、設備凡屬礦用安全標志產品的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第七條安全設施投運前,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及時貫徹到位,操作人員要掌握安全設施、設備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維護保養知識等,按規定經考試合格持證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應制定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明確職責部門,按規定檢查和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組織驗收,符合設計要求,驗收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檢查制度,由相關負責人具體落實;建立設備的運行、維護、養護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便于日后維護保養。

  第十一條按照行業規定需要定期監測檢驗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定期檢測,檢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二條安全設施、設備經過大修后必須經過檢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安全設施、設備嚴禁帶病使用。發現問題必須停止使用,處理合格后方可投運。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第十四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報廢或更換,安全設施、設備更換、維修、報廢或停用,應及時做好記錄。

  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和零部件磨損嚴重,設備效能達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災害和重大事故而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國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維修后經檢測達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追查每一起安全設施、設備事故。

  第十六條安全設施、設備逾期未按規定定期進行監測檢驗,繼續使用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因此導致發生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加重處理。

  第十七條安全設施、設備操作和使用人員發現安全設施、設備存在故障不停用不匯報繼續使用的按照《煤礦安全紅線管理制度》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14

  (一)為抓好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安全生產,實現預定安全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二)礦必須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由分管安全的領導作出實現該目標的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組織領導,礦成立管理領導小組。

  (四)每一區隊、部門必須根據總體目標,制定出本區隊、部門管理范圍實現安全生產的`措施計劃并認真落實。

  (五)有關部門必須認真抓好各級人員的思想教育,確保全員對安全目標管理的統一認識。

  (六)每一員工必須支持、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現安全生產。

  (七)各區隊、部門必須嚴嚴格格、扎扎實實做好各項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嚴格實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執行責、權、利結合。

  (九)為加大安全目標管理力度,礦對各區隊、部門及個人進行劃分責任區、明確責任人、層層把關,確保安全生產。

  (十)礦必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于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落實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十一)礦年終對安全目標管理狀況進行綜合考核,評比,對于在安全目標管理中有突出表現、成績顯著的區隊、部門和個人進行獎勵,對于不負責任而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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