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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術語
法律是一門晦澀難懂的學問,難懂在于法律術語不好理解,法律名詞有其不同的內容屬性,亦對應不同的法律后果。有時一字之差,可能不僅導致無法準確表達己方意思,還會產生完全偏離己方目的的法律后果。本文整理了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些法律術語,一起來看看吧。
draft 法案,草案
Government bill 政府議案
to pass a bill, to carry a bill 通過議案
to enact a law, to promulgate a law 頒布法律
ratification, confirmation 批準
law enforcement 法律的實施
to come into force 生效
decree 法令
clause 條款
minutes 備忘錄
report 判例匯編
codification 法律匯編
legislation 立法
legislator 立法者
jurist 法學家
jurisprudence 法學
legitimation 合法化
legality, lawfulness 法制,合法
legal, lawful 合法的,依法的
to contravene a law, to infringe a law, to break a law 違法
outlaw, outside the law 超出法律范圍的
offender 罪犯
to abolish 廢止,取消
rescission, annulment 廢除,取消
repeal, revocation, annulment 廢除(法律)
cancellation, annulment, invalidation 廢除(合同)
cancellation (支票)作廢
annulment 撤消(遺囑)
repeal rescission 撤消(判決)
revocation 撤消
immunity 豁免,豁免權
disability, legal incapacity 無資格
nonretroactive character 不溯既往性
preion 剝奪公權
attainder 公民權利的剝奪和財產的沒收
constitutional law 憲法
canon law 教會法規
common law 習慣法
criminal law 刑法
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法
civil law 民法
commercial law, mercantile law 商法
law of nations 萬國公法,國際法
international law 國際法
natural law 自然法
labour laws 勞工法
fiscal law 財政法
Civil Suit Law, Code of civil law 民事訴訟法
Military Law 軍法
Con Law 兵役法
Copyright Law 著作權法
penal code 刑法典
code of mercantile law 商法典
civil rights 民事權利,公民權利
right of asylum 避難權
human rights, rights of man 人權
(customs) duties 關稅
death duty, death tax 遺產稅
royalties 版稅
權利VS權力
A.權利:
指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享有的某種權益。
B.權力:
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或者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
C.二者區別:
①主體不同:權利主體具有普遍性,范圍相對較廣,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權力主體則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
②范圍不同:權利一般是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如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民事權利等;而權力范圍具有特定性,主要包括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
③內容不同:權利是指社會主體享有的以追求某種利益為內容的行為自由;權力是對社會和他人的強制力量和支配力量;
④實現方式不同:權利的實現方式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和保障;權力的實現往往直接伴隨著國家強制力的強制性,只能依法由特定主體行使。
02. 民事權利能力VS民事權利
A.民事權利能力:
是指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B.民事權利:
是指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利益,包括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C.二者區別:
①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法律資格,是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但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并不等同于取得實際的民事權利;
②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等所取得的;
③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密不可分,不可轉讓、亦不可剝奪;但多數情況下,自然人可以放棄或者轉讓其享有的具體民事權利(如財產權)。
03. 民事權利能力VS民事行為能力
A.民事權利能力:
是指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B.民事行為能力:
是指民事主體依靠自己獨立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C.二者區別:
①民事權利能力是靜態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②民事行為能力是動態的通過具體行為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相較于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抽象平等性,民事行為能力更多考量了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等因素,并按照上述因素的不同,區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③自然人一經出生即當然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要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還需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04. 公民VS自然人
A.公民:
是指具有某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B.自然人:
是指依據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即生物學意義上的人。
C.二者區別:
① 公民屬于公法上的概念,通常與國籍相關,與公法上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
②自然人則無國籍之分,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05. 居所VS住所
A.居所:
是指自然人的居住地點,可以是長期居住的地點,也可以是一時居住的地點或場所。
B.住所:
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場所或者主要場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是指自然人長期居住、較為固定的居所。
C.二者區別:
①在民法領域,住所對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債務履行地、司法管轄、訴訟送達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②一個自然人可以同時有兩個或多個居所,但只能有一個住所;
③一般的居所多是自然人臨時居住、暫時性的場所,住所則為長期固定的。
06. 反駁VS反訴
A.反駁:
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和理由,從實體上和程序上予以全部否定或者部分否定。
B.反訴:
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即本訴)中,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的、與本訴有直接關系的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
C.二者區別:
①訴訟地位不同:反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有雙重屬性,即本訴原告同時為反訴被告,本訴被告同時為反訴原告,而反駁不會使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發生變化;
②性質不同:反訴是獨立的訴訟,而反駁是一方當事人駁斥對方當事人訴訟主張的一種訴訟手段,不具有訴的性質。
07. 營利VS盈利
A.營利:指主觀上謀取利潤,但客觀上可能沒有獲得利潤。
B.盈利:指客觀上獲得利潤,即客觀上扣除成本后獲得利潤。
C.二者區別:
①營利側重于強調一種主觀經營目標或主觀經營目的,營利性組織是指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組織;
②盈利側重于強調一種客觀經營結果,是相對于“虧損”而言的,即收支相減之后的利潤。
08. 法定代理VS委托代理
A.法定代理:
是指基于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無須被代理人的授權。
B.委托代理:
又稱“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所產生的代理。
C.二者區別:
①代理權的產生依據不同:法定代理權的授予來自于法律規定;委托代理權的授予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
②適用情形不同:法定代理主要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委托代理的適用情形則更加廣泛。
09. 訴訟時效VS除斥期間VS保證期間
A.訴訟時效:
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在該期間屆滿后,義務人獲得抗辯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仍然存在,但義務人可主張拒絕履行的抗辯。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B.除斥期間:
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的對于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如解除權、撤銷權、追認權等。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加以審查。
C.保證期間:
是指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對于保證期間的性質,實務中存在較大爭議,部分認為保證期間既不屬于訴訟時效,也不屬于除斥期間,而是一個特殊期間。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當事人對保證期間進行約定時,不得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無約定,保證期間從法律規定。
10. 訴訟時效中止VS訴訟時效中斷
A.訴訟時效中止:
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過程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暫停計算時效期間,待阻礙消滅后再繼續計算時效期間的制度。
B.訴訟時效中斷:
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導致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待該法定事由終止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法律制度。
C.二者區別:
①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權利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情況;
②發生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訴訟時效中斷可以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
③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止,導致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時效期間;時效中斷,導致此先已發生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中斷事由停止后,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11. 付款請求權VS票據追索權
A.付款請求權:
指持票人向匯票的付款人或承兌人請求按照票據上記載的金額支付款項的權利。
B.票據追索權:
指在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匯票到期日前明確不能獲得付款時,持票人對其前手主張清償票據金額、利益以及有關費用的權利。
C.二者區別:
①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發行所創設的主要債權,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
②票據追索權一般是在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時,持票人才行使的權利,是付款請求權的補充或保障性權利,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
12. 匯票VS支票VS本票
A.匯票:
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分為銀行匯票(即出票人是銀行)與商業匯票(即出票人是普通商業主體,一般為大型企業)。
B.支票:
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C.本票:
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票據法項下,僅指銀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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