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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手抄報:消防工作內容
1、防監督管理
消防安全手抄報:消防工作內容
對各類建筑工程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消防法》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都必須按照國家建筑工程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將有關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方可施工;竣工時,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實施日常的消防監督檢查。按照《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抽查。此外,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前以及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也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等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工作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責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對各種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消防產品是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對各種消防產品制訂了市場準入制度。進入中國市場的國內外消防產品都應遵守市場準入制度。中國對消防車、火災報警設備、消防水帶、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等4類12種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3C)制度;對防火門、滅火器等9類53種產品實施型式認可制度;其它消防產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具體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型式認可及準入制度的評價工作,四個國家級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承擔強制檢驗工作。即:國家固定滅火系統和耐火構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消防裝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防火建筑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有關人員應持證上崗。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2、滅火和搶險救援
按照《消防法》的規定,公安消防部隊除保證完成火災撲救工作外,還應當參加其他災害和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2006年5月,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要求“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隊作為應急搶險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干作用”,進一步明確了“公安消防隊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除完成火災撲救任務外,要積極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參與配合處置水旱、氣象、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火災事故調查與火災統計
火災事故調查。《消防法》對火災事故調查做出了明確規定,公安部還發布了《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對火災事故調查的職責任務、工作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認定火災原因提供技術支持,成立了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和公安部消防局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公安部成立了國家級火災事故調查專家組,由多個學科的專家組成。其主要任務是受公安部指派或經公安部同意,協助、指導各地及有關部門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對火災原因提出鑒定意見;參與研究和制定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發展規劃、技術規范和標準;收集、研究國內外火災事故調查信息;接受火災事故調查技術咨詢、培訓等。
火災統計。按照火災分類標準,我國火災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具有下列標準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不具備有前兩項情形的火災為一般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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