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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權利》讀后感
前幾天去長春醫(yī)學高等專科學校招聘中醫(yī)專業(yè)的學生,在回來的火車上讀了《讀者文摘》的一篇文章《孩子的權利》,想到上六年級的兒子每天非常辛苦的學習,全無樂趣,我認為我們目前的教育太需要改革了!發(fā)給家長們看看,是否我們應該為我們的孩子做點什么了,讓我們的孩子也有想象的權利!將來在工作中擁有創(chuàng)造力! 1968 年,美國內(nèi)華達州一位叫伊迪絲的3 歲小女孩告訴媽媽,她認識禮品盒上“OPEN”的第一個字母“O”。這位媽媽非常吃驚,問她怎么認識的。伊迪絲說:“薇拉小姐教的。” 這位母親一紙訴狀把薇拉小姐所在的幼兒園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該幼兒園剝奪了伊迪絲的想像力,因為她的女兒在認識“O”之前,能把“O”說成蘋果、太陽、足球、鳥蛋之類的圓形東西,然而自從幼兒園教她識讀了26 個字母,伊迪絲便失去了這種能力。 訴狀遞上之后,在內(nèi)華達州立刻引起軒然大波。幼兒園認為這位母親瘋了,一些家長也認為她有點小題大做。 3 個月后,此案在內(nèi)華達州立法院開庭,最后的結果出人意料,幼兒園敗訴,因為陪審團的23名成員被這位母親在辯護時講的一個故事感動了。 她說:“我曾到東方某個國家旅行,在一家公園里見過這么兩只天鵝,一只被剪去了左邊的翅膀,一只完好無損。剪去翅膀的被放養(yǎng)在較大的一片水塘里,完好的一只被放養(yǎng)在一片較小的水塘里。當時我非常不解,那里的管理人員說,這樣能防止它們逃跑。他們解釋說,剪去一邊翅膀的無法保持身體的平衡,飛起后就會掉下來;在小水塘里的,雖然沒有被剪去翅膀,但起飛時因沒有必要的滑翔路程,而老實地呆在水里。當時我非常震驚,震驚于東方人的聰明和智慧。可是我也感到非常悲哀。今天,我為我女兒的事來打這場官司,是因為我感到伊迪絲變成了幼兒園的一只天鵝。他們剪掉了伊迪絲的一只翅膀,一只幻想的翅膀;他們早早地把她投進了那片小水塘,那片只有ABC 的小水塘。” 這段辯護詞后來成了內(nèi)華達州修改《公民教育保護法》的依據(jù),規(guī)定幼兒在學校擁有兩項權利: 1、玩的權利;2、“問為什么”的權利。 這兩項權利的列入是否起因于那位母親的一場官司,不得而知。不過,有一點美國人非常清楚,這一規(guī)定,使美國在科技創(chuàng)新方面始終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孩子的權利》讀后感】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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