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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機關限時辦結制
鎮機關限時辦結制
第一條 為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優化發展環境,根據《xx鎮行政問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限時辦結制是指服務對象到機關辦事,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手續齊全的前提下,經辦單位或經辦人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內辦結其所要求事項的制度。
第三條 鎮黨委、人大、政府機關、鎮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鎮機關),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鎮機關黨政主要領導對本機關實施限時辦結制負總責,行政問責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鎮機關限時辦結制度的組織和監督檢查,鎮紀委負責實施限時辦結制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五條 鎮機關各部門對所辦事項應當按照批準的辦理事項時限,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承諾所辦事項的辦結或者答復時限。
第六條 限時辦結的時限以日計算,開始之日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符合條件的,其辦理時限從收到申請的次日起計算。部門之間、內設機構之間的辦理時限,從交接登記的次日起計算。
第七條 申請事項不需要進行審批或者確認登記的,或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并出具書面憑證。送達書面憑證之日即為辦結或者答復的日期。
第八條 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應當急事急辦,隨到隨辦。鎮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督辦。
第九條 辦理的事項依法需要經過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勘測、檢疫、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辦結的時限內。受理部門應當將上述程序所需時間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經批準延期的,應當在時限到期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并說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受理辦結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及公共服務事項,并每月對辦理情況進行通報,對違反時限辦結的單位和個人,提出來責任追究的建議。
第十一條 因主辦人自身責任,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時限未能辦結的,屬超時辦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視為超時辦結:
(一)無正當理由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
(二)不按規定給申請人答復;
(三)超過承諾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四)在承諾時限內,不將辦理結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對人。
第十二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因自身責任,不按行政機關告知的時間到機關服務窗口辦理相關手續,其申請辦理的事項應當視為受理部門按期辦結。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限時辦結制度,接受社會監督。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超時辦結的,有權向所在部門監察機構或鎮行政問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投?。
第十四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依照《xx鎮行政問責辦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20xx年6月30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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