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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上訴期滿前夕男方死亡
法院一審判決一對夫妻離婚,然而,就在上訴期滿前一天,男方卻因車禍意外死亡。此時,主動要求離婚的女方提出以配偶身份繼承男方的遺產并要求獲得事故賠償撫恤金,而男方的親屬則認為法院已判決雙方離婚,女方無權繼承遺產。那么,離婚判決書是否已經生效了呢?浦東新區法院近日對這個問題作出了回答。
家住浦東川沙的李女士和黃先生于1988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并于次年5月登記結婚。但是婚后兩人的婚姻生活卻并不和諧,常常為家庭瑣事爭吵。李女士曾于1994年和2002年兩度起訴要求離婚,雖經調解撤訴,但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雙方從去年6月起就一直分居。今年年初,李女士又向浦東新區法院起訴要求與黃先生離婚。鑒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均有離婚的意愿,法院于3月21日一審判決兩人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相關事宜進行了處理,雙方當庭簽收了判決書。
同年4月3日,黃先生突遇車禍,被送到醫院緊急搶救。4天后,即當月7日,黃先生終因醫治無效死亡。圍繞著遺產繼承和事故賠償撫恤金的歸屬問題,黃先生的親屬與李女士之間鬧得不可開交。
由于一審民事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從雙方簽收離婚判決書的次日起算,到4月5日上訴期間屆滿,但4月5日正好是周六,因此屆滿日期順延至4月7日。李女士由此認為,黃先生死亡時仍在上訴期內,離婚判決沒有生效,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所以她有權以配偶的身份繼承亡夫遺產并獲得事故賠償撫恤金。而黃先生的親屬則認為法院已出具了離婚判決書,而且離婚是由李女士主動提出的,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李女士無權提出上述要求。為此,雙方又找到法院,黃先生的親屬要求法院出具判決生效證明書,而李女士則要求確認判決不生效。雙方各執一詞,針鋒相對。
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非常罕見,圍繞著一審判決的效力問題,法院內部也有不小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應當終結訴訟。黃先生既然在上訴期內死亡,此時一審判決并未生效,因此應當裁定終結訴訟,確認雙方的婚姻關系為自然消亡。另一種觀點雖然也同意確認雙方的婚姻關系為自然消亡,但認為案件已審理終結,無權再作出終結訴訟的裁定,而應提起再審,撤銷原判決并裁定終結訴訟。與此持相反觀點的則認為,離婚訴訟是由李女士提起的,而且雙方均同意離婚,因此應當在尊重雙方真實意思的前提下,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推定判決生效,從而防止李女士利用法律漏洞獲得額外利益。
法院認為案件的審理過程不僅指案件判決以前的審理階段,還包括上訴期,這起案件的情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終結訴訟適用條件,依法裁定訴訟終結。這就意味著,黃先生死亡時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李女士可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黃先生的遺產并獲得事故賠償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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