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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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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2006- 年)

第一章 水環境狀況 ................................................................................... 1 第一條 社會經濟狀況 .................................. 1 第二條 水環境質量狀況 ................................ 1 第三條 水污染物排放現狀 .............................. 2 第四條 水污染主要原因 ................................ 3 第五條 流域水環境壓力 ................................ 4 第二章 指導思想與原則 ........................................................................... 5 第六條 指導思想 ...................................... 5 第七條 規劃原則 ...................................... 5 第八條 規劃時段 ...................................... 6 第三章 規劃目標 ....................................................................................... 6 第九條 總體目標 ...................................... 6 第十條 水質指標 ...................................... 6 第十一條 污染控制指標 ................................ 7 第四章 規劃任務 ....................................................................................... 7 第十二條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管,讓人民喝上干凈的水 7 第十三條 強化工業污染防治,杜絕重大污染事故 .......... 9 第十四條 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控制城市污染 ........大學網.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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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強化分區保護戰略,防治區域污染 ............. 11 第十六條 規劃項目與投資估算 ......................... 12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13 第十七條 加強統一領導,落實目標責任 ................. 13 第十八條 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嚴格環保執法監督 ......... 14 第十九條 多方籌集資金,落實規劃項目 ................. 15 第二十條 鼓勵公眾參與,保護環境權益 ................. 16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加強科學研究,提供決策支持 ............... 17 實施規劃評估,明確獎懲措施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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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環境狀況

第一條

社會經濟狀況

松花江流域涉及黑龍江、吉林兩省大部分地區和內蒙古自治 區東部地區,共 25 個地(市、州、盟)105 個縣(旗、區、市) , 流域總面積 55.68 萬平方公里。2005 年全流域人口約 6200 萬,城 鎮化率已達到 50%。 流域內 GDP 約 0.7 萬億, 人均 GDP 低于全國 平均水平。 第二條 水環境質量狀況

總體上看,松花江流域水質污染已經比較嚴重,主要污染特 征呈有機型污染,受冰封影響明顯,枯水期水質最差。2005 年全 流域干、支流主要水質評價斷面中,年均值為 V 類或劣 V 類斷面 占 34%,冰封期占 45%。水污染嚴重區域集中在城市河段,主要 污染指標為高錳

酸鹽指數、氨氮、總磷、石油類和生化需氧量。 2005 年,流域內斯力很(蒙-吉) 、大山(吉-黑) 、泔水缸(吉 -黑) 、同江(黑-俄)等國控斷面,各水期水質不能穩定達標, 尤其是枯水期水質較差。 “十五”期間,松花江干流水質總體呈污 染加重的趨勢,高錳酸鹽指數和氨氮是主要的污染指標,例行環 境監測中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未檢出。 2005 年,流域內水質較差的支流主要有呼蘭河、安邦河、訥 莫爾河、輝發河、飲馬河、伊通河、阿什河、倭肯河、牡丹江敦 化段和柴河鐵路橋段等,水質基本全年劣 V 類,對松花江干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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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影響較大。 流域內 48 個主要飲用水水源地服務人口約 1390 萬,其中 32 個地表水飲用水源地供水量約占供水總量的 90%,16 個地下水飲 用水源地供水量約占 10%。 地表水飲用水源地中 17 個為湖庫型水 源地,15 個為河流型水源地。近年來,黑龍江哈爾濱市四方臺水 源地(松花江干流) 、吉林梅河口市海龍水庫、內蒙古興安盟綽爾 河等飲用水水源地不同程度地出現水質問題,威脅到飲用水安全。 囿于條件限制, “十五”期間,未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有毒污染指標 的監測。 第三條 水污染物排放現狀

“十五”期間,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2005 年, 全流域廢水排放量為 19.8 億噸, COD 排放量 78.4 萬噸, COD 排放強度居全國七大流域之首。 全流域 25 個市(地、州、盟)中,年廢水排放量超過 1.0 億 噸的哈爾濱市、吉林市、長春市、牡丹江市、齊齊哈爾市、大慶 市和佳木斯市等 7 個城市, COD 排放量約占流域排污總量的 68%, 是流域污染控制的重點區域。造紙、石油開采及礦業、化工、食 品、石油加工、醫藥、機械等行業的 COD 排放量超過全流域工業 COD 排放總量的 90%,是排污總量削減的重點行業。 初步調查,松花江沿岸排放汞、鎘、六價鉻等重金屬和難降 解有機污染物的企業有 157 家,根據 2005 年環境統計數據初步分 析,排放汞、鎘、鉛、六價鉻、砷、揮發酚、氰化物等有毒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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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共 60 噸/年,排放石油類 351 噸/年,主要集中在石化、冶金、 皮革、電鍍等行業。 第四條 水污染主要原因

一是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對環境保護帶來不利的影響。東 北地區是老工業基地,松花江流域長期以來形成了以重化工為主 的工業結構,煤炭、石油等資源開發強度大,利用效率較低,污 染排放強度高。 二是工業污染源治理水平低。工業廢水排放量約占流域內廢 水總量的 40%,并且呈不斷增長的趨勢。石油化工、制藥、食品 釀造、冶金、造紙等行業是區域內的主導產業,也是污染

嚴重的 行業,這些行業里多是有幾十年歷史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設備陳 舊,工藝落后,原材料及水資源利用率低,污染治理設施欠帳多, 歷史包袱沉重,不僅難以實現穩定的達標排放,而且污染應急設 施缺乏,容易發生水污染事故。2005 年 11 月發生的松花江重大環 境污染事件再次表明,加強工業污染防治和強化環境監督管理仍 將是今后一段時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務。 三是城市污水處理率低。流域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后, 截至 2004 年底,只建成城市污水處理廠 14 座,處理能力 156.9 萬噸/日,實際處理量 69.9 萬噸/日,全流域城市污水處理率不到 15%,哈爾濱、長春、大慶、牡丹江等大部分人口 50 萬以上的大 城市污水處理率不到 40%。大量未經處理的城市污水直接排入河 流,成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的重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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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農業面源污染影響較大。流域中下游是國家商品糧基地, 共有耕地面積 5839 萬畝,化肥年施用量約 203.8 萬噸,平均化肥 施用量為 34.9 公斤/畝,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18.5 公斤/畝)和世 界平均水平(6.3 公斤/畝) 。農田退水匯入河流,加劇了流域水污 染。 五是環境監測和環保執法監管能力不足。松花江流域環境監 測、預警、應急處置和環境執法能力薄弱,有些地區有法不依, 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環境違法處罰力度不夠。 第五條 流域水環境壓力

一是流域經濟快速增長,水環境壓力將越來越大。根據流域 內三省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年松花江流域 GDP 將比 2005 年增加 80%以上,若不能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控制新增 污染項目,全流域廢水排放量將增加約 35%,COD 排放量將增加 約 25%,流域水污染防治形勢非常嚴峻。 二是老工業企業污染治理任務相當艱巨。近年來國家振興東 北老工業基地的政策給松花江流域大中型國有企業發展帶來了機 遇,但部分企業“十一五”期間仍然面臨著突出的體制性、結構 性矛盾,短期內難以完全擺脫困境,依靠自身能力很難償還歷史 形成的水污染治理欠帳。 三是松花江干流航電樞紐工程建設將對水污染治理帶來不利 影響。哈爾濱大頂子山航電樞紐工程將于 2007 年蓄水發電, “十 一五”期間松花江干流還有多個航電樞紐工程可能會陸續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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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工程將降低松花江流域的自凈能力,增加水污染治理的難度。 總之,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正處在償還歷史舊賬難、防治新污 染壓力大的關鍵階段,全面解決水環境問題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十一五”期間是治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的關鍵時期,任務尤其 艱巨。 第二章 指導思想與原則

第六條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 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認真吸取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教訓,集中解決 松花江流域突出的水污染問題,優先保證飲用水安全和中俄界河 水質。 第七條 規劃原則

治理污染,消除隱患。本規劃的任務是集中力量盡快解決松 花江流域突出的水污染問題,消除污染隱患,削減排污總量。為 此,重點安排一批工業污染源治理和城市污水處理項目,其他如 飲用水水源建設與保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城市水環境治理、 城鎮垃圾處理等相關項目,按有關規劃安排實施,不再納入本規 劃。 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治理大中城市飲 用水水源地污染。根據流域內人口聚集相對集中的特點,重點治 理哈爾濱、長春、吉林、齊齊哈爾、大慶、佳木斯、牡丹江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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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水污染。 綜合治理,防治結合。既要結合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政 策加快治理現有污染,努力多還歷史欠帳;又要結合流域產業結 構調整嚴格控制新污染,堅決不欠新賬;既要重視污染源治理, 又要正確處理水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護的關系;既要重視工程措施 削減排污總量,又要加強環境監管鞏固治污成果。 地方為主,國家支持。地方政府對轄區內水環境質量負責, 是水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落實規劃到省、任務到省、目標到 省、資金到省、責任到省的“五到省”責任制。國家將松花江流 域納入流域治理的重點,在資金和政策上給予支持。 第八條 規劃時段

規劃基準年為 2005 年,中期評估年為 2008 年,規劃目標年 為 年。 第三章 規劃目標

第九條

總體目標

到 年的階段目標是:大中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得到 治理和保護,完成重點城市污水處理和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治理任 務,重點污染隱患得到有效治理和監控,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 到有效控制,大中城市污染嚴重水域水質有所改善,流域水環境 監管及水污染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顯著增強。 第十條 水質指標

到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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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湖等 48 個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到 III 類; 松花江、 第二松花江、 嫩江、 牡丹江干流水質基本達到 III 類; 松花江入黑龍江水質達到 III 類; 哈爾濱、長春、吉林、齊齊哈爾等 4 市的城市水域基本消滅 劣 V 類水體,大慶、佳木斯、牡丹江等 3 市的城市水域基本消除 黑臭; 流域監測斷面重金屬等有毒污染物水質指標達到 II 類。 第十一條 污染控制指標

到 年,全流域 COD 排放量控制在 68.5 萬噸,比 2005 年削減 12.6%; 重金屬等有毒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新增城市 污水處理規模 308

萬噸/日,大中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 70%。其 中: 黑龍江省 COD 排放量控制在 41.9 萬噸,比 2005 年削減 11.8%;新增城市污水處理規模 180.5 萬噸/日。 吉林省 COD 排放量控制在 22.5 萬噸, 2005 年削減 14.4%; 比 新增城市污水處理規模 123.5 萬噸/日。 內蒙古自治區 COD 排放量控制在 4.1 萬噸,比 2005 年削減 10.9%;新增城市污水處理規模 4 萬噸/日。 第四章 規劃任務

第十二條 水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管,讓人民喝上干凈的

1、嚴格劃定飲用水源地保護區。2006 年,開展城鎮集中式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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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水源地普查,依法劃定各水源地保護區范圍。松花湖、尼爾 基水庫、新立城水庫、石頭口門水庫、海龍水庫、鏡泊湖等湖庫 型飲用水水源地要分別確定一級、二級保護區邊界,并設置明確 的界限標志;松花江干流上的河流型飲用水水源地要設置飲用水 源河段界標;佳木斯等城市地下水水源地要明確劃定保護區邊界, 保護區內設置明顯的公告標志。同時,要逐步開展村鎮集中式飲 用水水源保護地劃定工作,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的監 管。供水量 1 萬噸/日以上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方案要報省 級政府批準實施。 2、健全飲用水水源水環境監控制度,定期發布飲用水水源地 水質監測信息。在加強常規水環境監測的基礎上,集中式飲用水 水源地每年必須開展一次水質全指標監測分析,并及時公布水源 地水質狀況,確保社會及時得到飲用水水源質量信息,促進公眾 參與并接受公眾監督。 3、制定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實施方案。嚴格依法執行排污 口關停、垃圾清理、水產與畜禽養殖控制等各項環境管理措施, 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 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抓緊治理威脅哈爾濱市、 佳木斯市飲用水水源地的垃圾填埋場。盡快制定松花湖、尼爾基 水庫飲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方案,加強松花湖等水源地的船舶污 染控制。 4、建立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對威脅飲用水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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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重點污染源要逐一建立應急預案,建立飲用水水源的污染 來源預警、水質安全應急處理和水廠應急處理三位一體的飲用水 水源應急保障體系。哈爾濱、長春、吉林、齊齊哈爾、大慶、佳 木斯、牡丹江等 7 個城市要率先建立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 案。 第十三條 強化工業污染防治,杜絕重大污染事故

1、限期治理重點工業污染源。列入本規劃的 126 家重點治理 工業企業, “十一五” 期間必須完成治理任務, 消除污染事故隱患, 完善事故應急設施,大型化工、制藥等類企業必須根據實

際情況 在車間、分廠、總廠對廢水實行逐級處理,實現穩定達標和排放 總量控制要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治理。嚴格 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強制淘汰污染嚴重企業和落后工藝、設備與 產品。對未納入本規劃的工業污染源,由各地制定治理計劃,限 期完成。 2、嚴格環保準入。新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執行環 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從嚴審批新建與擴建產生有毒有害 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切實加強“三同時”驗收,做到增產不增污。 3、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要按照循環經濟 理念調整經濟發展模式和產業結構。鼓勵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和工 業用水循環利用,建立節水型工業。對化工、冶金、造紙、釀造、 石油等類企業以及有嚴重污染隱患的其它企業要依法實行強制清 潔生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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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嚴格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2006 年開展工業 污染源普查,建立污染源臺帳。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依法按流 域總量控制要求發放排污許可證,把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污 染源,實行持證排污。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 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 5、加強對重點工業污染源的監管。對列入本規劃重點監控企 業名單的 219 家重點工業污染源,要增加污染物排放監測和現場 執法檢查頻次,重點監測和檢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應急處置設施 情況。要求企業對各類生產和消防安全事故建立環保處置預案、 建設環保應急處置設施。凡是適于安裝自動監控裝置的,一律安 裝自動監控裝置,實行實時監控、動態管理。嚴格按國家標準征 收排污費。 第十四條 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控制城市污染

1、到 年,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 70%,其中哈爾濱市、 長春市污水處理率要達到 80%,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上游的主要 縣城和直接影響界河水質的黑河市、撫遠縣要建成污水處理設施。 2、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按照“集中處理為主,集中和分散相 結合”的原則優化布局,充分考慮東北地區氣候特點,采用先進 適用的處理工藝與技術,合理確定處理規模。新建的污水處理廠 要達到一級排放標準,排入湖庫等封閉水體的現有污水處理廠, 要增加除磷、脫氮工藝。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與污水再生利用統 籌考慮,地級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要達到 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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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配套工程建設。污水處理系統建設的原 則是“管網優先” ,大力推進雨污合流管網系統改造,管網建設應 統籌考慮城市水域的水環境綜合整治,提高城鎮污水收集的能力 和效率,促進改善城市水

域的環境質量。高度重視污水處理廠的 污泥處理,現有和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改造要統籌兼顧,配套建 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在長春、哈爾濱兩市建設污泥集中綜合處 理處置工程。 4、加強污水處理費征收。到 2006 年底,所有城市、建設污 水處理廠的縣(市)必須征收污水處理費,地級以上城市污水處 理費不低于 0.8 元/噸,建設污水處理廠的縣(市)污水處理費不 低于 0.6 元/噸。污水處理費要保證專款專用,凡收費不到位的地 方,當地財政要對運營成本給予補助,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5、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與運營監管。污水處理設施設 計要合理選擇工藝,嚴格控制規模與投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 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推行特許經營,加快建設進度。 “十 一五”期間投產運營的污水處理廠當年實際處理量不得低于設計 能力的 60%,投產三年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不得低于設 計能力的 75%。城市污水處理廠應全部安裝在線監控裝置,實現 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情況的實時、動態監督與管理,嚴禁污水處 理廠超標排放污水。 第十五條 強化分區保護戰略,防治區域污染

1、落實國家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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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功能布局要求,確定不同地區的發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從區域 布局上統籌協調流域經濟發展和水環境保護工作。 2、沿江發展條件較好的優化或重點開發區域要依據水環境容 量合理確定城鎮規模,優化產業結構,實行嚴格的建設項目環境 準入制度,加快產業和產品的升級換代,率先實現總量削減,改 善城市水環境質量。 3、流域干支流源頭、水源涵養區和集中式水水源地保護區等 禁止開發或限制開發區域要重點做好水源涵養、水土保持、自然 資源保護等工作,實施水源涵養林保育和水土保持相結合的綜合 治理工程,嚴格控制在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區域發展畜禽養 殖和水產養殖等活動。 4、農業開發區要大力發展節水農業,治理面源污染。合理控 制化肥施用量,禁用高毒和高殘留農藥,逐步降低農田退水對水 體的污染。推廣生態農業示范區和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基地建設。 加強流域畜禽養殖污染控制,推廣畜禽養殖業糞便綜合利用和處 理技術,開展畜禽漁業養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綜合防治示范。結 合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指導鄉鎮編制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 推進農村社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改水、改廚、改廁,建立生活 垃圾收集處理系統。禁止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城鎮垃圾轉 移到農村。 第十六條 規劃項目與投資估算

按照有限目標、突出重點、提高效

率的原則,確定規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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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22 個,投資約 133.66 億元。其中:黑龍江省 116 個項目,投 資 77.48 億元;吉林省 86 個項目,投資 50.39 億元;內蒙古自治 區 20 個項目,投資 5.79 億元。 1、工業治理項目 126 個,投資約 32.81 億元。其中:黑龍江 省 65 個項目,投資 17.94 億元;吉林省 47 個項目,投資 11.77 億 元;內蒙古自治區 14 個項目,投資 3.10 億元。項目完成后可增加 工業 COD 削減能力約 7 萬噸/年。 2、城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項目 73 個,處理規模 308 萬噸/日,投資約 90.28 億元。其中:黑龍江省 40 個項目,處 理規模 180.5 萬噸/日,投資 54.53 億元;吉林省 30 個項目,處理 規模 123.5 萬噸/日,投資 34.0 億元;內蒙古自治區 3 個項目,處 理規模 4.0 萬噸/日,投資 1.75 億元。項目建成并全部正常運行, 至少可新增 COD 削減能力 10 萬噸/年。 3、 重點區域污染防治項目共 23 個, 投資約 10.57 億元。 其中: 黑龍江省 11 個項目,投資 5.01 億元;吉林省 9 個項目,投資 4.62 億元;內蒙古自治區 3 個項目,投資 0.94 億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加強統一領導,落實目標責任

1、落實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規劃實施的責任主 體是地方政府。有關省(自治區)政府要把規劃目標與任務分解 落實到市、縣級政府,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并納入地方國民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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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政府要實行黨政一把手 親自抓、負總責,必須按期高質量完成規劃任務。規劃任務和指 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建立問 責制,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 的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 2、加強部門協調。協調本規劃與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流域 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水土保持、生態林建設以及農村環 境綜合治理等相關規劃的關系,確保規劃落實。國務院各部門要 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發揮各方面的優勢和特長,加 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與支持。 3、依法建立排污單位環境責任追究制度。排污單位要認真落 實規劃要求,明確本單位的水環境保護職責。政府明令關停單位 要按時關停,限期治理單位要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實施清潔生產 單位要按同行業高標準嚴格執行,存在污染隱患單位要及時采取 防范措施。對造成環境危害的單位要依法追究責任,依法進行環 境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 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嚴格環保執法監督

1、加強水質監測能力。對流域內省、市骨干監測站重點配置 一些分析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監測儀器設備,縣級站

重點補充必要 的儀器設備,使 80%的縣級以上環境監測機構達到標準化建設水 平。優化松花江流域水環境監測布點,構建由 28 個國控常規監測 斷面 (點位) 10 個水質自動監測站組成的流域水環境監測體系,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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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國控、省控、市控斷面(點位)完整的流域監測網絡,實現 流域飲用水水源地和跨省界、市界水環境質量的全面監控和同步 監測。 2、提升執法監察能力,強化水污染應急和污染源監控能力。 對流域內省級、市級、縣級環境監察隊伍補充交通、取證、通訊、 快速反應等必要的執法裝備,使流域內省、市級監察機構達到標 準化建設水平, 80%的縣級環境監察機構達到標準化建設水平。 流 域內重點工業污染源和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應統一安裝在線監控裝 置,并按要求與環保等部門聯網,做到實時監控,動態管理。吉 林、黑龍江建立省級水污染應急指揮中心并配備水環境突發事故 應急監測車及儀器設備,石化企業集中的大慶市、吉林市要進一 步提高應急能力,建設自動化、立體化的應急監測體系,初步建 成松花江流域國家、省、市三級應急指揮系統,提高應急指揮的 綜合反應能力。 3、建立中俄聯合監測制度和定期會晤機制。根據聯合監測要 求,配備必要的裝備,落實運行經費。 能力建設項目將納入國家環境監管能力建設規劃并優先實 施,從中央預算內基建資金或國債資金中給予一定支持。 第十九條 多方籌集資金,落實規劃項目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為主、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政府、企 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拓寬融資渠道,以中央預算內基本建 設資金(國債) 、地方政府資金、以及企業自籌資本金等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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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爭取和吸收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 優惠貸款、商業銀行貸款和社會資金,真正落實規劃項目建設資 金。 各級政府要盡快出臺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并作為污水處理工 程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要加強水污染治理項目的前期工作,將 其納入本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安排項目資金。研究提出污染處 理設施建設運行的優惠政策。國家對松花江流域工業污染治理、 城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包括污泥綜合處理處置工 程) 、重點區域污染防治項目給予適當支持。重點治理企業要積極 籌集治理資金。企業改制過程中要明確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鼓 勵專業化公司承擔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或運營。 第二十條 鼓勵公眾參與,保護環境權益

建立環境信息共享與公開制度。環保、水利、城建等部門協 作,實現水源地、污染源、流域水文資料等有關水環境信息的共 享

,并由各級政府及時發布信息,讓公眾了解流域與區域環境質 量。 加強環境宣傳與教育,提高群眾保護松花江的意識和自覺性, 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推動規劃任務的實施。各級政府通過設置熱 線電話、公眾信箱、開展社會調查或環境信訪等途徑獲得各類公 眾反饋信息,及時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公民、法人或 其他組織受到水污染威脅或損害時,可通過民事訴訟提出污染補 償等要求,使合法的環境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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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加強科學研究,提供決策支持

加強松花江流域社會經濟發展與水環境保護綜合研究,為流 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提供決策支持。依靠科技防控突發性 水環境污染事件,實現污染防控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 研究松花江流域農業面源的水污染影響及控制措施,選擇代 表性區域進行試點示范。研究區域循環經濟、主要污染行業清潔 生產的技術支撐體系。深入研究流域水環境容量,研究建立水污 染物總量分配技術與管理體系,為排污許可證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開展流域上下游之間生態補償機制的研究,深入論證和評價松花 江干流航電樞紐工程對水污染治理和水環境保護帶來的影響。 加強吉林石化公司引發的水污染事件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對環境事故造成的不利環境影響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復,利用 綜合治理手段,消除水污染事件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實施規劃評估,明確獎懲措施

建立規劃的年度評估制度。自 2006 年起,每年對松花江流域 水污染治理項目進展、水質情況、排污總量情況等進行調度分析 和年度評估。對配套資金不到位或收費政策不到位的地方,暫停 規劃內其它項目審批、暫停撥付中央補助資金。 2008 年開展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評估內容包括規劃目標的 可達性、規劃任務的合理性以及規劃實施情況等。重點分析治理 項目進展與水質變化趨勢,根據需要提出規劃調整方案。 年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期終評估與考核。對未能完成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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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任務、未達到規劃目標的地區,追究行政首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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