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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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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加強北京市評標專家隊伍的管理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和《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北京市人事局負責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制定專家庫專業分類標準,負責評標專家資格審核、認定,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按規定程序審查合格的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

二 申請

第四條 入選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部分專業要求的具體條件(由北京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 北京市評標專家候選人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面向社會公開征集。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六條 申請程序:

1、北京市評標專家資格采取網上申報的方法,申請人可登錄“北京市招投標信息平臺”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申請系統,在線填報個人申請表;

2、按照評審專業對申報人的要求準備相關材料。

3、申報表須經本人工作單位或檔案所在單位確認并加蓋單位印章。

4、按照北京市人事局通知報送個人申請材料。

三 認定

第七條 北京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被推薦人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招投標法律、法規和專業的培訓考試,向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被推薦人頒發《北京市評標專家聘書》。

第八條 北京市人事局依據每位入選專家所申報的專業分類,建立評標專家庫,記載評標專家個人信息及參加歷次評標活動的具體情況。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評標工作需要及時更新、補充。北京市經濟信息中心受北京市人事局委托負責北京市評標專家庫運行、維護及服務工作。

第九條 北京市評標專家實行聘期管理,聘期為1—3年,聘期屆滿,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因故需要解聘的,由北京市人事局辦理有關解聘手續,并收回《北京市評標專家聘書》。

第十條 評標專家可根據系統授權,使用個人用戶名稱和登錄密碼進入專家庫管理信息系統,在線修改個人信息或提交相關申請。

四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二)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合法勞務報酬;

(三)向招標人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準時出席評標活動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積極協助和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評標專家工作單位發生變化,應及時修改個人相關信息;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存在人事或勞動關系。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四)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工作人員;

(五)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十四條 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活動,一般應于評標前一日或前4小時的工作時間請假,以便招標人調整補充評標專家。

五 培訓與考核

第十五條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培訓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會同各行政監督部門按專業類別分別組織,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參加培訓時間可計算為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學時。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北京市人事局會同各行政監督部門組織實施。日常考核是對評標專家參加歷次評標活動情況的考核,包括參加評標活動情況、遵守評標工作紀律情況、公正履行職責情況等。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礎上進行。考核結果作為評標專家續聘、解聘的依據。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及時向市人事局通報評標專家參加評標工作的情況。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暫停評標資格或解聘。

(一)受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在一個年度內,出席評標工作少于抽中次數三分之一的。

(三)未參加本市統一組織的評標專家培訓或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的。

(四)使用不實信息和虛假材料騙取評標專家資格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評標專家違法行為及處罰結果記入北京市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系統。

六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起執行。

余姚市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實施細則

(余政辦發〔2004〕15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余姚市評標活動,確保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合理,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評標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進入余姚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評標專家庫”)為評標活動提供評標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余姚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評標專家庫建設及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管理。余姚市招標投標中心負責評標專家庫的日常使用。

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具體評標活動。

第二章 專家的條件及產生

第四條 進入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

規,熱心于社會服務,熱心于招標投標事業。

(二)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嚴謹的工作作風,自覺遵守招標投標工作紀律,服從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及市招標投標中心的監督和管理,廉潔自律、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三) 熟悉評標項目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相關項目技術、經濟及管理方面的理論知識,具有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四) 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五年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級職稱;

2、取得中級職稱滿三年;

3、取得中級職稱并具有監理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建筑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之一;

(五) 沒有經濟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評標資格史或不良行為記錄的。

第五條 進入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按下列程序確定:

(一) 本人自薦或單位推薦;

(二) 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在職人員);

(三) 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并征求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意見;

(四) 組織培訓和考核;

(五) 錄入評標專家庫,頒發評標專家資格證書。

第六條 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市招標投標中心及市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和審計中心工作人員均不得進入評標專家庫;上述人員調離原單位后符合條件者,可申請進入評標專家庫。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查閱與評標項目有關的招標文件、投標書等資料;

(三) 就投標書中的疑問,要求投標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 根據招標文件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投標書進行獨立公正的打分和評價,并提出評審意見;

(五) 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六) 對專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 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評標紀律,按時參加評標,對有關評標的情況保密;

(二) 認真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備案的招標文件進行評標,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署名并承擔個人責任。

(三) 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舉報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常現象;

(四) 參加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組織的再教育培訓與考核;

(五) 工作單位、職稱和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在半個月內書面通知余姚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專家的抽取及評標

第九條 專家評標實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 投標人的工作人員;

(二) 投標人的上級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 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四) 投標人聘用的顧問;

(五) 與投標人存在經濟利益關系;

(六) 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

(七) 可能影響評標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專家的抽取和通知均應當在招標投標中心的封閉評標區內進行。專家原則上應當即時抽取、即時通知,并在規定時間參加評標。

招標人委托的代表持委托書在招標投標中心工作人員的協助下,按照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要求,隨機抽取正選和備選專家若干名,并列出相應的名單,由雙方簽字確認。抽取專家后,招標投標中心工作人員在招標人委托的代表的見證下,立即通知專家評標的時間和地點,但暫不告知專家擬評標項目及其有關情況。正選專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備選專家按順序替補,抽取的專家到場后,由招標人委托的代表按名單核對其身份。

專家評標前,招標人委托的代表和招標投標中心協助人員及監督部門人員不得離開封閉評標區。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需要的由招標人申請,經余姚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同意,可從其他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抽取辦法從其規定。特殊項目經余姚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核準,可以由招標人按有關規定從其他專業單位直接聘請。另聘專家遵守本辦法的相應規定。

第十二條 專家評標實行記名制,每位專家的個人評標結果應由專家本人簽字認可。

第十三條 評標活動實行封閉式管理。除有關部門監督人員、招標投標中心工作人員、招標人委托的代表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憑證入內外,與評標活動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封閉評標區。進入封閉評標區的所有人員應遵守評標區的有關制度。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活動結束前,不得離開封閉評標區,因特殊情況確需暫時離開的,應當向有關監督人員說明,并由招標投標中心工作人員陪同,且在離場期間不得私下使用通訊工具。

第五章 專家的考核

第十四條 專家實行年檢制,年檢合格者方可繼續入選評標專家庫,年檢不合格者一年內不再入選評標專家庫。

第十五條 余姚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專家資格的確認和取消、考核與年檢以及對違法違規違紀專家的調查核實并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余姚市招標投標中心受余姚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委托負責建立專家個人檔案,詳細記錄專家的有關信息,包括其個人簡歷、編號及年檢情況、評標次數、遲到和未出席評標活動次數及原因、培訓及考核情況、業務能力和評標表現、不良行為記錄、被投訴次數和原因及調查處理結果等作為專家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十七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檢不合格:

(一) 無特殊原因,不參加再教育培訓,或在培訓考核中成績不合格的;

(二) 評標結論經復議后,證實存在明顯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 有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 不認真履行專家職責和義務,評標工作不稱職的。

第十八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余姚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作為不良行為加以記錄,直至取消專家資格的處理:

(一) 不遵守評標回避制度、評標期間私下使用通訊工具、私下接觸投標人、擅離職守的;

(二) 不按招標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評標的;

(三) 參與或縱容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常現象的;

(四) 其他違反評標紀律的情形。

第十九條 專家收受招標人、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在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專家資格,并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專家被取消資格的,收回評標專家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且今后不再錄入。

第二十一條 專家因故要求退出評標專家庫的,可提前一個月向余姚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可退出評標專家庫,并取消其專家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評標專家庫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余姚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規定(2010-3-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規范評標活動,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實現專家資源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規定》(國家計委令第29號)和《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17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為工程建設、貨物和服務采購以及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評標(評審)活動提供專家資源。

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由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會同市各行政監督部門和各縣(市)區聯合組建。

市監察局負責督促和檢查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浙江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以后,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作為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寧波分庫,納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

各縣(市)區原建立的評標專家庫入庫專家按本規定的專家入庫條件和資格審查辦法,進行資格審查,達到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入庫條件的,統一并入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實行資源共享。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管辦負責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運行管理,主要職責有:

(一)牽頭對市各行政監督部門和各縣(市)區的評標專家庫(名冊)進行整合和歸并;

(二)制定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負責對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信息化管理系統運行情況和日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協調市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各縣(市)區做好評標專家的推薦和征聘工作;

(五)負責評標專家的政策法規培訓、考試和發證等工作。

縣(市)區公共資源交管辦協助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做好評標專家的推薦、日常監督和考核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級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配合市公共資源交管辦確定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專業分類設置,并按以下職責分工負責各類評標專家的推薦、入庫資格審查、日常監督考核和年度綜合考評等工作:

市建委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類專家;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養護類專家;

市交通(港口)局負責公路、港口與航道建設工程類專家

市水利局負責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類專家;

市信息產業局負責信息化(通信)工程類專家;

市環保局負責環境保護工程類專家;

寧波電業局負責電力建設工程類專家;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專家;

市經委負責化工、冶煉、石油天然氣等工業工程和機電設備采購類專家;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地礦類和土地評估及整理類專家;

市林業局負責林業類專家;

市科技局負責地震研究、科研課題類專家;

市文廣新聞出版局負責文化遺產保護類專家;

市外經貿局按照國家商務部有關規定負責管理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類專家。

市其他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按其職責分工負責對與其相關專業的專家進行監督管理。 市發改委負責對參加市重點工程招標評標的各類專家進行資格審查和日常監督考核。 不同行業同類專業專家的入庫資格審查和日常監督考核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共同負責。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受市公共資源交管辦的委托,負責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日常運行和維護;負責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信息化管理系統的開發、運行和維護等工作,指導各縣(市)區交易中心做好系統的操作查詢和安全保密等工作,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并配合各有關監管部門(機構)做好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

各縣(市)區交易中心負責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網絡終端的日常維護和運行,配合市交易中心做好有關工作。

第二章 專家征聘和入庫資格審查

第七條 評標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廉潔自律、作風正派、秉公辦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紀律,服從有關部門(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熟悉評標項目招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相關工程技術、經濟及管理方面的理論知識,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從事相關領域第一文庫網工作滿8年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高級職稱。

2.取得中級職稱或取得國家人事部認可的各類工程技術、經濟、法律等相關執業(職業)資格時間滿5年。

(四)健康狀況良好,能勝任評標工作,年齡一般在70周歲以下;資深專家或特殊專業,視需要可放寬到75周歲;

(五)能夠認真、公正地履行職責,無因招投標活動和經濟犯罪而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

特殊專業,評標專家難以達到第(三)款要求條件的,可適當放寬入庫標準,具體入庫條件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會同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研究確定。

第八條 市綜合評標專家庫按照工程建設、政府采購、衛生醫療、公共資源開發配置等進行分行業分類管理,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評標專業。

第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管辦組織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評標專家庫專業設置的需要,通過網絡或報刊等媒介公開發布聘請評標專家的信息,向全社會征聘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入選市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十條 征聘專家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的評標專家,應當據實填寫《寧波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申請(推薦)表》,并提供相應的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相關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注冊執業資格證或其它有效證件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套;證件原件審核后退回,復印件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專家應當根據《寧波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業設置表》申報評標專業。每個專家可申報的評標專業原則上不超過3個。

第十二條 納入市綜合庫的市內專家實行地域管理,并分為以下9個地域:市區(含海曙、江東、江北、國家高新區,下同)、余姚、慈溪(含寧波杭州灣新區)、奉化、象山、寧海、鄞州(含東錢湖旅游度假區)、鎮海、北侖(含寧波保稅區、梅山保稅港區、大榭開發區)。

第十三條 申報專家可以根據其常住地或工作方便,選擇確定一個地域作為其應聘所在地。市區征聘到的專家由市交易中心受理、登記、匯總后,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縣(市)區征聘到的專家,由第十二條所指8個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交管辦受理、登記并按本規定的專家入庫條件進行資格初審和匯總后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

第十四條 建立由縣(市)區自行管理使用的本地區評標專家后備庫。縣(市)區可視本地實際和項目需要,適當放寬評標專家具體入庫條件進入后備庫。

沒有達到國家規定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項目,可以使用納入后備庫管理的評標專家。

第十五條 專家入庫資格由市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審查。市交易中心匯總后的專家名單,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按專業分類和行政監管部門職責分工,分送市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市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擬入庫專家進行資格審查后,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確認入庫。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統一頒發《評標專家證書》。

第十六條 建立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資深評標專家名冊。資深評標專家由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從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挑選或直接推薦。為行政監管部門決策、解決技術難題、爭議糾

紛和實施評標結果后評估制度等提供技術咨詢及評標服務。

第三章 評標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

(二)要求招標人(包括代理機構,下同)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合法勞務報酬;

(四)參加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

(五)向有關監管部門(機構)和招標人反映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進行申訴。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準時出席評標活動,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有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三)認真研究招標文件,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公正的評審,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招標文件規定需說明扣分理由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四)自覺遵守評標工作紀律;

(五)協助配合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和調查;

(六)因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回避情形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或因工作、學習、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評標專家職責達5個工作日以上的,應以書面形式(或通過網絡)及時通知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專家應主動申請回避:

(一)投標人或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或其他社會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依法被取消評標資格的。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應當遵守下列評標紀律:

(一)應準時在指定的評標室參加評標,不遲到、早退、無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已約定參加評標的專家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評標,應及時通知選聘其作為評標專家的相關交易中心,并提供本人簽字的書面說明材料;

(二)出席評標活動時,應隨帶有效身份證明,依法接受有關監管人員的核驗和監督;

(三)不得向招標人探詢授標意圖,不得因個人成見影響評標的公正性;

(四)嚴格遵守廉潔規定和保密紀律。從接到評標通知到中標通知書發放之前,不得與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任何財物好處,不得向投標人透露與評標有關的情況。評標會議結束后,不得復印或帶走與評標有關的任何資料;

(五)評標過程中不得擅自離開評標現場。如有特殊情況,需暫離評標現場的,應事先征得有關監管部門和招標人同意。

第四章 專家的選聘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選聘。 因項目特殊,市綜合評標專家庫滿足條件的備選專家不足的,招標人經有關監管部門(機構)

同意,可從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選聘評標專家。個別特殊項目,經有關監管部門(機構)核準,可由招標人提供3倍以上備選專家名單并從中隨機選聘,或由招標人從有關專業單位直接聘請。

第二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有不同規定的,可適用其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評標專家選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評標專家的隨機選聘應當在市、縣兩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專設的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網絡終端,由招標人代表在有關監管部門(機構)現場監督下,通過評標專家電子選聘系統進行。選聘程序如下:

(一)招標人填妥《專家選聘登記表》,提出項目評標專家專業組成、選聘人數、擬選聘專家時間、應回避單位(人員)名單及回避原因,經有關監管部門(機構)確認后,向交易中心窗口辦理評標專家選聘登記手續。

(二)招標人可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要求需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項目的原評標專家回避。對參加過同一招標項目招標文件評審的專家,招標人也可按規定申請回避。 采用本款回避的,招標人應提供需回避專家名單或相應招標項目的交易登記號。

(三)評標專家選聘應在評標前2至24小時內進行,特殊項目可根據擬聘專家居住地域分布、聘請難易程度適當提前。

(四)交易中心窗口人員受理經有關監管部門(機構)備案確認的《專家選聘登記表》,錄入評標專家電子選聘系統,由招標人代表核對后確認,并在表上簽字。

(五)招標人代表應在已確定的選聘時間到達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窗口人員指導下,使用評標專家電子選聘系統完成專家選聘;也可按招標人已設定的選聘時間由評標專家電子選聘系統自動完成專家選聘。

(六)評標專家電子選聘系統應向招標人代表反映需選聘專業的專家總人數和本次選聘實際可選專家人數等信息。

實際可選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需抽取人數的3倍。

(七)評標專家隨機選聘一般采用語音自動通知系統通知落實評標專家,告知評標的地點和起止時間,但不告知具體評標項目及招標人名稱等信息。

特殊項目,采用由招標人提供3倍以上專家名單從中隨機選聘評標專家的,由招標人指派專人在交易中心專職工作人員的指導下,通過隨機選聘程序和人工電話通知完成評標專家選聘。招標人應負責市外專家的接送和安全等工作。

(八)招標人代表一般應在評標開始前15分鐘,憑加蓋受理章的《專家選聘登記表》向交易中心窗口提取密封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表》。

《評標委員會成員表》一式兩聯,一聯招標人自存,一聯由招標人在評標結束后密封送交易中心留存。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在市交易中心網絡終端選聘的專家,需到市交易中心外評標的,專家的接送和安全由招標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 特殊情況,招標人通過電子選聘系統沒有完成評標專家選聘的,應及時報告有關監管部門(機構),依法確定評標專家選聘辦法。需補聘專家的,應當重新向交易中心辦理評標專家選聘的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在評標開始前,在有關監管部門(機構)監督下打開密封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表》,并核對專家身份。招標人發現評標專家有身份不符、專業不符、人數不符以及需提請回避等特殊情況的,應立即報告有關監管部門(機構),及時確定補救措施。需補充選聘相應專家的,應當及時向交易中心辦理補聘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管辦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健全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管理制度,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管。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信息化管理系統的運行安全措施。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各網絡終端實行專人操作和專用密碼管理,市交易中心建立評標專家電子選聘系統運行日志和崗位操作日志。所有涉及評標專家選聘、語音通知的服務器原始數據應保留完整,不得刪改。

市和縣(市)區公共資源交管辦應當加強對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信息化管理系統運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對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管理。評標專家個人檔案,主要保存和記錄評標專家個人信息、證明(證件)資料、信譽記錄及參加評標和培訓等活動情況。市交易中心應認真做好評標專家個人信息的收集、修正和補充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建立評標專家綜合考評制度,綜合考評包括日常考評和年度審查。

日常考評由有關監管部門(機構)負責,按照《評標活動記錄表》的要求,對專家參加評標活動的遲到早退、遵守評標紀律、工作態度等情況進行記錄并考評。

年度審查每年一次,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組織市各有關監管部門(機構)、各縣(市)區公共資源交管辦,按本規定規定的專家入庫資格審查程序,依據評標專家個人檔案,由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機構)作出優良、合格、不合格的考評。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各縣(市)區公共資源交管辦應加強對專家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和記錄,并抄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由市交易中心負責記入評標專家個人檔案。 第三十一條 建立評標專家繼續教育制度。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和各行政監督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對評標專家進行法律法規培訓和考試,考試結果由市交易中心負責記入評標專家個人檔案。

第三十二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作出終止或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的決定:

(一)年度綜合考評不合格的;

(二)因年齡、健康狀況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三)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工作的;

(四)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五)因招投標活動和經濟犯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第三十三條 評標專家名單及評標活動有關情況,在評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招標人、公證機構、交易中心和有關監管部門(機構)等參加評標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外傳評標的任何情況,不得以管理和服務為名,非法干預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

第三十四條 市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運行、管理、使用和專家的評標活動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監管部門(機構)、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和行政監察機關舉報。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人(代理機構)擅自確定評標專家的評標無效。招標人應按本規定重新確定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重新進行評標。給他人造成損失

的,由招標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關監管部門(機構)應對其進行告誡提醒;情節嚴重的,應對其作出罰款、暫停三個月至一年評標資格、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的行政處理決定,并作為違法行為記錄在市交易中心網站上予以公示:

(一)不認真履行評標義務,3個月內被同一選聘終端抽中而連續推辭(指無故拒絕、中斷接聽等情形)達5次以上的;

(二)已確認參加評標,又無故不到或不提前通知交易中心請假,半年內累計達5次以上的;

(三)委托他人代替評標或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的;

(四)不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或使用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五)接受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宴請、禮品(金)或其他好處的;

(六)與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有私下接觸或泄露評標信息的;

(七)不自覺遵守法定回避制度的;

(八)在評標過程中不能認真公正的履行職責,被有關監管部門(機構)日常考評或評標后評估定為不認真或顯失公正的;

(九)不遵守評標區管理規定,不按規定上交手機等通訊工具并私自與外聯系,違反評標紀律破壞評標秩序的;

(十)拒絕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法律法規培訓和考試的;

(十一)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由于評標專家個人違規行為給招投標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標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使用、監督、管理過程中,違反本規定有關規定,有失職、瀆職和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或借管理和服務為名非法干預評標工作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后,各部門以前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一律停止運行。本規定施行后,《寧波市評標專家庫(網)和評標專家管理實施細則》(甬政辦發〔2003〕275號)停止執行,各地、各部門已經頒布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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