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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宋代詭名戶問題
關于代宋名詭 戶題
問 寶周
珠
在宋
呼
代
,
,
、對 于
隱匿不 報的
戶。
、口
財產
和“”
,
以
以及多 報 或少 化 整為零等 類 情況 許有 稱
、多
”如
“
詭
( 作 一鬼 ) 挾 佃 名
詭”挾戶 名
”“
詭 寄名產
”(
或稱隱 寄)
、“
名
詭身丁
等
等
,一
又 通 般稱
,
為
“
戶詭
,
詭名或戶
,
。詭
名戶的 產 并生 始不 于 代
而 是 宋 代五以 前 早 存已 在過 的歷 史 事實
。
但宋 代 詭戶名
數量之 多在
,
形 式復雜
之
對社 會 影響 之
大,
。
都 是 前代所 有 沒
的初 宋的 度
田
、。
于 詭由 名 戶 的大 量 、
存
不僅 影 響到 封 政建 的府稅 收 和 差科
,
且而也 影響 了 時當 會 各 社階
級
層階人 們 的
,
生產
和 活
生嚴的 性
重
這 就構成 了嚴 重 的 社 會問題
、
稅均
、
查
逃戶 逃
神宗田 時 王 安
新石 法中 的 田 均稅
。方
免
諸役 法
,
,南宋 時
的 經 界法等
,
都 在 不 同程度 上 反 映 了這 問一 題
這個 嚴重 問 題
一
方面 反映 出 當 時 各 級
階
、,
各 層 階亦(可 為稱 等級 )之 間 的
,
利
害 突
,
弄 沖清 楚
因它
此,
,
有助 子 說明 宋代封 建 生 產關 系 的發 程展 度弄 清楚 這一 變
,
另化一方 面
它, 宋與 代
封剝建 削 制度的 發 展變 有 化著 切密 的關
系還有 助 于闡 述 宋代歷 史睜。
某
特點些
。
詭 名戶是 宋 代歷史上 急 需 研 的 究 要重 題問之 一
一
、
詭名 戶的 產 生,
在 明說詭 名戶產 生 原 的 之 前
因有必 要 弄 清 楚 宋代 戶 狀等況 及 與之 有關 一的 些特 殊,
規定
。
政宋 府把 全 國 戶 口分 主 戶成和客 兩戶大 的劃分類
,
中其將又主 戶 分 五 等成
。
,
通
過這 些等 級-
可 以 區
分出農 民階 級 和 地 主階 級間之的 大 營 兩
,
壘宋代 的 地 主 階級是 由 兩個
。主
-
部要分 組 的
成一 是
戶 官?這
三等 戶上
,
,
即
官 僚 主 地 ,一 是非 官
“戶
,
又稱 鄉
戶地主
,
他
們 都是 戶
-
中主的 上 三 戶
等
,
乃, 來從兼 并 家之也
,
。
。
( ”《 魏 公韓集 》 卷十 七家傳 )
宋
代的 農民階 級也是 由 兩 個主 要部 分構成 的 第 五 等 ,戶一 是 客 戶
治上 的 當 權 變
派 ,,
是一 耕 農自 和半 耕農自
。
即 主 戶中的 第 四
、
即廣 的佃大 農 階層, ,
宋政
府 對 于 同不的 階級 和 層
階規
定 有 不 同 的特權和 務義經
濟 上 也 有免 役享。
、
官 戶是 主 階地 中級在政
、
-
除 政 治上 有 享 特 權之外
、
免 配
科
_免支 移
,
、
-免
拆
有的
甚 在至實 際 上 還 有享免 稅的 特權,
官 非 戶地
,主
在
律法L 沒有 官 戶 地 的主那 一種部分
權
特而有
納
稅
負 差擔搖
、
科
等 配義
。
務
這 分部 地主中 因 有 較強 的 經 濟 勢力
4盆
人 能是夠 通 過科 舉或 其 方他 擠式進 戶官 的行
;列“
也有 一 部 分 人通過 差 與役 宮僚勾 結 吏
戶
,”
。,
占
,
有 了差
中的役肥缺
,
甚至世
代相傳
。
,
發展
為
成,
這 種人可 利 用以他們 的位
因此地,
實際 也 有官享戶 的 某 些特
權與非官戶 地主 宋代有在 結 部 勾分苦差
,,
當
然,
并
非 有所 的鄉戶 地 主都 能這 樣 做
,官戶地主
也
有矛 盾
有
他時 們 的 盾矛 還 發 展 到會 非常 嚴 的 重 程度, 甚 在至 某 些時 候 差 役 中的 一 。
耕農和 半自自耕 農 是封 政 府 的建 賦稅和 雜搖 的 主 要負擔
也 者被 會 地主 階 轉級嫁 到他 們 身 上。
客 戶向 封 建 政要 納府身 丁稅并 負 擔 部 一分,
役勞
,
而 主
則要 受是地 主的直 剝 接削 外
,此
宋
政還規府定單 丁子孫 不 分得異 居
財
、戶 可女 以免 役
鹽亭
戶可 免役以。
、免科 配等;
祖父
母、
父在 時母
,
,
保以持原 來 的 等
。
如戶此之類
,
都與 名詭 戶有 著一定 關 ,
系
,
這在 敘 詭述名戶 的 諸 問題 都 是中要 連牽 到的 北 承宋 末 唐 五代大 規 模的軍 閥 混 戰 之 后
,戶 籍制度別 混特
亂,
大 部
分地 區 幾 乎 全
,
部弛
廢,
這 就
給 主地階 逃級 賦避 稅 和差搖 開 了 方 便 門
之
,同
,
時,
宋 政府
套維一護 建封地 主
的 剝 削制度
逼得 一 批批 的自 農耕 半和自 農耕不 斷 的破
產
,
。
不 淪是佃戶為,
就
是投 某靠
,
地 主個成 為 依附農
民甚 至 一部分 無 權特的 地主 也 不得 不 依 靠官戶 的 庇 護而存 在 在 宋 代有關 詭 戶名的 記載 中
。
就這
是 宋
代詭名 戶 形 成 的 基本原 因
都
是 當與 時的賦制役 有度、
著 密 切
關 系
的離 主戶 戶的 第籍
,
一
,下 想 結面合 名詭 的戶 幾種 主 要形 來式考 一 下察它 的產 生 原 因 。
( 1
詭 )挾名 佃
某 人 , 把 自己家 的
戶口和 財產隱 寄 于 某 官家戶 “
勢形 戶?
,
從 而
脫
:名義 上 成 為被 靠之 投 的
。家
佃
戶
”
,稱
為 詭名挾 佃
。
產其生原因 如
下戶 長等差 役
。。。
了為逃避差 搖
。宋代 的 差 役( 又 稱 職 )役和 搖 ( 勞役 ) 是役 按 等 戶 高的低 人 丁和,
的多 少負擔的
官
戶 有 免享役 特
權
,形
勢戶 中 的 前 將 吏衙可 免 里 正
,
、
為
他因們有 這特
種權
以所,
.“
占田無 限
“皆復得役
”
,
并具
有 影 庇 其 他人 戶 的 勢
力,
主 中戶
(,
應役的戶 不 堪 負 擔
時 史 》卷1 77 食 貨《 志
《會 宋要 稿
輯?
就
偽
為 售 券 田 于形勢 之家 :
假
佃 戶名之 以避搖役
,,
”
宋
役《 法》 ) 有些 鄉戶 地 主 并 不 是 負擔不 了
是 而 為 了擴大 削
剝茍多免差
。搖
據
食貨
》,
之一O 記二 載,
““
,
應鄉 村有莊 田 物 力者影 庇 差 搖
”
虛 ,報
逃
移
,與
形勢 戶 情啟 同幸,
卻
于名 下 客作“
,
全
種 己田 產自”?
也有的 地 怕洽主
高
戶等
田
稍產
多
。
就用 典 賣于 勢之 形 家偽 售為券
” 、
(《 宋會 要 輯 稿
” 、
食
貨 》之一 二O) 的辦 法,
逃避差 役
顯
然,
些
這。
“
典
賣
‘
?
“
虛逃 移 報
”
”都 是詭 名 田挾的種
,種
手段
述敘
,并
非真 正的 佃
戶
勢形戶 為 什 么會
同 情 幸啟
呢 ?這 在 第二個 原因 里
將
一并
。
二第
,
為 逃了 科役避
。
謂所科役 是科 配指 差 和搖而 言
的后以 逐漸 大至 鄉擴村,
,
。
科本 是配 宋 政 府對 城市
,坊
郭
戶的 一 科 種買配 賣 制 等
度
。,
戶按等 高低攤派
如 買和
、
科來
等
。
科配是 一 種 制強性 的 買賣
salifelink.com ,?
價 錢 極不
理
合, ,,
,
有 宋 政時府 不給 錢
,
叫 做科白
:這樣 一
來 科
配 與差 一搖 樣成 了主 的戶沉 重 負擔因 此 部一分 主 戶千 百 計 逃方避 科役 據 宋《“ 近 諸歲路 要 輯稿 會 刑 法》二 之七 七 記載 宣和 元 年 時 河北 路轉 運付 使 李 昌上孝奏 以 田 戶 上力 有之 家 茍免 科 役 產私 托 官于 戶或 量 立價 錢 正為交易 或 約 分 課租
,, ,, ,
。,
,
契券自 收
,
等
第減 于豪 強
,
科 役 并 于貧 弱,
,
雖有
法禁
,
,莫
能杜絕
“
,
,
其 亦有間 假于 官戶,
久不而歸 ~者
一
。
”
由此見可
詭
挾名 佃 的雙 方 所
以
情啟同 ”
幸
主是
,
要“
分 約
租
”
,裸
即 科免役 的人 戶 要 向被 投 靠 的官戶
拿
出部一 分剝 品
削沒
有這
官 戶 不點 會
接
他受們 投 靠的
人 官向 投戶
?
。
然當
,分 官 戶給的 租課
,
也 可不能 超出 科 役 的負擔
量
否 , 就則 不會有
“ 詭名 挾 佃的 者 兩 間 得之
利。
,
官
府 的科 役 不能 少又,
,就
嫁 到轉“
弱貧 戶
身”
。
上三第租
患
,
,
為了 逃避 賦稅,
由 于 沉重 賦的 剝 稅
,削
宋
朝年
初,
開封 周
,
圍?
民苦
稅 ” 的
重情 就 相況當 嚴
,重
兄弟 既 壯 分就家
名冒佃 作
,
。
“
其田 畝 聚 稅于 一家 即 棄
去
,
已 而 他 匿舍
,”
“
(宋 史《》 卷 1 7 3《食 貨志
縣 按 歲 棄所地 除 其 田 農 》 據 )司馬 光《 水諫
,
記聞 》 卷 四 十 載 記 妝期 月 一第四記 》 記 載 戶狀
”
,
長沙 ,縣。
諸
多村 名
,詭
稅存 戶
”亡悉 召豪右 曰 期及,
,
由
豪戶 于橫
行
“
,
戶 有代 長 納
,之
差 所戶 多長 逃
去,
南李 公 知長 沙 縣時
:
此
田 不 過 曹汝所 典耳 賣使各 承其 稅 .
與 為推 究
我,
則
,
,
不汝
曹均 輸之
盡。 得 佃 冒 人之
。。
。
”
見
可
稅 逃是 詭 挾名佃 原 之因一 ,
而 得
利 的 本基 上是 主地階 級 ,
為 免某避個 地 主 兼并 投而 向 另一 家 地主南 宋 理
宗
時。
據 《 兩浙
金石
記紹 興
府 建 學 小田
“
,
陰山縣吏 渝 汝賢
影
庇 許多小 耕自 農和 半自耕 農 成為 他的
,
佃
離脫主 戶 戶
籍
,
其 王 元 中六有 一 多地畝
原。 當為地 司學 晨王影 庇。
后 ,來 家地一
主
。梅許英 知 此道 事
,
便 企圖 霸王 元占 的六 這地 畝
,塊
王
懼展
罪,
就
領 著王 元 六經 錢 糧 投廳
,
然 后又 以其 地求 汝 渝賢 影庇 起來通
以 上 過幾 種況情
,
渝
汝賢共 接 受 小 農 投 的獻 土地 二有 百 多畝 。
說 明
宋 代 地 主 官僚霸 占大 量 土的地 而 不 負 擔 稅 賦 差和搖 ,
從而
造
賦成役 的 極不平 均 注意 的是
主而言
,
,
迫 使 批大農 民 和 部一分 無特 權 的地 投主向 官 形勢僚戶
這里, 需
。
要
地主 和 農 民 雖 同然樣采 取詭 名 挾佃 的 方法 ,
但
兩者 卻有 根本 不的同
。 就先地
他們 絕大 部分并 不 是 擔 不負了 差 役和 租
稅以 鞏 自固 己的 經 濟 位地,
而 力 是 想 把 圖他 們 負的擔 轉嫁到農
同時
“,
民身
之后
上
。
戶
,自 己使獲 得更 多 的 削 剝利 益
他
們 詭在名挾
,
佃
并,不 去 失自己 原 的有 獨立 性
“ 而在是形 勢 戶 的 庇 影下
,
,
全 種
自 己田 產”
,,
與或
。
形 勢
戶約 分
課租,
”而
、
“券
自收
契
”
“
所
是
“
以 偽為券 售 田 于 形之 勢 家”, ,
并非真 作佃
,但
,樣這 一來
被影庇 的 主地 可卻
非官戶 ,
”等 第 于 減 強豪科 役 并 于貧 弱
而消遙 法外 了
同 時也看要 到
,
形 戶 勢 主 地因 受 官戶 勢形戶 的 影 到 庇一 定 時 就要候發 生 沖
,
,突,
需 要 吐出 一 分 部剝削品 農 民 的情 則 況全 不完 同,
兩部
分地主 間不會 之不 生產 盾矛
。
他
一旦 投們靠 某 個 主 之 后
地便聽
任人意 布
擺。
很 再 從某 個難 主 家地里 轉回 到 自 耕 的 如農舉 前 陰 縣山
農
,,
位地
。
不
僅如此
,
他 們
雖 種 自 己投 獻 的土地
,
但
租 額 卻和佃 戶 差不
,
多民
元王六 一 便事是很 好 的 證明
王元 六先 被王 晨 隱 匿
,
被 又王屬 拉 著去 靠投渝 賢汝
,
后 終 于在來渝 賢 犯汝罪 時
弄 來回
連土。地 也 被 沒
收,
不
論 王元 六如 何 申訴
,
也 有沒 把自己 的土
地
,
再從 王 元六 的 交 租看上
,,
在 他 被庇 于 汝賢 渝時
共
租交 捌米斗
,
后來他 的土
地
被。 給 交當地 學 校 做學 田 此 可以 說
己的人 丁 (
2) 詭名 挾戶
。
王、 六 元作為學 田 的 佃
戶 還原 來種 的 地上
立空 多許虛
、戶
同
樣 也交 捌 斗
。因
象 王元 六 那 樣 的詭 挾名佃 在 際 實 已上成 某個 為 地 的 佃 主 了
戶
某 人戶用 假 分 戶籍 等辦
法
,
,
,
以 于便分 散 和隱瞞自
,
財產
,
低 降 原來 的 戶等
逃差 避役,
,
、賦稅
買科等 負擔。
是謂 詭 挾 戶名或 詭
,
名寄
產戶
“
,
詭名 所 分時 立的 許多虛 戶稱 子為 戶如
說果”
所以 又 稱 名詭子戶 ,
名詭 子 戶 與 詭挾 佃名是 不 同
非的 戶下所
為
,詭
名 挾 還 佃一有 部 分農民 的 話,
而 詭
名
(子 《 炎 建以來 年 系 要錄》卷一七 四
。)
它
是官戶 和 非 官戶 主地都
,
用利 逃避的賦 役的一種 法
方
這里 需 要說 明 的 點
是宮 一戶勢 力 膨 脹 的結 果
激
了階化級
矛盾
,
一
也 起引了 官 戶1 宋司 府政及 鄉 戶 主 地的 一 些 利 害 沖突
。
,
因 此
制限官 戶 形 勢 戶特 的
,權
題問 北在宋 中 就 期被 提出 來
宋了 宗 即 位 仁初之,
,
規
定官戶占 田 三 十頃,
前 將衙 合 免吏。
戶
者役
,
以
十五頃 為限
.
。
。
神宋宗
時,
實 免 役行
法,
,
規
官 戶 定也 要出免 役 錢
。
宋
徽 時
宗
,,
規定
一品官 與 田 百一 頃同 民
戶 一樣 服
役
,
品下 以二 頃遞減十、
九品 至為 十
頃
,限田 外 之土 地的財產因此
,如
,
宗高時。
規
定 官 與戶民 一 同戶 科 和 買等 等
戶 的女 某 些賦 役規 定
,
戶官也 同 鄉 戶 地
主
一
,
樣利 用
宋 府政 對下 戶等單 丁及
子 將弄戶 下成 戶等或 女
戶_
而 從轉嫁 了 自身 的 負 擔如
,宋時南
,
江浙地區 和的予買 納絹 ,
將
官戶 民與 戶均 敷( 均 )攤 走 弄物 (力財 產)
。
,
“卻 七戶 權有,
勢之
家 受弊
,,
計囑黯吏
”
詭名 產寄
,
分子 析
戶?
,
,
以 科致 敷 不及
,
使
貧民 三上 等。
處無赴
塑(
宋《 要會輯稿
食
貨 》 八三 二之O
),
四川地區 遂 寧的府
,
戶 年每納 兩 稅 折 變 物帛并 和 買絲
綿 細 絹 激 賞 及 第絹四 等 戶 兩 稅 止 正納 色免 去 和買, 第五 等 不戶 負擔 激賞
納(《宋 會要 輯
,
?
稿。
上 三
戶 就等鉆 個空這子
,,
“詭 名
陷
寄
,
分 開
戶 籍,
,
降
就等”
,下
食
貨三 》八之 二 ) 不 一少 地區 詭名 寄 產 結 果的(
《宋 要會揖稿
,
“
,
?
至 有 歲 千 收 之畝 家
官
。、
” 中收 三 二者 有 頃收 歲千之解家 宮 無名籍
者貨》 食五三 二四之)
四或戶六
,
根 據宋 文代獻記 載
詭名 子 戶 名 目 多繁
?,
五
花八 門
,?
有
“
一 分 戶三為
“七
戶
者 ”(
,
宋 會《輯要稿
食貨》 七O
三六之)
?
有一 戶 成分。
十戶
,
余
”者
(
《州
縣
提
綱》
的
,
有一 )戶分 為 三 二 家十 者
《( 宋會 輯要稿,
《宋
會 要 輯 稿
食 貨》 六
四 之二
),
更
一 家有詭 為 女
、
戶 五七戶者 (十弟
“
、
食 》貨 第行、
一
四之 四 ) 小字七
,、
他們 名 立 詭 的 戶手 段是 各種 各
樣除 詭
名 為 戶女外 把
“
名字
、
稱謂 裂數為戶 者有 之 若
祖 ,
,若父
。
、
兄若
(
,周
若子
:
侄、
若
姻黨剖 數 為十 戶 者 又 之有
悉行 鐲免
,
”
大 抵 。歲月 久寢,
則上 戶
皆 于 人戶下,
”
應合
《景 建 定康 志》
,
四 卷十 《一 傈陽 縣 均賦役 記》) 這 樣 來
一
地主戶 等 的下降 且 綿歷 年
深,
凡有 科配
,
有的因 為詭 的 時間 長
了,。
“
非 惟規 避 差
科
既。
非本名
認不 元
賦
往 乾往收利人
己
。 毫而毛不 輸官有 者之一 是 隱 瞞財產
一
”
《(州縣 提 綱 》 卷 四《關 口,
并 名》詭) 也 是就說 稅賦 也 連不 交 了(3 ) 詭 名身 丁宋代 詭 名戶 中 言
。的
,,
二 是
瞞隱
丁
‘這
是 轉 指 者后而
宋,制 規定
口 賦
之
,,
凡
二 十 至五 九 歲的十成 年男 子 丁為
,
,
種各勞 即按役丁 派攤
、 南 各地方。
有又
丁各因 地 交物品不 納同,
有 身丁 錢。
、身丁絹
身 丁 麥米等許多 稱
,
呼
這項
剝 是 削廣 大勞 人 民 的動一 項 為 極 重沉 負 擔
的宋
政府 為 了擴 大這 項 剝 削收人
一
經
常不把(羅 大 經
:
,
二 夠 歲的十子列人男 丁籍免
。
除還
六 把 歲應十 當免 除身 丁稅的 老 人 保 留丁籍
:
,
甚到 至死還不”
廣 南
西 路曾 這有樣 的 民 謠
。
“
三
歲 孩兒便 丁識
,
,從更陰 府役 幽
口魂
,。
《
鶴林玉露
》廣
右丁 錢 條 ) 由于 殘 酷的 丁身剝 削
因此
,
“
子 生舉不” 之風 來越 嚴 重越,
破壞
了
當 生時產 的發力 展
詭
名 戶挾時
,就 隱瞞 丁
。,
勞動人 而 則用 民瞞年隱 等齡手
”
段
避 丁逃稅
,
嚴
州
,
“ 山 深 谷 窮至有年 三 余十,
顏
狀 老蒼 不 敢 頭
裹口
,的
呂(祖 謙 : 《呂 東 。
萊
先 生 集遺 卷一
》《
為張 嚴 州 作 乞免 丁
奏錢 狀 ) 差 役》 時 規定單 丁 免役
。
,
戶 地主鄉則 有
把多 丁詭 為單 丁
搜查,
如此
等等”
,
不 而一 足,
宋府政 為了 掌 丁握。
在 造 戶 籍
經中常 派 官
吏謂
之
貌丁
“,
隨 貌隨詭
樣同 無法根治
宋
代 戶 口 實 這 不 是其 中主也要 原 之因,
總
上 括述
代 宋 詭名戶 產生 的 主 原 要因就 為是了 逃 宋 避政府 的 賦 役 負 擔
這對 地
主來
完 全說是 偷 漏 賦 性役 質對 農 來 說民 則 不失 為一 種 消 極 的反 抗 手段 直 接 剝下削 投 向 某個 主地時 不過是 又 套上 另一個 枷 鎖 罷
了,
。
當
農 民 從宋 政府
,
。
二宋
繼 五 代之后
,
、
名詭 戶的嚴 情重況
,
戶
籍特 別 亂
混 使北宋 府政一 開 始就 沒 一有 比 較完 整個可 靠 的 戶
。籍
可查
戶,口 的 隱漏:
,
賦
的 役均不
、 、,
,在
北 宋 期初 就 一是個 相 當 嚴 重 的 問 題 ,
宋 宗太 淳化
四,
年 月三 曰詔
“ 口戶稅 賦 帳籍 皆 整 不 差役舉則勞 逸不均。
?
吏
私 胃稅賦隱
,
家破坐逃 皆 不 件析?
,
冒侵佃
,
耕鬼
名挾 檢括
戶,
賦稅則 輕 重不
,
等
所申 戶
口
逃 ,
田 畝 稅數
,
移無由
,
,
斯蓋官 吏因
循,
致其積 弊 ,
”
“
?
”
、
《宋(會 要 稿輯
食
貨》
一
二 之 ) 后一來 宋 政
,
府 然不斷 雖備 戶籍完制
度 成習弊
但 ”由于官 僚 。
青
和形 吏勢戶 共同 勾結 來
起?
“
_
下 丘 蒙
。相
積
( 宋 《 史 卷 》一七 三食《貨 志
農田
》
),
為無 成法止 的阻趨勢
。
及至 仁宗
以
《據 史 宋》
后
,
地 的 詭各名 戶 大便量 的 現出 了仁宗
時
,
下
面 舉幾 個例 子來 一看 下 名戶 的 詭 重嚴 況情
, 周 湛 江為南 西 路 運轉使
曾對 當 的 詭地名 挾 佃 了一 番 清作查,
。
。
卷
三0
0
,次
《周湛 傳 》 ,
記
載
:
’.,
,
”
(… ) 湛 為江南 西 路 轉 運使
州縣
簿領案 犢 淆 無 紀混
,且
亡失多
。
民
訟無所
質至 久不 能決,
、
為湛立號
,
,
以月
比次日 之,
詔
下 其 諸法路
,。
又以 賦 不搖均十萬
口
”戶。
,
百
姓 巧 于 避 匿
,因條
其詭名挾 佃 之類十 二
事四九十 個 縣
,許且民 自言,
凡
括隱戶三
、
當時江南西 路共十 個 軍
州
每 縣 平均 有六 千 一 百二 十多 家 匿隱
的 查逃出 絕
神宗 寧熙年七
兩
浙察 路訪使沈括 言
僅 常 州 無錫 縣一
“名 詭挾
佃者
元豐三年
,
約 五千余 戶
《(參看 續 資 《 治通鑒 編長
》 二卷 四九 熙寧 七年正 月 丁 寅 條 )逃絕戶 ”。
,。
三
戶 部司判 官 李 瓊 江在 東南 路和兩 浙 路 專 究
,
兩
路 百 二十 七一縣 括 四 出 十
萬
一 千三 百三 十 三戶
,
每
縣 平均 三干一 百六 十 多
,
戶同年
,
李 瓊淮 南路為轉 付運
使、
在淮
《
宋
路的 南八八 十縣 個清查 中 戶
籍“
凡
得絕
,逃
詭
挾名佃
簿籍 不載 并 網 丁
。
,
凡 十四七萬
。
五
千 九 百十五六戶 丁 詭 戶
名,
”
( 《
續 資 治 通鑒 長編 》 卷 三 0 0 豐元二 九年月 癸 酉注
?
參考
》史卷一 四 七 食《貨 志 宋徽 時宗 年
”
? 賦稅
》
,
每) 平縣 均五有千 四 百 戶多
丁
,
全國 地各出現 這么 多
“的
使
宋 政府 不括 括
,勝
, 括隨 隨
,
隱越來越
嚴
,
重,
終
無 于
”
法。
根
治
”。
曾
規定 一 種考核 員官 的辦 法 “
,
為
,
稱“
政和
格“
個每 令 縣 任 期在間三 戶 千
者
”
,
,能
收 漏增戶 八者百
, 升半年 次 名減磨 勘 二年
”。
,;
千一 百戶五者 萬一 千戶二者
,
免
試
;
“
”
減 磨一勘會 要 輯口
漏之
,
脫七千 戶者
“
,
”
。
“
磨減勘 三 年 “
(《 宋
食貨稿》。
九 之七九六
)( 同 )上
所
謂 漏 戶 主要 是詭 名 挾佃 從 這 規個定 里 可 也 見窺 戶 認
為
。
一
’斑 t
雖然 宋 政府 的一部 分 僚官反對 樣這 規的定 ”
,
一縣 口 多 戶止者 及三 萬
,
脫
漏難
及千 戶出九 千戶
可見,
但
事 實 并 上非如 此 。
如
瓊李 于 徽宗 時 在 宣 城 (江 南 東路 ) 又 查 出 這時 一縣 又括,
‘
” 詭 逃 絕稱者 千九
,戶
這 本 是 李來瓊 在 神 元宗 豐時 已 括 戶 口 過 的 地區,
不
僅只 是宣城
。
而
是“
他 縣 然皆
。
”
,(
《宋 》史 卷三 三 三李 珠《 傳 》 ) 由此
從
北 宋初到 北宋 末 ,
,
詭 名戶
是愈益 增 多。
不
管 政宋 用府了 多少 法辦,
言都
不可 能,
轉 扭 一這增多 的 趨
勢 了南到
宋64
詭 名 戶的增 多更加厲 害
南 宋初年
由
金 兵 于焚燒 劫
掠
,所
一至
空使
當
時 戶的 簿冊籍散 亡 盡
殆,
豪
強 猾吏 乘 機 利漁 隱匿戶 籍
,。
宋高 宗
興十二 紹年南 宋 政
,存,
被 迫 行實經界 法
子 而遁逃,
,
李
椿 年 在 上經界十 事說中,
:
“
名詭 佃
挾,
逃 亡死絕
?,
官 司科催 辦責,
,
戶 破長竭家產 足 不償以果 ,
遂致
差之役 時。
,
方避多免
有
力 者 戶舉產 以隱 寄食 貨》 ,
力無 者 妻摯
有
經 一 二年 而不 產 能 者
定 ,,
”
(宋《會 輯 要
稿
。
六之 三六 ) 詭 的名
結?
“
猾 狡豪 強 者 百供不一 均不 之弊有 不可 言勝 者。
”
( 宋 會要《 輯稿
食貨 》 之六 三記載,
七 紹)興五十年 李年椿因 去事職
、戶
王鐵 李代 椿年 推行 經界 法 時
.
示表
“
務 革要去 詭 名 挾 新
安侵
耕 冒佃
,
”
( 《
宋會 要輯稿
食
》貨 六之四 O ) 據 愿
,
羅
:
《
新安志 》
在經 界前法后
女、~ \
論不 地 土 和 人口 都有很 大 變 動、
列如表下
:
{{
一
!
戶4 ,
名 歇
、\
一
數
數
3 5
{, 地數
(土 畝)
4
}戶
2
‘ 712
26 9,
數
1
,7
} 土數
地(
畝)
一一
j
言
{縣
‘
。3
20 80 2 。。 75,
一 可…
2
8
玲
,
8 9 。56 。 ‘
19 596
,3
一
浮
杯 門 … 一縣 獷云一 鎮
丁
~
一
:
3
,
而
一
一
下
…
…
},
6
9
7
70 ,
7
{{ {…
「
6
87
,
62
33
22
,溪
_
縣
_
{
, ‘‘ 6“
,
‘
。‘5 38
,,
6‘。
_
茲總
一
_
_二 二紅 舀面衛 二 二二上互i 少 亙一一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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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1 ‘虧一日 一于
…
6 萬 4_
__
1 。61 4
:
,1 :
15 5 7:
9 ,7
,
2
4
8:
,
545
,
304
注
上表從可以 看出
,{ 土
地以 為單 位
,
畝 材原料畝 后還 余有數
,
今
舍去 未 計,
新
安 各縣在 經 界 前 后 戶數減 少 了將 一近倍
,
,
而 土
地則增 加 了 近
將
。一倍
。
中其 象 黯
,
,縣
經 界
土 后地 加增三倍 半
,
門祁 戶數縣 少減 了一 倍以 上,
,
這
正是 經界
。。
法 去革 詭 名挾 戶 合 了子 并 戶清查 詭了 名 佃 把挾 隱 漏 的土地 清 理 出來的 結 果 然 而就 東南地 區而 論 詭 名戶 最 重嚴 地 方 當 時的一 般 人 都認 為是 紹在興 府 而不 是 新 安 紹,
熙 年 六元月 洪邁 知 紹 興府
,
,
“
榜
示 官 民 戶
,
,
” 令 戶詭 之 家自首
,
結果一次 就 查出。
“
名詭
,
挾 戶寄 田 隱產
”
者
共 方九千九 百一 六十
戶
約 , 紹 占 興府總 戶 數 的 分 三一之,
顯 然很
洪
邁
的清 查 很 是 不 徹 的底
單
是 勒 令自首 只 能 唬嚇 一 部 分農 下戶民,
而
無 使 法官 形 勢 僚
之家被
迫就范的
,時
。
再
四 就 川 區地的 情況來 反 對看 人的很
多
,
:也 和
全國 不差
多
,
,例如
,
四
普川 州岳 縣安 在推 經行 界
法
經過,調 查
,
這 個縣 的 籍 脫戶 漏的很 厲
害《改 正安 岳
共
查 出隱 漏 戶二千 七 百 多
家
。一
,
因
胎瞞 財 產 而 加稅的 四千 五百 零 戶七
《 漢濱集
》
因原 稅來 重而 減 的輕 有 千六 一百 二十 戶 縣二經 界狀 》) 這 次 減稅 多 貧 是民 戶下。
。
(參 看王 望之。
卷
五,
,
暫
且
不
說增稅 戶與漏稅
戶 總七千 余 本達 縣總 戶 數 的 一半 以 上 說不并 是很 高 的 一 個 縣
,
安岳 縣 的 戶 數漏 目在四川 來
小 縣溪有官 戶五 百 八
這
從遂寧 府 小 溪縣 的 情 況可以 斷判 來出
十
四,
公 戶 二 百吏二 十
二,
,
共
八百 零 六 。
,
都
是 當 時的 形 勢之
家,
。
在
宋北初年
,
,
官
僚們 向
,
中央 宋政 府 上 中奏 說
況 大情 可體知
’
四
川 家 吏戶 一 能夠陰 庇 戶三
以
此 作 為一 般標 來準推 算
八 百
零 戶 六至 少 也可 隱 匿 二以千 四 百 多
。戶
其
官戶 陰 實 庇的要 比 戶吏多
那
么
,
四 川 詭的名
據 南宋 期 中 心傳 《建李 炎以 來朝野 雜 》記:
(甲集 )卷十 七《 本朝 漢 視戶唐 多 丁少 之
,率 以十 戶為 二 十 一 口 以一 , 止家于 兩 口
, 。
弊 》條 記載
則無 是理
口 有,奇,
“
?
“
一自本朝 元豐 至 紹 興 口
戶口
,蓋
詭 名 子 (戶 泛 此指 詭 口戶 ) 漏弱
,
口者眾也
然 今 浙中戶 口
,
率 十 戶 以十 五
,
為.
蜀 戶 口 率 中 以戶 為十 十 宋 代三 戶
與
。,
蜀人 生齒 非 盛于 南東意 蜀 中者 丁無 故賦 漏口
,
爾
少
,看
。
”口 之
比 率 實不,
,
沉 重與的 丁 有 稅直著接 系
。關
從 但 詭名戶 的角 的度
來,
一
是 實際 丁 隱口漏 是二子 戶增 多 所以戶 丁 少
,多,
從這戶 口的 方 面 映反出 了 詭 名
戶的嚴 重 情 況
從
耕地 面 積 增 忽忽減 的 統 計中 也 說明 了 這 一間
題
真。 天 禧宗五 年
,,
全
國 有。
耕
地 百五二十 四 萬 頃
到仁 宗 皇 佑 忽 然時下 降 到二 百 二十 八萬 頃 雖經王 安 石 變 法 中 多 南宋 經 界 法中 映反 的 土出地 漏 隱 況
,情
,
丈 量次
,
也 只 四 百 有六十 一 頃萬
,。
,也是 如
此總之靠 保
障
,
宋代全 國 各 普遍 地地大 量 地 存在著 詭 名戶的 問 題
從
北 到 宋南 宋 是一 個 勢
趨的 發展著
詭
名 戶 的 展發 引 起耕自 的 大農 量破
產佃
農 多
增
,
封
建 政府 的稅 收得不 到可。
因 此詭
名與 反 詭 名 的 矛盾 呈 著現一 種 錯 誤 復 雜 的 狀
態
三
、
圍
繞 名詭 戶 題問上 的爭斗
已可 看以出 詭名戶與 當 各 時階
級,
。、
從 以上 所 列 舉的 材料中
,
各
階層 都有 著 直接 關
,
系
這 。間中有 北 宋 政 府與 詭名 戶之 間 的 矛 盾
,
有
籍 與 戶無 戶 籍( 或有 而籍財 產 不實 的
),
矛
官盾 與戶 非官 的戶 矛盾 先從 兩 政 府 宋來看
,
,
民 和農 主地的 矛盾
。
等等
但在 諸矛盾中
最本根的 則 是
農 民
地與 主兩 個 抗 階對 級
的 矛 盾
,
詭
名戶 的 產 生 主 要是 逃 避封 建政 府的 賦 負役
擔、
,
這
與宋 政府的
。
一
?
財
政 收 人息 息 相關 不它能 不 對反 詭 戶名給 它造成 的 財政 困 和其難他 關有 間題 以所宋 政
府多 次 的清理 戶籍
載
:
、
度
田均稅
,
,
、
方
田
、
免役
,
、推
行界經法 等等
《 宋史 》
,,
均,與 此 關有《食
貨 志
。?
。
兩
宋
《政末、
府甚 至多 次 令下 詭要名 戶 自 首否則 嚴 加 懲 辦
“
如卷
七一
“
七役法 記》
:乾興
初?
,
立始 限田 法形 勢敢 挾戶他田 者 人 告聽
,予 所挾田 三之
,一
”
再
如
會
要輯 產稿
,
食貨 》
六 之三 記載
興 紹二十九 三月年
,
宋 ,政府 下令
。
許各家 將戶子詭 名寄
,
三限月 實 首 從 并作一 戶 拘籍
。
如 出
限 不 首并
,
許,諸 色 人
告,
不 多以
少,
一
充賞
半
,
一 半沒官
如例
,
其 見 立
名 官戶 員或 品 官 孫子并 取 重旨作 行 遣
,
如 告首
不 實并依 條 斷罪 ” 但 它 本上 根是 不可 能查 潔 的“
。
政
府 一的部 分 僚 官
等 則們 不許 告首 (看
也參 曾 依照法 令 查 辦 了一 些 詭 名 戶
,
。
在 于關告 詭 首名 戶時
宋
政 府 又 規定詭 名 戶 家 的之
人 力? 佃客 干
當 。。
、
、、
米人掠
”《 宋 會要輯
稿
食 貨 》 六六之二 四 至二 )五,
宋
政府 敢 發不動這 對詭名戶 之 家那 么誰 敢 輕
易”,
些被 剝 削的 下層 起來 揭 發 地 之主家 詭的 問名題 了 解 最 清 楚的 人 不 許 告 首 胃 風著 去 險揭 發 ?呢
因
此
, 可看 正 出法令 的虛 偽 性,
對
其 他 人又 定規
“
首告不 實,
并依斷 罪條。
,
宋 政 的府 法令屢 下
多 是 具 一空文
另
外 政 宋 府清查 詭 戶
是名 從 的 財 它政何 著題 眼
的 去認真 行的
靠執,
。
只 要,賦 稅 收人 能 夠維 護其 統治 的 話 官 戶 之 是家 代宋政 治 上 的當 權派;
,
,
當它然必 不求責官 僚 有
丁其 次
看再官戶 的 態度享有
。:
他
一 們方 面 受 接別人
”
投
“
約
租分
課
,
的收 人
另”方一 面
,他們 自也
。
己“
:
多 戶立名
,
(
《 宋會要 輯
稿?
食 貨 六》 四 )之子 》曾說
. ’ ,
??
避 法逃 定特權 以 外的 賦 負 擔役…
且 縣有 宰
,
一
王洋
《東 牟集
》
‘卷
《九 正 詭名法 札
,,
,
行
法于 一縣者 也其 家無 田則 已為 縣 令者 家買 田 園 有
,不
詭名 者 乎 ? 州有一
守 行法于 州 者一也 ?
?
,
其家無田 即已
。
,
郡為守
者
家,買田 園
,
有不
。
詭 名者 乎 ?蓋 無 不 然 使 會宋統 治 發
生 危
止詭名機
“
,
,
徒乃設 防
禁
”
這 一一切 都 說 明官 戶是對反 清查 名 戶詭的
,
官
僚 中 也 有一 部人分感 到 詭因 戶 轉名 嫁給 農 的民負 擔 重
。太
迫
農使 更民多的舉 行起 義
,
,
他們 在 權 地 衡主階 級長 遠 利 益 和目 前利益 時
。
。主
張 弄戶 清
籍,
,
防
安定 建統封 秩治序
”
,
,但 官
僚 中的 大 部分人 愿放 棄 不目 前利 益紹 二興十六年 ,
不 丟 掉他愿們 的 他 說
,
習 :慣權 利.
’ t,
?
就利 用各 種會 機阻 撓法 的 推行
令聞 蜀 經中界 大 為 民
害
,。
王
之 望從湖 南 調 往四
,川
憧川府 路 轉為運 官
判?
對 經界 法 的執行 情 況 向 宋 政 府 作 了 次 一 告
報
,,
… 前在臣東南 日
,
富 為豪 奸 獲例減輕 貧弱 弊受, ,
,多
致
,逃 移上戶 利之 而戶 下不皆
愿去年
蒙臣 恩湖自 提 舉南常 平 鹽 茶 漳 除 府 川 轉路運 判 官 ,
本 路境人
,
首至 廣 安 軍。
、
渠
界州
此兩 州 經 而界 罷復 百 姓多遮 道 投 碟乞 行 經 界
:,
與
峽
外_ 聞所 同
不 行界之經
戶意
長
深竊,怪 之 因問 之 日
,
“
等爾皆 在 上戶 乎?
,
。
”
,
曰
:
‘
戶 也下
, ,
。
,潔
其所 以
’愿
。
,
則
曰,
:
‘人戶
詭
名,,
,
寄 產業隱
有
田 者無
,戶
戶者有 無
田
,而
差 某 等
充人
及。
催
驅 賦
,
稅率 皆代
納
以 此,破 家 者眾
,
若
用 經 界 則戶名有 歸 此 弊 可
,絕
遂
寧府境 罷
,
系見 經行地界分
,
百 姓陳 訴 益 多者互有 得失
。
或
以 為 便而 行愿,
或 以 為,而 欲害罷 ,
因-
使數 十 朋 辨自于 庭
稅 減 者愿下 行
各執偏
說
乃 知, 蜀中 界經。
論不貧富
抵大稅 增 者愿
。 出皆一己 之私
。
,
而形 勢戶 之 不 愿 為 多
,
者 詭蓋名 戶 非挾下戶 所 為
,
蜀
,
之
至 東人者 南皆士夫 大亦無 與緣士夫 接大
不 然
則公 使 與 富爾
民
其 貧弱。之
,
徒固 能遠不
適,
雖 至
外
峽 不故愿者 之說獨 聞
而
其行愿者
東 不南得 而 知 也…… ”
(,《漢
濱 》 集五卷
《 撞川論
路措置 經 界奏 議 》):
王之 望 的這篇 奏議 傾 是聽不 同 階層的 人 對經 界法 的 不 同反 映 而 來的
它明說的 問題。
很
多的
“。
,
里這需 要注 意 幾
一點
1 )
(“
”經界 害 民、
、
“
貧弱 受 弊 等”說 全 是完上 造戶謠 ,
不 愿 行經界 是 士的大 之夫 (官 家戶)
獷”,
。
公使
與 富
,
民 愿行經界的是 下 戶
《 建炎以來 系 年要錄
》
,(2 )
-
詭名
挾戶 非1 戶所 為
,
說明 詭 挾名戶 的階 級性
。
與
所 記
完全
造成 大
廣
,、
相同
,
(3 ) 戶 既 逃上避 賦役 負擔
下
戶 免不增 稅 充役 。
而
有 率 皆代納 患
之
下,戶 破 產 敘的州 扇,
、
下
戶 詭 名戶 的 是 受害者口
和土
地,
( 4 ) 因
上 為 與 下 戶 經 濟 利戶 害的 同
不 在經界、
_法
中 清對 戶
問查 發題生了尖 銳 的對
立 當時漁 川 府 路共 十 個五州
、軍、
,除
州
滬
長 寧 以軍邊 郡 不 行 界經外
( 《 漢集濱
》
。十 附百”知
“
其他州 軍在 官 公 使戶 富民 的 對 反 下 一 鼓夫, 》 卷九 《 淪部 民訴 經 界 書)弄 南 得宋政 府 被 在迫 大 多
數,
州
軍內停 止 推行 經 法界
最 后
只 剩下 昌州 榮 州 資州 和 安懷 軍 四個 地
。
方
、
、,
是 還向主 地
階
,級 作
了 讓 步 妥 而協 勉 強才 推行 的
兩 浙 是 宋 統 南 的 腹治地
,官僚地主更 多,
,遇 的 阻 到力 也愈
大、
。
“
朝 廷欲每 更張 。
未施行及
,
輒為 言浮青
動,
又 轉 易
復其
病全 與東 漢 不能均 河 南
南陽
之 相田似
根如病
,砒
雖 有
良 藥,
,無
如 之何
。
”
( 彭 龜
:
平鈞
卜堂集 》 卷六 議《紹 和 興 買 》 ) 這琉 明 說詭
。
名
戶查 不清 了完 全 官是戶 反對 的結 果 次再 來看一 各下級 公和 吏豪強 主 的地 態度
,
一
。
各 級 公吏 多是 地 方 上的 豪 強形 勢
?戶
,
他
們是從 名詭戶 中 牟 的一 利個重 要 集
團公吏縣,
。
宋《會 要 輯 稿
,
食貨》 七 之O九 記 載一,
,
“
:府
詭挾 尤多
。
”
他
不 僅隱們瞞自 己 的 產
財
。
,而且 接 還 別 人受 的 投獻
分
享紅 詭凡 者
名,
利
。
縣
“
、
級 的 青鄉吏 又 多 靠 營 污私弊 為
,
生
詭名家之是 他 們錢的爐 所 在 。
大
都 是 和鄉 司胃 吏 互相 勾結 行進
的戶
挾一
淳
熙十 六 年 七 月 兩 運付 潘 景 硅浙在 上 奏中
” 說”,
詭名
。若
鄉非司 導 則 之不 能 為非鄉 司 庇 之 亦 不 能
久“
(《宋 會要 輯 稿
?
食貨 七O》 之
七
六 ) 鄉 對司詭 名 戶并 非 白 白地 為
“其
導
之
“
”
庇
之而是 要 從 其 中分 得一 杯殘羹
。
如且 一 家 一歲 因而詭得 免 百 婚之 賦
。,
則常 以 其 十 五 以酬 青鄉:
不然“
,
則
來歸歲 其 并詭
,
‘
戶 而
科重 矣之_
”
。
《(宋會 輯要 稿
?
食 貨》
,
七
O 九一 ) 之 有也 一些 地方豪 強 憑借 勢 力 而 近巡 歷 縣
。
郡和
官 府公開 對抗
之 家憑恃強
橫
,紹興三十一 年
,
。
,
兩
浙轉 付 使 運林 安 上宅言
多
有 形
,
勢
全不 納輸
?
茍 有 呼
追小則 逐擊 戶長
,
大 則,脅 制 官
吏
于是
縣
懦 令
,
低者 容首忍
憚
。
,
強者 排 反 而擠 去,
又有
陰 為 民戶 影 占田 產
,
規
避稅 役
,。
以習成風
略
無忌
,
”
( 《
宋 會 要 輯稿
食
》 貨七O 之 四 )九嶸 縣 縣 陳 令著曾 了辦幾 件 名詭戶 的 案
棄子 他得,
遭 下地主 攻擊
上 遭官 僚 彈
劫
“未
死 猶死 也
”
(《本 堂 集文 》 卷七四 奉 趙《
、
異 制起使 為 鄉 求免人 稅 書 》
)
樣一 這來
,
級 官 各 僚官 (戶)
。 級青各
吏
、豪
地強主共 同
勾,結起來
一
,
宋 代 使詭 名戶 展 發到宋 政 府 不 可 阻 止 的地
,步
就
另 部一分非 特 權的 地 主而
言他
一 們 方面必 須 為封 建政 府 一服些 差役 們也他 感 由于到官
戶
、
, 些有 至甚,
是
苦差
大
擴,
,
在其 不堪 負 擔時就 有 官被戶 吞并 的可 因能 他此 們 然必要 反 對 官 戶 特 權 反的對
。
戶官利 用 特進 權 行詭名
另
一方面
形 勢, 戶地 經 主濟 勢 力 的 迅
,速
自 耕農 民的 批大 破產 與 反 斗 抗爭
,
影
響 地主階 級 的整個 統 治 和 長 遠 利
,
,益
他的
們
代 表人 不 得 不物 要求宋 政 府 進行 一 些 革 改來 穩定 其 封 建 統
治不 過這 部 分人 在 整個地 主。
新
級中 的力量 是 欺 的弱 又有 很 大 的 協 性
對 自妥耕 農民 而 言 上
, ,
當然 作不 出什 么大 的成就
,來
由于 地 主 階 級 詭 名 結的 是 果 沉 把重 的 建封 役賦 多 的更 在 壓 他 們
。身
當
然 他 是們 反 對的
但
政治 上毫無 力 的 權小農 無 力 阻 詭止名 的戶發 展
,一部分 農民 。
甚
至 也 迫 被詭 名 投 去靠某 個 地 主另一 部 分農 民 則被 迫 逃 亡 或 則 起 義 反
,抗
嚴州一
帶,
農
民 的 抗反 斗 一 爭 非直常 激烈
度 著根 本的有區別
。
,
封 建統
治 誣 者蔑 多為 之盜 區”
。
“
,
其 原 因就是 此 如參(
考
呂 《東萊 先 生 遺 集 卷》一 《 為 嚴張州 作乞免 丁 錢 》 )狀
農
民 反對詭 名 與 戶宋政 府 的
為 態 地 主階級 和 皇 的室長 遠 統治
宋,政 府 對詭 反 戶 名 為 其 是賦 稅收 入
。
,
著
想
,
而
農 民則是 為 反 對 不合理了 封 建 的 削
剝,。
宋 政
府 是 表代 地 階主級 利 的益政 府,
它
,
只 按 地 能 階 主級的 意 志行事
反 對在 詭戶名的 盾 矛 它 中 代表的 是地 主 階 的級長 遠 利益
,
而 不是 民 農 利
,益
、
在
階 級 斗爭 壓的力
下宋政
也 要實 府 一 行 些雞 毛蒜皮 的改
。良
但 那
,
畢竟
是有 限 的 不 可 能挽救 自耕 破農 產的 命 運 相 反宋政 府 往 往在 防 止 詭 名
戶 的 口借中 加強 農向民 的 榨 不 取 少地 的區 和買 原來只 及第 四 等 因 為戶有 戶 上 詭名為 第五 戶 便等 ” 對 第五 等 戶 不“ 分假真一 律皆 科 買 和如江 西 江 等浙 地的 和買 是 都 通五 等 皆敷
,
,
,
。
、
,(
彭龜年 (止 堂集 》 二 《議卷 紹 興 和 疏買 )》
、
。有
很 多地 方 的第 五 戶 等 南在 初宋 原 定
,財
產
準標 是三 十 貫八五 百 文或 十 貫四才 科 和買 的
南
宋政 府的 僚官 們也在 防 詭止 的名名
_
義下
一
,
第 五 等 使戶 的 財產 降 為以 十五 (如貫 新
昌根到 底
歸。
、
縣)
睬
、十 三
貫( 如富陽 縣 )
,
,
至 甚
。十
(如貫嚴 州 昌壽 縣) 為 準就科和 買( 考參 南《澗 甲 乙稿 》 卷 九論 《田 畝 敷和 買 狀 》)
,,
涸
此吃 虧的 還 是衣
民。
第五 等戶 的財 產 準標之 降
低,
正
是農 民 生活 化惡的
。
力 證 明有
由可 知
此
,
宋
長代期 連 綿不 斷農 民的起 義,
不能 不 說 此 有 與 著直 關接 系,
宋
代詭 名 戶 各在 階 級 各階層 矛的盾 中 行 進著
擴大
著
,
使各階 層的 利 害 關 系表 現的
非常 復雜
_
。
但是
宋
政 府 和 整 地 主 個 階級 不 論 其如何 協 調其 長 利遠 益和目前 利 益 關的
。
系
,
他
們 都 只不 過 是爭奪 對 農 的民剝 削 而權已
四
、
從詭名 戶 看 宋 代 歷 史 發 的 某 些 特 點展
,
宋 代 詭名戶所 以不 能 治根偶
然現 僚象政治
、而
且 在 限制 不中 斷 得到 發 展的 事 實
’
,。
說
明 它 并 不是一 種、
,
而
是 我國 封 建 經濟 發展到 宋 代 的 一 個 必然 產 物。
是 色 由 當時的 級 關階
,系
官
役賦 削等 特剝點 而 決定 的 ,
在
南北 朝時
期
,
族門 士專閥政
,
經
過 北南 末至朝 隋時期 不斷唐的 階級斗爭
。
士 徹族
底
夸 臺 了 漸 過 渡到 宋 逐代 官戶在 政治經 濟 上 優占勢 的 一 個時 期 代 宋皇帝 天 下
?
“
與 士大
夫
,共
,
”
反 映唐以 后封建了 統的一治 個點特
,,
。官
戶為宋成 王 統朝的 主 要治 柱 支在 濟經上
。
他 們也 必 然 占 有 優
勢
,化
而這 種 優 勢 則是通過 詭 名 戶膨 起脹來 的,
詭 名
戶 的產 發生展和 變
,
反
了映官 戶發 家 的 歷 史過 程
《 文獻通
官 戶 不僅直 接剝 削 著 廣大 的佃 階 農層
《
田而 且 控也 制著
一
大 批 依附 于 他 的 們小農 和 鄉 戶 地 主不 納 稅 ( 考 參峰,
他們 豪和 強 形勢 戶占有 了 全 7 國 %0 以 上 耕的 地 而考賦》 )
考》,卷 四
表 。明封 建地 主經濟發 到展 一了 新個的 高,
許
多地 主莊園 (或稱 莊 就 )是 以官 戶 形 勢 戶為 首、
包
括 佃農 受 和 庇影的 小 地中主
及
自耕 農。
半 自
耕 組農 起織 的來,
詭
戶 問名
也題 明 顯 地 映 反 了 代宋 統治集 團 內 部 政治 經 濟斗爭 的一些 特 點 ,
,,
南北在
及 朝隋末唐 初風
暴 毀摧以后
,
地
階主級 內 有 士部 與族庶 族( 寒 門 的)矛 盾。
士族當主地 農為 革民命的
,
,士
勾庶起 起 來確 了 官 立僚 地主 的 統 治 位地 這時 地 主 階級 內 又部有 官 戶 從 詭名 戶的 發展中 以可到看, ,
鄉戶地 與主的矛盾
戶 居官 于 導主 位地,
鄉地戶主經 濟
力量
薄
,弱
則
處 于依 地附
位
他。 們間之既 矛盾 又 結勾
,
其最 終目 的 是 把封 的建 賦 役 負擔 全
,
部轉 嫁 到 農民身上
突的 表出 之 現一田
均
稅、
官戶 與鄉 戶 主地 在 經 濟 上 的矛
盾
。必 然 要反 映
到 政治上
。
王
安 石變 就 法是 這個矛 盾
,王安 石變 法時 ,
統 , 集 治團中 改革 與守 的 斗舊 爭
;
表現 在 經濟 政策 上的
,一個 特 點 就是 要 不 解要 決詭 名 戶造 成 的賦 役不 均問 題
免 役等法
代 表的 正是 官 地 戶 主的 益利
,以 司 馬光 首 為 守的 舊 派,
。
對反方
以 安王 石首為的 革改派
反
映的 只
是。
鄉
戶 地 主 的 一些 局 部 利 這 與益宋 朝王 在對 待詭 名 戶 題 問上的 態 度是一 的 改致革 派主 張
眼制官戶 的 某些 特 權
一
,
這 一_點 是有 上積極 意 的
義,
但
并不 從是根 本 上反對 官 戶 的 利
,
詭 名 益 戶問題 上表 現 出來 鄉 戶的地 主 在 經 上濟 的軟 弱性
決 定了 他們 的 某 些 代 表 物 在 政
人始 上不 的 底徹性
。
詭
名 是戶作 為 代 宋賦 役制度 的 一 個對 立 物 而出現 的斗
,
爭,
圍繞 詭 名 戶問題 開所展 激的 烈
,不能
不 對 賦 制 役度 變的化產 生重 大影 響
,。
由
于宋代 身 丁稅 沉 的重剝 削
詭
戶 名
。
寄除產外
有還。
“
詭 名丁
,身
”。
這
一斗 爭 使迫 政 府宋 開始實行 推 丁 人畝 和 增 丁 不 增 稅 的
“
稅收
辦 如法 紹 興三 年 道 州 丁 米敷
紹 興 三 一年
,十
田
畝 分 三之二
”( 《
炎建以 來 系年 要 錄》 卷六 五
)”
定規 兩 浙 地
區
“
“ 丁增不 得 增 (身絹 丁絹)
、
同( 上書 卷一 八 八
)
。。
禧開
元年頒 發詔書
多。
:
永
免 二浙身 丁
”
(《 兩朝 目 綱 備 要 卷 》 )
。八
其 他
諸 如 此記類 載 還有
很
如果 把 這 個變化 放 唐在 代兩 法 稅與明 代 條 一鞭 法
封建 賦 變 化役
發展 的規 律 特 點就會 找到一 條線
索 代 地清丁 合一制 之 間 來度 看待 的、
話
,
從
級階 斗爭 的角 來 度看 地露暴 來出“
。
,
詭名戶 的發 展 宋 代使富 不均貧
,
賤貴不 等的 階 對級 深 刻
立們他所 以,
以 官
戶為 代表的 政 治 人
貴。
經在 濟 上 也是富
人 “
“。
“
富
”
,
與
其
貴,
的 ” 身份是 緊 緊連 在一起
的
宋 代 民農義起提出 。
等
賤貴
,
均貧
富
的” 斗綱戰領
及 以斗爭 把 官中 作吏 為主 要 的 打 擊 對象 (
以
官 吏 為最”
見
斐 《 然集
?
寄 張德遠 》 份
)
這些都 深刻 的 反了宋 代歷映史 的 特
官戶
點?
《宋
史
》、
卷一七
八,
食 貨 志
《?
法役 記》載
。,
官及品
“
納進”
、軍功
盔
、
宰捕執 給
減使年 授補轉 至 升朝 官 為即官 戶
官 , i戶 品胃 官
’,
又”
,
彌李 遜。
《藥 鑫
集》 卷三
繳《
光劉世 免差 科 狀 》中 說
其 亡段 者有 蔭同(
二第 卷
,
?
形勢戶 本)
? 日人 加藤 繁 《 中 國 經 濟史 考 》證
3: 10
頁
、
,
商 印務書 館
譯
”。
中說“
“
所 謂 勢形
戶,
也可 以 做 看 和官 戶有同 樣 的 意義
而 釋 解
、的
他 并且 說 是根
當時
據
語用最 多 的 用
。例
”。
其 實宋代 人對 官 戶
?
形勢戶的 用語 是有
不
含同義
。
按
《的 元慶
條法 事 》
卷 類四十 七《 稅 萍租
書手
“
、
賦役 》 關于令形 戶勢 的。
胃見 i 充州 縣及 按 司察人 吏 ’ 解 ,釋
者”
保正
、
戶 者之 長類并 品 官 之 家非 貧 弱
”
文《獻 通
,
考?
田
賦
》考解 釋
,
為系
見 任 文武職 官 及 州 縣 要勢人
戶
,
由
此
可見
形勢 戶 包括 官 戶 和各 哥 吏 級 勢等要 人 家
,
它的 范 圍 當相 泛廣,
。
官 免戶
差。
與
形勢 戶 中的非 官 二戶者 是不 相同 的的科權
形利 勢戶 中的 非 戶 官 特無權
,
官戶 有 權
,特
憑
特 權而 享有兔役 ,
、
憑 借 權勢 豪和 而 逃橫 避賦役
,
從封 建
法
律
看未
,
一是 合
法
是一不合法
,
二者 的 政治 地位 也不 相 同 ,
不 能
混為一 談
文本在用 語 上 為了 行文方
便
,
官 把戶和 形 勢 并戶
稱用 以突 官出 戶的 地位
,并
非
另
他有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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