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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慎刑舉措
根據(jù)中國目前保存下來的最早的古籍之一《尚書》中的《康誥》、《舜典》等文獻記載,早在公元前1000余年的西周初年,執(zhí)政者周公等就提出了“明德慎罰”、“慎刑恤罰”的主張,強調(diào)統(tǒng)治者要像關心自己病痛一樣關心百姓的疾苦,執(zhí)法的人要自己帶頭守法,處理案件一定要慎重,要嚴格依法辦事,即使天子說要殺,執(zhí)法官也不能不依法律而殺,“惟刑之恤哉”。周公等古代政治家的這一思想,后來就成為歷代士大夫階層追求社會長治久安的理論基礎,以及統(tǒng)治階級的重要刑事政策之一。
進入春秋戰(zhàn)國時期,儒家在推行“仁政”的過程中,也提出了“以德服人”、“寬則得眾”、“省刑罰”的主張。漢代以后,經(jīng)歷了賈誼的“省刑恤罰”、曹操的“慎刑”、諸葛亮的“執(zhí)法公允”,西晉杜預、劉頌、張斐等人的“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理直而刑正”,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民命尤重”、“惟刑之恤”等等的主張。至唐代,“慎刑恤罰”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發(fā)展,并成為唐初君臣的共識。以李世民為首的唐王朝統(tǒng)治集團,親身經(jīng)歷了強大的隋王朝,由于沒有處理好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極度壓榨農(nóng)民,破壞法制,濫殺無辜,窮奢極欲,在短短的幾年間就被推翻了的過程。因此,他們就以“安人寧國”為基本國策,注意改善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慎刑恤罰”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
“慎刑恤罰”,講得通俗一點,就是要求司法機關在定罪量刑時,一定要慎重、小心、嚴謹,關注人的生命,嚴格依法辦事。其潛臺詞包括三個要素:一是在對案子有疑問,犯罪事實沒有完全搞清楚的情況下,不要急于抓人,已經(jīng)抓了的,不要急于判案,如《尚書》所言“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jīng)”。二是在犯罪事實搞清楚了的情況下,定罪量刑可重可輕時,用輕刑;可罰可不罰時,不罰。用孔子的話來說,就是“寬則得眾,惠則足以使人”。三是對于宣告死刑這種人死了不可復活的重大案件,必須用嚴格的、周密的程序,使冤死的情況盡可能地降到最低程度。在這方面,中國古人更是動足了腦子,想盡了辦法,因此值得做進一步論述。
首先,中國自漢代以后,就用法律明文規(guī)定了對判處徒刑以上案件的嚴格審理程序和上訴糾錯程序,如“乞鞫”和“錄囚”等。前者的內(nèi)容是:一件刑案定罪量刑之后,當場將囚人傳呼過來,把所認定的罪狀告訴他;如果犯人稱冤,就允許其上訴,進行更為詳細的審訊。后者的意思是:皇帝、郡守以及刺史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視所屬各地監(jiān)獄,對已經(jīng)在押的犯人尤其是死囚進行審訊,了解對其的定罪量刑是否合第一文庫網(wǎng)法適當,如發(fā)現(xiàn)冤曲,“即時平理也”。這些制度,均被后世承繼了下來(清末著名法學家沈家本對此有詳盡的考證),成為“慎刑恤罰”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次,由于死刑事關人命,人死不可復活,所以,在中國古代,對死刑案件的處理更是慎之又慎,要有多重上奏、復奏的程序。在漢代,這種程序稱為“上具獄”。至唐代,這種程序獲得了更好的發(fā)展,并在統(tǒng)治階級“慎刑”思想的指導下,進一步完善了“三復奏”制度(死刑復奏制度形成于北魏,三復奏制度出現(xiàn)于隋):即死刑核準以后,在執(zhí)行死刑罪犯前,還有一個死刑復核程序,由皇帝在死刑犯人的名字上勾決,才能執(zhí)行,這種核準復奏的程序一共要履行三次。貞觀五年(632年),唐太宗李世民在盛怒之下,錯殺了不構(gòu)成死罪的大理丞張?zhí)N古。為了防止再錯殺,他下詔規(guī)定:“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復奏。”之后,唐《獄官令》對三復奏、五復奏以及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死刑案件,在京者,行決之前必須五復奏(決前一日二復奏,決日三復奏);在京外者,刑部三復奏(決前一日之內(nèi),刑部連續(xù)向皇帝奏請三次)。唐代的三復奏、五復奏制度,為明清兩朝繼承了下來。清代在此基礎上,還創(chuàng)造了“秋審”制度,即每年一度對被判死刑監(jiān)候的案犯,進行一次全國范圍的復核,啟動
決定其生死的特別復核程序,這樣,使被冤的死刑案犯的糾正又多了一道防線。
再次,為了使“慎刑恤罰”的政策能夠得到嚴格執(zhí)行,中國古代對違反此政策的各級官員規(guī)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唐律疏議·斷獄》“死囚復奏報決”條規(guī)定:“諸死罪囚,不待復奏報下而決者,流三千里。即奏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即過限,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這里,期限未滿時行刑的責任,明顯大于過了期限再行刑的責任,可見其“慎刑恤罰”的堅定立場。《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繼承了唐律的規(guī)定,對司法官吏不遵守法定程序行刑,或違反上報復核奏決行刑的行為,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
中國古代雖然提出了“慎刑恤罰”的思想,并將其規(guī)定在法典之中,體現(xiàn)了尊重生命和實施刑法中的人道主義精神。但在實際生活中,能真正做到這一點的王朝和皇帝并不是很多,這主要是因為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之下,法律的運行、制度的遵守,都是以君主的人治為轉(zhuǎn)移的,因此,“慎刑恤罰”的政策并沒有能夠得到一以貫之的實施,即使在最為強盛、開明的唐王朝時期,也是一樣。然而,盡管如此,中國古人關于“慎刑恤罰”的思想,以及為了實現(xiàn)這一思想而作出的制度設計,對我們今天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關注民生,關注社會弱勢群體,尊重和保護人的生命,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各項基本人權(quán),仍然有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價值,是一筆珍貴的法律文化歷史遺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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