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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可免責...民法總則這樣影響百姓生活
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了第二次全體會議,其中一項議程是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此次提請大會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共有11章,涉及民事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它將如何影響百姓的生活?我們邀請了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蔡斐和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范辰律師進行解讀。(人民日報)
1、胎兒也有繼承權第十七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蔡斐: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兒屬于母親身體一部分,自然也難以成為民事主體。從現實來看,這顯然不利于胎兒的權利保護。此次確認“胎兒享民事權可繼承遺產”是對胎兒利益保護制度的特別創設,彌補了此前的立法漏洞。同時,“胎兒出生是活體”明確了這一規定實施的前置條件,有利于該條規定在以后司法實踐中的操作。
2、六歲孩子可以“打醬油”第二十條 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范辰:現在的生活比以前顯著改善,營養增加,孩子發育早,接受信息渠道廣泛,心智成熟早,因此,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由十周歲降為六周歲,是合適和合理的。像打醬油、買西瓜這樣非重大的事情,六周歲的孩子去實施是可以的,有法律效力。
3、失能老人須監護第二十二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一文庫網
蔡斐:監護,與每一個公民息息相關。將失能老人規定為監護對象,無疑擴大了被監護人范圍。現行的《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監護一直是法律保護的空白點。新的法律規定,就直接意義來說,可以更好地維護失能老人的人身財產權益,給他們“撐腰”,讓他們享有法律的“紅利”。從長遠來看,也適應了我國人口老齡化社會的發展趨勢。
4、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范辰:網絡時代,個人信息使用得越來越廣泛。濫用個人信息惡性案件時有發生,比如去年的徐玉玉案。徐玉玉被詐騙電話騙走上大學的費用9900元,傷心欲絕最終不幸離世。此案給全社會敲響了警鐘,單靠刑法保護個人信息是不夠的。此次規定保護個人信息可以說非常及時。該規定明確保護的義務主體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形成了全方位保護。
5、見義勇為可免責第一百八十七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蔡斐:做了好事還要倒貼錢,甚至被告上法庭,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這極不利于社會正氣的弘揚。此次將見義勇為行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顯示了民法制度與社會生活的有效對接。特別是第一百八十七條的免責規定,與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性質相一致,有利于消除救助者的后顧之憂。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補償制度,是對以往民事法律規定的綜合和確認。其中,“可以”與“應當”的不同法律表述,契合了權利主張時的不同情形,兼顧了法律與道德的要求。
6、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第一百九十一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范辰:在民法通則的規定中,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不同的。此次將訴訟時效期間統一規定為三年,延長了訴訟時效期間,有利于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和社會關系的穩定。當然單行法有特別規定的,仍從其規定。如合同法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訴訟時效為四年。這樣的規定有其特殊性,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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