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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激勵約束機制
高管人員業績考核與激勵約束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公司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地調動高管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做強、做大、做好,確保公司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高管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公司副總經理;
(二)項目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人力資源部長;
(三)部門主第一文庫網管。
第三條 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根據公司年度生產、經營和高管人員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高管人員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條 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勞分配的原則;
(二)收入水平與公司業績及分管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有獎有罰、獎罰對等、激勵與約束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授權考核委員會是對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考核以及確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機構,具體測算和兌現工作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財務資產
部負責實施。
第六條 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根據高管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薪酬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負責對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方案提出修改意見,審查、確認高管人員年度目標責任書;
(三)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審查公司高管人員的履職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公司高管人員的股權激勵計劃;
(六)公司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薪酬的構成
第七條 高管人員薪酬由基本薪酬、保險和福利、績效薪酬三部分組成。計算公式是: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保險和福利+績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由考核委員會根據高管所任職位的價值、責任、能力、市場薪資行情等因素提出方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二)保險和福利:根據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
(三)績效薪酬:根據公司安全、效益、發展三大業績實現情況及高管人員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考核委員會進行綜合考核獲得的獎勵薪酬。
第八條 績效考核目標
(一)安全目標
以年度重大事項作為主要考核內容,包括生產安全、經濟安全、政治安全和企業形象安全四項指標。
1、生產安全。重點考核人身傷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生產事故。
2、經濟安全。重點考核因決策失誤、瀆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3、企業形象安全。重點考核造成嚴重影響的大規模群體上訪事件,以及對企業形象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二) 效益目標
包括資產保值增值率、資產負債率、全員勞動生產率、盈利能力四項指標。
1、資產保值增值率。指考核期末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的比率。
2、資產負債率。指考核期末企業負債總額與資產總額的比率。
3、全員勞動生產率。指考核期內工業增加值與平均在崗職工人數的比率。
4、盈利能力。主要指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額。
(三) 發展目標
主要考核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實施情況,包括項目核準規模、開工規模、投產規模、評優規模等。
第九條 績效考核目標的分值及權重
各類績效考核目標的分值設基本分和加(減)分兩項,基本分采用百分制計分,加(減)分根據指標特點設置。考核總分按照各類績效目標得分乘以所占權重計算。 即.安全、效益、發展目標均設基本分 100 分。其中,安全目標權重為25%,效益目標權重為50%,發展目標權重為25%。
第四章 考核與實施程序
第十條 在董事會確定公司年度經營目標之后,高管人員應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制訂工作計劃和目標,分別簽署目標責任書。
第十一條 高管人員的目標責任書由考核委員會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及各高管人員所分管的工作提出,并由考核委員會根據各高管人員的崗位職責,結合公司經營目標審核確認。目標責任書應對高管人員的工作計劃與目標中各項內容的權重、分值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高管人員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將作為高管人員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據。在經營年度中,如經營環境等外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考核委員會有權調整高管人員的工作計劃和目標。
第十三條 考核委員會對公司高管人員考評程序如下:
(一)公司高管人員向董事會和考核委員會作書面述職和自我評價;
(二)考核委員會按績效考核標準(主要為各高管人員簽署的年度目標責任書)和程序,對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考核委員會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管人員的績效薪酬數額和獎懲方式,提交公司董事會審核批準。如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后未予通過,考核委員會應根據董事會審議意見對薪酬方案進行修改,直至董事會審議通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經營年度結束后,在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后一個月內,薪酬與考核委員應完成高管人員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考核對象。
第十五條 高管人員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誤及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發放績效薪酬,并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高管人員在收到績效考核結果通知后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內向董事會提出申訴,由董事會裁決。
第十七條 考核委員會將最終考核結果以及高管人員的薪酬實施具體內容公示后,由公司統一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僅作為建立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激勵機制的總則,具體考核細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年度生產、經營制定,由公司董事會和考核委員會負責審核、確認。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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