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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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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六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 定駁回起訴:……;(六)起訴超過法定期http://salifelink.com限且無正當理由 的;……”筆者認為該條規定包含如下兩 層含義:①原告對起訴期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要么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要么被裁定駁 回起訴。人民法院在案件立 案受理時和案件審理過程中,都要依職權主動對原告起訴是否超過 法定起訴期限進行審查, 而不必基于被告的抗辯。 原告必須對此起訴符合起訴期限提供充分的證 據 予以證明,舉證不能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②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原告起訴權喪失。原 告在法定起訴期限內不提起訴訟,期限屆滿后,原告喪失起訴權,其起訴 要么被人民法院裁定 不予受理,要么已經受理的被裁定駁回起訴。本文來源:法幫網(fa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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