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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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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管理有關問
題的通知
【標????簽】工會經費撥款
【頒布單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文????號】深工﹝2001﹞4號
【發文日期】2002-04-05
【實施時間】2002-04-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稅????種】企業所得稅
各區財政局、各稅務分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全市各級工會:
根據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于統一全國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通知》(財綜字﹝1999﹞18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格式見附件
一)(略)的領用、繳銷、核查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計撥工會經費時,由工會開具給撥繳工會經費單位的唯一合法憑證。企業、事業單位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凡不能提供《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計提的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財政、審計機關不予核銷經費。
二、市總工會負責全市《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統一管理工作。各區總工會、各工會工作委員會和各產業直屬工會,由市總工會發放、核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其他各級工會向其主管上級工會申請領用的繳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三、《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領用、繳銷、核查實行年審制度。
當年領用的收據,無論是否用完,均應在次年一月份交舊領新。未經上級主管工會審核簽章的收據號碼,財政、稅務部門不予認可。
四、各級工會在領用《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時,應同時領取《深圳市工會經費撥
繳年審手冊》,填寫《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領用、繳銷表》(格式見附件二)(略)和《工會經費撥繳年審表http://salifelink.com/news/55B428F679F3D138.html》(格式見附件三)(略)。
各基層工會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填妥《工會經費撥繳年審手冊》中的上述二表,向上級工會繳銷上年收據。主管上級工會審查上年收據已交齊、應上解工會經費無誤后,在《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領用、繳銷表》和《工會經費撥繳年審表》上簽字蓋章,并發給新收據。
各工會工作委員會和各產業直屬工會,應在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區總工會每年一月三十日前將所屬工會已使用收據和《工會經費撥繳年審表》第一聯收齊匯總,向市總工會上交舊收據,領取新收據,并核定工會經費的收繳上解情況。
五、為保證《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回收、促進工會經費收繳,各工會工作委員會、各產業直屬工會,可以實行收據集中管理。下級單位按工資總額2%向工會計撥的工會經費,60%撥給基層工會,40%撥繳上級工會。《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由上級工會一并開具。
六、除經全國總工會批準實行以全國產業工會垂直管理為主的金融、郵電、鐵路等系統外,主管單位不在深圳的各地駐深企業、辦事處、營業部等,凡在深圳計提的工會經費,均應使用由深圳市總工會核發并年審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按《深圳市撥交工會經費管理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向市總工會上解工會經費。未經深圳市總工會審核或認可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無效,不得作為稅前扣除和經費核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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