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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
和諧社會社會
我國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
丁明慧
(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江蘇南京
210093)
摘要:從20世紀90年中期開始,我國政府陸續推出國家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政策,嘗試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向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邁進,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矛盾突出。
Abstract:Startedfromthe20thcentury90yearintermediatestage,OurcountryGovernmentpromotedcountrypoliciesin-expensivelyoneafteranotherandsoonhousingprojectforlow-incomefamilies,economytobesuitableroom,torenthousing,theattemptsolvesthelowincomefamilyaccommodation.Alongwithourcountrycitieshousingsystemreformtothehousingcommercialization,thesocializationmakesgreatstridesforward,lowincomefamilyhousingcontradictoryprominent.
關鍵詞: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公積金制度
keywords:LowincomefamilyHousingpolicyCommonreservefundsystem
作者簡介:丁明慧,女,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2008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會保障。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069(2009)-10-0145-02
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的演變
我國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的演變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993年的探索階段1、1986—
這一時期的主要特點是針對低租金制提出了以大幅度提租補貼為基本環節的改革思路。1988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在全國城鎮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確定了房改的目標、步驟和主要政策,對全國房改的工作進行了部署,標志著我國住房制度進入了整體方案設計和全面實施階段。11991年11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全面進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這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明確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根本目的,制定了房改的總體目標和分階段目標,提出了房改的四項基本原則,規定了房改的十二大政策,要求1992———1993年在全國范圍全面實施住房制度改革。1991年,上海率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等城市相繼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公積金制度。這時公積金制度主要以發放住房建設貸款為主,以緩解各城市資金短缺的問題。
——1998年的創新階段2、1994—
1994年7月國務院辦法《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房改確立了新體制的框架,確定了從制度創新入手解決住房問題的道路。基本內容是把住房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的體制轉變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體制;把單位建設、分配、維修、管理住房的體制改革為社會專業化的體制。把住房實物分配的方式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等。肯定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分配機制的轉換、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及推動住房建設發展的地位和作用。
二、我國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發展問題1、廉租房制度發展問題
(1)、廉租房制度發展不平衡
廉租房制度與2003年開始實施,但到2006年,仍有13個省
(區)沒有將廉租房制度建設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對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標責任制管理,70個地級以上城市沒有建立廉租房制度,有122個地級以上城市沒有建立嚴格的申請審批程序。
(2)、廉租房制度需要合理的收入線
住房保障主體的認定,個人收入水平的確定需要做詳細的調查,因此,收入線的劃定難度較大。當前我國各地的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標準并不統一,各城市出臺的廉租房政策針對的對象是低保戶、困難戶,城市中既買不起房又非低保的家庭則不在廉租房保障的范圍內,這些家庭雖不享受民政部低保,卻無力通過市場手段購買商品房來改善居住條件。
(3)、資金來源缺乏
鏈子放在實踐中大部分資金主要來源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政府財政資金未能得到有效落實。廉租房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政府的一項保障工程,財政資助應是廉租房工程資金的基本來源。但是這種資金的來源應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及政府職能的轉變逐漸讓位于市場,由市場進行調控。政府只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政策能否落實。在住房商品化的進程中,如何調整政府的支出結構,將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真正列入政府的支出預算中,以保障穩定的資金來源已成為廉租房制度建設中的重中之重。
(4)、廉租房制度缺乏專門的管理機構,缺乏對低收入家庭信息的收集和動態的管理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涉及多個部門,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密切配合。但是目前部門間協調機制還不夠明確,相關政策還不完善,收入申報、住房檔案等相關制度還不健全。
1996年,《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意見》明確了住房公積
金是職工個人住房基金,規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從而進一步推動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在這一階段,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全面建立,公房出售政策基本完善,經濟適用房發展迅速,住房金融體系逐步形成。
2、經濟適用房制度發展問題(1)、供應總量不足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04年全國經濟適用房投資占房地產總投資比例不超過5%,2005年底,同比下降8%。不少地方停止了
經濟適用房的建設。一些仍在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城市主要面向拆遷戶定向供應,沒有面向社會中的應保障對象。
(2)、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缺乏充足的資源保證
經濟適用房免收土地出讓金和減免行政性事業收費,按法律規定,這兩項應歸地方政府所有,在中央政府沒有為經濟適用房提供補貼的情況下,各地政府不愿意把土地用于建造經濟適用房。
3、1998年7月起的全面形成階段
1998年7月,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
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方針、政策。明確提出在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除了重申經濟適用房政策外,還針對“最低收入家庭”提出了“廉租房”政策。
改革與開放2009年第10期
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為保障資金的落實,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快制定《住房保障條例》,以加強政策的權威性,明確住房保障的責任條款,保證政策的執行,建立對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實施住房保障的推進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另外,隨著經濟增長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增加,國家要有相應政策,確保城鎮廉租住房財政預算資金到位,還要通過其他方法拓寬融資渠道,如政府發行住房建設公債等專門籌措廉租住房建設資金。首先,政府可以在廉租房建設中引入“房地產信托基金”,以解決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渠道問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一般是通過信托方式集合社會閑散資金,聘請專業人士投資、經營管理,并以租金收益回饋投資者。
(3)、建設標準缺乏有效控制
按照規定,經濟適用房的面積中套在80平方米,小套在60平方米左右,而實際上,超過80平米的戶型占多數,且裝修豪華,偏離了中低收入家庭的真實需要,減少了有效供應,加大了政府負擔。
(4)、地方政府監管缺位
經濟適用房政策推行不力,很大程度上源自地方政策執行者的不作為。因經濟適用房的監管成本太高,在經濟適用房立項、開發建設、銷售乃至消費的各個環節中,政府對開發商的諸多行為缺乏監管。
3、公積金制度發展問題(1)、分配不公,濟貧不力
目前收入有兩極分化的現象,但是公積金的繳納仍沿用以前的方法,使得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現象又完全體現在住房分配方面,造成兩極分化。高收入者由于繳存比例和基數高,有穩定的償還能力,容易獲得低息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而多數中低收入者由于繳存比例和基數低而買不起房。
(2)、功能單一,功能減弱
住房公積金在個人積累模式下具有良好的成長性。目前的國內的公積金僅僅作用于住房保障,功能特別單一,對市民的住房保障作用有不斷減弱的趨勢。
(3)、覆蓋面有限
部分企業不為職工繳交公積金。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繳存對象沒有將城鎮個體職業者、自由職業者、鐘點工等非單位從業人員包括在內,帶有很強的單位所有制特征,公積金制度基于工作就業的職業福利,絕大部分非正規就業或失業的中低收入者被排除在外,而他們可能是最需要保障其居住條件的人群。
3、完善經濟適用房保障對象的進入機制和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的進入、退出機制
由于我國各地居民收入差異性很大,目前國家還沒有一套科學的劃分居民收入的可執行的標準。但是,每個城市都可以制定相應的定量指標,并結合相關因素,制定適合當地情況的居民收入劃分標準并公布于眾,這樣就可以在廣大群眾的監督下把居民收入線逐步劃分準確。另外,地方政府要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進行有效的審核。地方政府必須專設部門,連同買房人所在的單位或街道,一起充當審核者的角色,政府部門應該在經濟適用房買受資格的審核中起主導作用。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進入、退出機制的完善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第一,科學劃分家庭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難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應由地方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應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實行動態管理,地方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以避免政策擴大化的出現。第二,建立嚴格的審查、登記及征詢制度,防止住房保障對象認定出現偏差。政府應對需要保障住房的對象進行嚴格中的審查,其對象必須是以民政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在冊的家庭;同時還必須向社會發布公告,以征詢社會的意見。第三,建立家庭收入檔案和復審制度。每隔一段時間對原保障對象進行重新認定,只有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三、完善我國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的建議
1、改變經濟適用房補貼方式和嚴格控制經濟適用房面積,發
展可支付租賃住房,解決城鎮居民“夾心層”問題
在實際生活中,存在一個既買不起經濟適用住房,又不能成廉租住房對象的群體,即“夾心層”。我國目前推行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質上是國家把住房社會保障的費直接補給房屋建設單位,開發建設單位把房屋建設起來以后,以較低的價格賣給應當享受住房補貼的人群。“補人頭”就是把住房保障金或者住房補貼費用,按照一定的標準,以貨幣的形式,直接補貼到每個應當享受補貼者的頭上,然后享受補貼者用自己的收入加上住房補貼,到住房市場上購買或租賃自己愿意購買或租賃的住房。如果我們實行“補人頭”的方式,就能夠提高“夾心層”的購買力,從而有助于解決“夾心層”問題。另外,政府要根據當地城鎮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土地供應狀況,制定科學、合理、符合實際的經濟適用房面積和造價控制指標,對開發商建設經濟適用房的過程進行全程監控,以免出現因經濟適用房面積過大會造成房屋總價過高而導致“夾心層”的出現和開發商牟取暴利現象的發生。
4、我國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發展的路徑
首先,重新定位政府職能,增加對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政策傾斜,回歸到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中的主導地位,集中精力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短缺問題;其次,加強政府調控市場的能力,建立合理有序的房地產市場。政府要成為構建住房保障體制的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政府應該用政策手段創新房地產市場調控機制,糾正房地產市場產品結構失衡、向中高檔嚴重趨利用向的問題。引導房地產市場合理資源,減少資源浪費,開發適合當前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居住產品形態,建立房地產市場高中低檔產品按需分布的格局。
2、運用中央財政對地方政府進行補貼,多渠道籌措資金
現在的經濟適用房政策,實際上是地方政府買單,因為作為經濟適用房的土地是無償劃撥的,相關費用是由地方政府承擔的,所以地方政府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積極性不是太高。中央政府應該運用中央財政對地方政府進行有效的補貼,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讓地方政府有能力和熱情去貫徹實施經濟適用房政策。中央政府應該運用中央財政對地方政府進行有效的補貼,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讓地方政府有能力去貫徹實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地方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地方財政要把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
參考文獻:
[1]沈建忠,季如進,陸克華.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北京:中國物價出版社,1995.11
[2]周江.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議.中國房地信息,2006(8).42
[3]易忠.淺議我國城市廉租住房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經濟問題探索,2007(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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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保障出版社,2007
注釋:
[1]沈建忠,季如進,陸克華.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北京:中國物價出版社,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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