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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對刑事訴訟法的保障功能
【摘 要】刑訴法具有保障刑法實施的功能。反過來看,刑法也具有保障刑訴法實施的功能。本文通過分析刑法對刑事訴訟法的保障功能,正確地認識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從而充分地發揮刑法的這工具性作用。 【關鍵詞】刑法;刑事訴訟法;保障 一、前言 刑事訴訟法屬于刑事程序法,解決刑事訴訟的程序問題。而刑法屬于刑事實體法,解決刑事訴訟的實質問題。對國家追究和懲罰犯罪行為而言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是不可或缺的[1]。 刑事訴訟法具有保障刑法實施的功能,學界對此已達成共識。但是,相反之下,刑法是不是也能保障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曾經有學者對此論述道:“程序法對實體法的保障作用已被人們認同,但是實體法對程序法的保障作用尚未被人們所理解。實體法對程序法的保障作用主要體現在刑事實體法上。對于妨礙訴訟法順利進行的行為,最終需要刑事實體法規定為犯罪,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保障訴訟法的順利實施。” [2]可見,對于訴訟中出現的違法行為,若其社會危害性已達到了犯罪的程度,則必須予以相應的刑事制裁,才能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所以說,刑法也具有保障刑訴法實施的功能。然而,法學界很少有學者論及這一問題。因此,認識刑法對刑事訴訟法的保障功能,在理論上以及在實踐上,都具有重大意義。 二、刑法對刑事訴訟法的具體保障功能 就我國刑法典的規定來看,刑法對刑事訴訟法的具體保障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刑法的某些罪刑規定直接保障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 “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包括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兩個方面。”[3]刑事訴訟的雙重目的的實現依賴于在司法實踐中嚴格地遵守程序,并依賴于設計好刑事訴訟構造。然而,要防治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導致妨礙刑事訴訟目的實現的行為,終究還是依賴刑罰制裁。我國《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中對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有直接保障作用的條文有四個。其中,私放在押人員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罪名均有利于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及懲治犯罪,以實現國家的刑罰權。然而,徇私枉法罪的作用具有雙重性,因為此罪既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又禁止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更重要的是刑法分則第四中所規定的刑訊逼供罪和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行為以及非法搜查行為嚴重地違反了訴訟程序,粗暴地踐踏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及人格尊嚴,成為了刑事訴訟中保障人權目的實現的主要障礙。因此,利用刑法的手段打擊刑訊逼供行為和非法搜查行為,對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人權保障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二)刑法保障刑事羈押措施以及刑罰的執行 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予以拘留、逮捕,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然而。在法定情形下,必須采取上述的羈押措施,以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并且,國家有行使刑罰權的權利,對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予以羈押、監管。為此,我國刑法規定了組織越獄罪、私放在押人員罪、脫逃罪、劫奪被押解人罪等罪名。通過這些罪名懲罰破壞法定羈押措施的行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三)刑法保障司法機關利用證據查明案件真相 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是懲治犯罪和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方法。刑事訴訟法的證據制度,目的在于確保司法機關收集到充分和確實的證據,其中包括收集證據、審查判斷證據的規則。但是,通常現實中存在的某些妨害證據制度的犯罪行為會導致司法機關無法收集到充分的證據,或收集的證據不具備客觀性,最終導致司法機關無法準確地認定案情。因此,刑法在刑法分則第六章中規定了六個有關證據方面的犯罪,并通過懲治下述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來保障司法機關利用證據查明真相。具體如下: (1)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2)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或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或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 (3)以暴力、威脅、贖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 (4)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提供條件。 (5)對向司法機關提供案情的人實施打擊報復。 (6)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他調查情況,收集證據時,拒絕提供的行為。 (四) 刑法在確保法官中立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必須在控辯雙方之間保持中立。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及程序以確保法官的中立,主要包括回避制度、法官在庭審前對案件不進行實質性審查,以避免接觸控方證據,產生先入為主的預斷等。但是,刑事訴訟法對于那些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導致法官喪失中立立場的行為是無能為力的,必須依靠刑法的制裁來防治。我國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規定的行賄罪、受賄罪、介紹賄賂罪以及第九章瀆職罪中規定的徇私枉法罪在確保法官中立上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認識刑法對刑事訴訟法保障功能的意義 綜上所述,刑法對刑事訴訟法具有保障功能。認識刑法的這一功能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主要涵括以下兩個方面: (1)幫助我們正確認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 倘若刑事訴訟法對刑法的實施具有保障功能,可以認為刑訴法有工具性價值,同樣的,刑法對刑事訴訟法的保障功能也就可以認為是刑法作為一種“工具”保障刑事訴訟法的順利實施。因此,刑法與刑訴法的關系并非主從關系,而是互為工具,相互依賴的關系。 (2)可以讓我們反思是否已充分地發揮了刑法的這一“工具”性作用 其一,從新刑法與舊刑法的立法上來對比,增強了對嚴重妨害刑事訴訟程序的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例如,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專門規定了“妨害司法罪”一節,在瀆職罪一章中集中規定了“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罪”。與此同時,有關罪名的數量也相應的增加了。然而,在立法上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完善。例如,在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羈押行為時常發生,有的甚至造成了嚴重后果,那么,在刑法上是否有必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呢?又如,應當進一步發揮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但必須有保障辯護律師的基本權益這一前提條件。司法實踐中,時常發生辯護律師因參與刑事辯護而受到人身攻擊,非法拘禁的現象。如果辯護律師的人身安全都無法得到保障,更不用說能充分發揮其作用。那么又是否有必要在刑法中規定打擊報復辯護律師這一罪名呢? 其二,實現刑法對刑事訴訟法保障功能的關鍵在于嚴格執行刑法的有關規定。否則,刑法即使規定得再好,也無法發揮其作用。例如,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行為無法遏制,還不時發生非法搜查行為,有的甚至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現象的出現與沒有嚴格依照刑法的規定懲治刑訊逼供犯罪行為有著最為直接的關系。又如,某段時期出現非常嚴重司法腐敗現象,很大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以及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雖然,造成司法腐敗因素有許多,但是這終究與對司法工作人員的徇私枉法行為、受賄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有著最為重大的關系。 因此,應當重視認識并發揮刑法對刑事訴訟法的保障功能,并且,應當不斷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立法體系,合理地加強刑罰對訴訟程序的犯罪行為的威懾力,同時,還必須嚴格實施已有的罪刑規定,才能更有力的預防及打擊犯罪,更有效的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人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進而保障社會的和諧穩定。 參考文獻 [1] 張子培.刑事訴訟法學[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7.12:145-160. [2] 李佑標.試論實體法與訴訟法的關系[J].訴訟法論叢,1998(2):3-7. [3] 宋英輝.刑事訴訟目的論[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84. [4] 許發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之再探討[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0.2(1):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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