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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健全
【摘要】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到人體身心健康和國民生計的重大問題。近年來,我國頻繁發生食品安全惡性事件,已影響到了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持續高速發展,在基本解決食品供應問題的同時,食品的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法律
中圖分類號:TS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1-039-01
一、食品安全的界定
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中規定: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食品安全問題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谝陨险J識,食品安全的概念也可以表述為:食品從農田到餐桌要安全,即食品在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銷售、消費等活動中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該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產安全,也包括經營安全;既包括結果安全,也包括過程安全;既包括現實安全,也包括未來安全。同時,食品安全的含義還包括三個層次即食品數量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可持續性安全。
二、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現狀不容樂觀。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民以食為天,由于食品安全問題和每個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食品的安全與否,不僅關系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同時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事件嚴重影響到公民對于政府、社會的信任,從而危急到社會的長治久安。近些年來,食品安全問題的頻頻發生,一方面是因為社會道德的滑坡,此前依靠道德約束公民自身潛在行為,而如今一些不法的銷售者、生產者等商家有悖倫理道德、惟利是圖,對社會缺失責任感。另一方面我國法律制度的滯后性以及調整范圍的局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執法的力度,制度不夠完善,執法不夠徹底,缺乏相應應急措施,從而使食品安全問題嚴重困擾著公民的日常生活。就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現狀而言,影響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農業種植業的源頭污染、工業污染導致環境惡化、各種添加劑的濫用等等。
三、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立法的狀況和缺陷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就食品安全等問題先后制定了多部有關食品的法律法規,2萬多個國家標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質量法、安全法等等。我國刑法在分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詳細規定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一節。刑法中的規定使食品安全問題不僅是民事賠償責任,嚴重可追究刑事責任。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也對產品責任給與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在產品給消費者帶來損失后,因達不到刑法追究的標準,消費者可以請求賠償損失。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從食品的安全標準、檢驗、監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方面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出了專門性的規定。
誠然,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規制體系還不夠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就各類食品的生產安全標準而言也參差不齊。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中的規定,此類標準規定較為宏觀,同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這種局面就造成了不同的食品標準錯綜混亂,不利于行政機關集中管理,對食品安全的問題難以統籌規劃。再就監督管理而言,監督管理缺乏統一性,沒有制度的約束,公權力就會滋生腐敗。最后,就食品安全的追責問題法律法規未進一步細化。
四、發展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建設和法制管理
近年來,我國制定了諸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形成了多級監督管理體系。但總體而言,我國的食品安全制度在宏觀上缺乏總體性。因此,目前函待健全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健全我國食品安全的總體法律體系,克服法律涵蓋面不足的缺失,使得在各個方面、各個層次都能做到有法可依。在食品安全行政執法管理方面,制定相關制度,使各部門的執法過程更加規范化和更具持續性。
(二)食品安全標準體系進一步明確化
目前我國不僅在食品立法方面和世界先進水平相比比較滯后,而且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建設方面也不盡完善。由于我國的食品衛生標準化工作始于20世紀60年代,其制定標準的原則、方法及其所形成的標準體系與技術內容都與現在的實際情況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符,需要根據時代的發展,制定相關的制度標準來統籌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使其更好的適合實際的需求,切實保護公民的人身利益。
(三)食品安全問題究責制
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政府監督部門的責任,規定的不是很明確,有的在具體責任上還有漏洞。這就需要我們從法律上建立起一系列的制度來規范究責制度,來遏制各種不法行為,杜絕食品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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