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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研究

時間:2023-05-01 05:16:24 資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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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研究

摘 要 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國經歷了很多的曲折,從最初的否定到最終的肯定,歷經艱辛。2006年實施的《公司法》在立法方面又略顯粗糙,造成這些立法缺陷的原因有多種,但國內一人公司制度理論研究缺乏可能是其主要因素。本文著眼于一人公司制度,從一人公司的發展歷程,一人公司的分類和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三個方面進行闡述,以便深入一人公司制度的基本理論研究,為今后更好地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有所幫助。   關鍵詞 一人公司 法律特征 有限責任 控制權   中圖分類號:D-22.29 文獻標識碼:A   0 前言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承認了一人公司制度,填補了我國公司立法上的空白,并規定了一些具體適用條文。   一人公司制度長期以來并沒有被舊公司法所承認,這也導致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實質一人公司沒有得到應有的地位,也導致許多規避舊公司法的行為橫行于世,造成諸如債權人利益無法保護,實際一人股東濫用控制權等諸多問題。在此,本文從一人公司的發展歷程、一人公司的分類和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三個方面對一人公司制度進行一些探討,希望能夠為今后一人公司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準備,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國的一人公司制度。   1 一人公司的發展歷程   一人公司的發展歷程首先歸結于公司制度的建立。   公司作為現代市場經濟一只有效的企業法人,其存在已經超過一百多年了。公司的萌芽和發展的歷史就更加久遠,至今已經有一千多年。據有關考證,古羅馬時期就有公司的萌芽,并且在歐洲的中世紀得以發展。公司的發展得益于歐洲頻繁的戰爭和商業繁榮。古羅馬是建立在武力的基礎上的,依靠暴力得以壯大,古羅馬商人也因此拓展了不少的市場。但古羅馬由于戰爭及行政成本過大導致其財政緊張,于是政府順理成章地依賴于部分大商人,這部分大商人也從政府手中獲得了一系列的特權,例如政府壟斷的貿易、收稅職能。   中世紀初期,歐洲許多城邦得以快速發展,貿易也逐漸繁榮。   首先,政府主導的城市建設需要大量資金來支持,而商人手中的閑錢正好可以滿足政府的資金需求。政府和商人重新走到了一起,商人為政府籌資,政府給予商人設立公司等諸多特許權。此時,在雙贏的期望下,公司制度得以迅速發展。其次,貿易特別是海上貿易的發展,要求擴大投資規模并減少投資風險。由于當時的科學技術等原因限制,航海是非常危險的事情。海嘯、碰撞、觸礁等各種事故時有發生,而且海盜橫行,商船不時還會遭受海盜的襲擊,造成人財兩空的局面。   15世紀末,美洲大陸的發現并帶來了新航線的開通,市場被極大地擴張了。這也大大刺激刺激了遠洋貿易的發展。   公司這種組織形式既能夠短時間內籌集大量資金,同時又能夠分散投資風險,在貿易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最早在法律上確認了公司制度,英國也在1855年制定的《有限責任法》中規定股東可以承擔有限責任的原則。此后德國于1892年頒布了《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使有限責任公司成為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于是現代企業的主要組織形式均得以通過立法順利建立,公司制度基本完善。①公司制度的發展過程中,慢慢出現以下一些情況,最終導致了一人公司的產生。首先,公司內部股權結構慢慢單一,最終導致只有一個股東。其次,個人資本力量的逐漸增強漸漸減弱了公司的融資能力,但個人股東對公司有限責任的追求依然強烈,這也促使公司制度也應該包括一人公司。②第三,家族企業的逐漸壯大,為一人公司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家族企業由于其具有非常穩固的家庭信任關系,所以在經營企業的過程中非常容易聚集力量。同時,家族企業在壯大的過程中,由于管理或分產的需要,慢慢出現了一些分化,一人公司正好承繼了原來一些企業,成為新的市場主體。第四,法人獨資公司的出現,給一人公司帶來了新生力量。法人獨資公司擁有巨額的資本支持,又擁有靈活多樣的組織形式,為一些不便母公司直接經營的情況提供了一條不錯的選擇。尤其是在社會主義國家,既要保證國家的絕對控股,又要讓市場活躍起來,法人獨資公司就更為普遍。   綜上所述,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股權變動的規律,也是部分投資者偏好的一種投資方式,既解決了市場中的一些實際問題,也為公司制度創新注入了新的形式。   2 一人公司的分類   (1)按照一人公司形成背景的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衍生型一人公司。原生型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發起人獨自設立的一人公司,該名發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甚至是其它組織。衍生型一人公司是指最初該公司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但由于公司股東人數的變遷導致公司最終只有一名股東,也即是該公司所有的股權都集中到一名股東的手中,此時,原來并非是一人公司的公司最終形成了一人公司。   (2)根據一人公司股東實際出資情況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為純正一人公司和不純正一人公司。純正一人公司是指該公司的股東確實是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并且該公司的出資額或股份也為該股東全部持有;不純正一人公司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它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為復數,但實質上只有一人為公司的“真正的股東”。③另外一種是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它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為單數,但實質上公司的股東是復數,除了登記股東之外還存在隱名股東。   (3)根據一人公司投資主體的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為自然人獨資公司、法人獨資公司和國家獨資公司。第一,自然人獨資公司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發起設立的一人公司,公司的出資全部由該自然人投入,該股東也完整地控制著該一人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是最古老,也是最普遍的一人公司。第二,法人獨資公司是指法人獨自出資、歸法人所有和控制并且法人享有有限責任的公司法人。法人獨資公司是指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通過單獨投資設立或通過收購而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的一人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④公司或集團為利益上的考慮(分散投資風險、投資新的領域在法律上的要求)往往需要設立全資子公司。第三,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4)根據公司形態的不同,一人公司又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又稱為封閉型一人公司,這類公司不公開向社會發行股票,股本由股東自己認購,而且是由股東一人全部出資設立而成,公司的全部股權也掌控在該股東手中;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又稱為開放型一人公司,大部分該類公司都屬于衍生型一人公司。只有極少數國家承認可以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絕大多數的國家都不允許設立原生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3 一人公司的獨特法律特征   3.1 一人公司的非社團性   一人公司之所以稱之為一人,就是因為其股東人數只有一個,并要求不存在復數股東。公司的社團性的目的主要是保證公司融資的廣泛性以及彌補個人財產有限性。隨著社會的發展,個人的資本也越來越巨大了,同時,法人股東的出現更是解決了個人財產的有限性。也就是說,社團性作為公司的特征隨著時代的變遷,應當逐漸成為歷史。⑤正如有學者指出:公司的本質應是獨立人格、資本聯合、有限責任以及財產所有與財產經營的分離的融合。⑥   3.2 一人公司治理結構的獨特性   公司的治理結構即公司的組織結構,使公司能夠獨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從事法律行為,參與民事生活,體現了公司自治。⑦借助權力分離產生的制衡,達到了公司內部監督自治的目的,有效防止了公司經營管理者濫用權。一人公司惟一的股東可以擁有一般公司股東會所有的權利,可以行使股東會所有的權利。同時,公司惟一的出資人還可能兼任惟一的董事,行使董事會所有的權利,其可以隨意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決策,以自己的行為代公司從事活動。由于一人公司存在必要的制衡因素,所以,一人公司的治理結構必然有別于普通的公司。例如,加強一人公司的監事會職權,監事必須是工會直接選舉產生。另外,還可以借鑒法國一人公司的做法,為一人公司設立會計監察人制度,專門負責公司財務方面的監督,并且該監察人在公司會計監察過程中承擔著股東同等的共同連帶責任,并加強對會計監察人的監管和監督。   3.3 一人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的局限性   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是公司與股東徹底的分離,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脫離;另一個是公司經營權與股東財產權脫離。投資股東以承認公司對注冊資本擁有所有權的代價換取本人享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通過有限責任的形式獲得投資安全的承諾后,又不得不遠離公司的經營管理,這已成為了現代企業制度運行所遵循的原則。⑧但是,一人公司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司對注冊資本的控制權。同時,一人公司的治理結構又在一定程度上面無法發揮足夠的作用來限制惟一的股東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這也為一人公司的股東存在道德風險埋下了隱患。現實中,由于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經常交錯在一起,不分彼此,加上內部監管又缺失,一人公司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經常濫用有限責任,從而達到轉移公司財產并逃避債務,損害相關債權人的利益。   所以,限制一人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成為了一條必由之路。為了保證一人公司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獨立,保護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一人公司股東必須設立股東個人財產公示制度,對股東的個人信用危機、自我交易、關聯交易等重要信息進行及時、完整的披露。   注釋   ① 張德仁,段文斌.公司起源和發展的歷史分析與現實結論.南開經濟研究,1999(4):18-26.   ② [蘇]弗萊西茨.為壟斷資本資產階級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6:23.   ③ 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85-186.   ④ 趙旭東.新公司法制度設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8.   ⑤ 趙旭東.新公司法制度設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1.   ⑥ 趙旭東.企業與公司法縱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1-137.   ⑦ [英]梅因·哈特.歐洲十二國公司法.李功國,譯.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121.   ⑧ 姜萬鎖.試論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社會科學戰線,199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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