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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消費稅的稅務籌劃
作者簡介:黃潔,女,麗江師范高等?茖W校,研究方向會計學。
摘要:稅收是人們十分熟悉的一種社會現象,它的發展源遠流長,無論是奴隸社會,還是封建社會,或是資本主義社會以及社會主義社會都存在稅收,且每一時期的稅收都反映了所處社會的社會形態。在經濟不斷發展和稅收制度不斷完善、也不可避免地趨于復雜的過程中,稅務籌劃的也顯得異常重要。在稅收里消費稅是一個重要的項目,所以在此淺談關于消費稅的稅務籌劃的意義和方法。
關鍵詞:消費稅、稅務籌劃、方案
稅收是政府部門收入的主要來源,它也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級的產物。稅收與國家存在直接的關系,它是國家生存和實現國家職能的物質基礎。不僅如此,稅收也與“民生”息息相關,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國家參與并調節國民的收入分配的手段,從而也調節了人民經濟收入差距,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同時體現出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從古至今,我國財政收入使用時間最長,運用最為廣范,累積財政資金最為有效的形式。稅收具有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以及它的按時間段征收稅款和稅收的來源廣泛的特點使它成為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最主要的形式。稅收作為國家的宏觀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調節政府收入公共部門消費的同時從而影響社會的總需求。
消費稅(Consumer tax)是以消費品Consumption tax(消費行為)的流轉額作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征收。銷售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后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 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一、 消費稅的現狀
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及進口特定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消費品征收的一種稅,屬于特別消費稅。消費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消費稅的稅目有十四種產品,分為5種類型。消費稅采用比例稅率、定額稅率和復合稅率3種形式。消費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從價定率征收、從量定額征收、從價定率征收和從量定額復合征收3種形式。消費稅有課稅對象有針對性、征收環節單一、計稅方法多樣、稅收負擔具有轉嫁性、減免稅顯較少性的特點。
二、 消費稅征收的起源和籌劃
消費稅是一個古老的稅種,最早可追溯到古羅馬帝國,當時已經開征了酒稅等。我國早在唐代就對魚、茶、燃料等征收過消費稅。新中國于1950年曾開征過特種消費行為稅。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個國家或地區開掙了消費稅。開征消費稅的目的是體現國家產業政策,調節生產和消費結構,抑制奢侈品、高能耗產品的生產,正確引導消費,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消費稅納稅籌劃消費稅納稅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規的前提下,消費稅納稅人為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委托納稅代理人。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策劃,以充分利用消費稅法所提到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顯然,對于消費稅的納稅人來說,若能夠在合法前提下最大化地利用稅收政策,就能夠最大程度地為自己節約納稅成本,從而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
三、 消費稅的籌劃方案
(一) 利用納稅期限籌劃
根據消費稅稅額的大小,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規定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個月,具體由稅務機關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算上月應繳稅款。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憑證的次月起7日內繳納稅款。消費稅的納稅人在利用納稅期限進行稅務籌劃時,一般是:在納稅期內盡可能推遲納稅,在欠稅掛賬有利的情況下,盡可能欠稅掛賬。
(二)利用包裝物籌劃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并入銷售額中計算消費稅額。因此,企業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約消費稅,關鍵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銷售額計算消費稅額。
例如,某企業銷售1000個月餅,每個價值10元,其中含包裝物價值5元,如采取連同包裝物一并銷售,銷售額為1000×10=10000元;消費稅稅率為10%,因此應納汽車輪胎消費稅稅額為10000×10%=1000元。如果企業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將1000個汽車輪胎的包裝物單獨收取“押金”,則節稅5000元。
(三)利用外幣銷售額籌劃
稅法規定,銷售額是外幣的既可以采用結算當天國家外匯牌價,也可采用當月初國家外匯牌價。一般來說,外匯市場波動愈大,比較選擇節稅必要性也愈強。越是以較低的人民幣匯率計算應納稅額,越有利于節稅。
例如,某納稅人9月9日取得10萬美元銷售額。如果采用當天匯率(假設為1美元=8.50元人民幣),則折合人民幣為85萬元;如果采用9月1日匯率(假設1美元=8.30元人民幣),則折合成人民幣為83萬元。因此,當稅率為30%時,后者比前者節稅6000元。
(四)利用納稅環節籌劃
消費稅的征收環節是一次征收。除金銀首飾,鉆石及飾品外,零售環節不征稅。消費稅的納稅環節,主要是消費品的生產環節,生產環節納稅后,流通環節和消費環節不再重復征稅。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稅法的這利用稅法的這一規定,設立獨立的核算部門,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的產品減輕稅負。
納稅環節是應稅消費品生產、消費過程中應繳納消費稅的環節。消費稅的納稅行為發生在生產領域(包括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而非流通領域或終極的消費環節。利用納稅環節進行稅務籌劃時,應盡可能避開或推遲納稅環節的出現。例如,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時,可以采取“物物交換”或者改變和選擇某種對企業有利的結算方式推遲繳稅;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可以采取與受托方聯營的方式,改變受托與委托關系節省此項消費稅。關聯企業中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如果以較低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在銷售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例如,某食品集團下屬的食品加工廠生產的甲類餅干,市場售價為每箱100元(不含增值稅),該廠以每箱80元(不含增值稅)的價格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100箱。
食品加工廠轉移定價前:
應納消費稅稅額=100×100×50%=5000(元)
食品加工廠轉移定價后:
應納消費稅稅額=80×100×50%=4000(元)
轉移定價前后的差異如下:
5000-4000=1000(元)
轉移價格使食品加工廠減少1000元稅負。(作者單位:麗江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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