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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機產品標準:管理體系
中國有機產品標準-第4部分: 管理體系 前 言
GB/T 19630《有機產品》分為四個部分:
— 第1部分:生產;
— 第2部分:加工;
—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
— 第4部分:管理體系。
本部分為GB/T 19630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中心、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春敏、李顯軍、高秀文、時松凱、王茂華、陳云華、徐娜。
1 范圍
GB/T 19630的本部分規定了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過程中必須建立和維護的管理體系的通用規范和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有機產品的生產者、加工者、經營者及相關的供應環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19630.1 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
GB/T 19630.2 有機產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3 有機產品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 19630.4的本部分。
3.1
有機產品生產者 organic producer
按照本部分從事有機種植、養殖以及野生產品采集,其生產單元和產品已獲得有機認證機構的認證,產品已獲準使用有機產品標志的單位或個人。
3.2
有機產品加工者 organic processor
按照本部分從事有機產品加工,其加工單位和產品已獲得有機認證機構的認證,產品已獲準使用有機產品標志的的單位或個人。
3.3
有機產品經營者 organic handler
按照本標準從事有機產品的運輸、儲存、包裝和貿易,其經營單位和產品獲得有機認證機構的認證,產品獲準使用認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單位和個人。
3.4
生產基地 production base
從事有機種植、養殖或野生產品采集的生產單元。
3.5
內部檢查員 internal auditor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單位內部負責有機管理體系審核,并配合有機認證機構進行檢查、認證的管理人員。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應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合法的經營證明文件。
4.1.2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應按GB/T 19630.1~GB/T19630.3的要求建立和保持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管理體系,該管理體系應形成本部分4.2要求的系列文件,加以實施和保持。
4.2 文件要求
4.2.1 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管理體系的文件應包括:
(a)生產基地或加工、經營等場所的位置圖;
(b)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質量管理手冊;
(c)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操作規程;
(d)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系統記錄。
4.2.2 生產基地或加工、經營等場所的位置圖
應按比例繪制生產基地或加工、經營等場所的位置圖。應及時更新圖件,以反映單位的變化情況。圖件中應相應標明但不限于以下的內容:
(a) 種植區域的地塊分布,野生采集/水產捕撈區域的地理分布,加工、經營區的分布,水產養殖場、蜂場分布,畜禽養殖場及其牧草場、自由活動區、自由放牧區的分布;
(b)河流、水井和其它水源;
(c)相鄰土地及邊界土地的利用情況;
(4)畜禽檢疫隔離區域;
(5)加工、包裝車間;原料、成品倉庫及相關設備的分布;
(6)生產基地內能夠表明該基地特征的主要標示物。
4.2.3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質量管理手冊
應編制和保持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質量管理手冊,該手冊應包括以下內容: (a)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的簡介;
(b)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的經營方針和目標;
(c)管理組織機構圖及其相關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d)有機生產、加工、經營實施計劃;
(e)內部檢查;
(f)跟蹤審查;
(g)記錄管理;
(h)客戶申、投訴的處理。
4.2.4 生產、加工、經營操作規程
應制定并實施生產、加工、經營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至少應包括:
(a) 作物栽培、野生采集、畜禽、蜜蜂、水產養殖等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操作規程;
(b) 禁止有機產品與轉換期產品及非有機產品相互混合,以及防止有機生產、加工和經營過程中受禁用物質污染的規程;
(c) 作物收獲規程及收獲后運輸、加工、儲藏等各道工序的管理規程; (d) 畜禽、水產等產品的屠宰、捕撈、加工、運輸及儲藏等管理規程; (e) 機械設備的維修、清掃規程;
(f)員工福利和勞動保護規程。
4.2.5 文件的控制
有機生產、加工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應是最新有效的,應確保在使用時可獲得適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4.2.6 記錄的控制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應建立并保護記錄。記錄應清晰準確,并為有機生產、加工活動提供有效證據。記錄至少保存5年并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土地、作物種植和畜禽、蜜蜂、水產養殖歷史記錄及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質的時間及及使用量;
(b)種子、種苗、種畜禽等繁殖材料的種類、來源、數量等信息;
(c)施用堆肥的原材料來源、比例、類型、堆制方法和使用量;
(d)控制病、蟲、草害而施用的物質的名稱、成分、來源、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e) 對畜禽養殖場(及養蜂場)要有完整的存欄登記表。其中包括所有進入該單元動物的詳細信息(品種、產地、數量、進入日期等),還應提供所有的出欄畜禽的詳細資料,年齡、屠宰時的重量、標識及目的地等。
(f)畜禽養殖場(及養蜂場)要記錄所有獸藥的使用情況,包括:購入日期和供貨商;產品名稱、有效成分及采購數量;被治療動物的識別方法;治療數目、診斷內容和用藥劑量;治療起始日期和管理方法;銷售動物或其產品的最早日期。 (g)畜禽養殖場要登記所有飼料的詳情,包括種類、成分和其來源等;
(h)加工記錄,包括原料購買、加工過程、包裝、標識、儲藏、運輸記錄; (i)加工廠有害生物防治記錄和加工、貯存、運輸設施清潔記錄;
(j)原料和產品的出入庫記錄,所有購貨發票和銷售發票;
(k)標簽及批次號的管理。
4.3 資源管理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不僅應具備與有機生產、加工規模和技術相適應的資源,而且應具備符合運作要求的人力資源并進行培訓和保持相關的記錄。
4.3.1 應配備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的管理者并具備以下條件:
(a)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之一;
(b)了解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
(c)了解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d)具備5年以上農業生產和(或)加工的技術知識或經驗;
(e) 熟悉本單位的有機生產、加工管理體系及生產和(或)加工過程。
4.3.2 應配備內部檢查員并具備以下條件:
(a) 了解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
(b)相對獨立于被檢查對象;
(c) 熟悉并掌握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d) 具備3年以上農業生產和(或)加工的技術知識或經驗;
(e) 熟悉本單位的有機生產、加工和經營管理體系及生產和/或加工過程。
4.4 內部檢查
4.4.1 應建立內部檢查制度,以保證有機生產、加工管理體系及生產過程符合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4.4.2 內部檢查應由內部檢查員來承擔。
4.4.3 內部檢查員的職責是:
(a)配合認證機構的檢查和認證;
(b)對照本部分,對本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檢查,并對違反本部分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
(c)對本企業追蹤體系的全過程確認和簽字;
(d)向認證機構提供內部檢查報告。
4.5 追蹤體系
為保證有機生產完整性,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應建立完善的追蹤系統,保存能追溯實際生產全過程的詳細記錄(如地塊圖、農事活動記錄、加工記錄、倉儲記錄、出入庫記錄、銷售記錄等)以及可跟蹤的生產批號系統。
4.6 持續改進
應利用糾正和預防措施,持續改進其有機生產和加工管理體系的有效性,促進有機生產和加工的健康發展,以消除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有機生產、加工的因素。有機生產和加工者應:
(a)確定不符合的原因;
(b)評價確保不符合不再發生的措施的需求;
(c)確定和實施所需的措施;
(d)記錄所采取措施的結果;
(e)評審所采取的糾正或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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