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西安市人大常委會(頒布單位)
19901228(頒布時間)
19901228(實施時間)
西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8日陜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綠化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綠化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和管理,保護生態環境,綠化美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條例所稱城市綠化,包括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及綠化設施等。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護并重,逐步擴大綠地面積,提高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城市綠化應當按規劃廣植市樹中槐和市花石榴。
第四條 市園林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區、縣園林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城市綠化活動。
城市規劃、環保、房管、土地、市政、工商、交通、水利、農林、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園林管理部門搞好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的義務,有權控告、檢舉、制止損害綠化成果和設施的行為。
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管理部門對在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綠化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綠化建設必須服從綠化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園林管理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綠化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綠化詳細規劃編制本區綠化規劃,經市園林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園林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本縣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綠化詳細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單位編制本單位的綠化規劃,報所在區、縣園林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的建設項目,總平面設計應有綠化設計方案,安排一定比例的綠化用地,經市園林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的有關手續。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所占建設用地的面積應為:
(一)居民區、賓館、飯店、體育場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設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
大專院校、醫院、療養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的工廠及單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有關規定營造衛生防護林帶;
(四)其他建設工程項目,舊城區內不低于百分之二十,舊城區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投資中必須安排綠化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負責綠化。綠化完成時間不得遲于工程項目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并由所在區、縣園林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一條 綠化建設與道路、交通、電力、電訊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當統一規劃,相互兼顧。
第三章 綠化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應堅持栽植和管護并重,適時對樹木進行松土、灌溉、施肥、修剪、防治病蟲害,及時去除死樹枯枝,更新、補栽樹木。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實行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園、動物園、小游園、廣場綠地、公共草坪、行道樹、綠籬、林帶的綠化以及建設單位代征的綠地,由市、區、縣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和管理;
(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的綠化由該管理部門負責;
(三)居民住宅區的綠化,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分片分段負責;
(四)苗圃、花圃、母樹林的生產科研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五)公路、鐵路、河道兩側及水庫周圍的綠化分別由各該主管部門負責;
(六)單位內部及其生活區的綠化由各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已建成或者規劃的城市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不得改作他用。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已建成或者規劃的城市綠地時,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綠地應當補償相應的綠地面積和綠化建設費用;占用規劃的城市綠地應當補償相應的綠地面積。
第十五條 國家保護樹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由園林管理部門和群眾義務栽植的樹木,所有權及收益歸國家。
公路、鐵路、水利等部門在規定的用地范圍內栽植、管護的樹木,所有權及收益歸該部門。
各單位在其內部栽植的樹木,所有權及收益歸單位。
居民住宅區的樹木,所有權及收益歸負責該居民住宅區綠化的部門。
居民個人在自有庭院栽植的樹木,所有權及收益歸個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敷設各類管線、架設電桿等,距樹干不少于一米。在城市道路上新架高壓輸電線,其電桿高度不得低于15米。架空線與樹木高度之間,應保持適當的安全凈距。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鐵路、公路兩旁的樹木生長影響架空線或者交通安全的,分別由園林、
鐵路、交通部門負責修剪。
在發生水災、火災等緊急情況下,有關部門為搶險救災或者處理事故,可根據險情先行修剪或者砍伐樹木,在險情排除后七日內應書面告知市園林管理部門和其他樹木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壞草坪、花卉、樹木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攀折樹枝、任意采摘花卉、果實;
(二)利用樹木、花卉、護欄搭曬衣物和其他物品;
(三)在草坪、綠籬、樹木旁焚燒樹葉、秸稈等雜物;
(四)在樹木、花卉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樹木、花草傾倒污水、熱水;
(六)在綠地放牧;
(七)距綠地、行道樹、綠籬一點五米內設置有爐灶的`飲食攤點;
(八)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樹木、綠籬。因國家建設需要砍伐或者移植樹木、綠籬的,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胸徑在十五厘米以內)二十株、灌木二十叢、綠籬二十米以下的,由區、縣園林管理部門批準。
(二)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胸徑在四十厘米以內)五十株、灌木五十叢、綠籬一百米以下的,由區、縣園林管理部門審核,報市園林管理部門批準。
(三)超過第(二)項審批權限的,由市園林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砍伐、移植單位和居民個人的樹木,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經批準砍伐國家所有和單位所有樹木的,應按“伐一栽三”的原則予以補栽。原地無法補栽的,應交納補栽樹木所需費用,由園林管理部門異地補栽。
第二十一條 嚴禁砍伐古樹名木。古樹或者稀有名貴樹種,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由市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檔案、標志和保護設施。位于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由園林管理部門負責管護;散生于單位內部及居民院落的,由單位或者居民個人負責管護。
第二十二條 進出本市的苗木、花卉、籽種和其他綠化繁殖物種,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后,方可調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達到綠化用地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逾期未完成綠化建設的,必須向園林管理部門交納實需綠化費以及實需綠化費一至二倍的綠化延誤費,由園林管理部門完成該項綠化建設。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侵占已建成或者規劃的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還,從侵占之日起,按占地每平方米每天十元標準處以罰款,并追究主要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造成樹木死亡和綠化設施損壞的,按實際價值予以賠償,并處以賠償費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補栽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以砍伐樹木價值二至五倍的罰款。
盜伐樹木的,責令賠償損失,補栽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并處以違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罰款。
盜竊花木、綠化設施的,責令賠償,并可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毀壞古樹名木的,每株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區、縣園林管理部門處理;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拒絕、阻礙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區、縣園林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園林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市園林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罰款金額應全部上交同級地方財政。賠償費列入綠化建設資金,專款專用。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的問題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Y(采用標識)
1(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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