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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小議
摘 要: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愈演愈烈,爆發了以萬福生科為首的一系列財務造假案件,使投資者蒙受了巨大的損失。證券市場失靈,無法發揮配置社會資金的作用,這極大影響了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宏觀布局。應當如何挽救證券市場?本文旨在借鑒美國證券法的經驗,對我國證券法規體系的完善提出意見:將保護投資者利益置于核心位置,重新塑造證券市場形象。 關鍵詞:投資者保護 證券市場 證券法 一、證券法規不完善的經濟后果 筆者通過對近期爆發的萬福生科、綠大地等一系列財務造假的分析發現,這一類別案件的處置存在著相同的問題:處罰力度不足、投資者利益不能夠得到有效地保護。 任何一項法規,對于民眾的威懾力就在于對遵守者和違背者存在差異的行為的處理的不同。如果對于兩者的處罰并不存在較大的差別,這項法規就不存在威懾力。因此,一個法規不能夠有效執行的世界與沒有法規的世界其實是類似的。 執法不嚴會傳遞給市場一個錯誤的信號,就是搞財務欺詐利大于弊。如果上市公司與利益相關者發現欺詐是一項凈現值最高的項目,他們將會有強烈的動機進行財務欺詐。 財務欺詐使得證券市場并不能區分高質量的證券和低質量的證券即市場失靈,從而產生了極大的風險,但投資者并不愿意承擔這一風險。那么一個充滿了欺詐的市場就會變成一個投資極少、容易犯錯的市場。由于我國市場中財務欺詐案件屢見不鮮且投資者利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投資者要面臨極大風險,投資者對市場失去了信心,紛紛撤離。 證券市場發揮著配置社會資金的作用,但是當財務欺詐導致了市場失靈,那么證券市場的配置所用也就失效了。從宏觀經濟的角度來講,證券市場不能夠有效地配置資金,使得真正需要資金支持的企業不能夠通過股市籌得資本,最終造成了這些企業不能夠及時得到“輸血”,獲得健康發展。從長遠來看,這將會阻礙我國經濟的產業結構調整的戰略布局,影響到我國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有效運轉。 綜上所述,改進我國證券法規——保護投資者利益,重塑市場形象——已經刻不容緩。 二、美國證券法規發展回顧 美國的證券市場是世界上最大法規最健全的證券市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回顧美國證券法規的發展歷史,對于正在發展中我國的證券法律法規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 上世紀初,美國各州都頒布了證券相關法規,統稱《藍天法》。但各州各自為政,給了投機者機會進行財務欺詐。1933年,美國政府頒布了美國史上第一部將證券交易規范化的法律《聯邦證券法》,明確了美國股票的注冊制度并規定了財務報表的披露內容。次年,《證券交易法》頒布,并設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SEC)。SEC的首要任務是確保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切實保護。SEC與法院、政府相結合的監管形式非常靈活,適應多變的證券市場。 1940年,美國政府頒布了《公司法》,對公司的治理結構提出了要求。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威廉姆斯法案》對《證券交易法》進行補充,約束公開要約收購行為以保護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上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國證券市場中券商發生了流動性困難,給美國股市造成了重創,投資者嚴重受損,市場嚴重缺乏信心。美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法規以加強SEC對市場的監管。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為了限制內幕人交易,防止財務欺詐,美國國會再次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同時,在1985年由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美國會計協會等多家機構合辦了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研究報告中舞弊的產生原因及治理辦法。兩年后,成立其下屬發起人委員會專門研究內控,1992年該委員會發布了著名的《COSO報告》。 進入本世紀以來,美國接連爆發了一系列經濟案件,其中安然公司財務舞弊案影響最為廣泛。美國股市劇烈震蕩,美國經濟遭受嚴重打擊。為了扭轉這一頹勢,美國國會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法案》,使美國的證券監管更為嚴格。 通過對美國證券法規發展歷史的回顧,我們不難從中總結出美國證券法規的四個特點:第一,立法宗旨是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第二,監管方式更為靈活多變更適應瞬息萬變的證券市場;第三,有著完善的民事訴訟機制,使得投資者沒有相關的憂慮;第四,強制披露內容旨在增加市場中的真實信息,提高市場誠信度。這些對于我國證券市場來說都是寶貴的經驗,值得借鑒。 三、建議措施 在我國,證券市場顯然沒能發揮好其配置社會資金的作用,這是財務造假的惡果。筆者認為對于我國證券法規體系的建設,有以下兩點建議: 首先,證券法應當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立法是國家中強勢群體相互作用的結果,在我國強勢群體應當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因此法律所代表的利益應當與公眾的利益一致。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基礎。證券市場能夠拋棄很多因素而運轉,但是唯獨缺了投資者是不行的。因此,應當將投資者利益保護作為證券監管的核心目標。 其次,加強執法力度。一個執法松懈的市場與沒有法規的市場是相似的。證券法規應當增加公司造假的成本,同時降低公司運行的成本。以此保證證券市場健康運行下去。 參考文獻: [1]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 [R].1992 [2]張燁.美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立法的歷史演進及對我國的啟示[J].現代財經,2008(5). [3]李為摘譯.美國證監會前主席阿瑟.萊維特談投資者保護[J].深交所,2005(3). 作者簡介:劉伯英(1986-),男,漢族,籍貫:河北保定,河北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在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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