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建筑業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問題十分突出,已嚴重影響建筑業的健康發展,1999年10月1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第286條款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價款,
造價工程師經驗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理解和適用
。發包人愈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買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享有對工程價款就建設工程折價,拍賣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確定了工程價款優先受償這一新的法律制度。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司法解釋,進一步解決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理解和適用問題。明確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就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和其他債權。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理解及適用,本文謹作如下探討。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時限。
司法解釋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時限規定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并規定該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這樣,關于時限的計算有三個方面問題應予注意:
l、時限計算起始時間。該規定中建設工程竣工之日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在承包人實際工程建設中多為二個時間點,應由承包人根據有利于己的原則選擇其中一個時間起算優先權時限。
2、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27日竣工的工程,其中優先權利行使的時限。司法解釋于2002年6月27日起執行。《合同法》第286條款,關于優先受償權行使時限規定的確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在1999年10月1日之后存在,考慮2002年6月27日之前竣工工程價款優先權的行使也應有6個月的時限,該司法解釋規定了關于時限6個月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EP在2002年12月26日之前,應當行使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27日之間竣工工程價款優先權,愈期因適用6個月時限規定,則該部分工程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就會喪失。
3、2002年6月27日之后竣工工程,其優先受償權時限。這部分工程直接適用司法解釋第四條關于時限6個月和時限起始計算的規定。
二、優先受償的建設工程價款范圍。
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承包人用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采用了列舉與排除并用的方式界定了建筑工程價款范圍。根據該規定,建筑工程價款應是根據國家建筑工程費用標準計取的承包人支出的各項費用總和,包括工程直接費、間接費...
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條件。
1、必須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這是認定發包人與承包人施工合同法律關系的依據和認定發包人愈期支付工程價款能否成立以及其他需要查明合同約定內容的依據。
2、建設工程已經竣工或超過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這是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內容,即在工程未竣工或未超過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之前,無權也無法行使優先受償權。
3、有確定的價款。應當明確優先權本身并不是債權,而只是債權實現的一種保證,因此,行使優先權必須有確定的建設工程價款這一債權。所謂確定的價款有:①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工程結算價款,②發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委托了中介審核機構,審核機構審核的工程結算價款③通過訴訟或仲裁確認的工程結算價款。
4、必須催告發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
備考資料
《造價工程師經驗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理解和適用》(http://salifelink.com)。根據《合同法》第286條款規定:第一、承包人在行使優先權之前,應當催告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第二、催告函中應當給予發包人合理的付款期限。關于合理的付款期限應為多長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是有約定重約定,其次根據建設部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文中有關支付工程價款約定,15天至60天均應是合理期限,可根據拖欠工程價款數額大小等因素確定。
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例外情況。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款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行使優先權的例外有:
1、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該司法解釋并未明確何種建設工程不宜折價、拍賣。筆者同意2002年9月初建設部召集的專家研討會,研討意見認為,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非所有權的工程,即所有權不明確、有爭議的建設工程不宜折價、拍賣;第二類為國家重點工程和有特殊用途的工程不宜折價、拍賣。國家重點工程是指國防工程、軍事工程、高科技工程。這就排除了一般的高速公路,一般的公共工程、圖書館、學校等工程。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五、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法。
1、承包人與發包人協議行使,發包人直接將建設工程折價給承包人。
2、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將建設工程依法拍賣行使優先受償權。這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已經共同確認的工程拖欠款和依合同約定委托審結的工程結算價款,工程拖欠款明確的建設工程,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建設工程,并就拍賣價款優先受償,進入法院執行程序。
3、通過訴訟或仲裁確認工程欠款,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或直接申請行使優先受償權。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和承包人常常對工程結算難以達成一致意見,部分發包人故意拖延審核,確認工程結算價款的時間。承包人就只有通過訴訟或合同約定的仲裁需求確認工程欠款的事實。但這樣就可能出現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還未出來,優先權6個月的期限就已過。因此,承包人應當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在優先權行使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待判決或裁令生效后,申請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六、建設工程進度款不受優先受償權保護。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款立法本意和司法解釋之第四條關于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起始計算時間的規定,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建設工程價款應指工程竣工結算款,工程進度款只有轉化為工程結算款后才適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通常是停、緩建工程、爛尾樓工程,中途路上解除施工合同的工程,約定辦理中間結算的工程,其工程進度款易轉化為工程結算款,可以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之后6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
以上是筆者對《合同法》第286條款及其司法解釋的部分理解與看法,供業內人士參考。應當說該司法解釋規定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建設工程承包人與從事建設工程法律服務的法律服務工作者應注意了解掌握法院執行該規定的案例和司法新動態。現階段承包人應立即著手整理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27日竣工工程項目,在2002年12月26日之前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加強在建工程項目簽證,催告、預決算管理,文書制作,往來函件簽收登記等工作,為工程竣工之后順利行使優先受償權做好資料準備工作,實現"收回舊欠,防止新欠"的經營生產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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