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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的意義 -資料
訂婚,又稱婚約, 依照我國民間習俗,通常結婚前先有訂婚之儀式: 訂立婚書、交換禮物、或立媒妁人等,
訂婚的意義
。但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訂婚并不是結婚前必備之程序,不經訂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訂婚在法律上是屬于一種契約行為, 這是一種身分契約。此身分契約具有幾點特性:
1,婚約的訂立不得代理,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約必須男女雙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資料
《訂婚的意義》(http://salifelink.com)。2,具有法定的訂婚能力者, 才能從事訂婚行為。目前法律上對於訂婚 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標準: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即具訂婚能力。若違反此規定而訂立婚約者, 此婚約并非無效,只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因為,不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其婚約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約不得強制執行。婚約固然應該遵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夠履行時,不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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