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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工作經驗與心得分享

時間:2023-01-17 11:15:49 經驗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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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工作經驗與心得分享(通用8篇)

  我們從一些事情上得到感悟后,不如來好好地做個總結,寫一篇心得體會,如此就可以提升我們寫作能力了。那么好的心得體會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辦案工作經驗與心得分享,歡迎閱讀與收藏。

辦案工作經驗與心得分享(通用8篇)

  辦案工作經驗與心得分享 篇1

  20xx年曾有一好友委托關于爭奪子女撫養權的案件。案情是由于委托人的丈夫長期賭博并欠下大量賭債,為了躲避債權人經常在未告知家人的情況下失聯,家中經常有陌生人來討債。夫妻生活已無法維繼,要求委托律師訴訟離婚。委托人對律師唯一的要求是必須爭取到已滿二周歲的女兒撫養權,且需要丈夫承擔撫養費,財產方面無特別要求。反觀在離婚訴訟中其丈夫由于現實的原因,也提出要求女兒的撫養權,不需要女方承擔撫養費。在此情況下,我為好友分析了在爭奪女兒撫養權上她有哪些優勢和劣勢。她的撫養優勢是:

  1、女兒雖然已過哺乳期但跟隨母親生活從生理上更加方便。

  2、男方因賭博并欠下巨額賭債,在他人追債時不告訴家人就離家出走,其家庭觀念及責任感較為薄弱。

  3、男方搶先把女兒抱走并送回老家交給其父母照顧,由此可見其撫養小孩的時間和精力有限。撫養劣勢是:相比較經濟能力方面,男方收入相對比較高,女方目前經濟能力一般,結婚后一直未工作,目前剛剛找到新工作,經濟上主要是父母支持,因此需要男方支付撫養費。男方則提出如果由其撫養女兒,不需要女方承擔撫養費。

  綜合以上情況,我們在代理過程中向法院提交了書面的代理意見,主要觀點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的規定,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本案中,雙方的女兒現在雖然剛滿2周歲,已過哺乳期,但她尚屬年幼,此時更加需要母親的養育照顧。女方目前雖然收入不高,但已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男方雖然收入較高,而且他提出由其獨自撫養女兒,不需要女方支付撫養費。但是,收入高僅是作為考慮子女撫養問題的其中一個條件,不是決定性條件;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也不是法定的優先條件。男方因賭博并欠下巨額賭債,在他人追債時不告訴家人就離家出走,據此可認定其家庭觀念及責任感較為薄弱。此外,男方在沒有經過與女方協商,就搶先把女兒抱走并送回老家交給其父母照顧,由此可見其撫養小孩的時間和精力有限。他的行為使女兒脫離了女方的撫養和監護,同時使女方受到母女分離之苦,其做法是錯誤的。相反,女方的家庭責任心較強,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沒有司法解釋所規定的不適合撫養小孩的情形,因此,由女方撫養對女兒的健康成長更加有利。而且,雙方當事人都在同市工作,如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探望女兒也較為方便。綜合以上條件和因素,女兒應由女方撫養為宜。最終法院支持了女方訴請,判決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

  辦案工作經驗與心得分享 篇2

  《羔羊的說服力》應該是一個很久以前的故事了。

  一個牧場主養了許多羊。他的鄰居是個獵戶,院子里養了一群兇猛的獵狗。這些獵狗經常跳過柵欄,襲擊牧場里的小羔羊。牧場主人幾次請獵戶把狗關好,但獵戶不以為然,口頭上答應,可沒過幾天,他家的獵狗又跳進牧場橫沖直闖,咬傷了好幾只小羊。忍無可忍的牧場主人找上鎮上的法官評理。

  聽了他的控訴,明理的法官說:“我可以處罰那個獵戶,也可以發布法令讓他把狗鎖起來。但這樣一來,你就失去了一個朋友,多了一個敵人。你是愿意和敵人作鄰居呢?還是和朋友作鄰居?”“當然是和朋友作鄰居”,牧場主人說。“那好,我給你出個主意,按我說的去做。不但可以保證你的羊群不再受騷擾,還會為你贏得一個友好的鄰居。”法官如此這般交代一,牧場主連連稱是。

  一到家,牧場主就按法官說的`挑選了3只最可愛的小羔羊,送給獵戶的3 個兒子。看到潔白溫順的小羊,孩子們如獲至寶,每天放學都要在院子里和小羔羊玩耍嬉戲。因為怕獵狗傷害到兒子們的小羊,獵戶做了個大鐵籠,把狗結結實實的鎖了起來。從此,牧場主的羊群再也沒有受到騷擾。

  為了答謝牧場主的好意,獵戶開始送各種野味給他,牧場主也不時用羊肉和奶酪回贈獵戶。漸漸地兩人成了好朋友。

  要說服一個人,最好的辦法是為他著想,讓他也能從中受益。

  但是,現實中的麻煩在于,如何讓他知道你是為他著想,如何讓他知道自己是真的受益了?法律人才覺得法律很重要,一般人是不關注法律的。

  領悟這個法官的智慧。

  辦案工作經驗與心得分享 篇3

  上周辦理了一件標的比較大的民間借貸案件,原、被告雙方的爭議主要是借款是否實際履行。原告除了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條外,還向法庭出示了3份與被告之間的錄音證據,以證明被告已實際拿到了借款。原告出示的錄音證據存在諸多瑕疵,主要是沒有表明錄音人與被錄音人的身份,并且沒有用普通話進行對白而使用無錫農村方言作為錄音對白,錄音通過錄音筆播放至聲音最大也根本無法聽錄音內容。今天我們先不管這件案件法院將如何認定,我想借此案件來闡述我個人對于如何將錄音合法有效的`作為案件證據的心得:

  符合一定條件的錄音證據是合法有效,可作證據使用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對于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所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源同樣可以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

  但實際操作中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通話中內容要明確指出雙方姓名。一定得是身份證上的名字并且是全名,不要用乳名或曾用名,不要報身份證號,以免引起對方的猜疑而導致錄音失敗。

  2.與訴訟有關內容要明確提出,如時間、地點、當事人承諾、款項、金額等具體細節,越詳細、越具體越好。注意: 這些細節要和其它證據資料上的細節要保持一致,否則會削弱本身的證明力。

  3.通話要清晰,以呼吸聲都可以聽到為佳,如果撥打對方手機,要選擇對方信號較強的情況下進行通話。

  4.選擇對方非工作時間進行通話,不要太晚也不要太早.以免引起對方的不快或干擾到對方正常工作而導致錄音內容不完整甚至是錄音失敗。

  5.撥打時盡量選用座機并且選擇合格的錄音設備。這些技術設備會直接影響到錄音的質量和成敗。通話錄音效果要清晰。

  6.保護好錄音數據,不僅要拷貝到電腦里,還需要將錄音電話等設備帶到法庭現場,也以證據形式出現。

  7、錄音過程中應使用普通話進行對白,因為如果對方不認可聲音來源,進行聲音鑒定的話,非普通話很難進行司法鑒定,我曾經在一案件審理中遇到鑒定機構因為無法聽懂方言而退回鑒定申請。

  8、錄音前如有律師參與案件應與律師商量并聽取意見。

  辦案工作經驗與心得分享 篇4

  第一律師在證據收集提供時應堅持以下兩個原則:

  (一)、親歷親為。

  很早的時候就聽過一句名言,律師只能相信自己的眼睛,不能相信當事人的言談。法律工作是一項極其嚴謹的工作,極其重視格式、程序、形式上的正確合法,但實踐中非法律人士做事情時,往往不注意程序上或格式上的問題。比如當事人給你說他與被告間存在借款合同,你不能輕易的就相信此案中有書面的借款合同,然后信誓旦旦的給當事人說此案必勝。你一定要親自看一看當事人說的借款合同。

  因為有可能哪個借款合同中根據沒有當事人雙方,或者沒有當事人的簽字,或者沒有寫日期,或者實際簽字的人不是當事人,或者只是個復印件。任何一種意外都可能導致這個借款合同無效或達不到證明雙方借款事實的目的。所以你必須只能相信自己的眼睛相信自己的判斷。親歷親為還要求你親自協助當事人收集證據,當事人付給我們律師費,如果我們僅僅是坐在辦事室里指導當事人干著干哪,開庭時慷慨激昂一番無關痛癢的意見,哪我們就太不負責了。

  (二)、盡可能從便利于法官的角度來進行。

  有人說代理案件最大的對手是自己的當事人,工作的目的就是讓當事人覺得請你打官司值;有人說代理案件最大的對手是對方代理律師,工作的目的是在法理上在證據上勝過對方代理律師。但我更傾向于律師代理案件目的'是說服法官相信自己的觀點,認同自己的判斷,因為判決書是法官寫的。

  當自己的觀點被法官接受采納了,當判決結果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時候,當事人自己肯定會信任你,對方代理律師自然也無話可說。所以,我認為代理訴訟案件一切庭前的工作都應當從便利于法官的角度開展。哪么庭前代理律師可以做哪么便利于法官判決案件的工作呢?首先是收集提供全面合法有效的證據資料,其次是查找并羅列出來明確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文;第三最好找出幾個相關的案例,我國雖然不是判例制國家,但如果你能找出一個相關的判例的話,法官一般會認真研究參考的,因為他們擔心判錯案,因為他們不敢擔同一套法律法規他做為法官卻與其它法官有不同理解不同適用的罪名。

  第二起草高水平的法律文書。這也應當是一個優秀律師最重要的標準之一。一份高水平的起訴狀,不僅能夠清楚明白的闡述出來案件的基本事實,給法官一個先入為主已方權益受損的第一印象;而且能夠不暴露已方理虧的一面,不給對方律師以把柄。一份高水平的答辯狀,不僅能夠一針見血的指出對方的邏輯的錯誤,訴請的不合法不合理,而且能夠為自己接下來的訴訟工作做出完美鋪墊。一份高水平的代理詞,要圍繞案件的焦點給法官一個完美正確的回答,讓法官接受認同自己的代理意見。所以,新律師應當多動筆,多看案例,多學習前輩們書寫的優秀的法律文書。

  辦案工作經驗與心得分享 篇5

  律師辦理一個完整的刑事案件,一般要經歷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律師在每個階段提供的法律服務不一樣,因此律師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項也不一樣。在這里談一點自己的體會。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工作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會見犯罪嫌疑人是進行這些工作的前提,也是許多犯罪嫌疑人親屬在這個階段聘請律師的初衷。“會見難”也是這個階段眾所周知的問題。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及時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并出示律師執業證。承辦律師應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關于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刑事訴訟法》、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有明確的規定。偵查機關不太喜歡律師在這個階段介入,作為承辦律師要理解這一點。在與偵查機關打交道時既要保持應有的耐心和大度,又要堅持有理有節、據理力爭。本人最近在承辦山東省某市特大交通肇事案時,堅持以上原則就取得了很好的辦案效果。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主要是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調查收集案件材料,提出辯護意見。

  案件轉到檢察院后承辦律師應及時向檢察院遞交辦案手續,與承辦檢察官取得聯系。查閱、復制案件有關材料,然后會見犯罪嫌疑人。通過閱看案件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承辦律師應該對案情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應根據案情確定是否需要調查收集證據材料,然后及時與承辦檢察官溝通提出辯護意見。

  我將自己這幾年的經驗教訓做個總結:

  一、 委托人的話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師不能被委托人的的對案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維。因為委托人見不到卷宗,除非已經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委托人也見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發當時委托人也未必在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偵查機關訊問時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這些情況,委托人一概不知。而且基于親情關系,委托人的描述往往攙雜了極其濃郁的感情色彩,難以客觀公正。

  二、多年的經驗告訴我們,公安機關的案件不如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證據翔實細致,因此,辦理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不妨格外關注訊問筆錄中的矛盾之處,辦理檢察院自偵的案件,不妨格外關注定性。

  三、注意詢問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對抗法庭的舉動。特別在很容易被認為是誘導性提問的情況下,在公訴人提出抗議或法官制止的情況下,不要繼續我行我素,不妨換個方式發問。比如你問被告人“案發當晚,你沒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對么”,如果此時公訴人提出抗議或法官制止,你不妨這樣繼續進行你的發問,“案發當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經過剛才的抗議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會明白怎么回答了。對于公訴人員的詢問的內容,辯護人一般不要重復詢問,因為公訴人詢問的內容,一般都是不利于被告的,辯護人沒有必要讓被告再重復對其不利的話,強化法官對被告的不良印象。

  四、律師盡量不要接觸受害人,也不要試圖從辦案機關的證人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證據。因為即使他們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證據,一旦案件出現反復,辦案機關感覺到辦案的壓力,最終的結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師誘導、教唆、逼迫的。一個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律師,還能指望他去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嗎?那么,是不是明知道存在有利于被告的證據也無所作為呢?顯然不是,可以申請辦案機關去調取證據!

  五、除非有切實的把握,沒有必要申請偵查機關的證人出庭做證。剛從事刑事辯護時,我也曾經申請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出庭做證,在有限的法院通知證人出庭做證的幾個案件庭審過程中,也幾乎沒有什么收獲。糾其原因,估計是公訴人為了穩妥,已經在證人出庭之前對證人進行了必要的輔導,證人已經掌握了如何應對律師的詢問。

  六、律師應該多了解些案例,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發布的案例和本地的判例。中國雖然沒有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會或多或少影響地方法院的法官對某些問題的認識。事先知道以前的的類似案子法院如何判決,可以及時幫助律師調整辯護思路。

  七、考慮到目前的司法環境,考慮到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的監督職能,一般不要奢望法院做無罪的判決,免得打擊律師的自信。如果堅信被告人無罪,最好將案件解決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我辦理的案件中,那些被告在律師幫助下獲得自由的案件中,沒有一件是宣判無罪的,無一例外是在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辦理成功的。當然,不奢望法院做無罪的判決并不代表不可以做無罪的辯護,有時候,做為一種策略,也不妨做無罪的辯護,但是那樣做的前提,是作為辯護策略使用,而且,這種情況一般多發生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

  八、如何對待當事人請客送禮疏通關系?如果當事人問到他認識某某領導或法官,是不是需要疏通關系,我一貫的做法是既不制止也不慫恿--------之所以不制止,是因為律師沒有義務制止,當事人自己愿意疏通關系是他們自己的事,律師的職責只是依法為被告辯護。之所以不慫恿,是為了依法辯護并保護自己。

  九、如何看待刑訊逼供?刑訊逼供的證據一般難以取得,所以一般情況下律師不要附和被告關于刑訊逼供的說法。正確的做法是從其他方面著手,從能否形成證據鏈的角度做文章。

  十、法庭辯論階段需要注意的事項。法庭辯論階段,無論案情多么簡單,律師對這樣的案子多么有經驗,一定要寫辯護詞,而且辯護詞不能三言兩語草草了事。拉長篇幅不是為了體現律師對案件的重視,而是為了達到渾水摸魚的效果。宣讀辯護詞時適當掌握速度,特別對于多人犯罪的案件,適當快一點。辯護觀點是用來打動法官的,不是說給公訴人聽的。庭后提交給法庭,法官能接受辯護觀點就是辯護最大的成功,至于公訴人,記不清你有幾個辯點,正好省缺他們一一反駁。司法實踐中,對于公訴人不反駁的辯護觀點,法庭一般情況下都會采信。

  曾有一種說法,刑事辯護是律師工作的精華,是最能體現律師風采的。但現在隨著律師業務的發展,這種說法已有點過時,有很多律師也許一輩子不會承辦一件刑事案件。而且現在有很多律師不愿意承辦刑事案件,不喜歡辦這種掙錢少風險大的案子。但我仍然醉心于刑事法庭上那種唇槍舌戰、酣暢淋漓的辯論,喜歡辦理刑事案。我想作為刑事辯護律師,在承辦每一起案件時都要謹慎,堅持依法辦案,并根據案情采取不同的策略,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護好自己,又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以上是自己的一點體會,希望與各位律師同仁共勉。

  辦案工作經驗與心得分享 篇6

  光陰似箭、日月如梭,兩個月很快就要結束,非常感謝市局能給我們基層執法人員到支隊跟班學習執法辦案這樣一個機會,也感謝支隊領導和支隊的同事這兩個月來對我們基層人員的關心、指導和幫助。在這2個月里,我學習到很多執法辦案的技巧、積累了很多辦案的經驗、開闊了工作思路、也進一步學習了很多辦案法律方面的知識,受益匪淺,感觸良多,現結合我兩個月經辦的3宗案件及學習支隊一隊辦理的案件總結如下:

  一、幾點收獲:

  1、這兩個月中,我學習了一隊已辦結的案件以及正在辦理的案件,我自己也經辦了三宗案件。支隊作為全市工商系統最強的執法力量,所辦的案件從案件線索到案件結案、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執法人員都從容不迫的完成,并且同步進行電腦錄入。在跟班學習中,我會學了在辦案中如何更好的讓案件材料規范、以及如何把電腦錄入流程做的順暢和完美。

  2、依法行政對工商執法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工商執法人員從出去執法開始就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應當穿制服的就要求穿工商制服、到達現場要求出示執法證件等各個環節都要依法進行,所以平時就要養成嚴謹、認真工作的習慣。在支隊辦案中我也學習支隊辦案人員辦案技巧,學習支隊辦案高手是如何辦理案件、如何處理相關的材料,怎樣歸檔材料。

  3、這兩個月中我經辦的案件有商標侵權、超范圍經營

  案件、無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的食品案件、企業逾期年檢案件,促使我深入學習了《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通過接觸這些案件讓我知道以后如何處理對這幾類案件。

  舉例:在辦理商標侵權案的時候,因對商標侵權案件的案件沒有接觸,剛開始我以為是冒充注冊商標,后經查詢中國商標網及查閱法律條文、上網查資料,請教法規科、商廣科的專業人士,最后認定是注冊商標侵權案。

  4、多點思考、多點討論、多方面角度的考慮工商執法可能面臨的問題。工商執法面臨的情況很多,在各個環節都可能出現突然情況令我們執法人員措手不及,我們只要早預防、早準備,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以及對出現的突發事件能妥善處理。

  舉例:企管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有未年檢的企業、虛報注冊資本的企業,然后移交給經濟檢查支隊。支隊接到案源后如何處理?如果在注冊地址企業已經不存在了,又如何處理恰當、怎樣入手?很多法律問題都需要多方面的思考,找出最佳方案。

  二、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困惑。

  1、法律適用問題,工商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經常查處案件的時候發現當事人到底違反了哪部法律法規、用哪部法律法規處罰等問題。比如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處罰的時候有的辦案人員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有的用《商標法》、有的用《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同類案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法律來適用,如何適用的恰當,需要我們執法人員系統的學習法律法規,不應該單純看某一部法律、法規。

  2、執法要求與現在的執法隊伍素質不相適應。我在基層工商所辦案多年,在基層會辦案人員的人少、辦案水平不高、辦案種類單一、辦案技巧缺乏。經濟檢查支隊作為全市工商系統最強的執法力量,執法過程中都會面對很多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希望工商部門法規部門多點培訓,最好是每個月都有1至2次培訓,有針對性講解辦案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以及法規部門在審案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及時對一線的執法人員講解培訓。

  3、執法過程中很多難題困擾執法人員。工商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案件過程中,有很多當事人不配合、不接受調查或者在調查中避重就輕,這都是很常有的事情,導致我們辦案很被動,沒有調查清楚,案件就不能結。

  4、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是直接參與者,對案件的認知比較清楚。法規部門作為審查部門,肯定要確保案件的合法性,對有瑕疵的案件要求執法人員重新改正有關材料或者不予通過核審、辦案人員又要重新整理材料。其實,因為站的角度不同、理論和現實有不同,一線執法人員處在各種矛盾的前方。在案件的審批過程,很多時候都會因不同的人有意見不同的意見,所以希望可以實現法規人員、辦案人員進行崗位交流,讓不同的崗位上體驗對方角色中的存在的難題、達到相互理解、共同改進。其實,工商部門辦案過程總不可避免有瑕疵,只有減少瑕疵,畢竟行政案件不是刑事案件、能做到面面俱到。這是行政案件中存在的難題。就像城管部門執法面臨的'難題,面對困難群體,處罰輕了沒力度,違法者繼續違法;處罰重了執行難以及無法執行、也影響社會和諧。行政案件其實應該重視現場證據、直接證據,最后綜合認定。公安機關在處理違章時,一張照片的取證就可以罰款;超速50%至100%就可以罰1000元,程序和文書很簡單。工商部門辦案程序之多、很多做法也不統一、有些做法看起來很細致、很完善,但有的時候束縛了自己、就如工商部門在法律的規定下制定出更加嚴格的要求、最后出現了問題可能被外界來說事,這些做法不僅給自己帶來麻煩。

  5、依法行政要求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在執法人員辦案過程時,有時候面對案件比較復雜,比如在查處較大的企業涉及無照經營時,當事人票據材料之多,包括進貨、銷售各類物品等,如果要計算違法所得,工商執法人員又不是專業的會計,并且當事人可能管理票據財務的人員都要請幾個人,工商辦案人員不可能短時間調查清楚,如果要求辦案單位完全按照程序及相關規定來做,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得出來的數據還不一定準確。然而,工商部門內部核審人員一般都要求執法人員把違法所計算清楚,得到確定的違法所得,案件才能完美,可現實情況是一線辦案人員要收集大量的證據、計算、統計,可以說要一個會計都要幾天來計算,執法人員還要面臨辦案的其它工作。總之、有很多時候,行政部門辦案不可能絕對完美,只能盡量的完美。

  6、隱蔽性強的案件的查處難的問題。支隊作為全市的辦案權威,且支隊這一級辦案單位也是全國大案要案的主要承辦機構,可是面對隱蔽性強的案件,比如商業賄賂案,很難入手。因為賄賂雙方都有利益、隱蔽性很強、外人很少知道。還有一些深藏在山區的無照案件,發現就很難。對這些案件我認為可以發動群體、在媒體上多宣傳,并可以承諾給予適當的獎勵。

  三、針對辦案中的困惑,我有幾點建議和設想。

  1、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充實執法力量。支隊目前人員較少,而案件在查處中程序較復雜,包括案件證據的收集、材料的整理、案件的報批。需要集體的智慧,俗話說: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就我所在的一大隊,立案數很多,每個人手頭上的案件都不少,比如潘迅在辦的水電站的案件就多達10宗。手中的案件材料如果是其主辦人,協辦人一般都是簡單的核對、簽名,在案件較集中忙不過來的時候,容易導致案件出現錯誤。

  2、因工商部門面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之多,希望法規部門多點培訓,培訓內容為執法人員辦案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及工商部門辦案中涉及常用的法律知識,各類辦案取證的技巧、案件的關鍵點。

  3、不定期組織對成功的案例進行分享講解,對有瑕疵的案件也進行分析研究,以提高執法人員的辦案水平。比如可以把省局評比的十佳案件進行講解。

  4、法規人員與執法人員進行崗位交流。經常性的交流可以促進兩個部門在工作中相互理解。便于執法人員在法規核審案件時重新學習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人的辦案技巧、也便于法規人員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把所學的法律方面的知識運用到實際的辦案中,提高執法部門的辦案力量。

  總之,兩個月來,我既學到了很多寶貴的辦案知識和經驗,開闊了視野,又學到了很多處世之道,磨練了意志,擺正了心態,這些都受益終身。大學畢業后,難得有這么長的時間、這樣的機會給自己進行了一次充電。在此,我再次感謝市局領導對基層執法人員的關心,感謝支隊領導和同事對我們的指導和幫助。

  辦案工作經驗與心得分享 篇7

  今年7月8日至10日,我局班子成員和股所長共29人到張家口蔚縣工商局參觀考察執法辦案情況,通過聽、查、看、問,有很多感觸。蔚縣工商局無論在執法理念、辦案水平上,還是監管領域、辦案技巧上,都有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一是在執法理念的轉變與調整上有超前性。根據當前形勢與管理費收取難度不斷增大的實際,蔚縣工商局在思想觀念上實現了由重收費輕管理向重管理輕收費轉變;對企業由扶持管理向執法管理轉變。20xx年到20xx年,管理費由450萬元降到360萬元,罰沒收入由40萬元增至308萬元,既加大了執法力度,樹立了工商社會地位和威信,又增加了工商收入,又減少了與個體工商戶之間的矛盾。重心向企業管理轉變,加大了對企業的巡查力度,明確一年不少于四次,巡查情況記錄在案,首次發現的問題不處理,年檢之前要求企業寫出自查報告,與巡查記錄核對,已改正的不作處理,不改正的接受處罰后方予通過年檢,既體現了人性化執法,又利用年檢保證了處罰到位。

  二是在提高整體辦案水平上措施硬。按照人人會辦案的目標,采取多種形式搞好人員學習培訓,20xx年以來每年舉辦一次模擬辦案活動。現在全局80%的人員都能辦案、會辦案。如財務人員主動深入企業查帳,查處了虛報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不符、有利潤公司沒有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等違法案件,僅20xx年就收取罰沒款30余萬元。

  三是在拓寬監管領域上有新突破。由對企業外部行為的監管到內部活動的監管,不僅僅是在查處無照經營、超范圍等違法行為上下功夫,而且在查處抽逃出資、虛假出資、提供虛假材料等違法行為上有新突破。近年查處的抽逃出資、虛假出資、提供虛假材料等違法案件占總案件數的60%,罰沒收入占71%,達到220萬元。充分運用巡查監管這一手段,做到真巡真查,利用巡查發現案源。充分運用年檢這一環節,既通過審查年檢材料發現抽逃出資、虛假出資、提供虛假材料等問題,又將其作為約束違法企業的手段。

  四是在辦案技巧上靈活多樣。按照零訴訟、零執行的目標和始終把握案件查處主動權的原則,以保證罰沒收入到位為根本,采取一案一策,從調查取證到實施處罰,環環緊扣,步步主動。為盡量減少行政復議、強制執行和訴訟案件發生,充分利用說情人做好當事人的工作,保證罰沒款及時到位。對被查處人,先說情,再說理,然后再講法,以情理感動人,以法說服人,使其知情服法。抓住辦案的良好機遇,快速結案,力爭實效。辦案人員集中一案,不搞各個擊破,做到快速立案,快速調查,快速處理,不給當事人喘息的機會,防止矛盾激化。

  通過學習考察,結合我局實際,下一步執法辦案抓好以下五點:

  一是以超前的理念指導執法辦案。先進的理念是先進思想的充分體現,沒有先進的理念,也就不會有先進的行動。我們借鑒蔚縣工商局的執法理念,確立我們的執法理念,即:重管理、輕收費和重技巧、重實效。重管理、輕收費,即加大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力度,通過查處企業的違法行為,樹立工商威信和地位;管理費保持現狀,不再上調,對個別戶適當下調,減輕個體工商戶負擔,減少與個體工商戶之間矛盾。原來重程序、重規范,實行三權分離等制約機制,主要考慮不會辦案、不懂辦案,辦案程序吃不準,執法業務不嫻熟,執法水平低。現在各執法人員已經通過多年實踐,能夠按程序去辦案,按要求去組卷,掌握了執法辦案的文書操作。重技巧、重實效,主要解決當前我局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雷聲大雨點少”的問題,圍繞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技巧上多掌握一些方法,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以強化學習為手段,提高執法水平。除搞好法律法規學習和崗位大練兵活動外,強化對市局下發的640項職權的學習與運用,使我們能夠在市場巡查中對各類違法問題能發現、會處理,主要通過模擬辦案、知識競賽等形式,堅持“一周一法一月一考”制度,實行每周五對周一印發的試題進行現場提問,一次回答不正確或不完整的罰10元等措施,提高學習效果。要克服執法辦案是業務股室的事與綜合股室無關的思想,人人學法用法,人人研究案件,人人能辦案、會辦案、辦好案,達到整體化、多樣化,這既是提高整體執法水平的需要,也是適應崗位交流的需要。

  三是以靈活多樣的辦案技巧來保證辦案實效。要知己、知彼、知情。知己,即知道自身的辦案能力和水平,從而研究對策;知彼,即充分了解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承受能力,靈活掌握自由裁量權;知情,即了解當事人的關系網,采取措施應對。要作到一案一策,靈活多樣,從速、從快,始終把握案件主動權。將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促進罰沒到位的手段,而不是簡單的程序文書。通過縣局督辦、直接查辦等措施,利用巡查、年檢等手段,保證辦案質量和速度。

  四是以對企業深層次問題研究來拓寬監管領域。要沖破僅僅查處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案件的桎梏,針對各股所在查辦案件中發現的新線索、新問題,集中集體智慧,深研究、細揣摩,不斷發現新案源、拓展新領域。由對企業的表面監管到深入企業內部經營活動的監管,力爭在查處壟斷性行業強制交易、強制服務等不正當競爭和制假售假、侵犯商標專用權、虛假違法廣告、合同欺詐、虛假出資、抽逃資金等大案要案上有新的突破。

  五是以執法執法力量的整合促執法到位。國家總局、省、市局部署的各項執法行動是我們深入各個領域查辦案件的充分理由和依據,我們應用好用足,每次大的執法行動,由縣局統一部署,整合各個辦案機構力量,顯示工商部門的執法權威,通過執法行動發現案源,查處違法案件,使專項行動進行的更徹底,效果更明顯。

  辦案工作經驗與心得分享 篇8

  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貫徹落實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斷深化,對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辦案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基層紀委因干部隊伍調整新同志增多,盡管他們工作很努力,但由于業務、辦案基本功和經驗等方面還有一定差距,在辦案過程中存在一些容易忽視的問題。筆者經多年審核基層辦案質量,概述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證據收集上容易忽視的問題

  1、不注重圍繞違紀構成要件收集證據。表現在取證時抓不住要點、吃不透重點、找不到疑點、摸不準突破點。如被調查對象的自然情況不清,侵犯的客體不清,對責任案件不注意區別是主觀上的故意還是客觀上的過失情節等。

  2、不注重收集有利于被調查人的證據。表現以有錯推定收集證據,只注重圍繞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收集證據,忽視對被調查人申辯理由和提供的線索進行核實,造成收集證據一邊倒。

  3、不注重間接證據的收集。表現只注重收集證人證言,忽視物證、書證和專業性證據的收集,忽視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對一些孤證的案件沒能利用間接證據的鑒別、印證,從而發揮并利用好間接證據定案的作用。

  4、不注重提高證據的證明力。表現辦案人員對所取得的證據不做深入推敲,滿足現狀就事論事,只看到暴露出來的表面現象,不注重透過現象看問題。只談其然、不談其所以然,造成許多證據隨時間推移發生變化。

  5、不注重對證人的研究。表現偏重強調證人作證的義務,致使證人缺乏作證的信心和勇氣,甚至有時由于辦案方法欠妥,使證人產生壓力,影響和干擾證人的正常情緒。造成有時證據不穩定或出現反復。

  6、不注重結合中心工作開展調查。表現辦案人員守株待兔,有的辦案人員很少深入到掌握管人、財、物的部門和其他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展開調查,也不善于從具體問題入手查找案件線索,處于“自我循環”的工作狀態,與上級和有關業務部門缺少彼此間的溝通和信息交流。

  7、不注重辦案手段的利用。表現為辦案手段單一,陷入顧此失彼無可奈何的境地,沒能及時運用辦案手段達到固定證據,造成串供、反供。

  二、證據使用上容易忽視的問題

  1、注重證人證言,對相關物證、書證和專業性證據使用不夠。表現在對一些經濟案件和安全責任案件處理上,出現運用證據鏈認定事實的排他性不強。

  2、注重單個證據實體,對證據的穩定性、證明力分析不夠。表現在實際案例中出現證據與證據不相照應,問答雙方含糊其詞。

  3、注重被調查人交待材料,對利用相互支持證據的輔證欠缺。表現對直接的、明顯的.證據不加收集,錯誤地認為大家知道或明擺著的事實沒有必要取證。

  三、違紀事實上容易忽視的問題

  1、材料表述不準確、不完整,違紀事實與調查報告中提法不統一。不能準確確定被調人員的違紀事實,甚至出現可能性進行推定違紀性質。

  2、事實認定不準,對證據規則理解不透徹、運用不靈活,證據分析出現失誤,從而使證據分析與事實判斷不準。

  3、只認定被調查對象一人的違紀事實,對相關人員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責任,有的明擺是違紀行為,且需要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但卻不加調查、不立案、不追究。

  四、定性處理上容易忽視的問題

  1、沒有堅持審理前談話制度。表現為以查代審、以會代審,甚至不經審理作出處理。

  2、不引用處理依據。對相關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條規理解不夠,不注重處理依據的引用,造成處分檔次不當的現象。

  3、程序沒有到位。事實材料沒有正當理由未同違紀人員見面,處分決定送達不及時且未告之申訴的權利及期限。

  4、初核、調查、審理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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