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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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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新財會[2005]1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實施辦法。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按屬地及工商注冊登記級次原則管理。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含縣級,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除鐵路、部隊和兵團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和指導全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第七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兩個科目的考試原則上一年進行1-2次,逐步實行無紙化考試;初級會計電算化實行無紙化考試。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建立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基地。  第九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考試科目。  該條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申請人所持專業學歷與上述所列專業名稱不同,而申請人提出免試申請的,需經自治區財政廳認證是否屬于會計類專業。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自治區財政廳統一部署。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統一制定的考試大綱組織實施統一命題、統一印制試卷、統一制定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統一組織閱卷。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向社會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  各地、州、市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第十一條 報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非免試人員,其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技術(五級以上)等級證書科目考試成績必須同時合格,才能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符合免試條件的報考人員,其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科目考試成績合格,可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負責全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及編號。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自治區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起兩年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的具體管轄和證書的頒發工作,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屬地及工商注冊登記級次原則分別實施:  1.在烏魯木齊地區的自治區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及直屬機構會計從業資格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管理,烏魯木齊地區以外的,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地、州、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2.中央駐疆單位在烏魯木齊地區的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管理,在烏魯木齊地區以外的,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3.各類企業按工商注冊登記級次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4.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員由戶口(或居住地)所在地的縣、市財政部門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負責管理。  申請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須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附1表);  (二)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三)有效身份證原件(附復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照兩張。  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附復印件)。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認真核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并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用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的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大綱,制定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附表2),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按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附表2),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六條 各地、州、市財政部門應于每年度終了后15日內將本地區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上報自治區財政廳。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三十一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二條 持證人員未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遺失補辦的證書,應使用原證書編號,并在備注欄內加蓋“遺失補辦”印章,同時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告原證書作廢。  第三十八條 各地、州、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確定本地、州、市行政區域內各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的管轄并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期限以工作日為準,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外國居民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實施辦,但免試人員其所持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  自治區財政廳2001年發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新財會字[2001]24號)以及與本實施辦法有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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