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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時間:2023-04-29 00:48:39 考試相關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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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關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注冊、年檢。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審、不得擔任會計專業職務、也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各單位不得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   第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   北京市財政局、各區、縣財政局為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部門。北京市財政局負責和指導全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工作。具體工作按屬地原則分別實施管理:   1.市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公司和其他組織(中央在京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鐵道部系統除外)由市財政局管理。  2.區縣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村會計人員,由各區縣財政局管理。   3.臨時聘用人員,視同現聘用單位的職工,分別按上述1、2條的規定由相應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4.與任何單位不存在編制關系或聘用關系的人員、無工作單位人員(退休、下崗)及在本市有常住戶口人員,由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財政局負責管理;無常住戶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區、縣財政局負責管理。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四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熱愛會計工作。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第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具備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除外)的人員,都可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后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均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 具備本市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下同)以上會計類專業畢業生(會計類專業主要包括會計學或各類會計專業,另外還包括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和審計專業)自畢業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可以直接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自畢業之日起兩年內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必須通過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2000年7月1日后畢業生執行此辦法,具體取證辦法另行通知)   第七條 中央及外省市院校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畢業生,從所在學校取得中央或學校所在省(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上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到北京市工作的,自到工作單位報到起即日內,持原會計資格證書轉出證明、轉入單位證明及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到單位所在區縣財政局辦理轉入登記、備案手續,調入市屬國有單位工作的,到單位所屬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第八條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或者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應填寫《持證會計人員信息卡》。   第四章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所用教材由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制定的考試大綱統一組織編寫和發行,并在考試大綱范圍內,實行全市統一命題、統一印制試卷、統一制定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統一組織閱卷。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初級會計電算化。   第十條 經教育管理部門批準的有關專業學校,具備教育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并且具備財會專業所必須的教學場所、師資力量、管理班子條件的,經財政部門進行資質認定方可進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工作。未經財政部門資質認定的單位不得進行招生、培訓。   考試場所由財政部門統一指定。任何單位不得私設考場。   第十一條 未參加培訓的人員,也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市財政局統一組織,各區、縣財政局實施。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以每年考前發布通知為準。   第十三條 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四門科目成績必須同時合格,方能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已持有會計初級電算化合格證書而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人員可以免考2001年的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   第十四條 考試全部合格者,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同時必須填寫《持證會計人員基礎信息卡》。   第五章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注冊和年檢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法定證書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私制、撕毀、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設計格式統一負責印制、編號、頒發和管理。   市屬主管部門、區縣財政局對本部門、本地區持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建立業務管理檔案,加強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后期管理。   第十七條 持有非本市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調入本市工作的,應持原所在地財政部門有關證明材料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調入工作單位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調入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重新注冊登記手續;調入市屬單位的,可到上級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持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調往外省市,可到所屬財政部門開據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調轉證明。   第十九條 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年檢制度。年檢工作原則上兩年進行一次,一般安排在雙年份的上半年,具體時間屆時通知。   會計從業資格年檢工作由市財政局統一領導,各區縣財政局及市財政局指定的有資質的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持證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應在市財政局指定的報刊即:北京日報、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上登報聲明,經查實未發現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后,開據證明方可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補證手續。   第二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主要審核和檢查持證人員的下列情況:   (一)完成規定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和學時情況;   (二)工作單位、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稱變更情況;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情況;   (四)已經注冊登記的持證人員遵守財經法律、法規和會計職業紀律情況,依法履行會計職責情況;   (五)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參加年檢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的內容和要求,由本人逐項如實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   各具體實施部門應當對參加年檢的持證人員報送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核、檢查府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年檢;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年檢。   年檢期間下列人員可以不參加年檢,但最多只免檢一次,并提供有效證件:   1.出國進修會計專業的人員;   2.住院(六個月以上)病人;   3.體產假人員;   4.應征入伍后非從事會計工作人員;   5.其他特殊情況。   第六章 具有會計從業資格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二條 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自取證第二年起必須參加繼續教育培訓,中級職稱以下(包括中級)的會計人員,每年參加面授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4課時。高級職稱會計人員,必須參加市財政局統一組織的培訓,每年參加面授培訓時間不少于20課時。學習情況應記入《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時必須出示手冊。   第二十三條 經市財政局指定的有培訓資質的主管部門和單位要認真組織安排好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的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培訓內容結合本部門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保證質量。有資質的培訓院校的教師必須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師資培訓,并取得師資培訓證,未參加培訓的不能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工作。   經市財政局授權承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如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將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評估師)考試,成績全部合格的,持有效證件可免去相應一年期限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任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未經注冊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單位,由各級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持證人員不參加或者未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的,其持有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當年年檢結束之日起自行失效,自失效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不得重新申請或考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用假學歷等手段騙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各級財政部門核實后予以吊銷和通報。并自吊銷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不得重新申請考取從業資格。   第二十八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各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被吊銷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不得重新申請;情節特別嚴重的,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請。構成犯罪的,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作出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者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舉行聽證。舉行聽證的具體程序、要求等,執行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各區縣財政局作出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者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有關處理事項決定后,應將處理情況在《北京市會計人員信息庫》中予以記載,并報市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將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被吊銷或自行失效情況。   第三十一條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對處理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含電算化考試)報名、培訓考試學校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部門的名單定期在指定報刊上刊登。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市財政局1996年發布的《北京市“會計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會計處負責解釋。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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