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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2005年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工作的通知
金市財會〔2005〕184號 各縣(市、區)財政局,市本級各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26號令)和《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浙財會字[2005]30號),進一步規范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根據省財政廳浙財會字[2005]5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證換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對象: 1、持有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2、持有根據省財政局《關于啟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臨時證)的通知》(浙財會字[2004]89號)文件規定核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臨時證)的人員。 二、換證時間:于2005年9月起至2006年6月底止。集中換證時間為2005年9月至2005年12月底止。2006年7月1日起,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一律作廢。 三、換證程序: 1、已注冊工作單位的持證人員,按規定如實填寫《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申請表》(見附件),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核,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經本人簽名,由單位統一到同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地點辦理換證手續(小型單位的的會計人員也可以由會計人員自行辦理換證手續)。 2、未注冊工作單位的持證人員,按規定如實填寫《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換證申請表》,并經本人簽名,直接到同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地點辦理換證手續。 3、換證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⑴《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申請表》; ⑵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⑶近期同底片1寸免冠證件照2張; ⑷所填寫的各項內容如與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同,請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如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等變更后的原件與復印件)。 4、在會計崗位的持證人員,已調換工作單位,但還未辦理調轉登記的,屬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的,需提供新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不屬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范圍的還需提供原發證機關開具的轉移證明。 金華市本級的換證工作將與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同步進行。在繼續教育培訓報名時,發放《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換證申請表》,培訓結束后由繼續教育培訓點收齊《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換證申請表》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因學歷、職稱等變更的相關復印件,經培訓點審核后,統一上交到臨時制(換)證中心,由臨時制(換)證中心最后復審,辦理制(換)證手續。 四、換證工作有關政策銜接問題: 要將換證工作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工作相結合。 1、對未按規定完成每年24課時繼續教育培訓的持證人員,要求先補繼續教育后換證,需到指定地點補足相應課時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換證。 2、對已在會計崗位,沒有按規定辦理注冊和變更手續的持證人員,要求在換證時給予補辦。 3、對金華市本級未參加2004年繼續教育培訓的持證人員,還需補填《金華市本級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情況調查表》。 五、收費標準: 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標準的通知》(浙價費[2005]186號)文件規定,新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每本收取20元。 六、換證要求: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工作量大、時間緊、要求高,各級財政部門應高度重視,要安排好必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換證工作的順利進行。換證工作開始前,各縣(市、區)財政局要以各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換證工作的起訖時間和要求,并按規定時間完成換證工作。會計【[金華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工作的通知】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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