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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關于做好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工作的通知
浙財會字〔2005〕51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省會計人員服務中心、省級各有關單位(寧波不發): 為了貫徹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26號令)和《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浙財會字〔2005〕30號),進一步規范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決定從2005年8月起在全省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換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換證對象 1.持有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2.持有根據省財政廳《關于啟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臨時證)的通知》(浙財會字〔2004〕89號)文件規定核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臨時證)的人員。 二、換證時間 換證時間于2005年8月起至2006年6月底止。2006年7月1日起,我省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一律作廢。 三、換證程序和提供的資料 1.換證程序 (1)現已從事會計工作的持證人員,應如實填寫《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申請表》(見附件),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核,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由單位統一向同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換證手續(小型單位的會計人員也可以由會計人員自行辦理換證手續); (2)無工作單位的持證人員,按規定如實填寫好《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申請表》后,直接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2.換證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申請表》; (2)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近期同底片1寸免冠證件照2張; (4)學歷(或學位)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已發生變更的,需提供學歷(或學位)證書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在會計崗位的持證人員,已調換工作單位,但還未辦理調轉登記的,屬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的,需提供新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不屬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范圍的還需提供原發證機關開具的轉移證明。 四、換證要求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工作量大、時間緊、要求高,各級財政部門應高度重視,要安排好必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換證工作的順利進行。換證工作開始前,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和省會計人員服務中心要以各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換證工作的起訖時間和要求,并按規定時間完成換證工作。 2.要將換證工作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工作相結合,對沒有按規定完成每年24課時繼續教育的持證人員,要求先補繼續教育后換證。對已在會計崗位,沒有按規定辦理注冊和變更手續的,要求在換證時給予補辦。 3.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標準的通知》(浙價費〔2005〕186號),新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每本收取工本費20元。會計【[浙江]做好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工作的通知】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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