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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增值稅、消費稅總結
現行增值稅及消費稅對于包裝物的計稅問題規定相同,即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銷售額中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但對于包裝物押金收入,兩稅的規定則有所不同,有的押金收入計稅時要考慮是否逾期,而有的押金收入計稅時則不考慮是否逾期,有的押金收入只征增值稅不征消費稅,有的押金收入既征增值稅又征消費稅。
一、包裝物押金收入征稅范圍的認定
根據現行增值稅及消費稅的有關規定,一般來說,包裝物押金收入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一年以內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規定計算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逾期"是指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超過一年的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應并入銷售額征稅。具體可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應征消費稅貨物的包裝物押金收入。對于非酒類應稅消費品包裝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既計征增值稅又計征消費稅。對于酒類應稅消費品包裝物押金收入的計稅分為:一是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收入,無論是否逾期,均不計征消費稅(因為啤酒、黃酒從量計征消費稅);但在逾期的前提下,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則應計征增值稅;二是其他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收入,在收取當期應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不征消費稅貨物的包裝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只計征增值稅,不計征消費稅。
二、包裝物押金收入的計稅方法及計算公式
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包裝物押金收入視為含稅收入,在計征增值稅。消費稅時,應先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計稅,其計算公式為:
(一)不含稅押金收入=含稅押金收入/(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公式中的增值稅稅率同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公式中的征收率為采用簡易征稅辦法的應稅貨物的征收率。
(二)應納增值稅=不含稅押金收入×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應納消費稅=不含稅押金收入×消費稅稅率
(公式中的消費稅稅率同包裝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稅率)
三、包裝物押金收入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舉例
(一)非應稅消費品包裝物押金收入計稅舉例
某糧油加工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某糧店銷售一批食用植物油,在價外另收取油桶押金678元,因期限已逾一年,押金不再返還。則該筆押金收入應納增值稅為:
678÷(1+13%)×13%=78元
(二)應稅消費品包裝物押金收入計稅舉例
1、非酒類包裝物押金收入
某化妝品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化妝品,出借包裝物收取押金1500元,包裝物逾期末還,沒收押金。則:
應納消費稅=1500÷(1+17%)×30%=384.62元
應納增值稅=1500÷(1+17%)×17%=217.95元
2、酒類包裝物押金收入
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糧食白酒、啤酒、黃酒等酒品。2008年5月發生下列經濟業務:5月8日銷售糧食白酒一批,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0元;5月18日銷售啤酒一批,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58500元;5月28日,沒收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46800元。
該廠2008年5月份包裝物押金收入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應納消費稅=23400÷(1+17%)×20%=4000元
應納增值稅=23400÷(1+17%)×17%+46800÷(1+17%)×17%=3400+6800=1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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